要保证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_教育体制改革论文

要保证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_教育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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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精神,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取得了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对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和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办学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促进民间办学,增加全社会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加快改变基础薄弱校面貌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比较长期的任务,在办学体制改革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在办学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实践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比较客观的。目前关键的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对办学行为要加以规范,不然任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和发展,势必影响到基础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到“两全”的实现。

为学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人民的事业。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国家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仍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要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受市场机制的制约,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办学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的精神进行,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依法实行“三个增长”,必须做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明确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目的,依法治教,推动基础教育向

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笔者认为,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目的,一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和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办学体制。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三是转换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对“应试教育”和片面人才观弊端的认识,要下大力气建设和管理好每一所小学和中学,尤其要重点加强对基础薄弱校的建设,改变基础薄弱校的面貌,同时要抓紧对校长、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不应人为地搞重点小学、初中,将人力、物力、财力过于向这些学校倾斜,否则势必削弱其他学校,造成校际间办学条件过分悬殊、师资力量不平衡、生源差距过大。在小学和初中学校中办“重点班”、“快慢班”、“培优班”,等也是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另外,名校异地办分校的做法不宜提倡,这些重点中学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应通过“手拉手”、联办、合办等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校改变面貌,同时,对教育资源实行优化配置,实现校际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多快好省的发展道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使学生学得主动、生活活泼,促进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其次,在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中,对公办学校“转制”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制”应慎重,要在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费就近入学的原则下,从严审批。一般不应将当地办学质量好、信誉高的公办学校作为“转制”试点学校。凡以“公办民助”形式进行“转制”试点的学校,笔者认为,其学校的公有属性没有发生变化,法人代表仍由当地组织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任命,教师属国家公办教师,实行聘任制。“民助”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学校的资助和捐助,绝不是指学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高额收费。实际上各地很多学校早已带有“公办民助”性质,如广大的村小、城市中的共建学校、社区办学、“希望工程”资助建造的学校等。因此说,这类“转制”学校的一切收入(包括捐助、学杂费、教育基金和其他收入)应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凡转为“民办公助”的学校其属性发生了变化,已属非财政性经费办学单位,原则上国有资产经评估折价,应限期归还,或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学校有偿使用。这类学校应以民办方为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校长在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下,由董事会任命,所有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公职人员待遇。“公助”主要是指,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配备和培训、教育教学研究以及在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或资金、物质上的关照和帮助,也可通过奖励,资助学校向品学兼优学生发放奖学金等。“转制”试点学校应明确办学方向,端正教育思想,加强自我约束,以素质教育和提高办学效益为中心,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宏观管理,尤其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并加强引导,促进其办学规范化,朝健康、成熟方向发展。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转制”,无论国有资产性质是否变化,如发生学校停办的情况,都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继续办学(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先通过必要途径,将所有资产回归国有)。必须通过有效途径保证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近年,我国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对政府办学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办学的不足,满足了社会上一部分人择校的需求,起到了相应的调解作用;另外,这类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易办出自己的特色,有利于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坚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民办教育给予更大的支持和鼓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为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对民办学校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在办学条件、办学思想、办学方向以及教学内容上,要加强规范和指导,确保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益事业性质,任何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

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办学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程”,目前没有更多的现成经验。为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造成的影响,首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强化对办学体制改革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加强统筹和协调作用。针对本地实际,务必先做好调查研究、论证工作,制定好计划,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改革方案。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尽快制订出有关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对公办学校、“转制”试点学校、民办学校,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现阶段,应限制“转制”试点校数量,同时,加强对这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指导,及时总结积累经验,纠正不足。第三,在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尊重教育规律,加强教育科学的研究,扎实做好与试点有关的各项工作,不要做不切实际的舆论宣传,避免轻率地下结论,防止错误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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