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同体论文,基因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人类迎来21世纪的曙光,社会实现了进一步的文明与进步的同时,基因技术使人类面对并回答各种各样尖锐的社会和伦理问题;在人类满载希望看到基因技术的积极效应时,伴随在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困惑激发人类在技术实践的过程中反思基因技术的负面影响及建构基因技术。在人类开发和运用基因技术的伟大实践中,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作用不容忽视。与其说基因技术在21世纪将主宰科技发展的方向和人们的生活,倒不如说是基因技术共同体的实践行为对社会的发展乃至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因技术共同体作用的发挥及对技术发展方向的导引和制约,直接取决于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觉悟。本文从伦理学视野揭示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特殊本质,并以现代基因技术的发展趋势为立论基点,站在发展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立场上,建构了基因技术共同体的实践伦理原则及行为规范。
1 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特殊本质
基因技术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源于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它虽然与科学共同体具有某些相通之处,但是,又与科学共同体具有本质的不同。明确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是正确认识基因技术共同体的前提和条件。
科学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scientists)的概念是20世纪40年代首先由英国物理化学家波朗尼(M.Polanyi)提出来的,后来经过美国社会学家默顿(R.K.Merton)等人的进一步理解和阐发得到更深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科学家库恩把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引入到科学哲学,成为研究科学活动的重点。
科学共同体是指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结成的社会群体,是集体科学劳动的一般社会存在形式。那么,对应科学共同体的基本概念,我们给基因技术共同体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即基因技术共同体是指从事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活动中通过相对稳定的联系而结成的社会群体,是集体从事基因技术劳动的一般社会存在形式。
分析基因技术共同体的概念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基因技术共同体是特指在技术实践中从事基因技术研究和技术应用的群体。从组成成员的结构上看,基因技术共同体具有组成成员的高层次性,它包括参与基因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如基因技术的设计者及实践者等;基因技术应用的实践人员,如基因治疗中的医务人员等;与基因技术应用相关的技术管理者,如与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联的专业管理人员等。从群体的活动形式上看,具有松散性特点,群体的成员之间的联系表面上并不十分紧密,但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特定的紧密联系,其主要原因在于群体之间依靠共同的目标指向将群体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群体研究的内容上看,具有研究内容的变动性,基因技术共同体会根据时间的变化及技术发展的自身逻辑确定和选择研究的内容和关注的热点,并且经常会根据已有的条件和技术所能达到的水平,实现基因技术发展中的“革命”,为社会和人们的生活乃至思想观念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根据上述观点,基因技术共同体在现实的技术实践中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受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及科技、伦理等诸多因素影响所表现出来的根本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认识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样,基因技术共同体的本质同样表现为社会诸多关系和因素作用的结果和属性,这种属性具体地说就是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
首先,从历史的发展过程考察,每当遇有重大事件之时,就是科技共同体社会责任提出之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家看到了原子弹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觉醒了禁止核武器实验和滥用的责任和道德意识。20世纪的60年代,由生物学家卡逊完成的《寂静的春天》,又唤醒了人类爱护自然、尊重自然的生态伦理意识,同时,使科技人员再一次关注到技术成果的不良社会后果,增强了责任感。
其次,从技术发展的过程考察,技术活动的本质是创造新的物质产品,它包括技术的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及应用和传播。基因技术也不例外。伴随人类DNA重组实验的成功,基因技术使农业、食品、医疗、制药及生命科学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巨变,一大批基因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人类也具有疑虑。如人类在利用基因技术手段向动物取药的过程中,也意识到是否会产生人畜共病的现象;人类在食用转基因食品时,也会猜测其安全性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技术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于掌握技术的人是否能够按照科学的标准、高尚的道德在选择靶基因时切实具有严格、对人类负责的精神。责任贯穿于基因技术共同体技术实践行为的全过程之中。
再次,从技术应用的社会后果考察,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某些行为将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乃至人们观念的变革。自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诞生之日起,就有“克隆人”的争论。克隆动物的成功无疑是基因技术的进步,但是,当人类要将这种技术应用到自身时,一系列的伦理冲突就会接踵而至。“克隆人”与供体之间究竟是父母关系还是兄弟姊妹关系?“克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立及法律权利如何保障?“克隆人”的心理是否健康?等等诸多的社会问题需要人类面对和回答。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基因技术共同体在选择行为时首先应将责任摆在第一位,以对人类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立行为的动机,并选择自己的行为。
社会责任是贯穿基因技术共同体全部实践活动的根本属性,无论从基因技术共同体主观上认识,还是从基因技术共同体客观实践中考察,只有坚持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才能确保基因技术造福于人类。
2 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责任使命
事实上,最早提出来“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的是以贝尔纳为首的一群英国科学家。这些科学家基于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原因,在自己的亲身实践中深深地感到自己对科学的态度发生的变化,反思自己科学研究行为的意义,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科学家看到的是氢弹的研制成功,大国之间的军备竞赛逐渐升级,世界和平受到威胁的严重态势。1955年,由世界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发表了《迈瑙宣言》,其中写到:“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生活之路。但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在向人类提供自杀的手段。”[1]宣言呼吁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要放弃使用武力作为政治中的极端手段。
随着20世纪70年代世界爆发的高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物技术及信息技术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使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基因技术给人类生活和思想观念带来的影响,加剧了社会对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的关注。1974年,以美国科学家Berg为首的基因技术研究小组,在实验中认识到把在老鼠身上引起癌肿瘤的癌病毒SV40引入大肠杆菌,可能会引起这种病菌在人类中传播的严重后果,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号召,要停止研究与基因的细菌胞质素相关的实验,因为科学家不知道这些病毒能否引起人类的肿瘤[2]。Berg教授的行为是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典型表现。与此同时,也为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提出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必然。
首先,从理论上讲,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与人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责任具有一致的本质意义。在一般的伦理学理论中,责任首先指道德责任,即道德主体在实践中对其自主做出的行为选择所承担的义务。康德从人类的目的性出发认为道德责任即为伦理义务,人应该为义务而尽义务,遵守道德律令就是尽义务,道德评价的标准应该是人的义务感即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人理性的表现,是道德行为的源泉。黑格尔认为道德就是人们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责任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个人只有在对自己、对他人负起道德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推进社会的发展[3]。道德责任需要在实践中升华为道德主体的责任感,道德责任感的形成实质上是社会的道德成为道德主体发展的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又促使道德主体产生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从而成为道德主体践履道德的内在动力。道德责任是社会对个人的一种规定和使命。记得马克思说过这样的话:“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4]因此,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首先是道德责任,是对人类、社会、他人及自己高度负责的使命。
其次,从实践上看,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高科技社会,高技术的两重性在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推动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技术依赖等不良后果。现代生物技术的代表性和前导性的技术是基因芯片技术,它是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中最有力的分子检测工具。它通过高速、高效的分析和诊断技术,为临床的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人们在对基因芯片技术充满乐观希望的同时,也伴随着深深的忧虑。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基因检测和治疗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基因技术应用者能否作到知情同意?能否保守患者的基因秘密?能否公平地使用个人的基因信息?等等一系列问题为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提出严峻挑战。当前,随着基因药物的不断生成,发达国家已经将发展中国家列为他们基因药物的实验场,一些外国的病毒基因公司在违反知情权和国际伦理准则的情况下,以低资在发展中国家进行药物的人体试验,甚至一些从事基因研究的专家还认为生物医学激动人心的时刻就是寻求疾病的基因或内在风险与环境和外部风险之间的关系,重要的是要进行大量的人体试验研究,以检测正常人群中有意义的风险,而这些研究进行的“理想”场所是中国落后的农民群体。看到这些难道我们还不能对基因技术的不良社会后果有紧迫和清醒的认识吗?基因技术共同体的实践行为具有深厚的伦理意蕴。如果我们现在再把问题的焦点引向“克隆人”的问题上,同样会更加清晰地看到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意义重大。基因技术共同体作为技术实践主体应该在技术发展的全过程中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角色期待及角色规范要求履行自己的崇高使命和道德责任。
科学在于求知,道德在于扬善。而技术本身既是知识的运用和转化,也理应将道德的考量计入其中。任何一项成熟的技术必将嵌入社会、伦理的涵义,并将这些因素作为一种决定性的力量使技术主体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要完成这样的全过程,技术共同体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责任和使命必将在未来基因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确保其正确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人类健康和幸福发挥积极的作用。
3 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伦理规约
任何一个时期的技术共同体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行为范式。“经验技能是古代的技术共同体的基本范式;到了近代工程师出现以后,技术共同体的基本范式发生了变化,技术知识和经验规则(技术规范)成为技术共同体的基本范式;而现代科学、技术主体主要是技术专家和技术科学家,他们的基本范式与工程师是截然不同的,他们的基本范式是技术理论,这种理论又是应用科学的理论知识,这一点与纯科学家又不同,不了解政治、经济,不了解文化传统,缺乏责任感的技术专家是不完善的,参与社会重大决策是历史赋予技术专家的使命和责任。”[5]基因技术共同体又是现代技术专家或技术共同体中的特殊群体,他们从事的技术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成果直接与生命发生联系,换言之,基因技术是对生命进行改造和再造的技术,而生命无论在传统伦理学中还是在现代伦理学中都是伦理学关注的重中之重。
追溯伦理学发展的历史长河,我们不难看出在远古时代人类就崇尚生命,从图腾崇拜到医药的起源,从氏族公社的首领们早期的医药实践到现代医药学的“革命性”进步,都在客观上反映出人类的生命观,昭示出人类高尚的道德伦理思想的精华传统。今天,随着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农作物的品种得以改良,动物的品种得以优化,人类的疾病和健康会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治疗和保障,通过基因技术的应用,人类预计未来的寿命将得以延长,人类对生命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刻,所有这些无疑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巨大进步。但是,正如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的哲学家反思和批判技术的纯工具理性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一样,今天的社会伦理学家同样在高呼警惕基因技术的滥用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会为人类的发展造成难以超越的困境。而要缓解基因技术发展中的困境僵局,直接的依靠力量不是社会伦理学家,因为他们并不能直接地介入基因技术的全过程;切实可靠的依靠力量是基因技术共同体的技术实践者们,即基因技术的实践主体。唤醒基因技术共同体的道德觉悟和社会责任意识,以新的发展伦理观和责任伦理观规范自己的行为,确立自己的行为选择动机,关注行为的不良后果,避免行为的“技术异化”现象发生具有战略意义。基因技术共同体要实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就必须步调一致地按照统一的原则行动,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约束技术主体的行为对社会有利而不是有害。
首先,以发展伦理观和责任伦理观建构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伦理原则。
新近兴起的发展伦理学从关注人类的实践困境和生态伦理学的逻辑困难出发,在寻求解决困境的途径时,将后者归于前者。它认为生态是被人来规定的,人与自然协调的根本在于人与人的协调,在于不同层次的组织、国家之间的人的共时存在,在于不同代际之间的人的历时存在的关系。与此同时,它还认为由于发展观上的误区,人不仅破坏着自然生态,而且人还破坏着自身的体质生态[6]。事实上,现代的高技术手段的确表现出这样的结果。基因技术的发展应用同样会对生物物种的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肆意、无限制地“克隆”动物,乃至“克隆人”,必将造成人类今天尚无法认识和无法预料的灾难性后果。如果人类今天对这种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不采取审慎的态度,若干年之后,人类将无法摆脱诸多人类前所未见的疾病的困扰及至生存的危机。
责任伦理观在生态学意义上与发展伦理观具有本质上的同一,二者都是将个体的人作为主体,将自然、人类社会作为客体,强调主体的个人对自然、人类社会应负的社会责任。但是,责任伦理观更加突出的是主体人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责任伦理观在道德意义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人的责任和义务,具有直接的实践意义。
基因技术共同体在实践的过程中行为动机的确立及行为的选择受制于主体道德意识的支配,按照什么样的伦理原则去行为就将有不同的结果。以发展伦理观和责任伦理观建构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伦理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伦理原则对一个人的行为选择具有指导性、绝对性、无条件性和命令性。基因技术关涉到生命现象,而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于人类的特定对象而言具有通约性,因此,知情同意,有利无伤,尊重公正都将成为基因技术共同体行为的伦理原则。
其次,以保障人权为本建构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伦理规范。
规范是一个具有通约性的概念,伦理规范是技术实践主体在行为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具有通约性的行为准则。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应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这个问题的提出具有很深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回顾历史可知,在1968年以前,科学和技术对人权的影响问题还没有引起国际社会的足够重视,尽管西方国家的先觉人士看到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由于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问题的存在并对此抱有深深的忧虑,但是,他们对于创设规范来保障尊重隐私和维护人格以协调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进步表示疑虑。直到1975年在第29届世界联大上通过了第一个由东方国家提出,所有西方国家投弃权票而通过的《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以后,国际社会在东、西方政治对抗的背景下,在激烈的辩论中讨论科技发展与人权问题。到了20世纪80年代,伴随国际形势的变化,教育权、健康权、生存发展权及环境权等内容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特别是随着高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威胁人的隐私,生物技术改变生命的自然过程,遗传工程和工业垃圾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科学技术危害了人权与人格时,保护人权,防止侵害的思想成为联合国关注的重要全球问题,在人权与科技进步发展方面创设一个一般性的规范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热点。时至今日,我们看到,伴随基因技术的发展,涉及到的人权和人格问题不仅越来越多,而且日趋尖锐和严重,国际社会于1997年发表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宣言提出:严禁克隆人;严禁用自然状态的人类基因组牟利;严禁为所欲为进行基因组研究。这份宣言开始使“全世界认识到必须就科学与技术进行伦理探讨”。2000年11月7日至9日,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IBC)在厄瓜多尔的基多举行第7届会议,特别强调《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的执行和科技进展对人的尊严及人权的必要尊重之间的辨证关系。以保护人权为本建构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势在必行。
当然,人权的核心内容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基因技术所触及的人权问题既包括生存权也包括发展权。克隆技术所产生的生物物种安全性问题关系到生物的生存及人类的生存,基因检测及基因治疗中存在的“基因决定论”思想,对人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人的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及发展的平等权都会因为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得到和产生不同的社会后果。协同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是现代伦理学的任务之一,而要做到有效,必须建立统一的规范,保障人权是现代基因技术共同体的伦理行为规范的核心和主线。基因技术共同体只有在全部实践活动中切实做到以保障人权为本,才能真正担负起时代赋予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现代基因技术正以高效、快速的发展势头为社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不久的将来,伴随基因技术发展中关于社会伦理的争议日益澄明,基因技术共同体的社会责任问题会更加鲜明地展示在人类面前,无论从技术主体的能动作用分析,还是从技术实践的社会后果上考察,人类将得到一个共识:基因技术共同体的行为负载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