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信息失真与新会计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会计信息论文,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1月5日(湖北日报)头版刊登了一篇标题为(企业财会信息大多失真,社会审计报告大多不实)的文章。报道说,“我省10个财政监督检查组,对16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36户样本国有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审核,结果发现有32户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会计信息失真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13户企业在多项纳税上有漏税行为,实际亏损比帐面亏损多四千多万元,占原亏损额36.6%。”这篇报道集中反应了目前国有企业中一个普遍的问题: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从会计处理来看,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有:会计凭证反映经济业务不实;会计帐簿记录不实;会计报告失真;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其中以会计凭证反映经济不实最为严重,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它的失真直接影响最终形成的会计信息,而且这种失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是目前会计处理过程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偷税漏行为严重;也有少数人利用虚假经济业务骗取国家财物给国家资产造成重大损害等,会计信息失真危害之深令人担忧。
如报道所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经济问题,是改革中多种因素的结果。在这里,主要只就会计制度的约束机制方面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某些单位负责人为谋取私利、小团体利益或粉饰领导政绩,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处理不实业务,篡改会计数据,填制虚假会计报表等。直接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鉴别,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重要原因。三是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差;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不力,挫伤了会计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造成会计监督弱化,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重要根源。四是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会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问题追究法律责任的比较少,许多问题只是调帐或轻微罚款了事;甚至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新会计法是指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在1993年会计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有以下变化:
首先,新会计法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补充进第一条,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后面的法律条文中围绕这一条宗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这一修改正是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而作出的,是本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其次,在新会计法中,第四条新增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规定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与会计人员责任严格区分开,让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对此规定尽管存在一些争论,但明显有利于阻止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从法律上堵住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做假帐的漏洞。
再次,在第二章会计核算中,为保证会计核算真实性增加了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随后条款中,加强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真实性的规定,从会计处理过程上制止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最后,会计监督和法律责任两章,是新会计法修改力度最大的部分。会计监督章中重点加强了对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外部机构对单位内部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如新增加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章中,明确界定了各种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并对不同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在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法律责任条款简明易行。
面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新会计法不仅具有极强针对性,而且规定得明确具体,极具可操作性,是一部修订得很及时的法律。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坚决的贯彻实施,也是一纸空文。新会计法的实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使新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者的指明灯,成为会计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