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治薄弱的产权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法治薄弱的产权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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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人们都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现状却令人堪忧。面对这一并不乐观的经济法治现状,人们从各个角度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对策,但总体上讲,效果并不明显。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经济法治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原因,即相当部分企业并不能以完全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和法律身份进行经济活动,其核心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资源交易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所有者主体的虚位。所以,加快我国经济法治建设和增强我国经济法治力度最主要最重要的措施,是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格与到位。

一、所有者:支承经济法治的决定性的经济力量

市场经济在其运动的过程中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点:每个市场主体都只拥有部分经济资源而无法单独从事经济活动;每个市场主体必须运用自己的经济资源与他人的经济资源进行连续不断的交换,才能进行经济活动并借此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每个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资源参与经济活动,都追求最小的投入最大的获利。市场经济这几个基本特点的客观存在,反映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则表现为这样一种经济关系,即每个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独立地扮演着一个经济角色,但又不能单独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与他人进行资源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各市场主体必然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各市场主体都追求交换中的最小投入及最大利益的实现,各市场主体之间有明确而公开的利益对抗与利益冲突。市场经济运动中的这种合作与对抗、依赖与冲突,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各市场主体之间客观地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

与此同时,由于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因此各市场主体在以此目的指导资源交易时,有可能追求通过交易从对方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交易心理的客观存在,往往会使交易出现这样两种不正常的结果:交易不成,或者不公平交易。但是,由于各市场主体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各市场主体都十分明白:交易不成各自的利益无法实现;交易不公,总会因遭到某一方的反对、拒绝而使交易最终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为了交易的成功,各市场主体共同意愿选择的唯一交易方案只会是公平交易。

由于所有者之间基于经济的相互制约而表现出对公平交易的稳定选择,便在方向上规范了无论是资源的创造,还是资源的流通、交易,都必须建立在公平合作的基础上。这就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动提供了主导的力量保证,也为整个市场经济中的各经济主体各种资源的全面公平交易创设了难以弱化的支配力量,由此,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便成了市场经济正常运动和健康发展的一个品质。

然而,实践告诉人们,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易不可能在纯粹的环境中进行,影响人们实现资源交易的因素十分复杂,所以,交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旦有可能,某一方就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冲破和践踏相互的经济制约和约束,使资源的不公平交易成为事实。于是,在各市场主体经济制约关系的客观作用的基础上,为了维护、促进公平交易始终正常顺利地进行,减少因互不信任而增加的交易摩擦和交易费用,在交易中增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信心和力量,同时抑制各种因素对公平交易的干扰,也为了有效有力地防止、抑制、打击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各市场主体唯有委托一个共同认可的第三者作为各市场主体公平交易的裁决者和维护者。

显然,这第三者要能执行维护和仲裁他们公平交易的职能,它必须:(1)具有公正性;(2)具有权威性;(3)提供的裁决标准具有公开性、确定性。法因为自身的性质和特点,使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共同选中的外在保护力量,于是,法承担起保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资源公平交易的职责。

但是,法的执行者也存在自己的利益需要,并需要通过法的职责履行而加以实现。因此,当法介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时,法的执行者就有可能通过职责的非公正履行来追求自已利益的更多实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各经济主体对法的选择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各经济主体必须与这种力量形成一种新的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强制法的执行者公正地执行职务,并始终服务于公平交易的需要。

问题是以国家名义执行法律职务,使法具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作后盾。因此,当法的执行者在履行职务时,如果侵犯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各经济主体会因自己力量的弱小而难以有力地抑制这种侵犯。于是,在各经济主体既需要法的执行者公正地执行职务,又担心法的执行者侵犯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只有联合起来“强制”并支承法的执行者公正地执行职务。由于各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相互制约,使他们的经济联系紧密全面,因此他们就一定能够有机整合为一股追求公平交易的强大的市场经济力量,以追求和“强制”法公正地运行。而当这一市场力量强于法的力量时,各经济主体就会既追求法公正地执行职务,又支承和约束法的公正运行。这时,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就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然而,由于所有者是资源公平交易的最大追求者,也是资源公平交易的支承和决定力量,因此,所有者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法公正运行的最大追求者和支承与约束法的执行者公正履行职务的主要经济力量。如果这一市场经济力量强大,它就能支承并约束法公正地运行;如果这一力量弱小、分散,它就难以支承并约束法的公正运行。

二、所有者虚位:法治乏力的主要经济根源

目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既定的经济发展方向,并且总体上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承载其上的法治却表现出十分明显的乏力、软弱、混乱和扭曲,以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法治呈现出严重的不协调,从而大大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客观地说,导致我国经济法治乏力的原因是复杂的多重的,但追求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力量软弱是主要原因,而这一力量软弱的深刻根源又在于市场经济运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并不能形成追求资源公平交易的稳定的统一的市场力量,其核心则是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所有权虚位。在此,为了有针对性地说明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地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扩大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终于认识到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关系最根本的不可变通的条件,而市场主体合格最主要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格。可是,又如何判断国有企业的合格呢?这就要看国有企业是否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资源的交易,是否能完全独立地追求资源交易的最大效益。以这种标准判断我国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很难说是合格的。

由于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不合格,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便出现扭曲和不健康,与此相应,整个市场经济关系就会扭曲和不健康。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状况呢?市场经济要正常运行,最重要的企业决策者是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的。可是,市场经济在运动过程中,独立自主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者虚位,为了提供市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决策者角色(行使所有权),国家便经过政治和经济授权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所有者职责委托给一定的个人(可称为代行者)履行。问题是授权者也是代行者,结果,作为市场主体的真正的所有者仍然虚位,而执行所有者职责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经济效益的代行者。由于在代行者之间缺乏象所有者那样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实现的交易原则强制而不可变通的支配力量,因此,在履行所有者职责的代行者之间形成的经济制约关系就难以健康,即代行者之间,追求所有者最大效益实现的原则可以放弃或弱化。在此情况下,如果代行者之间都追求所有者的最大经济效益,代行者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就会强制和约束双方共同选择公平交易;如果代行者都不追求或者某一方不追求所有者的最大经济效益,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制约双方选择公平交易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要么严重弱化,要么完全消失,这样,双方追求公平交易的经济根据就丧失了稳定性、确定性,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就表现出追求、支承和约束公平交易最主要最重要的经济力量是软弱和随机的,同时又没有真正的所有者无时不刻地约束和监督代行者履行职责。

进一步的问题是,履行所有者职责的代行者,也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并且必须允许其通过履行所有者职责追求、实现这种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代行者在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过程中,具有两种效益指导原则,而且所有者的效益原则因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强制代行者不容削弱地在资源交易中贯彻,因而以哪种效益原则指导代行者履行所有者职责,就完全成了代行者自主的经济权利。当代行者以所有者的经济效益作为指导原则履行职责时,代行者就会追求和选择公平交易;当代行者以自己效益的最大实现指导自己的职责履行时,所有者追求的公平交易就会被代行者改变。而由于代行者执行着所有者的职责,代行者就成了市场经济中资源交易数量最大、次数最多、范围最广的决定者,相应地也就成了市场经济是否追求和维护公平交易的决定力量。当他们追求公平交易时,市场经济就健康运行;当他们放弃公平交易时,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就失去了最主要最重要的自我约束机制。

由于代行者并不必然地追求、进行和维护资源的公平交易,并且为了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更大实现,他们往往表现出主动放弃或改变公平交易的经济行为,这就使他们追求外在力量保护他们公平交易的动力和压力明显弱化或完全丧失,而他们共同约束外在力量保护他们公平交易的力量也会明显削弱或严重丧失。这样,整个市场经济追求、维护和约束法律公正执行职务的动力和力量严重削弱,法律因不具备公正执行保护职责最具决定作用的强大经济力量的支撑,就使法公正执行保护职责的经济推动力和经济压力都非常软弱。与此同时,法的执行者也存在自己的利益需要,并要通过法的职责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于是,当法介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时,如果法的执行者以职责的非公正履行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双方或某一方的经济利益,代行者则难以形成强大的经济力量制约和约束法的执行者的这种侵犯,因为他们可以将这种侵犯转移到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占上,或者与法的执行者共同分割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一—这同样没有违反代行者自己最大经济效益实现的原则——这种侵占和分割又缺乏确定的所有者的监督和反抗。正因如此,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一旦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或经济违约而诉诸法的公断时,企业之间便难以形成象所有者之间那样强制和约束法的公正裁判,而不接受任何其他非公正的裁判的局面。当市场经济活动中法的实施呈现这样一种状况时,经济法治的软弱和乏力就十分明显了。由此可以说,我国目前法治乏力最深刻最重要的根源便在于所有权虚置、所有者虚位。

三、增强我国经济法治力度的经济思路

基于以上的逻辑分析,目前我们应当确立的法治信念就是:为了加快和推行我国经济法治的步伐,我们应该首先克服主导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重要的经济制约关系——所有者之间经济制约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以增强追求和支承经济资源公平交易和法律公正执行职务的经济力量,与此同时,运用这种力量逐步抑制和消除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治的干扰,并逐步把这种力量转化为推动经济法治形成、确立和运行的决定力量。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呢?这就是代行者能够始终以真正市场主体的身份、使命、责任履行职责,使企业能以完全独立自主的法人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可是,当代行者完全独立自主执行职务后,代行者就有可能以自己利益的最大实现作为自已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指导思想,而这样的结果又会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从实践上看,要求代行者能够这样执行职务:(1)必须是确定的所有者授权;(2)这种授权并没有达到取得全部所有者职责的程度;(3)所有者能收回这种委托出去的权利。第一个条件使所有者与代行者之间能够形成确定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代行者的全部经济行为和全部职责的履行都能在明确的所有者监控之下。第二个条件在于代行者不能通过自己的职责履行最后非法取代所有者。第三个条件在于所有者能够及时约束和惩治代行者对自己利益的侵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授权者与代行者之间不能形成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其原因就在于缺乏确定的所有者授权。由于这种缺位,不论是授权者之间,还是代行者之间,抑或是授权者与代行者之间都难以形成象真正的所有者之间那种稳定追求公平交易的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而他们之间扭曲和不健康的经济制约关系就直接决定和支配了整个市场经济制约关系的扭曲和不健康,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法治的公正确立都成为不可能。所以,要建立代行者之间健康有力的经济制约关系,作为主导整个市场经济运动的主要角色所有者必须到位,而不能虚位。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市场主体的所有者的健全存在,既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要求,又是法治建设的强制条件。如果所有者虚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法治之路的顺利推进都会十分艰难。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所有者的到位呢?这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经济问题,可以说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措施,已经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进展和突破。因此,可以充分地相信,只要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推进我国的经济改革,这一问题一定会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的深入探索和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得到解决。而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和这种经济制约关系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追求公平交易的经济力量一定会逐步强大,并最终支承起法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全面确立,实现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治的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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