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后,利益分配与结构变动使得社会矛盾更加激烈,而且由于权力救济制度不健全,致使这些矛盾和冲突不断累积并恶化。在此背景下,基层信访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完善基层信访制度能够较快速地实现上下沟通,满足社会大众话语表达与权利救济的需要。
关键词:信访制度;基层信访;完善对策
信访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部分,而基层信访制度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它为党和政府同基层群众之间的沟通搭建了桥梁,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在进入新时期之后,我国基层信访制度却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阻碍,因此,基层信访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完善基层信访制度的意义
首先,建设基层信访制度能够加强政治沟通,促进社会稳定。我国基层信访制度已经成为党政机关与群众联系的中间桥梁。一方面,政府通过基层信访制度能够收集民情民意;另一方面,群众通过党政机关对信访活动的回复和处理也能够得知国家的政策方针。双方通过这一渠道沟通,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可控范围内,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信访制度是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完善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民主机制尚不完善,社会大众很少有渠道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于是人们开始通过信访活动来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在这一过程中,信访制度逐步成为一项民主制度和权利救济机制。信访制度的存在让那些权利受到侵害的群众能够通过信访程序获得补偿,这是一个权利救济的过程。在我国,尽管信访制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矛盾解决机制,但却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渠道,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
最后,基层信访制度还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监督权。缺乏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尽管我国设立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但这些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和党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这种自身监督自身或互相监督的方式很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或监督不严格的问题。因此,信访的监督功能便更加凸显,这一制度为群众监督党和政府提供了渠道,是一种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人民民主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长期以来,我国都将信访视为反对官僚主义、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信访制度起到了促进权力机关廉洁用权的作用。
二、基层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基层信访机构权轻责重,信访处理效率与能力都不高。在信访机构建设中,尽管基层信访机构的权力有限,但大量的信访接待工作首先由基层信访机构接手,这导致基层信访机构任务重、责任大。据统计,自1993年,我国的信访数量增速每年高达20%,1995年我国县级以上信访机构的接待量近500万件,但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经上涨为1000多万件。县级以上信访工作受理的案件中,部分为越级信访,通常这部分信访会再次转交到县区级信访机构,这也加大了基层信访机构的工作量,且超出了其承受能力。除此之外,基层信访机构还存在效率低的问题,这使得很多上访者的要求难以获得及时满足,又导致上访者越级上访,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而且基层信访工作的质量也有待提高,一些问题的解决结果并不能让信访者满意,一份调查显示,信访者中只有12.5%认为乡镇信访办能够解决问题,市信访局与省信访局的这一数据更低,分别为1.8%和5.4%,而认为国家信访局能够解决问题的比例占到35.7%,由此可见,基层信访机构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基层信访机构职能设置交叉,削弱了机构运作成效。现有的信访制度导致信访机构设置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组织。以基层区县的信访机构设置为例,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和党委联合成立信访机构,一方面它要接收乡镇的信访事项,另一方面它也要接收上级转交过来的越级信访案件。因此,区县信访机构工作十分繁重,但由于缺乏实际决定权,信访案件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协调来解决,这使得基层信访机构在整个信访体系中压力较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且基层信访机构内部职能交叉,各个部门间存在互相推诿的问题,如信访机构的接待科有收集、整理信访信息的职能,而信访机构的综合信息科同样有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职能。
责任追究机制不合理。我国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将信访工作绩效作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之一,建立了信访工作责任制。但在具体实践中,这种责任追究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其中有现实的制约因素,如很多信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主体,因此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而且基层信访机构权力有限,很难对其他工作部门进行追究。此外,为了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很多地方采取了较为极端的措施,如将上访规模与地方官员的政绩相联系,地方出现大规模的连续上访便要追究领导责任,有的省市为了控制进京的信访数量,便建立了从乡镇到市省的责任追究机制,而这种责任追究主要是为了降低信访数量。这样信访责任追究制实际上束缚了基层信访工作的开展。
终结机制不健全。在基层信访工作中,尽管信访部门对一些信访案件做出处理,但信访者往往并不满意处理结果,继续越级上访,导致基层信访案件难以终结。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信访机构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二是处理结果不能满足信访者的要求,引发继续上访;三是信访机构处理不严谨,敷衍了事,从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改善基层信访工作的对策
3.1基层政府要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
上访群众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基层政府要更加关心。对上访群众,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耐心倾听,认真听取群众的问题并做好记录,让上访者感到政府是认真的对待群众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不会心灰意冷被迫越级上访。即使有个别群众有偏激行为,我们也要忍耐,给他一个说话的机会和渠道,而不是态度冷漠的拒绝。其次,对于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的问题不随便表态,以免给上访者造成误导,同时要仔细解释,尽可能的为上访群众疏通渠道,理清群众解决问题的途径,帮助上访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2畅通信访渠道,限时处理信访问题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畅通信访渠道,政府要做到政务公开,让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以及自己问题的解决情况。不仅如此,地方政府也要多组织公益的信访咨询和信访讲座;成立社会组织,加强群众的政治参与,让弱势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当渠道。其次要加强限时处理力度。送走上访者之后并不是问题的结束,着手解决问题才是接访者工作的关键。
3.3提高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
在基层已有的公共权力基础上,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政治修养,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分配平均,使干群关系更为融洽;切实执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按照政府的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同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程序要规范、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而且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规范的办事程序不仅让上访者感到自己是被重视的,同时也利于上访者接受问题的处理结果,使群众对政府更加信任。
结束语:
一个正常的国家,应该是能给最基层的公民有说话权利的。处在我们国家最基层的农民群众,当他们遇到不公或者利益伤害的时候,不管他们的想法是否都是正确的,都应该给他们一个说话的地方和渠道。作为基层信访部门,遇到问题能解决就尽量在基层解决,不能解决就给基层群众疏通一条正确的解决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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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建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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