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与农民信用载体建设探析--兼论农村资本互助社会的发展_农民论文

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构建分析——兼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载体论文,农民论文,信用论文,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6636(2011)02-0055-07;中图分类号:F01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全国首家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梨树县建立之后,这一新型资金互助制度在全国得到推广。截至2008年10月31日,共有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批准开业。[2]作为真正属于农民的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服务对象面广人多、借贷信息对称、管理成本低、机制灵活、手续便捷等。但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却面临着资本金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特别是资本金来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了其服务农民功能的发挥。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充足的资金支持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国内外研究农村金融问题的学者不少,但大多是研究某个农村金融机构或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而对能否通过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两者的信用载体,以实现金融机构与农民的有效融资这一方面研究薄弱。因此,围绕“金融机构与农民难以实现有效融资”这一难题,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两者间的信用载体,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中无疑具有重要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Besley(1995)认为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非市场制度”安排,它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主要指在现有的各种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3]而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发展中国家中常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Bouman,1995)。[4]Biggart(2000)认为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充分利用本地知识,这也是互助组织之所以具有顽强生命力的原因。[5]在国内,早前的研究者大都是从金融供给不足这一方面来研究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王占峰,孙磊(2007)[6]认为不单是存在严重的农民“贷款难”问题,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一样突出。因此,他认为解决农民金融需求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农村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两个方面。而近几年,很多学者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孙立明(2005)[7]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运作机制是由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而正是两者相互作用形成的整合信用约束,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武东轶(2007)[8]认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信用与经济双重功能,发挥着对内联结农户和对外联结市场的作用,发挥对内信用组织和对外经济组织的作用。王玮,何广文(2008)[9]认为是正规金融农村信贷供给不足导致自发金融创新的产生。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特有的社区规范是其成功运作的基本要素,也是其优于其他金融制度安排的基础。

综合上述文献,国内的学者认识到农民“贷款难”问题与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并存,也研究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产生的动因以及其功能,却甚少考虑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某种信用制度安排,从而构建为传统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本文将力求在这一方面做出一些贡献。

二、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信用载体的现实分析

长期以来,农民“贷款难”在我国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认真分析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能力以及探究我国农户信贷需求的特殊性,探讨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信用载体的构建,才能为破解这一难题提出可行建议。

(一)我国农村信贷供需的特殊性

1.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分析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它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省以下分支机构缺位使得它的资产运营目标难以得到自上而下的贯彻;另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局限于粮棉收购,并不直接参与农民信贷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自1994年商业化改革后,撤离合并了许多农村地区网点,这直接的影响就是服务范围的缩小。而且,农行改革时还上收了贷款权和财务权,地方网点没有贷款审批权,不再直接面对一般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近年来,农行虽然逐渐加大支农力度,但大多限于农业流通和乡镇企业方面,与分散的农户基本也没多大联系。邮政储蓄银行则长期扮演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身份,虽然现在转制后可以向农民贷款,但体制的改革、人才培训、新业务的开发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短期内它“抽水机”身份并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了向农村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但源于历史的原因,农信社存在着如产权归属不清、不良贷款比例高、资产质量差等诸多问题,资金实力并不雄厚,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信贷要求。根据全国1743户借款农户的调查,在2005年农户资金来源构成中,向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数为625户,占35.86%,得到贷款为7224390元,占借入款总额的28.70%;而直接从民间借贷中得到借款农户为1209户,占69.36%,得到借款总额为17292981元,占68.70%。[7]可见,当前农村传统金融机构并不能够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

2.我国农民信贷需求特殊性分析

(1)农户信贷需求单笔金额小。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以及生产力水平低下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国农户长期处于分散的、小规模家庭作坊经营,这就决定了农户信贷需求的单笔金额较小。据邓学衷等对安徽省的调查表明:农户借款以小额为主,5000元以下单笔借款占到了所有借款笔数的82%,而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笔数仅占6%[10]。这就导致了相同的贷款金额,如果贷给工商企业可能一笔业务就行了,但贷给农户却要几十、几百、几千甚至上万笔业务才行,因此商业银行对农户授信成本会成倍地提升。

(2)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或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的基本手段是保证或动产担保,它们发放贷款时大多要求贷款者提供抵押担保物。但农户的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担保法》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而林木、牲畜或农机价值太低、流动性差或者难于保管,银行并不接受这样的抵押物。因此,大多数农户并没有有效的抵押物,基于“审慎性”原则经营的银行对农户信贷自然“惜贷、惧贷”。

(3)农户信用信息收集、评估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未起步,而银行要对农户进行信用评估的话,成本将会非常高。农户户数众多,而且大多农民知识水平有限,难以对自身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按照程序提交详尽的贷款报告。另外,农户信用变化大,由于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以量化的评估报告为准,而农户的信用更多反映在社会口碑上,导致农户信用评估缺乏科学指标体系和规范操作程序,带有较大随意性和片面性。因此,农户跟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银行很难衡量农户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在这样的情形下银行当然不敢放贷。

(4)农户信贷的风险性高、差异性强。农业是弱质性行业,它不单受市场的影响,更受天气、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在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的科技水平、基础设施还处于比较低的状态下,一次大的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颗粒无收。同时,农业生产不同地区,或者生产对象不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千差万别,金融机构很难评估其风险的高低。因此,农业投资高风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是相悖的[11]。

(5)农户资金需求时效性强,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农业生产有很强的时效性,稍有迟疑,便会贻误时机,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批手续简便易行。而当前商业银行一般审贷时间是1—3个月,有的甚至要半年时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东茂名支行抽样调查,农村约有87%的农户,因为手续烦琐、耗时太多及隐性成本太高而不愿到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贷款。[7]同时,农牧业生产以动植物育成为主要目的,它受天时、季节影响较大,从而对资金需求也表现为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二)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信用载体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能否得到充足的金融服务,将直接影响到这一战略能否顺利实施。但我国农村信贷供需存在着特殊性,金融机构与农民两者之间难以直接实现有效融资,亟须搭建一个信用载体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四大问题”:

1.规模化、规范化与灵活性难以协调

农民信贷有借贷金额小、笔数多,且讲求时效性等特点,要求金融机构运作灵活、简便。但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以盈利性为目标,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有盈余,因此它的网点大多数都布置在经济较为发达,金融交易量大的地区。从空间距离上看,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离农村地区就比较远。即便是农信社,它的网点也大多设在镇中心,乡村里几乎没有网点,这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乏灵活性的原因之一。另外,银行业务开展讲究规范化、流程化标准运作。农民申请贷款要按流程填写很多申请文件,且大多要进行抵押物评估。而申请之后,还要等待漫长的审批程序,这要花费借款人很大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因此,有必要构建两者间的信用载体,既在空间上拉近两者间的距离,同时又有效地减少开展业务时繁琐的手续,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从而满足农民信贷要求。

2.信息严重不对称

(1)因事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银行不能全面准确地获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以及贷款所投项目投资前景等信息,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逆向选择。(2)因事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道德风险。银行掌握不了农民借款后资金的使用方向等信息,且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措施来惩罚赖账,无法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由此导致借款人故意拖欠贷款的道德风险。而与工商借贷信息的缺乏相反,农村往往是个熟人社会,具有大量有益于信用决策的社区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能顺畅地被银行所利用[12],因此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有助于这些社区信息的传递,解决两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风险难以规避

抵押品缺乏往往成为农民获得正规金融资金支持不可逾越的障碍。另外,当出现违约时,银行主要依靠法律制裁等外部手段,但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无法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农民并非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农村也并非没有克服抵押物缺乏导致赖账风险的措施(比如声誉机制、担保机制等),但这些机制可能仅在社区内部有效,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利用这些措施[12]。因此,有必要在农民与金融机构两者间构建一个能够深入农村、了解农民,能够运用社区声誉机制、担保机制来规避风险的信用载体。

4.收益与成本不匹配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从制度上看都是实行股份制,经营上都走市场化、商业化的道路,而农信社名义上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但实质上走的也是商业化道路。因此,它们都是以最大利润为最终目标,尽可能地降低运营成本。而农民信贷金额小,且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工商贷款相比,其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大,而收益小。因此,出于逐利性目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其商业化进程中,不断地将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使用,这造成中国资金流动的“虹吸现象”,因此,有必要构建以合作互助原则为基础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引导社会资本返回农村。

(三)资金互助社作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信用载体的优势分析

作为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信用载体,应该既能够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同时还得深入农村、了解农民,搜集农村金融市场中分散的广大农户的信息,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和风险程度。通过考查,笔者认为近年国家鼓励发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这一载体的选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为把资金互助社构建为农民与金融机构间信用载体,创造了政策条件。

另外,农村资金互助社深入农村,了解农民,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同时又具备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具备构建为两者间信用载体的条件。因此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可发挥其组织担保功能,与正规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即互助社可以作为一个有成员组成的多户信用联保载体,为成员开展比例信贷担保,向商业金融机构融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通过入股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建立担保基金,从而从商业银行或农信社那里获得融资,这种“股权信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农民”的信贷模式,形成“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的新模式(运行原理如下图所示)。这种以农村资金互助社来充当信用载体的信贷模式,有利于实现农民与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机对接,解决农村整体金融资源不足,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满足农民信贷时其他金融机构所没有的内在优势。

图 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原理

1.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

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都是在同一自然村或乡里,具有地缘、血缘、亲缘优势,社员之间非常了解,对于融资方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具有完全信息,所以对于贷款的额度、用途、归还能力都能够适时掌握。因此,对社员贷款,资金互助社可以简约审批程序,降低了资金互助社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2.机制灵活,手续便捷

传统金融机构远离农村,而且规模巨大,业务讲究流程运作。为控制风险,它首先要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和财务能力,然后还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既浪费了农民的财力,更可能造成农户错失生产的时机。而农户在互助社的借款一般只需要一两天,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和借据,无须区分农户的借款是用于生产需求还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时满足农户小额的、比较频繁的信贷需求。

3.具有制度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内生于农村经济、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它与生俱来就有制度上的优势[13]。作为互助性金融组织,它不以盈利性作为唯一目的,它主要是利用互助的办法,社员享受融资优先、利率优惠等服务,通过资金运作为社员提供所需要的信贷服务,解决社员在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因此,它可以有效地动员民间资本,并充分地使用在当地农村,缓解“虹吸现象”。而农信社名义上虽也是合作金融组织,但实质上却脱离了互助合作原则:一是没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进出机制;二是没有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机构;三是没有盈余返还的分配方法[8]。而新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它的章程制定和实际运作来看,完全符合合作社“进退自由、一人一票、盈余返还”三大原则,因此,作为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将具有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4.具有强大的社区规范软约束力

这一点是跟其他金融机构最为显著的区别。其他金融机构主要的约束力要靠外部监管或者组织制度约束。但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基于一定经济区域里的村民和小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用以满足社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其成员多为居住于一定区域(通常以村为基础)或是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经济联系的农户。因此,资金互助社具有明显的社区规范特征。而社区规范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在一个稳固的社群里,合作的基础是重复交易,重复交易将产生和维持这样的信念——违约将受到惩罚。这种信念基础支持了人们的诚信交易行为。而且,社区规范不仅表现为违约的外在惩罚,而且会在每个人的头脑里内化为道德判断,使每个人下意识地去服从[14]。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保证交易违约率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三、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3月,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来,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得到推广,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2]。这极大地满足了当地农户的信贷需求,更重要的是,这标志着崭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的诞生与发展,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13]。

而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农村资金合作社的发展,银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等。

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长发展并不顺利,甚至面临被边缘化的境地。在2007年,新政推行伊始确定的首批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但自试点省份扩大到31个省市区之后,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各试点地区新组建村镇银行的数量由11家迅猛增长为89家[2],呈现遍地开花之势,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仅增长了1家。在经营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也面临重重困难。2007年6月1日,作为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乡镇级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刚刚诞生100天,就被青海省银监局海东分局叫停贷款[16]。原因在于截至该年5月底,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存款12.68万元,但各项贷款42.63万元,股本金42.72万元,由于存贷比例高达336%,存贷比例超规定指标256个百分点,在其他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的需要,青海省银监局海东分局担心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可能发生因现金存量不足而引发的支付风险。可见,当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生存、发展环境并不乐观。

(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1.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其资本金基本上来源于社员,数额十分有限。而且,社员必须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或农业小企业。而这些社员往往在生产经营内容上也带有很强的一致性、周期性和集中性。当生产周期来临时,社内有限的资金只能满足少部分社员的贷款需求。另外,生产经营活动的相似性大,贷款农户一旦出现生产经营亏损,则会产生株连效应,使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2.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放宽了准入条件,但大多数资金互助合作社仍无法注册,从而没有合法的身份,也就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另外,监管部门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用近乎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弱小的社区金融组织成立实施严格审批,加大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此外,虽然国家允许各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但在具体操作中却经常受到细微的规章制度的妨碍。比如,虽然地方金融机构有意在融资方面跟互助社合作,但没有上级机构或监管机构相关的融资规定,会计规章制度的限制,而无法操作实施。

3.员工从业素质较低

由于互助社由村民入股组成,其管理者从股东中产生,这就面临着社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必备的金融从业专业知识,特别是在风险的管理、组织的运作方面更显不足,这将会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作。

4.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贷款发放与回收行为不够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不够适当;还有的资金互助社出现了内部人控制苗头。

四、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良好发展对国民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鉴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初期资金规模太小,对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资金社的扶持。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实现对互助社的扶持:

1.增加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投入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入股资金互助合作社,这些资金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发行特别金融债券来筹集。这可以改善资金互助社的资本金构成,增加运营资金,从而扩大资金互助社的服务范围。当然,政府入股互助社不应该削弱资金互助社的自主性。因此,即使入股,政府也不应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而为了防止资金互助社挪用资金,政府可以将这些资金委托给信用社或农行代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当资金互助社达到了一定的积累,走上了良性的发展轨道,政府可以抽出资金。

2.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正规金融机构互动合作的激励政策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存在着竞争的关系。而且,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特点,即使互助社可以把握农户的信息,但仍伴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愿意融资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让其转贷给农民。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应该出台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正规金融机构互动合作的激励政策,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互动,实现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对接。作为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善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激励金融机构,比如对金融机构融资给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同时放宽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允许两者间自由商定其拆借成本。

3.允许其存贷款利率制定有较大自由度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存贷款利率定价权由农村资金互助社自主掌握。这主要是由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特征决定的: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成员内部信用,存贷款利益并不构成对外部市场的冲击,社员相互利益之间的制约完全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二是实行差别存款利率政策。资金互助社社员入股交了入股金,但很多社员并不把余钱存进资金互助社。当前,我国存款利率是央行统一制定的,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也一样是按规定实行。没有存款上的优惠利率,社员没有动力把资金存在互助社。实行差别存款利率政策,有利于资金互助社根据社员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有利吸收存款。三是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利率有更大的浮动幅度。资金互助社资金有限,而农民的资金需求巨大,为充分发挥有限的资金的效用,促进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可以适度放宽资金互助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根据调查,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月息是两分左右,相当于年利率24%,国家可以依此规定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年利率上限是12%,即民间借贷成本的一半。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借贷双方的成本,同时也保证了资金互助社在借贷方面的利率优势。

4.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形式流转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赋予了农民将土地经营承包权作为动产担保物的权利。这为我国农民突破“贷款难”现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且也给予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的机会。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因为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这种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交易成本。为避免这种交易麻烦,各金融机构普通采取不介入政策。而根植于社区、有着强大的软约束力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却不存在这方面的担忧。如果借款人一旦不还,资金互助社可将农户土地收回,再由互助社经营或发包其他农户经营,这方面的成本是极低的。[17]因此,对某些贷款社员,资金互助社可以要求其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动产担保,以防范风险;另外资金互助社也可以用贷款社员所质押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作担保物,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融资,增加资本,从而扩大业务规模。但目前并没有更详细的、让土地流转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下达,这给实际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因此,国家应该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形式流转,让其更具有可操纵性。

5.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金等相关费用。

从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起五年内:(1)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税、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免交成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及金融监管费用等。五年后可以考虑免征利息税及金融监管费用,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减半征收。

(二)内控建设方面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加强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使其逐渐掌握起基本的资金管理、组织运作以及规避风险等知识,满足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人才需求。除了人才,机制一样重要。农村资金互助社要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一人一票”表决权,社员应该充分利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保证互助社民主合作的原则。在风险防范机制上,要坚决执行资金互助社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应该因为是熟人,碍于情面而放宽对社员的放贷标准。而在资金管理上,除日常运营开支所需,其余资金应该由信用社联社或农行托管,存折由一人保管,密码两人保管,取款时必须有资金互助社负责人的印章,防止内部人挪用资金。

(三)法律制度环境方面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应适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社员红利分配比例、股金退出、附加表决权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社员自主管理、自愿的原则违背。同时,应该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其市场定位、法律地位进行界定,保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统一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里运作,防止重蹈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覆辙,偏离互助合作的初衷。此外,银监会应该出台各类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应该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及时完善金融会计制度,增加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融资等业务时涉及的会计科目,从而让农村互助社融资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四)金融监管方面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社区性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社区规范力。银监会不能简单地使用市场化了的其他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来监督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银监会的监管而放任自流,银监会的监管引导仍然是其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政府要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对现有《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划清其业务范围,严格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员发展范围。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前提是信息优势跟社区软约束力,因此成员规模范围一般不宜过大,应以自然村为组织边界,严格控制其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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