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建设应从中国现实出发--兼论西方民主自由观_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建设应从中国现实出发--兼论西方民主自由观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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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伟大目标,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一段时间以来,鼓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自由的言论又有所抬头,主要表现为宣扬“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一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现有的民主形式都不能够实现民主的目的,有的人甚至公然诬蔑我国“没有民主”、“没有人权”,是“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一党专政的专制主义”,吹捧西方民主“保障全体人民的一切自由权利”,鼓吹“应当容许组织不同的政党”,“进行民主竞选”。对这些错误而有害的观点,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绝不能听之任之。否则,势必搅乱人们的思想,干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一些人宣扬的“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其理论基础就是西方政治学说中的“多元民主论”。这种理论主张,政治权力应该掌握在社会各个集团而不是单一的利益集团手中,认为现代社会的特点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和相互竞争,它们的活动要影响甚至操纵国家和各级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形成多元的权力中心,以避免一元的权力垄断。其实,多元民主只是战后资本主义民主形式的变化,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的政治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西方多元民主理论被乔装打扮,以“政治多元化”的面目出现,在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现在有人在我国宣扬“政治多元化”,鼓吹“多党制”,目的是想取消共产党的领导,搞垮社会主义中国。

“政治多元化”是以阶级划分和阶级利益为社会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观点表面上鼓吹的是各个阶级的调和与合作,各种利益集团的参与和分享权力,但实质上仍然是实行“精英民主”,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利益调整和分享,资产阶级绝对不会容许与工人阶级分享权力,更不可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国家政权。早在18世纪代议民主制的呼声响彻欧洲大陆的时候,卢梭就针对当时英国议会选举发表了深刻的见解:“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125 页)当代美国的政治学教授托马斯·戴伊和哈蒙·齐格勒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对美国国会被“立法精英”控制的现实作了深刻地剖析。他们指出:“很明显,精英中的精英是在国会里,在众议院、参议院和其他立法分支机构里。”国会的立法精英都宣称自己在制定法律时代表人民,“但是国会怎样‘代表’人民,谁又是‘人民’呢?由于国会成员是由选举产生的,所以它代表地方精英,进而在国家政策的制订上注入了地区的影响。……国会的‘代表倾向’起始于议员产生之时。参议员和众议员很少由群众产生,他们绝大多数来自受过良好教育、信誉卓著、较有影响的上层或中上层阶级。只有极少数人来自于靠工资收入者或领薪水的工人家庭。”所以,美国议员“不是人民意愿的代表,往最好处说,议员也只不过是精英间的联系纽带。”([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著,孙占平等译:《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第328—329、334页)这些论述是对那些肆意美化、津津乐道美国的民主制度是“保障全体人民的一切自由权利”论调的绝妙嘲讽。

一些人把西方“政治多元化”理论搬入我国,并不打算在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在现行的民主政治架构中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而是试图借此论证同共产党分庭抗礼、轮流坐庄的“合理性”,论证实行“多党制”的必要性。实际上,西方的多党制根本不适合中国的国情。首先,中国不具备产生资产阶级多党制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条件。资产阶级多党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多党制的实质,是垄断资本集团之间的矛盾和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条件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多党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其次,在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再次,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没有中国共产党这样强大有力的政党进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必然会像一盘散沙,国无宁日,民无宁日,更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在中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违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根本行不通的。

诚然,在我国,宪法规定并保障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制经济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的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在人民内部出现了与过去有所不同的阶层;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要求有自己的利益和利益表达,这些都是正常的。然而如何表达和实现多元化的利益要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则必须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方式来完成,绝不允许借利益表达搞“政治多元化”那一套。

一些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与西方敌对势力一唱一和,公然歪曲事实,诬蔑我国“没有民主”、“没有人权”。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有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可以广泛、普遍地容纳人民当中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的不同意见、建议和利益要求;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可以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起来,由他们参政议政,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的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事务,实现各民族的互助合作和共同繁荣;有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制度,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民主监督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全体公民亲自或者通过国家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民事和刑事诉讼等渠道,获得救济。此外,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以及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应该说,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为各种合法利益的表达与实现提供了多种有效渠道和程序;在具体实践中,这些制度和程序是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利益需要,能够为之提供有效保障的。无庸讳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比,我们的民主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中,还有不完善、不合理、不能适应需要的地方,还存在种种弊端。对于这些问题和弊端,只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政治体制和各方面的改革来解决,而绝不能在“政治多元化”的幌子下,搞西方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有人攻击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一党专政”,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多党制,这种观点无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理论上是缺乏依据的,在法律上是违宪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现有的民主党派,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先后成立的,代表着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阶层人群的利益。它们一出现于中国政治舞台,就处在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工农革命阶级和以国民党反动派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这两大力量的激烈斗争中。各民主党派由于其自身条件和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力量,需要寻求支持和帮助。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也需要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建立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各民主党派在自己的长期政治实践中,特别是在关系到中国向何处去的两种命运的决战中选择了共产党的领导,成为共产党的同盟者和合作者。各民主党派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与共产党并肩战斗,作出了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成为领导国家政权的执政党。我们党始终如一地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中担任了重要职务,多党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民主党派已经转变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这种变化使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结成了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友党关系。我们党成立以来中华民族命运发生历史性转折和巨变的雄辩事实说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的胜利,才能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性创造。这一制度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它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共产党是执政党,不是各党派轮流执政;是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而不是一党专政。这一制度也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各民主党派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这一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强大生命力。一些人宣扬“政治多元化”和西方国家的多党制,鼓吹在中国建立反对党,其实质就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用资产阶级共和国取代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如果这样做,中国就会倒退、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就会给中华民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绝不能答应的。

其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规范。有人歪曲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认为这种政党制度“不符合政治学规范”。其实,所谓政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掌握政权或干预政治的形式(方式、方法和程序),各国政党所采取的这种不同形式是由于各国不同的具体环境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的规范,就是要求各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一般原理,与自己国家、自己党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建立有自己特色的政党制度。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自己的政党制度,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规范的。那些搬用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的所谓“规范”,来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的人,就只能得出“不规范”的结论,甚至将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制度诬蔑为“独裁”、“专制”。

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认为,任何政党都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两党、多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政党,都有各自的阶级、阶层基础和利益集团的背景。共产党则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它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求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它有坚强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它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工人阶级政党在社会主义国家之中应该而且必须居于领导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之本,是共产党人必须始终坚持、不容动摇的一条基本政治原则。中国共产党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它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过程中,不断地同“左”的和右的路线以及错误的思想倾向作斗争,坚持发展和壮大统一战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又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种制度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来说是“不规范”,也不可能“规范”的,但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来说,不但规范,而且是在我国历史条件下的运用和发展。一些人企图用所谓的“不规范”来否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搞什么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在理论上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在实践上也是绝对行不通的。

第三,宣扬多党制,否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如前所述,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扬轮流执政的多党制,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违宪违法的。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宣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多党制,否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严重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我国的宪法确认和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也制定了“双百”方针,鼓励人民群众进行学术探索和研究。这是公民的学术自由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以学术为名,以解放思想为借口,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鼓吹西方的多党制,反对共产党的领导,那就超出了学术行为的范畴而成为政治行为和违反法律的社会行为,必须受到政治纪律的约束和法律的制止。

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国体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在政体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有这些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才取得的,也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相反,如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模式,或者搞“极端民主”、“纯粹民主”、“大民主”等,其结果只会葬送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首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个前提,同时又必须面对以下现实: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教育文化落后,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相当影响;党内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健全;文盲半文盲人口较多的状况依然存在,民主主体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亟待提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基本条件,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始终牢记的最大的实际。脱离了这个最大的实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有人鼓吹不分步骤地搞“直接选举”,攻击我们现在“才准许进行直接选举,对乡、县、省、中央的直接选举被推得遥遥无期”。这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法制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受上层建筑其他诸因素的影响,因而,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水平总是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马克思有句名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版第3卷第305页)1987年4月,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221页)同年6月,他又指出:“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同上,第242页)江泽民同志1996 年说过:“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也还要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进步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求是》1996年第13期)中国的现实和改革的实践表明,人民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各项民主权利,只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扩大。应该指出,就直接选举而言,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是很重视的,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内容和范围。我国选举法已把公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直接选举。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直接选举范围一定会不断扩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在历史上没有先例可循,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探索总结,因此,必须从国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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