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史与人的价值活动--兼论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_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论文

社会史与人的价值活动--兼论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_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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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的“价值观”概念,是指在哲学上作为一个理论分支的“价值论”,不是指作为人们现实社会意识的“价值观念”;而“历史观”则是指以狭义社会历史为对象的理论,如“唯物史观”,不是指广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考虑到近年来一些同志实际上主张“哲学就是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在这里已不是狭义唯物史观的同义语,而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总体名称之一,即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外延相同的概念。因此有说明的必要)。

在哲学上,价值论和历史观是分属不同划分层次和系列的理论分支:历史观与自然观、思维观同列,它们是依各自的特定对象领域而形成的横向理论分工;价值论则与存在论(本体论)、认识论等同列,它们是面对同一个对象世界形成的纵向理论结构(存在论回答“什么是存在和不存在,什么存在着,如何存在”;认识论回答“人何以能够和如何认识存在”;而价值论要探讨的则是“存在及其认识对于人的意义”)。后几“论”都具有一般世界观方法论的性质,并且直接地就是世界观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它们与自然观、历史观和思维观等等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或相互从属关系,而是“元理论”与具体理论之间的关系。任何历史观和自然观、思维观之中都有自己的真理观和价值观,但真理观和价值观本身却是整个世界观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实质,在于实现历史观中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进而实现整个世界观方法论中真理观与价值观的高度统一,并不在于从概念上把价值观划归于历史观的名下还是把历史观划归于价值观名下。

上述理解意味着,价值观与历史观的统一是一个双向的建构过程:一方面要使价值论研究向历史观高度提升,即要有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也要使历史观的研究向价值观的高度提升,也要有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背景的历史观。通过这种双向的建构、更新与融汇,才能奠定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广泛基础。本文试从后一个方面,即从价值论的视角考察社会历史,来探讨一下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社会”、“历史”与“人”

肯定社会与人、社会历史与人的活动的本质同一,是理论上实现历史观与价值观统一的第一个前提和最深刻的基础。因为价值正是同人的现实存在和主体地位相联系的,是人类特殊本质力量和生存发展方式的表现。只有承认人是社会的实体和本质,承认人的活动是历史的载体和内容,才能合乎逻辑地说明二者统一的性质和根基,否则结论将会不同。然而这首先是个历史观的重大问题。

有一种观念,通常这样或那样地把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理解成彼此外在的关系,因此它也把价值关系和人的价值活动看作只是人类社会一个派生的方面、一个从属的环节,认为人的价值活动只是从属于某个更大更普遍的“社会本质”的、外在的或局部的行为,而不是社会历史本身内在的、普遍的、必然的存在方式之本质内容。这实际上是脱离了社会实践去理解社会历史的表现。马克思笔下的费尔巴哈就是如此,他“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按照这种观念,人的价值活动只被当作人的个别的求利行为来看待,认为它只是社会历史中一种表面的、次要的活动;或者干脆把人的价值活动当作仅仅是人的一种主观刻意行为,认为它只能是对于社会生活和历史规律的某种正确或不正确的反映,而不是本身即需要给以反映和正确认识的本质显现。

这种历史观实际上是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它的价值观则是一种主观化的价值论。因此在谈到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时,它最终所能提供的、也是最重要的结论,就是要求人们的价值活动以认识、服从和符合“社会历史”为己任,让价值观完全服从于既有的“历史观”。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思路虽然是必要的和基本正确的,但并不是完整的和唯一的。单纯认识论式的历史观有很大缺陷,它很难使社会历史的存在与人的存在、社会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与人的价值选择和创造过程真正融为一体,在实践上也很难提出更积极有效的结论。这是由于它对社会历史的存在论和价值论方面的考察不充分所致。这种历史观的倾向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就是陷入“社会与人”之间的二元对立和二论背反的怪圈。以如下方式提出问题就是一个代表:“究意是社会在先还是人在先?究意是社会第一还是人第一?”而“突出社会就意味着贬低人,重视人就意味着排斥社会”,这种带有非理性成分的思绪,则简直已成为历史观研究中的一个障碍。

我们看到,在唯物史观创始人那里,人和人的活动与社会和历史之间从来都被看作是内在同一、互为表里的:“社会—一不管其形式如何—一究意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页);“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0、226页);“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马克思主义正是从存在论的意义上把社会如实地理解为现实的、活生生的、创造着自己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本质的人的集合体,而把历史如实地理解为人本身的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存在。如果坚持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方式,那么“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而不是相反;我们历史观思维的着力点,应该是充分说明和体现人与社会、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的统一与一致,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彼此外在和相互排斥。

例如,社会历史本质上是个“自然历史过程”,但这一过程的“自然性”并非等同于天然的自在性,而应首先从人本身、社会本身的必然性及其表现方式上去理解。就是说,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并不是像自然界的发生一样“不依赖于人的”,而恰恰是“依赖于人的”,即它是人的存在和本性、人的活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的表现。为此,就要多从人本身的存在及其与外部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即“人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而不是用人以外的“客观必然性”来说明社会历史。如果不是这样思考,那么事实上就难以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再如,关于“社会存在”、“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等这些最重要的唯物史观范畴,我们决不应该忘记或忽略其创始人本来赋予它们的前提规定,即每一个都曾冠以“人的”、“个人的”或“人们的”、“他们的”这类前缀。如“人们的社会存在”和“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等。就是说,不仅社会意识只是人们的现实意识,而且社会存在也只是人们的现实存在。犹如“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一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页)一样,我们对于社会和社会存在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把它们同人的存在和活动联系起来、一致起来去把握,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与人不同的独立实体,使它们与人相互对立。

然而在以往的一些说明中却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忽略了原文的前缀,结果演变成社会与人之间的外在分离。以为“社会存在”仅仅是指“社会”的存在(由于“社会”这个概念含有共同性、公共性的意思,所以“社会存在”往往被用来指人们共同的、公共的存在方式,如人群共同体、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等),而不是指人自己、特别是个人自己的存在;以为“客观”的仅仅是“社会”,而“人”则归根到底只是“主观”;以为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等社会结构的形式,都分别是与人相互并列的独立方面,而不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与社会、人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经济、道德等)之间这些本是人或社会的自我关系问题,就会被当成彼此独立的事物之间的外部关系问题,人仅仅扮演“社会”的外部观察者或被动适应者的角色。

之所以会造成上述怪圈确有诸多原因,其中有些仅仅属于概念思维的层次和方法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如果思考得当,一些偏执是不难克服的。例如,马克思主义反对抽象地理解人。但概念的抽象化同普遍性是两回事,以往对人的抽象化理解,其特征恰恰是把个别人绝对化并当成了普遍,而不是真正从科学抽象的高度把握人的普遍性。“人”和“个人”在理论上都是整体性的普遍概念,它们并不是现实中某一部分人或某个人的代名词。但人们却有时忽视这一点,只根据自己对某些具体人的特殊理解和偏好去限定和判断概念。就像要格律恩那里“人=德国小资产者”一样(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89页)。这种混淆一般和个别的思维习惯,必然导致理论上的狭隘和僵化。如果只是把人、个人当作某个特殊指谓来理解,那么人与社会之间的现实可分离性就很容易被绝对化:离开了现实中的任何特殊个人和群体,社会都仍然存在。但是离开了一般的人和个人,还到哪里去找“社会”呢?有些论者谈论唯物史观时,总以为应该少谈或不谈人和个人,否则就会犯唯心论或人本主义的错误,其思想方法上的毛病就在于此。

总之,按照唯物史观所理解的社会历史,决不是可以同人和人的活动相互分离的某种外在力量和神秘过程,而就是现实的人和人的活动本身。社会就是人,具体的社会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历史就是人的活动,现实的历史就是人的实践史。明确这一点,是从历史观的前提中找到价值观,并使历史观向价值观上升的第一个步骤。

二、劳动的意义和人的价值活动

对人的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实践的本质和意义的理解,是历史观与价值观统一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核心基础。唯物史观创始人把物质生产活动确定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并指出:“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31页)

如何充分理解“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以往占主导地位的理解,其最高理论表现是“历史真理论”或“真理论的历史观”。这一方式大体表现为以劳动为起点而向着社会外在现实展开:物质生产劳动本身是受客观必然性制约的过程;而物质生产又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根基,社会的结构及其演进是以生产方式的结构及其演进为基础和根源的。所以只要把社会历史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生产方式、特别是其中生产力的发展,就可以从根本上正确地把握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本质,把握宏观的历史进程。这种思路的侧重点在于揭示以生产方式为基础、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和选择的社会运动方式,提供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真理,并提出依据这些规律改造社会的思想理论。这一方向和思路的成功和优越之处,首先在于它贯彻了科学的认识论方式,或者说它更多地显示了“历史观的真理论”方面,把社会历史规律的尊严提到了历史观应有的位置。但是这一思路中,劳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物质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力自我运动的初始条件等,只是被当作无争的事实和不言而喻的前提被凭据的。

把价值概念作为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范畴引入历史观,则意味着进入一种“实践论的历史观”,包括“历史价值论”或“价值论的历史观”方向。

实践,作为人类特有的对象性感性活动,是人类生命的本质形式、人的特殊存在方式。而价值和价值关系,则是实践的内在目的和普遍内容:人作为主体,以自己的本性、需要和能力及其发展为尺度,去接近、认识、理解、评价并适应和改造一切客体,从而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凡属上述性质的活动,不论其具体形式如何,都是人的价值活动。因此从实际的内容来看,人的社会实践本身就是“人的价值活动”。这一点首先适用于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说:“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8页)。物质生产劳动本身就是典型的价值活动。“制造使用价值”不过是人类无限多样化发展着的价值追求和创造活动的一种,然而它又是最起码、最重要的那一种。以它为基础和前提,人类一切旨在实现(经济、政治等)功利、道德、审美等社会和文化价值,追求真善美的活动,都是人的价值活动。它们都是“为了人类(各种不同)的需要”而制造或实现各种不同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总之,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与人的价值活动之间,既不是某个抽象不变的本质与它的派生现象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社会生活的客观存在与主观反映之间的单纯认识论关系,更不是某种彼此外在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内在同一、互为表里的关系。换句话说,所谓社会历史,本身就是、或者至少本身就包含着并表现为人的价值活动及其结果。人的价值活动正是那构成和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实际内容;而社会历史从这一方面看来也正是人的价值活动史。

在“历史价值论”的考察中,劳动的意义和范围向着另一方向展开,在“历史真理论”中作为前提和起点的一些内容,在这里成为考察的中心:人为什么而劳动?劳动的内在尺度和动力是什么?生产力为什么总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人类在发展生产时是否(对工具、原料和劳动关系形式等)有所选择?人类进行各种选择的标准和界限在哪里,由何而来?这些选择及其标准对于劳动和整个社会历史的意义如何?……。要回答这里的一系列深层问题,就需要对劳动本身的主体内容和内在动力等进行专门的考察,它涉及人的需要、能力、满足需要的追求方式等及其发展的意义,从而把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地位再进一步凸现出来。这一思路也是充分理解“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是对劳动意义更具“形而上”层次的研究,也是对传统的“历史真理论”的一个必要补充。

“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统一的基础在于实践和对实践的完整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两个“尺度”的思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提供了这样的视野和方法。人类的劳动和一切实践都是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任何对象性活动中都必然存在着“两个尺度”,即人自己的主体尺度与对象的客体尺度,或人的“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正是由于这两个尺度的存在和相互作用,人类才能进行有效的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活动,并实现自身的发展。而真理和价值则是这两个尺度在人的实践和意识中的表现。追求和服从真理,简单说就是人必须无条件地尊重和服从外部世界一切对象的本性和规律,按世界的本来面目和尺度去认识和改造世界;追求和创造价值,则是人作为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人永远要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以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可见真理和价值本身就是人类实践、劳动的内在尺度,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作为实践和劳动的基本内涵内在于人类的进步活动之中,而不是在它之外之后的某个附加产品。正因为如此,人类的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在人类健康、正常的活动和发展中,真理与价值之间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实现统一。事实上,正是通过它们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及其不断发展,才有今天的人类文明和未来的人类解放。所以,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的统一,应该成为阐述历史观的一个总体性的科学原则和方法。

“历史真理论”和“历史价值论”的相互补充和相互联结,即历史观中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也就是实践基础上的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实现这种统一,是对于实践、劳动和物质生产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这个“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加以全面把握的一个结论,也是使我们的唯物史观成为完备的哲学和科学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价值活动规律与社会历史规律

如何在历史观的阐述中体现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是在理论上实现历史观与价值观内在统一的关键。而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环节,是如何看待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与人的价值活动的关系。所谓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性,是否本身就包括、并表现着人的价值活动的内在必然联系?或者再具体些,人的价值活动是否本身就具有某种客观的规律性,并且它们就是构成现实的社会历史规律的一部分?这样提出问题有助于我们向着更深的层次去思考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客观基础。

所谓规律就是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人的价值活动中的本质必然联系,来自人的存在和本性的必然性,人与外界环境和条件相互作用的必然性,以及由它们所决定的人们作出其种选择的必然性。人的价值活动如果不被肤浅地理解成仅仅是人的主观任意行为,而是从其作为人的本质、本性的必然表现去理解;如果确实看到人的现实价值活动从来都是受主客体各方面条件制约着的,因此它的过程和结果中总是表现出内在必然性和外在必然性之间的交织统一;如果承认人类价值活动的整个历史呈现出一条从被动向主动、从狭隘向丰富、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线索,而这一线索恰恰又是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线索相互吻合的,等等;那么我们就可以首先得出结论:人的价值活动作为一种现实的现象,本身是有其本质的必然联系即规律性的。至少应该承认这里存在着规律性的现象。

说到人们价值活动的规律或规律性现象,似乎不像自然规律那样确定和易于把握,所以对这方面的研究和说明历来很少。但我们认为,既然已经承认了社会历史有其客观规律性,并对其中一些规律有所描述,那么这种困难相对来说就不再是实质性的了。重要的是如前所说,我们决不应再以人与社会、人的活动与社会历史相分离为前提,去寻求什么社会历史之外、与历史规律不相干的价值活动规律。而是要从现实社会历史的运动中去理解内在的价值因素作用,从以往已经确认的社会规律中理解价值活动的规律性表现,从人们价值追求的起因、目标、选择和实现的条件、方式,结果以及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去发现并理解现实社会运动的方向和规律性。

下面做一点尝试:

—一“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可以说是唯物史观所揭示的第一个根本规律。它既是一个社会存在(本论)论和历史认识论的规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论的规律。一句“不这样人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就可以说明一切:人的社会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人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存在;而人的一切意识则必须最终作为价值意识,即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为根据和标准的有目的意识,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的社会意识并起到支配行为的作用。因此“人们的价值存在决定人们的价值意识”构成人类行为的内在必然法则。它既是历史观的、也是价值观的根本原则;

—一“两个尺度及其统一”也应该看作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内在的根本规律。这是保持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实践观相一致的历史观所理应得出的结论。如前所说,人的一切历史活动必须遵循客体的尺度,从这方面看它包含了一个真理性原则,或叫“真理律”;从人的活动必然遵循自己的主体尺度这方面看,它也意味着价值原则,或“价值律”;而真理和价值的统一则是人类保证并实现自己生存发展更高层次的、整体性的根本原则。它通过人类历史一切进步发展的过程和结果而显示其作用,所以是社会历史的深层普遍规律之一;

—一“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和“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等作为社会历史的基本规律,同时也就表现着人的价值活动的规律性。很显然,如果离开了人们的价值动机和价值选择行为也无法说明其为什么要“适合”和如何“适合”,“适合”与“不适合”之间的较量是靠什么力量解决的。因为生产力本身也是人的一种价值创造能力,生产关系中即包含着人与物(生产资料)、人与人之间的具体价值(利益)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则更明显地具有人们的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联系性质,等等。这些规律的存在和作用从来都不是排斥价值因素,而恰恰是以价值因素的存在为内因的。因此这一类规律也都是人类价值实践的历史规律;

—一既然把社会历史如实地理解为人的活动史,那么人的需要、目的、能力的发展及其作用是否本身具有其客观的规律性,它们同社会历史规律之间的联系等,就必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领域。事实上,马克思对此有过十分明确的阐述。例如他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页)这里不仅肯定了需要的意义,而且也几乎明示了一个关于“需要的发展规律”的结论;他还说过,人在劳动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同样也揭示了人的活动目的所具有的一定规律性质。“需要律”和“目的律”等正是人类价值活动、从而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内在动力方面的规律性现象;

—一“阶级斗争规律”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从属于“主体的社会关系规律”。阶级与过去和未来的国家、民族、部落、氏族、阶层甚至家庭等等有一定的共同性质,它们都是社会的人群共同体,是社会主体因历史条件而分化和组合成的具体形态。阶级是基于一定经济关系而形成的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体。阶级斗争实际上表现为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社会关系运动,是阶级之间为了价值而进行的斗争。所以当马克思主义把阶级的存在和斗争当作“一条指导性的线索”,借以从现实社会“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列宁选集》第2卷,第587页)的时候,这种观察的方法论根据就显示了价值观的视角。这就是从社会价值主体的历史形态及其社会关系的发展演化中把握社会历史的规律。不论阶级是否仍然存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都有其客观的规律性和重大意义;

—一关于多元主体(不同阶级、民族和个人等)的不同价值取向与社会运动的规律性显现之间有什么联系,恩格斯曾用“历史合力”的看法加以说明。他指出:虽然“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1页),然而这却是由于这些意志力通过“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而造成了历史事变的结果;虽然“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但它实际上并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所以“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2、461页)。“历史合力”说揭示了人们社会行为的动机与效果、个体选择与整体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是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据以认识和说明历史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规律性现象,不妨简称之为“合力规律”;

等等。除了这些(还会有其他的)宏观历史规律现象以外,人类价值活动在各个具体的环节和具体的方面还有更多特殊的具体的规律或规律现象。如方军、刘奔曾提到的“‘历史的讽刺’也是一种规律”,和“报应规律”(《实践·历史必然性·价值》,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等。不难想象,如果我们扩展开自己的视野和思路,用价值论的眼光再来看一看人类生活的实际,就会得到对于社会历史及其规律性更现实、更深入、更丰富、更具体的理解。这种理解对于促进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对于理论上实现价值观与历史观之间深刻牢固的统一,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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