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互动过程述论(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民族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民族团结发展的历史经过了漫长而连绵的互动过程,经历了秦汉、隋唐和元明清的三次大整合,魏晋南北朝和宋辽夏金的两次大冲突后,从“中华民国”开始走向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平台上,经过新一轮的民族互动,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各民族实现了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
1.制定了实现民族团结的政策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整套协调中国民族关系,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体系。这个民族政策体系分为四个层次,即总政策、政策原则、具体政策和政策措施。
总政策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政策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具体政策有少数民族社会改革政策,民族识别政策,民族立法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少数民族统战政策,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少数民族人口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政策等十四项。(注:详见张有隽、徐杰舜主编:《中国民族政策通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236~487页。)
政策措施是指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如对少数民族公民在升学、就业、生育,以及干部选用、民族贸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等,如确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国家对设置民族教育管理机构的规定等。
这样完整系统的民族政策体系,无论从中国民族政策史的角度,还是从世界各国民族政策的比较来看,中国民族政策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都是无与伦比的。
纵观中国历代民族政策,先秦时突出兼并与融合政策,秦汉时突出开拓与和亲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突出同化与抚纳政策,隋唐时突出开拓与羁縻政策,宋辽夏金时突出同化与羁縻政策,元明时突出土司制度与宗教政策,清代突出改土归流政策与多面政策,一般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这虽然是历史局限性所致,但却反衬出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民族政策在完整性、系统性上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民族政策所不可比拟的。
横看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如美国这样一个由世界不同民族的移民组成的国家,历届美国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归纳起来先后有同化政策、“民族熔炉”政策、多元文化理论和照顾政策。(注:阮西湖:《美国的民族情况和民族政策》,载《外国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时事出版社,1988年,94~98页。)
又如拥有100多个民族的加拿大在历史上对其他移民民族集团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曾实行过同化政策、熔炉政策,直到1971年10月才正式提出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政府将对那些愿意和努力发展其能力来为加拿大作出贡献,而且对明显需要帮助的弱小民族进行帮助;第二,政府将帮助所有文化集团人员克服文化障碍,全面参与加拿大社会;第三,政府将为旨在使国家团结的前提下,促进加拿大各文化集团之间的接触和交流;第四,政府将继续帮助移民学习加拿大一种官方语言以便全面进入加拿大社会。(注:阮西湖:《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现状》,载《外国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105页。) 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政策也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再如,曾经拥有100多个大小民族的联邦制国家苏联只有一些具体的民族政策,如联邦制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行干部民族化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的政策;各民族语言平等和自由发展,并积极推行两种语言并用的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移民,建立多民族生产集体的政策;提倡不同民族间自由通婚的政策等(注:刘庚炎,陈联璧:《苏联民族问题浅析》,载《外国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23~44页。),也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还如,拥有几百个少数民族的印度,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宪法中做了有关规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政治上给予一定保护的政策,如废止实行“不可接触”陋习,表列种姓、表列部落有权要求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给予部落民在国家和邦议会中的特别代表权等;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政府给予支援的政策,如重新分配土地,帮助建立一些类似合作的组织,帮助少数民族进行开发和建设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增加就业人数的政策,如在中央和邦政府各部门工作的人员名额中给少数民族保留一定比例,为少数民族和低级种姓的人设立高等职位考核训练机构等,(注:王树英:《印度民族与民族政策》,载《当代世界民族与民族问题》,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244~246页。) 同样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仅与这几个多民族的大国相比,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民族政策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是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不可比拟的,这是实现中国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
2.民族识别:中国民族团结身份的确认
谁与谁团结?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有一个身份确认的问题。
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调查研究和正确的理论依据,历代政府都没能对我国的民族的族属情况做出识别和确认判断。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民族支系繁杂,族称众多,他称与自称混淆,族属不清的现象相当突出而普遍。同时也由于统治阶级奉行民族压迫政策,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有的少数民族为了生存被迫隐瞒自己的民族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3年我国普查汇总登记的民族有400多个。 而实际上这400多个民族的族称有的是同一民族的自称或他称, 有的是同一民族不同支系的名称,有的是同一民族不同汉语的译名,有的是居住地的地名,有的甚至是所从事职业的名称,若不加以识别,民族团结工作难以进行。与此同时,解放了的少数民族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为了争取民族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也要求进行识别。于是中国共产党从1950年起,中央和有关民族事务机构组织民族学家和民族工作者,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民族识别工作。根据构成一个民族,必须具有共同语言,有相对聚居的地域,有相同风俗习惯等民族特点,有民族文化艺术上表现的民族心理素质的指导思想,以及将构成一个民族的诸因素联系起来考虑,而不以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惟一标准;从现状出发,以现实特点为主,参酌历史,分析民族历史、族源、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对于民族的名称,要“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出发,对于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团,即其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而且形成密切经济联系的,尽可能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的原则,并参考大量有关文献,倾听本民族的意愿,通过综合调查研究,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其中除包括早已确认的11个少数民族,即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朝鲜、满、瑶、黎、高山外,其他被确认的少数民族有:僮(1965年改为壮族)、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27个少数民族。1953年还正式确认畲族、达斡尔族为单一民族。1956年,确认仫佬、毛难(1986年改为毛南族)、怒、独龙、仡佬、土家等6个民族。截止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前,又确认了布朗、阿昌、普米、崩龙(1985年改为德昂族)、京、赫哲、门巴等7个民族,经过识别确认的少数民族总计为53个。1965年确认珞巴为民族,1979年确定基诺为民族。这样到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加上汉族,我国法定的民族成分为56个。至此,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中国民族的确认、正名,为中国民族团结的实现奠定了身份基础。
3.思想上的民族互动: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
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础上的民族互动的整合,中国的民族团结从结构上来讲,首先是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团结,然后才是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新一轮的民族互动中,必须在思想上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
民族主义倾向是破坏民族团结的腐蚀剂,危害很大。民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表现就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大汉族主义在我国是有历史根源的。从历史上看,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特别长,而且主要是汉族统治阶级占统治地位,封建意识浓厚,缺乏民主传统,缺乏民族平等思想,加之历代反动统治者曾经在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影响就是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消除。大汉族主义的表现主要有:以先进民族自居,忽视少数民族在革命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自以为是,包办代替,不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甚至否认民族差别,搞一刀切;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出现歧视和侮辱的现象;漠视少数民族人民的困难和疾苦,甚至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等等。从大汉族主义产生的根源及其表现中,我们可以知道,大汉族主义的实质就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
地方民族主义在我国也有其历史根源的。在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一方面对其统治范围内的各族人民进行剥削、压迫,另一方面打着“民族”的旗帜,对中央王朝进行抵制,各占地盘,各自为政。其目的不过是为了巩固他们对本地区各民族人民的统治。因此,地方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具有保守、排外、分散等特点。地方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反对废除或改革本民族中的剥削制度,以及一切落后的,不利于民族繁荣、发展的东西,只看到本民族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忽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本民族利益的一致性,甚至分裂祖国的统一。
从地方民族主义产生的根源及其表现中,我们可以知道,地方民族主义的实质就是少数民族的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表现。
由此可见,在我国新一轮的民族互动中,必须批判和克服大汉族和地方民族主义,这是毫无疑义的。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
“一方面,如果在汉族中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在兄弟民族中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分裂的倾向,总之,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民族间的团结,而且会造成我们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于分裂。”(注: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载《红旗》,1980年第1期。)
但是,在我国,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谁的影响最大、危害最大呢?也就是说,在民族观问题上中国的主要倾向是什么?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民族团结来说是有重大意义的。对此毛泽东有深刻而精辟的论述。
毛泽东从中国民族关系中,汉族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汉族几乎遍布所有民族地区;汉族的经济、文化相对发展较快,程度较高;汉族长期占统治地位,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基本事实出发,多次指出必须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
1955年10月,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中说:“汉族这么多人,容易看不起少数民族,不是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所以必须严格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当然,少数民族中间会要产生狭隘民族主义的,那也要反对。但是,这两个东西,主要的,首先要反对的是大汉族主义。”(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213页。) 毫不含糊地指出了大汉族主义是中国民族观问题中的主要倾向。由于其影响大、危害大。所以毛泽东1956年4月在《论十大关系》中更进一步地说:“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277页。)
为此,1952年8月,中央西北局就甘肃省靖远县委关于该县检查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在甘肃省和西北各省针对杂居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系统的大检查。同年9月,中共中央在批转西北局的报告时, 对西北局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希望西南局和中南局,包括西北局将这一做法制度化经常化,并要求将检查范围扩展到有少数民族成员存在的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同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强调指出: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不仅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注: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3页。) 毛泽东对开展全国范围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十分重视,他在1953年3 月亲自起草的《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提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94页。)一语点明了大汉族主义的反动实质。他还进一步指出:“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
1953年7月,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了由中央统战部根据检查结果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总结》对建国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做了全面的评价,同时也比较系统地归纳了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即大汉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最严重的表现为歧视少数民族,不以平等的精神相对待,严重地侵犯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自由和权益;急躁冒进和机械教条地照搬汉族地区的工作方法的做法广泛存在,损害了少数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关系的改善,不利于民族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当多的基层干部主观主义严重,把强迫命令当作完成任务的手段,违法乱纪现象比较普遍。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同汉族干部在民族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和大汉族主义密切相关,容易陷入大汉族主义的泥潭,必须通过经常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来克服和防止这种错误倾向的消极影响。(注:金炳镐、王铁志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435页。)
遵照党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全国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有组织地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结合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开展检查活动的指示精神,对大汉族主义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汉族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教育,从而大大提高了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随着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开展和深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些民族地区的领导机关中,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又有所抬头。尤其是在合作化过程中,不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不征求少数民族的意愿,包办代替或照搬汉族地区作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党中央于1956年4 月再次发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指示强调:“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现在仍然是影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不能正确贯彻执行的主要危险,因为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对于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帮助他们进行社会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是极其有害的。自然,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倾向也同样是错误的,但是要经常注意克服的主要是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而且只有在认真克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克服地方民族主义的倾向。”(注: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109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
在这一次的指示中,党中央根据当时的形势,第一次提出了在重点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也应该客观地反对现实中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4月25日, 毛泽东主席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上发表了题为《论十大关系》的著名讲话,在谈到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时指出:“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21页。)“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定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20页。)同时,他还提出要通过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中进行广泛持久的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处理,不能只是口头上讲。(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21页。)同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检查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进行检查,并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公开地宣布党内外少数民族干部有大胆批评大汉族主义的权利”(注:黄光学:《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94页。)。1957年2月27日, 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再一次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比较从前大有改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在一部分地区,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还严重地存在,必须给以足够的注意。”(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44~145页。)
第二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从1956年年中开始,在即将结束时,全国人大民委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在青岛召开了民族工作座谈会。座谈会对这次检查情况做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和总结。周恩来总理亲自到会进行指导,并发表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就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几个原则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在谈到反对民族主义时,周恩来总理反复强调,不论是大汉族主义倾向,还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就是运用毛主席提出的公式,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63页。)“这个新的基础,就是我们各民族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建设这样的祖国,就是我们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基础。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共同目的,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祖国大家庭。”(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63页。)对于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倾向问题,周总理特别指出: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那些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一些怀疑和不信任,都说成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不应该简单地去批评某些地方民族主义倾向,而是应该诚恳地帮助兄弟民族了解产生这些倾向的根源,去掉他们的顾虑”(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1年,165页。)。
这样,通过1956年的全国性民族政策大检查,各民族在思想上进行了交流和沟通,这种思想上的互动,从更广更深的范围里提高和增强了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在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的过程中,坚决清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一切有形的痕迹,必须坚决禁用或更改。《指示》规定:“关于各少数民族的称谓,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关加以调查,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习惯,应与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协商,改用适当的称谓,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定、公布通行。”“关于地名:县(市)及其以下的地名(包括区、乡、街、巷、胡同),如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意思,由县(市)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改用适当的名称,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征求少数民族代表人物意见,提出更改名称,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关于碑碣、匾联:凡各地存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之碑碣、匾联,应予撤除或撤换。为供研究历史、文化的参考,对此种碑碣、匾联在撤除后一般不要销毁,而加以封存,由省、市人民政府文教部门统一管理,重要者并须汇报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如其中有在历史、文物研究上确具价值而不便迁动者,在取得少数民族同意后,得予保留不撤,惟须附加适当说明。以上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后实行。重要者,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93~94页。)遵照这一指示,各级政府对于凡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族称、地名的痕迹,一经发现,即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更改或恢复原有的名称。如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归绥”改为“呼和浩特”(蒙古语,意即青色之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迪化改为“乌鲁木齐”(蒙古语,意即优美的牧场),云南省的蒙化县更名为巍山县等等。
在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的过程中,为了打破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阂,协调、解决民族之间的纷争,理顺民族关系,中央人民政府一方面派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另一方面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组派中央访问团的指示之后, 即着手从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内务部、卫生部、贸易部和共青团中央等20多个单位选调120余人,组建了以刘格平为团长的中央西南访问团。访问团分为三个分团,于7月2日由北京出发,到四川、西康(今四川省西部和西藏高原东部的地区,1955年7月,国务院撤销西康省建制,以金沙江为界,以东划归四川省, 以西地区于1956年划归西藏自治区。)云南和贵州四省的民族地区进行访问。此后, 中央人民政府于同年8月、1951年6月、1952年7月,相继组派了以沈钧儒、李德全、 彭泽民为团长的中央西北访问团、中央中南访问团、中央访问团,分别访问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湖南、广东(含海南)、广西、河南;东北各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绥远等省区的少数民族地区。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访问团以外,西北、西南、中南等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以及少数民族比较多的省、行署和专区,也都派出了各种访问团、慰问团或工作团,到各自所辖区内的民族地区进行工作访问。访问团的足迹几乎遍布了全国的民族地区。(注:金炳镐、王铁志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422~423页。)
在组派访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的同时,中央人民政府还有计划地分批组织了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考察。1950年10月1日,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邀请了159名各民族的各阶层代表和222名文工团员,参加国庆一周年大典。此后,各地少数民族代表到内地参观的人数逐年增加。据统计,从1951年到1954年,由中央有关部门接待的到内地参观的少数民族代表,就有6500人。(注:《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民族出版社,1989年,70页。)少数民族参观团到达首都北京后,大都受到了毛泽东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使他们深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重视和关心。
这两项举措对维护祖国统一,增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团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政治上的互动: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为基础的。而中国民族团结的实现,表现在政治上的互动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实行民主改革翻身作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少数民族的社会特点,集中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平衡性和政治制度的复杂性上。
从社会经济结构来说,各少数民族之间,甚至在同一个民族的不同族群或同一个族群的不同地区之间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平衡性。根据建国初期的社会调查分析,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处在这种类型的民族为数甚多,有壮、回、满、朝鲜、土家、布依、白、侗、苗、瑶、畲等30多个民族,还有蒙古、维吾尔和黎族等民族中的大部分地区。当时约有3千万人口。在回、满、维吾尔、壮、布依、朝鲜等20多个民族中,资本主义经济已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第二种类型,是处于封建农奴制的民族。这类民族有藏族、傣族、哈尼族和部分维吾尔族。当时约有400万人口。以西藏的农奴制为例:在民主改革前, 西藏的封建领主由官家、寺院、贵族三者构成(即所谓三大领主)。他们凭借其武装、法庭、监狱和宗教等,对农奴实行极端残酷和野蛮的统治。
第三种类型,是处于奴隶制阶段的民族。这类民族主要是居住在川、滇交界的大小凉山地区的彝族。当时有100万人口。
第四种类型,是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这类民族有:云南边疆地区的独龙族、怒族、佤族、傈僳族、布朗族、德昂族、景颇族、基诺族;内蒙古、黑龙江地区的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海南岛五指山地区的部分黎族;台湾岛的部分高山族。当时约有60多万人口。
和上述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平衡性相适应,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也是错综复杂的。大体说来,在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地区,解放前还存在着封建宗法制度、门宦制度(存在于维吾尔、回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封建王公制度(存在于内蒙古地区)和土司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下,族长、头人、土司和官僚地主、土豪劣绅、教主等结成一体。与国民党反动政府勾结在一起,压迫剥削当地劳动人民。在保留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区,存在着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制度,即政教合一制度。在这里,宗教组织就是政治组织,所谓“政府”,也就是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的御用工具,完全由他们的代表组成。达赖、班禅既是宗教的最高领袖,又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最高统治者。在保留奴隶制的凉山彝族地区,还存在着“家支”制度。当时,整个凉山地区,由100多个“家支”分割统治着, “家支”之间互不统属,一个“家支”就是一个独立王国。奴隶主利用“家支”制度,对奴隶实行野蛮的统治。在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民族中,还存在着长老制度、山官制度、合亩制度和氏族公社制度等等。
在这种复杂而又不平衡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面前,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现代意义的民族团结是无从谈起的。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改革。
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遵循“慎重稳进的方针”,党和国家根据各民族的社会特点和实际情况,根据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和各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的意见,从民族地区不同的实际出发,实行了分类指导的政策。在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农业区,由于社会经济结构与汉族相同或大体相同,因此,党和政府采取了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民主改革政策,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各民族地区在民主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上,也有一些不同。例如,在内蒙古西部的民主改革中,为了打击地主阶级分裂蒙汉民族关系的阴谋,就采取了给蒙古族农民多分一分到二分土地;蒙古族农民斗争蒙古族地主;蒙汉族农民一起斗争汉族地主等具体政策,以妥善调整蒙汉族农民的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