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政策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关政策论文,企业集团论文,财务论文,意见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务公司是金融业与工商企业相互结合的产物,1716年首先产生于法国,其后英、美各国相继效仿设立。当代西方的财务公司一般以消费信贷、企业融资和财务、投资咨询等业务为主。虽然各国国情不同,各国财务公司的主业各有侧重,但基本上属于一类以促进商品销售为功能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经济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最早产生于1984年,迄今为止已成立了约七十多家。从财务公司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许多需要进行完善的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财务公司的定位与主业的确定。本文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我国现有财务公司的基本特点
1.双重身份、双重性质。
比较现有其他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方面作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直接依附于所属的企业集团;另一方面又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事实上从事除经营个人存贷款以及保险业务外的几乎全部金融业务,财务公司的这一特征引发了有关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包括定位、主位及其功能等全部复杂性的问题。
2.个性差异远大于共性。
迄今为止,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有七十多家,目前仍有不少企业集团正在申请或要求设立财务公司。就现在几十家而言,除了依附企业集团,笼统地说在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这一共性之外,这些财务公司就其业务种类、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绩效、经营目的均表现出十分明显的个性差异。用宝钢财务公司负责人的话说:统起来看,财务公司是一包罗银行、信托、租赁、投资、证券等业的大而全的金融机构;分开来看,各家财务公司的业务需求与业务类型差别很大,难以一概而论。
3.“拾遗补缺”的功能作用。
(1)融资方面的“拾遗补缺”功能。
据不完全统计,财务公司对所在企业集团的技改与新产品投入约占10%余;对企业集团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最大的财务公司也不过占总数的15%。
(2)结算方面的“拾遗补缺”功能。
从财务公司实际开办的结算业务看,通过财务公司划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有其一定的便利,但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三票一卡”结算,财务公司这种内部结算量概算起来约占其结算总量的30%。
(3)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如接受委托放款,经办消费信贷, 代理发债、投资、鉴证、担保、资信调查等业务不同程度地有所发展。
有必要指出,财务公司在融资与结算方面的“拾遗补缺”功能,随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信贷资金管理方面的改变,从方向上说必然呈萎缩趋势。
4.利润贡献的作用。
调研中发现,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利润创造。据统计,1996年末63家财务公司实际利润总额达28.46亿元, 资产利润率(资本按1997年9月61家计)达26.35%,其中实际超亿元的有9家, 超千万元的有44家,亦即70%的财务公司利润超出千万元,并且无一亏损。座谈中还发现,有些财务公司创造的利润几乎将近整个集团利润的80%。
5.业绩特点及风险特征。
从现有财务公司的经营实绩看,由于限定其服务对象为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因此,财务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发展规模与所属企业集团的状况直接相关,可以说两者是“主”荣亦荣,“主”衰亦衰的关系。与此相联,从财务公司资产经营的情况看,一个突出的风险源就是贷款相对集中,对单个企业的贷款往往超过现行规定的比重。
调研中还发现,1997年在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中,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31%,这块收入其实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于同业存款年利率高于企业活期存款5个多百分点, 所以此块收入实际上等于是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的让利支持。
二、明确我国财务公司定位与主业的难点
单纯从发达国家财务公司的定位与主业角度讲,问题是比较清楚和明确的。概括地说,西方企业财务公司定位于为本企业产品销售提供融资服务,其典型的资产业务是为经销商(批发商与零售商)、最终用户提供库存融资和消费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商业票据和债券。就资产与负债业务的期限讲,短期业务比重往往高于中、长期业务。
但是,考虑到我国财务公司的现状与特点,问题就大大地复杂化了。
难点一:国务院曾将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在国发[1991]71号文件中将其定为“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此后国发[1997]15号文又一次强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继续按照国发[1991]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只是笼统地限定了财务公司应在“集团内部”融资的范围,而并未对何种性质企业集团,相应开展何种性质的融资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在审批上只能强调集团规模与经营效益,而难对企业性质作出取舍。与此相应,在业务范围上也导致了只限定“集团成员”而难对其具体的业务进行定位,其结果就导致了我国现有各家财务公司个性差异大于共性的特点。这一特点的存在意味着对财务公司进行任何一种较为具体的业务定位都会与其中一部分财务公司现有的实际功能发生冲突。
难点二:认识上的较大差异。这一问题与“难点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突出反映在: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几乎都持有这样一种逻辑:企业集团是国家经济命脉应全力发展,企业集团要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财务公司是企业自己办的金融企业当然能为其提供最有效的金融服务。因此,要发展企业集团就必须办财务公司,不允许办财务公司就是不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在这里,大家心目中的财务公司就是能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此,企业集团兴办财务公司的要求久盛不衰,央行面临巨大压力。
难点三:财务公司既得利益的障碍。即使按照国发[1991]71号文规定,财务公司也只是为企业集团服务,按此理,财务公司除了为企业集团服务外,并不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然而,实际上财务公司一经批准成立,就客观上形成自己的独立利益:一方面财务公司死死抓住为集团开展金融服务这一点,不仅想保住现已较熟悉并构成主要收入来源的融资与结算业务,而且还希望把业务范围扩及企业集团之外,走上社会融资,以壮大自己作为金融机构的实力;另一方面现行定位鼓励发展的技改、新产品开发、产业销售等资产业务以及与直接融资相应的中介业务,或因相关政策不配套,或因经营人员素质不适应,或因所属企业集团性质决定对这些金融服务需求相对不足等等因素,难以立即着手开展,财务公司总体上满足于现有“拾遗补缺”的既得利益。
这三大难点,确实置人民银行于两难境地,若是在定位与主业问题上屈从“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提法,则将面临永无宁日的机构审批压力,而且想像一下不要说500家企业集团, 就是保证第一批120家企业集团都设一家财务公司,就需新增80余家财务公司, 这种状况似与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的要求相距较大;但若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定位与主业,其难度亦非同一般。
三、关于财务公司定位与主业的思路
我们的思路是:明确方向、逐步到位、分类指导、严格准入。
1.明确方向,逐步到位。
“明确方向”指明确定位方向和主业方向,但不求一步到位,而采取逐步规范的做法。
在具体定位上,我们认为应把握三大原则:第一是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角度着眼,力求能突出财务公司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特征;第二照顾到财务公司现状,给出一定的弹性;第三,应尽力维护人民银行已发文的严肃性。
据此,参照银发[1996]355号“暂行办法”和银发[1997]365号“通知”中的定位提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我们建议如下:
“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的需要,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的主业应逐步向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方向发展,当好集团企业投资理财的顾问”。
2.分类指导,严格准入。
分类指导有两层意义,第一是针对现有财务公司而言。目前的财务公司依其所属的企业集团性质,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大型工业集团类,如机电、汽车、化工、纺织等;二是以贸易、运输为主体的服务类,如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航运公司等;三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投资性控股集团类。这三类集团的主业特性差异较大,财务公司实际发挥的作用也明显不同。工业类集团财务公司基本围绕着集团主要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与我们所确定的财务公司主业最为接近,比较而言,对集团生产、技改、产品销售发挥了较明显的作用。服务类集团无有形产品,财务公司的业务相应主要集中在归集销售收入,提供结算服务等方面。此类业务基本与我们对财务公司主业的定位不相干,而且几乎永远不可能朝此方向定位。从金融分业经营的角度讲,此块业务也完全能由商业银行办理。投资控股类集团主要是集团多元化经营的产物,虽对财务公司金融功能的需要较为全面,但从整个金融系统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大视角看,此类财务公司应重点在集团投资、购并等方面发挥其理财顾问的独特功能。
鉴于上述粗略分类,应对现有财务公司提出分类指导的要求。尤其是对第二类,理应责令其撤消财务公司,考虑到现实操作困难,应设想另外改组改造的办法。
第二,财务公司的现状提出了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的新要求。即不仅仅要按照银发[1996]355 号文第七条第一款针对所属集团经营状况提出的四项要求,还必须增加一条对所属企业集团性质的要求,即必须是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以有形产品为纽带产供销一条龙的企业集团,或者是大型跨行业多元化经营的投资性控股企业集团。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再批设服务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相应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满足此类企业集团融资与结算方面的需要,以发挥整个金融体系的全方位服务功能。
四、配合定位与主业的相关政策建议
1.要加强政策出台前及出台后的宣传与引导工作。
重点是做好财务公司和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工作。经过适当的引导和给出调整的时间,对一些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
2.主管部门对于财务公司的管理,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日常监管,一定要加强对其所在企业集团经营状况与发展趋势的调研分析。并建议调整银发[1997]365号文第六条的存贷比例, 提出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比例要求。
3.建议暂缓执行银发[1997]365号文中“财务公司不得吸收3个月以下短期存款”的条款。此规定不便执行,而且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既然同意做“集团成员间结算”和“销售信贷”,就必然有短期存款。事实上自此文下达后绝大多数财务公司也并未执行。据1997年9月份统计, 财务公司流动负债要占到90%以上。
4.建议修改银发[1997]355号“办法”第27 条第四款“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加发行债券余额之和的比例不得高于75%”的规定。将其改为“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债券发行余额+50%的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75%”。理由是:财务公司的净资产比例相对较高,如纯按商业银行存贷款比例去套用财务公司确实不尽妥当。
5.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扩大主办银行业务的范围,把主办银行业务从单一的资金关系扩大到包含结算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上。尤其对那些服务类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建议有关部门会同主办银行探讨订立特殊银企协议的可行性,以满足企业集团销售款及时归集和相应的结算要求。
6.建议配合中央银行备付金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下调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以缩小财务公司争办结算的利益动机。
7.建议研究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并建议研究允许部分财务公司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试点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标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论文; 金融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金融服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