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外资银行现状与发展的思考_银行论文

对我国外资银行现状与发展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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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它与跨国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紧密联系,通常是指分行形式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或在东道国境内由外资创办的银行。通常,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的金融经济等会产生正负两面影响,正负影响程度取决于东道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外国银行参与东道国经济的程度以及东道国监管政策的有效程度。本文从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对下一步发展进行深层思考。

一、我国外资银行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重数量,轻质量

二十多年来,外资银行数量剧增,发展迅速。1993年和1994年两年批准成立的代表处就分别达111家和110家。从1995年底到1997年6 月底,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驻华代表处增加了21家,在华营业性机构增加25家,其中,总资产增加146.3亿美元,外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9.9亿美元,贷款余额增加了110.3 亿美元, 可见发展速度之迅猛。 日本在1993年外资银行分行还不足90家,韩国约60家,台湾地区有37家外国银行的53家分行。目前我国单单外资银行就达128家。 远远超过这些国家(地区)的水平,对比我国与这些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金融体系完善程度,我国引进外资银行,从数量上够快,甚至过快。在“积极引进外资银行”的思想指导下,重数量、轻质量,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现实做法。

(二)重审批、服务,轻监管

引进外资银行以来,我国外资银行数量剧增,外资银行的监管出现弱化现象。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公开或秘密地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例如:通过多存少贷方式,把国内的外汇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巧妙利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如“回扣”等争揽业务等。这些对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影响重大,不能任其越演越烈,必须提高对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水平,促使他们在华守法经营。

从目前现状看,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管权力,在人民银行内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外资银行的日常监管,稽核监督局负责外资银行的定期稽核。虽然其监管内容揽括了外资金融机构从开业到歇业的整个过程,但其深度、广度、力度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这大大影响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质量。如果监管水平不提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进一步引进外资银行的步伐,影响到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过渡到全面推广的飞跃。

(三)人民币业务试点,重益处,轻负面影响

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至今,已经有美国花旗、香港汇丰、渣打、日本兴业、东京三菱、第一劝业、三和、法国东方汇理、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等9家外资银行获准迁址浦东, 基本上开始全面涉足人民币业务,央行除对存款对象(外资企业)作了限制外,其余业务范围基本放开。“先试点,后推广”,该指导思想是正确,但试点经营并不意味着允许全部经营人民币业务,可以是部分经营人民币业务。笔者认为,当前的试点经营业务范围过广,货币当局更多看到经营人民币业务带来的积极效果,忽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从目前央行批准的业务范围看,容易产生以下三个主要负面影响:一是冲击我国金融机构。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技术先进、经验丰富,税赋负担只有13%(国内银行税负为33%),无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包袱,资金、业务、人员运作灵活性大等等,这些有利优势,加强了同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与国有银行争夺资金、客户、人才,这是对我国金融机构冲击的着力点。二是,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已获准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能进入我国国债、金融债券及外汇市场(美国至今对外资银行进入证券业务加以限制)。这些资金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投机性因素很大,本外币间大规模的资金转换,投机性资本的流出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都会通过各种渠道,以不同方式对我国的各类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对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乃至全国金融运作产生冲击。三是加大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消弱调控的力度。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后,央行难以按传统的“规模控制”对其信贷业务实行管理,间接调控又无力,很可能导致信贷规模失控和信贷结构失衡,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而且,外资银行在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利率、费率、人事、工资等诸多方面都受限制较少,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容易造成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影响币值稳定,加大了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虽然,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也会带来积极效应,但是,如果适当限制试点的业务范围,可以做到扬长避短。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在引进外资银行方面,都对其经营本币业务予以限制,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增强逐渐放宽限制,允许经营或部分经营本币业务。哪怕是经济发达国家,在对待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的态度也是慎之又慎。鉴于目前我国国情,又要顺应经济一体化大势,只能在上海局部进行试点,不宜推广,更应引起重视的是试点的业务范围要适当限制。

(四)地域分布不均衡

目前明显存在“重东部沿海和南方,轻内地、北方和西部地区”的现象。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东部沿海和南方(主要指上海和广东省)共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约110余家,分别来自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资产总额为148.32亿美元,外汇贷款余额为94.18亿美元, 外汇存款余额为20.40亿美元,1995年盈利为1.21亿美元, 分别占全国总额的81.02%、80.9%、78.16%、68%和80.75%,仅上海一地,到1995 年底,共有营业性金融机构40家,代表处达138家,分别来自世界19 个国家和地区,占全国外资金融机构总数的23%,从数据可见,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域分布严重失衡,形成东部沿海、南方外资金融机构高度集中,而大部分内地,尤其是北方、西部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屈指可数的局面。

二、外资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一)适度引进外资银行,数量上控制,严把质量关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再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应坚持适度引进的指导思想,切忌那种不顾国情,盲目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敢放手引进的保守思想。引进外资银行要注意控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积极引进,严格把关”,在对象的选择上,要考虑以下因素,慎重引进:一是外资银行注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在华投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 规定对上海、大连、天津和广州四个城市中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支行及外资独立和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实收资本2亿人民币, 外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审查时坚持一个原则——资本金数额只能求高,不能降低标准,积极引进高质量、高水平的外资银行。二是选择与我国的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有比较密切的合作关系的银行,考虑对我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三是选择我国需要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四是需要对方国家提供互惠政策、对等条件的银行。五是选择资本雄厚,在世界各地有较多分支机构、产业的银行。六是在国别选择上本着分散、平衡的原则,不应把引进外资银行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

(二)强化监管力度

与国际比较,我国央行金融监管水平有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其深度、广度、力度与国际水平差距更大。若从现实出发,笔者认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一是定性上严格坚持,二是定量上下功夫。

1、定性上坚持

首先,坚持法律、国际惯例。遵照修订的《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合理分工,在审批前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价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加强与国外监管当局的合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我国国情及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和《国际银行法》,甚至进一步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着重强调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人员有法可依,使监管有严谨详细的法律条文为基础。

其次,严格把关,提高监管效果,有赖于高素质监管人员。只有监管人员既熟悉银行业务,经验丰富,又懂外语、计算机等技术,才能胜任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才能增大监管力度,提高效率,这是使监管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再次,完善我国监管组织机构。我国监管组织机构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辅助以外资银行行业组织和社会性监督机构。这方面可参考新加坡、香港的成功经验。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监管一直甚为严格,其金融监管体系是以金融管理局为主,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完整体系。金融管理局可随时通过当面会谈、现场稽核、非现场检查、证实收集的信息等多种监管方式对外资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管,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全方面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新加坡管理局,以督促外资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另外,金融管理局还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加大对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严格处理违法行为。香港银行监管有赖于香港银行公会,这是香港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其常委会在取得财政司同意后,有权制订有关银行业务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1 )约束香港银行大部分港币存款利率的“存款利率协议”;(2 )约定香港银行各种最低收费标准的“普通收费协议”;(3 )银行公会有权指令某一银行停止某项业务或停发各种金融票据。香港银行公会的设立,使当局可以通过这一合作组织来增强对银行界的影响和控制。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金融监管与自律经营相结合的组织体系,成立由中央银行涉外金融监管司牵头,外资金融机构参与的外资银行同业金融协会,以强化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借鉴国际做法,我国也可形成一个中央银行外部监管,行业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的主体、多方监督模式,全方位、多主体地监督外资银行,单靠人民银行力量不够。

2、定量上下功夫。 我国监管最大弊端在于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和简单的定量分析,要使人民银行有效地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量化指标是关键。

首先,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清偿力、贷款集中程度、外汇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和贷款综合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地衡量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定量地监管外资银行。

其次,设置一套评定外资银行资信等级标准。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截至1995年6月30日, 外资银行资产占美国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21.8%,贷款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33.6%,而对影响美国金融业重大的外资银行,1995年,美国开始对外资银行分行实行新的监管体系。该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对每家外资银行的ROCA评级(风险管理、经营控制、守法和资产质量);第二层次,是对外国银行在美的所有分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综合评级;第三层次是SOSA评级,评价的是外国银行对其在美国业务的支持能力。考虑的因素是外国银行的财务状况,母国监管水平,转移风险的能力以及管理和控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主要根据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资信、在华外资银行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在华经营业绩和遵守国际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定出一套资信等级标准。定期对每个外资银行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而且,评定的等级要与经营业务范围挂钩,比如允许资信等级较高的外资银行在较大的范围内经营业务,享受较多国民待遇,限制资信等级较低的外资银行在较小的范围内经营业务,同时,改进信息公开标准,各外资银行资信等级状况定期在电视、报刊上公布。

(三)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新举措

1、加强外资银行管理的同时, 货币当局的当务之急是强化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提高其盈利水平,目前应重点解决的是银行的亏损问题,采取一系列可行措施,强化对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增强国内银行业的实力,以强有力的姿态来迎接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这是根本之计,因为开启的金融大门已无法关闭。

2、实行双重税负制。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况, 我们应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采取“对等互惠为主,适当保护为辅”的政策。在税负上,有必要取消税收等优惠政策。1997年起,国内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已统一降为33%,但多数外资银行仍享受13%的优惠税率,同时营业税也大多获得减免,中外资银行税负不平等现象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我认为,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后可对其实行双重税负制,即对其非人民币业务收入仍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其人民币业务收入征收与国内金融企业比率相同(即33%)的所得税,以利于内外资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3、强化对试点外资银行的监管。试点经营具有探索性和示范性, 因此,监管更加重要。除前面提到的监管措施外,目前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试点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一是业务活动范围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各试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对象,范围与品种,同时对试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之外的其它各类国际国内金融业务,特别是对试点外资银行在我国其他非试点地区开展外汇业务过程中的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内部兑换及调拨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监管,以防止试点外资银行违规操作,确保人民币业务试点的安全推进。第二,业务经营规则监管,主要是在人民币存贷款利率、贴现、同业拆借及存款准备金、财务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中央银行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标准、程序,维护人民币业务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公正性和安全性。第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华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是以分行形式出现,其风险状况同总行联系在一起,加强同外资银行总行所在国监管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力争实施对国际性银行的有效合并监管。

4、采用“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策略, 即选择少数外资银行进行一阶段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目前),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逐步在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推开,实现外资银行的经营外汇业务向人民币业务的平稳过渡,减少对我国经济和金融业的“震荡”。具体可按如下步骤操作:一是试办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并在存款数量上和期限上作出相应规定,一般不得办理活期存款。存款对象目前限于“三资”企业,条件成熟时,放开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存款限制。二是试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其对象在初期限于经济区,并在网点设置上严格限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三是试办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对贷款规模作出限额规定。四是试办人民币证券业务,这是人民币业务开放的最后程序。但是,值得提出谨慎态度的是当前我国规定,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很有可能介入证券业务。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开放必须与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务、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不可逾越法律规范的时间和范围。证券业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严格限制。所以,我认为,我国在开放证券业务上要谨慎从事。

(四)目前阶段,鼓励外资银行相对集中发展。从分布上看,我国引进外资银行明显存在分布不均现象,所以,已经有人提出:我国引进外资银行存在“地域分布上的误区”,即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合理、不均衡状况。笔者认为,当前这种现象是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在发展引进外资银行过程中,不能平均使用力量,只能保证重点,比如,上海,要建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前提条件之一是许多跨国银行、金融机构在上海云集。我们的发展策略可以是先将上海建成一个供给型、融资式的金融中心,再向内地等其他地区辐射,即先满足上海当地发展需求,也使整个国家受益。

来稿时间:199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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