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法治保障探讨
魏文松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 教育优先发展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大战略安排,是推动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工程,是落实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规定的主要实施举措,是实现民族地区群众发展权的关键保障措施。教育经费投入的欠缺、教育人才资源的流失、教育发展观念的落后、教育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是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应当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经费扶持力度,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增强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吸引力,通过强化法治思维破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观念落后的难题,通过教育法治建设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法制不完备的问题。
[关键词] 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法律监督;人才引进;法治思维;法治建设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需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在新时代,民族地区应当重视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和主要制约因素,应当为教育优先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一、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
(一)教育优先发展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大战略安排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优先发展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重大战略安排,也是确保国泰民安的一项重要事业。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发展要求,作为国家强盛、民族复兴、社会发展的基石性工程,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发展有助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尚贤者,政之本也”[2],教育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大量的优秀人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强调的,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量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对于国家而言,教育能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人才,使其服务于国家结构中的各行各业;对于社会而言,教育能够平衡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实现社会群体之间的密切交往和良好沟通;对于个人而言,教育能够促进个体的进步,提高个人的知识涵养和专业能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同样是民族地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强大助力,不仅能够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进一步缩小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民族地区存在的社会矛盾。
图2为长沙地区63年年雷暴日小波系数实部等值线。由图2可以看出,雷暴日演化过程中存在多时间尺度特征。总的来说,长沙地区雷暴日变化过程中存在5~6年、13~14年的尺度周期变化规律。其中,在5~6年、13~14年尺度上均出现了谷-峰交替的准3次振荡;同时,还可以看出以上两个尺度的周期变化在整个分析时段表现比较稳定,5~6年左右的周期振荡在1965—1980年表现明显,1980年左右,5~6年的周期信号呈减弱趋势,逐渐变为13~14年的周期振荡信号。
(二)教育优先发展是推动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工程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党和政府的关键工作,为此党中央专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018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划,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3],教育优先发展俨然成为推动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基石工程。民族地区作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建设体制相对落后的地区,更应重视教育发展对于自身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优先发展既能够加快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民族地区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体系的形成。“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既是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保证各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础,还是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必由之路。”[4]教育优先发展对于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其是一项重要的基石性工程,能够为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支撑,其优先性则能够在战略安排层面体现出对教育巨大作用的肯定。
式中:qe(mg/g)表示吸附量;Ce(mg/L)表示平衡浓度;a(mg/g)表示最大吸附量;b表示Langmuir系数,与吸附质和吸附剂之间的亲和力相关联[9]。
(三)教育优先发展是落实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规定的主要实施举措
人才资源是推动社会发展前进的主体力量,也是推动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力量。教育事业是培养优秀人才的摇篮,同时教育事业也需要优秀人才资源的注入来推动自身的发展,用优秀的人去培养更优秀的人才能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繁荣。“教育是连片特困民族地区反贫困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根本的扶贫举措,遏制贫困的区域化蔓延以及阻断贫困的代际性传递都需要教育的积极参与。”[12]但是,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却面临着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教育人才资源的流失,人才的流失使得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失去了一定的“造血”功能,其不仅没有从相对发达的地区吸引到大量的优秀人才,还使得自身培养的优秀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流失了。近些年,很多城市都在通过颁布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人才,而相对来讲民族地区在吸引优秀人才方面则处于劣势。教育人才资源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原因,同时也有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指民族地区环境相对恶劣,包括工资、住宅、交通以及各种福利等在内的很多方面,缺乏对各种人才的吸引力。与此同时,民族地区包括人才引进机制和激励奖惩机制相对来讲都还不够规范和成熟,许多高层次顶尖人才留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意愿并不强烈。外部原因是指中东部以及沿海发达地区依托自身经济基础,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提高从事教育行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并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了大量西部相对落后地区的优秀人才,造成东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人才分布的失衡,进而导致民族地区推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时人才资源无法充分供给的尴尬局面。
(四)教育优先发展是实现民族地区群众发展权的关键保障措施
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人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对公民发展权的切实保障是避免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各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不可或缺的力量,重视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发展权的维护是对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维护的体现,重视对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维护一定程度上要求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保障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发展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力,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可以举办各类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还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8]74。与此同时,第50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教育事业[8]75。教育优先发展作为实现民族地区群众发展权的关键保障措施,其意义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教育优先发展有助于阻断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代际传递。“贫穷直接影响人格健康、人的心态、人的智慧,也导致后代无法接受正规的良好教育,这势必使后代在未来的社会里失去竞争力,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恶性循环。”[9]教育则是破除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的最好途径。教育具有启发民智的功能和作用,民族地区应当坚持扶贫先治愚。第二,教育优先发展有助于推动民族地区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既是检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准,也是民族地区能否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的前提条件,与教育的重视程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而民族地区应当重视教育优先发展对于自身培养人才能力的提升。第三,教育优先发展能为民族地区其他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撑力。教育优先发展是社会各项事业统筹规划中的战略安排,但并不是对除教育事业之外的其他事业重要程度的忽视,而是希望通过以教育的优先发展带动民族地区其他事业的发展。
二、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教育经费投入的欠缺是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首要限制因素
教育经费投入的欠缺对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产生了极大的限制作用,不仅限制了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阻碍了各层次教育规模的扩大,直接影响了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的提升。经费保障对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近些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取向来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促进民族地区包括教育事业在内的多项事业的进步发展,采取专项支持、对口支援以及财政倾斜等各种措施。譬如,2005年我国全国教育经费投入为8 418亿元,2013年为30 364亿元,增长了3.6倍,增幅为260%。“民族八省区”(主要指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大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教育经费投入则从2005年的898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4 092亿元,增长了4.6倍,增幅为355%。通过全国教育经费投入与“民族八省区”经费投入数据的对比可知,后者的增长率和增幅要高于前者,这正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但是,“民族八省区”依然面临着“投入渠道单一、各省区间政府投入努力程度不一、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相对滞后等问题”[10],这些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其他民族地区。教育经费投入的欠缺所导致的问题如若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必将会对新时代下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产生一定的阻力,也将拉大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将更加凸显。教育经费投入欠缺的主要原因是民族地区经济基础的薄弱和发展水平的相对低下,从2016年人均GDP全国排名来看,在“民族八省区”之中,只有内蒙古排名在全国前50%之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民族地区表现得特别突出,一方面,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之间甚至同一民族内部的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11]。
(二)教育人才资源的流失是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5]11;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13。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需要通过教育优先发展来加以落实。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必须重视对宪法权威的捍卫,并推动宪法的实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各民族群众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的实现是落实宪法条文规范的体现,对民族地区群众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障应当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加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6]。宪法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这也切合了实质合宪的内在要求。教育优先发展作为落实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规定的主要实施举措,能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受教育权,民族地区应当重视发挥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作用。教育水平高的地区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学校处于教育创新的最前沿,相对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不高,虽然一直在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开展各项教育改革活动,但是难以收到实效[7]。教育优先发展不仅有利于将公民受教育权从文本规范转向实践落实,也有利于推动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
(三)教育发展观念的落后妨碍了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的优先发展
在立法方面,我国最早制定的专门性教育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制定的《学位条例》和1981年国务院制定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则开启了我国教育宪法的新纪元。从1978年开始我国教育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2年)是恢复重建时期,第二阶段(1993—2003年)是快速发展时期,第三阶段(2004—)是修改完善时期。虽然我国教育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立法规划“六修五立”——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13],我国教育立法还有很多任务没有完成,对当前教育优先发展和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还远远不够。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备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教育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譬如,缺乏关于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专门性法律,“特别是《少数民族教育法》迟迟未能出台,影响到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的法治进程”[14]。教育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是束缚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党和政府大力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考虑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城市与农村以及贫困群体与富裕群体等因素之间的差异性,既要统筹规划,又要因地制宜,《少数民族教育法》如果能够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民族地区教育特殊性问题的解决。再譬如,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尚存有空白之处,从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视角出发,尚缺失《终身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以及《高级中等教育法》等法律;从规范相关教育主体活动的视角出发,尚缺失《学校法》《社会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法》以及《教育行政申诉法》等诸多法律。
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必须重视解决经费的投入问题,资金的充足投入和合理使用是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向好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需要的新诉求,应当寻求科学的办法破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资金保障问题。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经费投入欠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支持安排和经费扶持倾斜等层面的因素。加强法律监督能够有效规制在政策保障和财政支持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行为,是促进民族地区实现教育优先发展行之有效的方式。法律监督不仅能够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能有效打击在教育扶贫领域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教育扶贫领域法律监督所起到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譬如,2016年广西就公布了全区教育系统55件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全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产生了很大的警醒作用。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政策部署,全面清除教育系统扶贫领域的作风问题,2018年1月29日教育部专门印发了《教育系统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除此之外,法律监督还能够有效监督教育经费的预算、投入、使用以及评估等环节的运行情况,坚决惩处任何侵吞和挪用教育发展资金的行为。2017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达到42 562.01亿元,比2016年的38 888.39亿元增长9.45%,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34 207.75亿元,比2016年的31 396.25亿元增长8.95%。未来教育资金的投入还会持续增加,这么庞大的经费支出,必须依靠法律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以此来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都能实实在在地服务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经费使用的合法透明,发挥资金支持对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四)教育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束缚了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的优先发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教育发展观念的落后会严重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当前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必须依赖于正确的理念指导,尤其是民族地区更加应当重视树立科学正确的教育发展观念,以此来指导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积极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我国是人口大国,受教育群体非常庞大,推动教育优先发展需要树立全面准确的教育发展观念。长期以来,我国奉行大众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以灌输的方式传授知识,大部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育,久而久之就导致了学生缺乏创新性与主动性,模块化的教育方式也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自由成长。我国持续坚持的教育发展模式本质上是应试教育,在这种教育体制下,更看重学生应试能力的提升,成绩成为选拔优秀学生的重要标准,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也大部分是通过各种考试筛选出来的。我们不能抹杀一直坚持的教育发展观念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无数各行各业专业人才方面的重大贡献,但其也存在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问题,譬如,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德育、体育、美育以及劳育的发展,从而没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过于强调各科知识的学习,不仅学校给学生增加课时负担,父母也在学校之外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种辅导班,繁重的学习压力并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民族地区很多高等院校过于追求学校办学实力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失去办学特色,传统学科实力持续下滑,新兴学科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实力基础,从而不利于对学生的培养。
三、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法治保障进路
(一)通过加强法律监督提升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经费扶持力度
从上述普洱茶储藏的影响因素可以看出,普洱茶的醇(陈)化过程是一个原料自身特点、外界因素和时间等多因素协同作用的过程,优质的原材料、可控的环境影响因素、可追溯的过程状态才能确保得到醇化良好的普洱茶产品。
美国心理学家Ellis(1977)[1]指出,个体对自己、他人和周围环境及事物的绝对化要求和歪曲的看法即为不合理信念,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形成,是个体产生负性情绪和行为的根源性因素。Beck(1976)[2]认为不合理信念是用片面的、不合理的方式去解释自身遇到的事情,并强调其认知活动、结果的片面性、歪曲性和消极性。综上所述,不合理信念是一种个体对周围事物的歪曲认知,这种认知模式不仅会引发负性情绪和行为的产生,还会造成该个体在感知上的失真。
(二)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增强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吸引力
近些年,我国各大城市相继加入“人才争夺战”。譬如,北京市领衔出台《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在内的城市都实行了落户政策,南京、武汉、杭州、郑州等城市还有购房补贴、创业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除此之外,部分二三线城市也加入了其中,“大多出台了买房打折、租房补贴、落户降标、项目资助、一次性奖励等引才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5]。人才是各大行业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体现,而人才的争夺不仅是体现于各行业之间,也体现于各区域之间,因此,民族地区应当通过颁布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增强人才吸引力。面对国内各地区对人才越来越重视的发展趋势,民族地区应在具体安排发展规划时,尤其是针对教育行业的发展进行规划时,重视如何吸引和留住优先人才的问题。为避免持续出现优秀人才“孔雀东南飞”的现象,民族地区想在未来教育优先发展方面占据有利优势,就应当注重发挥人才引进政策的作用。具体而言,人才引进政策应当侧重于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工资待遇、完善激励奖惩机制、健全交通设施、发展民族院校、完善医疗保健体系、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问题等方面。除此,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还要注重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这就需要发展好民族院校,“民族院校是研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重要基地,也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基地,更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重要基地”[16],依靠民族院校的特色优势培养出更多懂得如何发展好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
(三)通过强化法治思维破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观念落后的难题
强化法治思维有助于引导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使各种教育政策的施行和教育活动的开展都能以围绕人民大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严厉打击任何破坏正常教育开展的行为。通过强化法治思维也有利于解决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性的问题。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性既有不同的学习群体之间的不平衡、区域教育发展中的不平衡和教育层次结构中的不平衡等方面问题,也有教育内涵发展的不充分和先进教育思想培植的不充分等方面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民族地区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问题,引导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法治思维对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意义就在于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指导理念,可通过法治思维引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法治的方式解决教育优先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教育和学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7]。民族地区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民族地区教育实践发展特色,落实在教育改革创新中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观点,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教育优先发展观念落后的难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必须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必须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持续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投入结构。”[18]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正确的教育发展观念来指导,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要和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教育优先发展在强调教育优先地位的前提下,既要注重教育的公平发展,又要注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人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也享有接受高品质教育的机会。
(四)通过教育法治建设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法律不完备的问题
教育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强调通过法治的方式解决在教育领域出现的相关问题,教育法治建设是解决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法律保障不完备问题的一条正确路径。具体而言,民族地区教育法治建设应当侧重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宪法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宪法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统领和核心,对教育法治建设的影响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教育法治建设离不开宪法的引领作用。宪法对教育法治建设和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作用,不应只来自于文本规范层面,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对于教育法治建设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第二,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从实践来看,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民族教育法律,在五大自治区中也只有广西颁布了教育条例,另有很少一部分自治州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规章,譬如1992年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3年制定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以及1999年制定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但其也都因年代久远而难以适应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因而,有必要结合新时代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第三,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教育立法机制。教育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仅包括对宪法关于教育规定的落实和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还包括对民族地区教育立法机制的完善。教育法治建设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通过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教育立法机制,能为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提供充分的立法保障。教育立法机制的完善可以通过建立民族教育立法“直通车”制度和民族教育立法“先行先试”制度来实现[19],前者是指民族地区教育法律规范的起草不用按现行的由教育部负责起草的方式,而可以直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起草,后者是指通过部分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教育立法内容和制度试验,为其他民族地方提供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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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40-01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227(2019)04-0144-07
DOI: 10.16601/j.cnki.issn1002-5227.2019.04.025
[收稿日期] 2019-06-10
[基金项目] 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教育平衡充分发展的国家义务研究”(19YJA820012)
[作者简介] 魏文松(1992— ),男,河南商丘人,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博士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
[引用格式] 魏文松.新时代民族地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法治保障探讨[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4):144-150.
[责任编辑: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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