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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指的是企业对目前研发项目进行预算和核算,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投入的研发费用进行分析处理。由于企业的研发活动难度较大,风险较高,若果要企业在投入较多的研发费用会严重降低企业的研发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制定了一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以此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一、研发费用的法律规定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包括: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共9大项130个小项。
可见所谓研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这些产品重点突出了自主创新成果,体现了发展高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并且技术上强调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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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提到“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变更了叙述方式,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进行反列举,“即除了明确列明的不宜纳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项目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项享受优惠”。此外,财税【2015】119号文件以反列举的方式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也进行了规定。通过本文件我们可以合理认为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而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项目范围
本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涉及直接成本、人工成本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三新费用”与勘探费、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支出。从此对研发费用的内涵做了详细的阐述。
2.1直接成本费用与其他费用
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3】70号文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试制品”的相关成本费用做了明确规定,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和会议费,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纳入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并增加了诸如“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等费用,拓宽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能够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同时,为了杜绝企业乱用“其他费用”科目,胡乱列支非研发支出,本文件规定费用的扣除也受比例限制,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从而对可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了量的控制。
2.2人工成本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允许扣除的人工成本费用的规定中,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取消了以往文件所规定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在职性要求,大大简化了对研发人员的认定工作,降低了企业享受政策的难度。
2.3无形资产摊销
财税【2015】119号文件扩大了可摊销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了对非专利技术的范畴,指出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对以往模糊的概念做出了清晰的说明,便于企业计算加计扣除范围。
三、对政策四个变化的理解与认识
1.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不再限定增长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国税函【2006】第1043号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限制条件。
3.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政策也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更正和完善,119号文件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企业的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应该适应新政策的变化,合理的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凯,谷文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点评[J].财会月刊(上),2016(02).
[2]丁国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5(03).
[3]秦长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读[J].新理财,2015(12):79-81.
论文作者:王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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