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两难中的选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一步加强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党建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原本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大大滞后的党建工作,再一次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随着公司制度的定型,党组织很可能从企业中逐渐游离出来。为此,中共中央在1997年1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这是完全正确的。
一、党组织设置: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困惑
现代企业制度通俗地讲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所普遍采用的企业制度。对这个问题世界上是有共识的,但如果我们完全按照国际惯例办,党的领导就落空了,因为西方的企业中没有政党的组织。有人就以发达国家或境外发展较好的企业体制为例证,主张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可以不设党组织,党的政治领导职能可以合并到地方政府中去。另外,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产权明晰。十四届三中全会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可有不同形式。多个投资主体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并可容纳多种经济成份,国家便不再是唯一的出资者了。但企业党委并不是经济组织,究竟代表哪个产权主体利益呢?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成多角利益格局中的一元的,这是党的性质、宗旨所决定。利益上的不完全吻合,必然反映到参与决策的分歧,这样,企业党委会不会成为干扰董事会作出生产经营行为决策的“婆婆”呢?这些都给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的设置带来极大的困惑。
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根本的是走哪条路的问题,同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西方企业理论我们不能照搬,因为我们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发展生产力,也要消除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党委代表的是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的根本利益,并以此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建设的一大政治优势,是企业中任何其它组织无法替代的,离开了这一点,还谈什么社会主义?如果党组织从公司(企业)中“撤出”,那么肯定讲,我们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马上就会成为空架子,因为党失去了赖以生存并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阶级基础,更何况国家的经济实力都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在现有公司和即将组建的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股份控股的,因而党组织原先在国有企业的作用必须继续加强而不能削弱,更不能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分离出去,否则党就无法掌握国家经济命脉。
二、企业组织结构和权力框架变化:党委参与决策的“障碍”
按《公司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就不再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一种分层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即“新三会”体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框架的支点由厂长(经理)移到了股东会。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代会除了保护职工自身利益之外,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做出实质性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负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这与我们现有的党管干部,厂长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党委是企业领导核心,职代会行使职工当家作主权利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截然不同。这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新老三会的关系解决不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便会双双落空。而企业党委参与决策将更加障碍重重。
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其实“难题”并非障碍。权力框架支点的转移,是改个人决策为集团决策,从而解决了厂长经理集权于一身时,党组织参与决策、监督的难度,从机制上为党委发挥作用提供了方便。因为,党委可以利用国有企业相当长时间内占控股优势的有利条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以国有股股份的名义推荐党委领导进入董事会,具备党政工作双重素质的党委书记还可兼任董事长,凭借国有股控股的优势实现党组织意图。为了更好协调工作,还可以考虑企业党委成员与董事、监事、经理交叉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换岗交流,再加上优化企业党委班子的整体结构的措施,如吸收党员中高级行政管理人员进入党委班子等,企业党组织过去那种不懂行,不清楚经营决策内容,实际上无法参与其中实现制约监督职能的状况便可大大改善,《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职责就可以得到真正落实。可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极好机遇。
三、党管干部:进退维谷的抉择
党管干部,既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后,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解除了,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在市场经济中一律平等,显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也随之消失了,他们也不再是国家的“干部”了。企业的一切活动均依法办事,公司董事会是将所有权职能与经营权职能结合在一起行使战略决策权的机构,它由直接行使所有权职能的股东会选举和授权,同时由它任命和授权的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业务,企业的中层干部由总经理依法任免。非股东的行政部门如果任免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则是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是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党的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原则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我们作出二难选择。
的确,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和管理单纯由党委和政府机关直接任命和管理的办法,是不完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党委必须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性力量,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员更是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党不管干部,党的组织领导就成为一句空话,就会失去坚持现代企业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的保障。在公司组建过程中,党组织必须物色、推荐好国有资产的代表,防止不具有起码资格的人窃据公司重要职位,这些都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
当然,尽管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动摇,但党管干部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法却不能一成不变,我们应该从这些变化之中寻求到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管干部原则的支撑点。例如,董事会成员中代表国有股份的人选,便可由企业党委推荐,并报送上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其它成员则可按各方投资数而定人选;董事长在确定总经理候选人时,要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认可后,再交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聘任。至于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可由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总经理任命,如果发生意见分岐,应向上级报告。实践表明,党委参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考察和任免决策,同样是为了搞好企业,党政也是容易取得共识的。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将原则与公司法中有关条款结合起来,改进方式方法,从而形成以产权为纽带,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和任用新机制。
四、定位上的权衡:“政治中心”还是“权力中心”
在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公司制企业必须设置党组织观点的人们中,在关于企业党组织如何定位的问题上,长期以来,看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种是“政治中心”说,主张企业党组织类似机关党委,主要是履行保证监督的职责,而且是以确保董事会中心地位和作用为前提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培训党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直接参与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党组织只须管党,通过抓好自身建设和群众工作来发挥保证监督职能。
另一种是“权力中心”论,主张企业党组织是独立于公司最高经营决策层之上的另一个权力层。这样,企业党委有职有权,地位明确,发挥作用就有了保证,从而真正达到加强党的领导的目的。
无论是“政治中心”,还是“权力中心”,均有失偏颇。早在1989年8月份党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提出,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且具体规定了履行保证监督的途径,即党委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三句话”方针,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反复强调了企业中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1997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更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而且提出了若干更加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并认为这“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显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公司企业党委的这种定位格局是不能改变的。可以说,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现在的问题,再不应该是定位权衡之争,而是必须使党委努力成为事实上的政治核心,这就包括若干方面:如抓好自身建设,在事实上取得政治核心资格;建立制度形成规范,保证“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稳定性;掌握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参与决策的本领;改进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党建工作新机制等,这些正是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