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巨野县供电公司 274900)
摘要:本文将从电力企业用电监察工作出发,分析窃电现象发生的形式以及用电监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并对反窃电工作的证据收集提出了具体措施,希望对电力监察工作有所帮助,从而保证整个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用电监察;窃电;反窃电;证据收集
一、窃电现象分析
(一)一般窃电的形式和手段
我国一般窃电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点:①直接性窃电;直接性窃电的方式较多,最常用的方式是在电能表的前面另外接一条现路,或者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会产生随时的尖峰高压,这个高压,可达几千伏甚至几万伏以上,或是将电能表中连接电压的线圈与电能表分开,这样能够使电能表走得较慢或者完全不走;②间接性的窃电。间接性窃电一般运用在配电盘的后面,还有些窃电者会在电能表前面的输电线上接入电力负荷,这些人一般将窃电线隐藏在较为隐蔽的地方,所以人们很难发现他们的窃电行为;③高科技手段窃电。所谓高科技窃电也是一种高新技术窃电,这种窃电方式也是最危害电力企业的一种方式,窃电人员在窃电时加入高科技手段,使监察人员发现及其困难;④内外人员勾结窃电。
(二)窃电者未受到应有惩罚的原因
窃电者窃电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很难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与电能商品自身的性质分不开。因为电能是一种不可见的抽象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所有环节几乎是同一时间完成,所以窃电的现象和其他商品的失窃事故不同,较为特殊。首先窃电者窃电只是在电能表周围做手脚,不会损坏作案现场的任何建筑物品,所以作案者完全可以销毁整个作案现场,;其次,窃电者一般使用的窃电工作小巧玲珑,极易隐蔽在旁人难以发现的场所;加上电能商品自身的特性,窃电者窃电不需运输电能,窃电程序简单容易;最后假设窃电者在作案现场被当场抓住也很难立马找出证据,因为窃电者盗取的电能多少必须依据有关资料来确定。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窃电事故频发,工作人员很难找到证据或者找到的证据的可信度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为司法机关办理窃电事故带来很大的阻碍。既给电力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使窃电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反窃电证据收集工作的方法
(一)图片实物证据的收集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诉讼时,坚决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请诉讼的人员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性证据,这是当事人的责任。所以,在严厉打击窃电现象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反窃电人员必须做好证据收集的工作,特别要主要对图片实物证据的收集。
图片取证是指在取证过程中用照相机将作案现场拍摄下来,所以监察人员查处监察工作时随身带上照相机。图片取证要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在取证过程中注意保护作案现场,不可随意翻动现场的物件,严格抑制自己的行为,同时,为例避免证据在诉讼时的可信度和有效力受到影响,监察人员不可随意对电能表装置作出改动。另外,窃电分子在窃电过程中会使用到很多工具,包括窃电器、表计等,监察人员的职责是将这些物品封存起来,做好保护工作,并以图片拍摄和视听资料的方式将这些证据收集固定起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最后,监察工作人员要收集好有关窃电的数据资料,这项工作较为容易,因为目前大部分的供电企业都有自己的负荷管理系统和防窃电计表的反窃电装置,这些装置会将窃电的具体数据记录下来,工作人员只需与日常的单位用电量对比,就可以知道窃电的具体数据,为法律诉讼提供相关证据。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
视听资料证据一般运用在各个类型的诉讼中,刑事事件诉讼和民事事件诉讼等都需要视听资料证据,具体是指用视觉、听觉材料来证明具体的事实,声音、图像的形式最为常见,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资料在当前的反窃电工作中的运用较多。视听资料证据具有具体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使窃电者承认自己的窃电行为,为法律审理提供证据。
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注意资料收集的途径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得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取得,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获取的证据不符合法律途径是不能用作证据的,这就浪费了证据收集的人力物力,也使反窃电工作证据收集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关注证人的问题,并且加强对对方当事人的态度问题的关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民事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②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要把握好时机,并且注重事件的真实性,查处过程即时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在查处过程中,监察人员应及时抓住时机,立刻将与案件相关的人物言行和案件具体情境记录下来,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制作成资料,并且保证这些具体资料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审理时的有用性。③工作人员要注重资料收集工作操作的技能性和资料保存的完好性,在案件现场运用工具录制图像时,保证录制全方位、多角度,录制全面具体,录制的图像应画质清晰流畅,声音清楚。并且在保存这些录制材料时,及时签好拍摄者的名字并进行加封,为司法部门的检察提供便利。
(三)公证的运用
公证一般运用在用电监察工作过程中窃电案件有所争议或者窃电者不承认自己的窃电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关规定为公证在所有的证据资料中效力最高。首先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在当事人的请求之下,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能够依据具体事实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文书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所以,反窃电工作经常使用到公证程序;其次公证的实施为证据收集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增加了证据的法律效力,有效打击的窃电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最后电力监察部门在反窃电工作中要联合公安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因为公安部门和管理部门获取的证据可信度更高,在审理过程中具有更高的说服力,为反窃电工作的开展带来便利。
结束语
窃电现象的发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上反窃电工作自身性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彻底杜绝窃电现象解决窃电问题及其困难,用电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制定合理规范的反窃电工作措施,正确使用反窃电证据收集的方法,运用高科技手段,坚决走法治的道路,做好反窃电证据收集工作,从根本上减少窃电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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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国英,魏磊.论与用电监察相结合的反窃电工作[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4:17-20.
论文作者:张之文,李玉勇,武传洪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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