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道德正当性的理论辩护--以德性理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为视角_康德论文

诚信道德正当性的理论辩护--以德性理论、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为视角_康德论文

诚信道德正当性的理论辩护——从德性论、义务论、功利论的诚信伦理思想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诚信论文,德性论文,功利论文,伦理论文,义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

      一、德性论的诚信伦理思想

      在西方伦理学的思想理论中,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康德的义务论、边沁和穆勒的古典功利论,是影响力较大的三种伦理学理论。尽管这三种理论思想各具鲜明的特色甚至某些思想观点相互对立,但它们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都为诚信道德的正当性、普遍性提供了理论的辩护。

      1.诚信道德的本源 “人何以有德”是道德哲学家无法回避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追问道德本源的逻辑是:“什么是人之为人的特性”?“人的特性要求人们应该具有怎样的德性”?亚里士多德通过分析得出,人超越其他物种的特性是“理性”,而德性就是人的理性功能的发挥。人虽然是生物体,但人是有灵魂的最高生物体,人的“应当”状态或优良状态是人的灵魂统治身体,人的理性节制情欲,唯有如此,才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亚里士多德,1995年,第14-15页)因为“德性是一种使人成为善良,并使其出色运用其功能的品质”(亚里士多德,1990年,第32页),是人避免堕落成最恶劣动物的自备武器。(参见亚里士多德,1995年,第9页)一方面,人之为人的类特性是德性的本源。人不能停留在“是什么”的层面,必须上升为“人应当是什么”的高度才能超越一般动物。人超越动物是因为理性使人具有德性、使人讲道德。人是什么以及现实的人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决定了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一言以蔽之,人的理性规定人要具有德性,德性源于对“完善的人”、“真正的人”的一种规定;另一方面,德性成就人。德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的特征,是实现人的本性灵魂的优良品性。现实存在的人只有合乎人的本质属性,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所以,现代德性论的代表麦金泰尔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体系中,偶然所是的人(man-as-he-happens-to-be)与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man-as-he-could-be-if-he-realized-his-essential-nature)之间有一种根本的对比。”(麦金泰尔,第67页)现实的人只有具有了德性,才能从前一状态转化为后一状态。唯有人具有了优良人性所具有的德性,才合乎人性的存在状态并使人真正具有人性。总之,德性是对人的一种确证。

      亚里士多德基于人的特性而立论德性的根源,把德性看成人之为人的灵魂或心灵的优良品性,认为德性源于对人的特殊属性的规定性和善好生活的要求,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诚信作为一种良善道德的必然性。它表明,人诚实守信的根据,既不是基于秩序或利益而制定的普遍道德规则,也不是出于诚实守信是有利可图的功利驱动,而是人性本身。世间万物都有专属于自身种类的特性,德性就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且要过属于人的幸福生活的规定。由此推之,诚信作为一种良善的德性,不是外在于人的一种规定或命令,而是蕴含于人的本性之中。既然诚信德性是人之本性的东西,那就表明,作为人,诚实守信是合乎人性的,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欺骗失信是违背人性的。总而言之,诚信是内置于人之中的一种德性,是人之为人属性的表现,是成就人的优良品性的美德。通俗的表达方式是,凡是人,都要讲诚信,具有诚实守信的德性;不讲诚信者,徒有人形而无人性,人无信不立。在这点上,它既有别于康德的义务论,也不同于功利论,三者的出发点不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是从诚信内在于人的本性出发,康德的义务论是从“绝对命令”的普遍诚信的道德原则出发,功利论是从诚信的效用出发。

      2.诚信行为源于诚信德性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逻辑推论是:由人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推出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由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德性推导出人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德性论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德性才配做人而不是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在人的道德行为与品德之间,德性论更看重德性本身而不是行为。换言之,它专注于“我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和具有什么样的德性”,而不是“我应当选择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和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德性论是在“做一个怎样人”的视域下看“人的道德行为”,而不是直接关注人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它强调的是作为一个德性之人而怎样行动。只要人具有了人性应该具有的德性,他自然会作出良好的道德行为。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合乎德性的行为则为行为者所有,还须行为者有某种心灵状态。只是做公正的事,并不足成公正的人,还要像公正人那样做公正事。”(亚里士多德,1990年,第30页)具体的道德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就是具有这种德性的人,然而具有这种德性的人却能表明他会有这种道德行为。以此推之,诚信德性是诚信行为的基础。对诚信道德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如何使社会成员成为诚信之人,而不是如何使人仅仅具有诚信道德行为。只有社会上具有诚信的人,才会使遵守和践行诚信道德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亦保证了诚信规范的现实有效性。具有诚信德性的人,既是人性应该具有的存在样态,也使诚信行为具有了稳定性。因此,德性论视域下的道德评价,不是对具体诚信行为的判断,而是对一个人诚信人格的整体评判。看一个人是不是一个诚实守信之人,不是观察他某一次或几次的具体行为,而是观察他长期一贯的品行,也可以说,德性论强调的是一种人格诚信。

      3.诚信德性本身就是目的 在道德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上,德性论主张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它的主旨思想是:德性是人性优化和完善的表现,它本身就是目的。诚信德性不是社会的外在要求,而是每个人要成其为人的自身内在要求,即不是社会要你讲诚信,而是你自己“作为人”、“成为人”要讲诚信。德性是一种人格化的内在道德。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德性是“因自身而被追求”。(同上,第10页)麦金泰尔也坚持同样的观点:“美德的践行不仅就其本身的目的而言是值得的——事实证明,不关心诸美德本身的目的,你就不可能真正勇敢或正义等等——而且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目标,而正是在把握这种意义与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才从头开始逐渐地对诸美德作出评价。”(麦金泰尔,第348页)一方面,实施德性的行为是因为德性本身的缘故而不是德性之外的其他理由,即德性行为的动机和驱动力是德性自身;另一方面,作为行为者,不仅要实施德性的行为,而且还要追问和明确德性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唯有人们认识到德性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具有道德信念,才能激发克服困难的道德意志而坚持不懈地实践道德行为。只有出于德性本身而为的行为,形成道德习惯,才能称为德性之人。由此推之,诚信德性本身是行动的目的,它自身具有价值,而不是因为它带来利益而有价值。诚信行为带来的利益是诚信德性的自然之果。这种价值主义的道德思维方式克服了道德规范论的外在性特征,强调诚信德性本身就是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诚信的相对主义或条件论的局限。在强调道德本身就是行为目的这点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与康德的义务论殊途同归,具有共同的道德思想。

      上述分析表明,在德性论看来,诚信德性或行为的正当性,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是因为行为的结果能够带来利益或功利,而是因为诚信德性本身体现的就是人应该具有的一种存在状态和本性,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和好生活(幸福生活)的构成要素,它们本身就是好的,不需要诚信德性或行为的后果来证明其正当性。诚信德性本身产生利益是其自然的衍生物,不能颠倒二者的关系,不能因为诚信带来利益而证明其正当性,也不能因现实社会德福不一而怀疑或否认诚信德性的正当性。诚信德性与幸福、利益是一致的,就像果树必然结果一样,不能因果树结果少或不结果而否认果树的本性。

      二、义务论的诚信伦理思想

      在近代社会,为应对社会利益以及价值多元的问题,在西方,伦理学从德性伦理转向了规范伦理,义务论与功利论是规范伦理学中两种典型的道德理论形态。义务论的代表是德国的康德。

      1.诚信道德原则何以普遍有效 与德性论相比,义务论重视道德原则和行为,认为道德行为的善恶要以道德原则为基础。为此,康德伦理学首先解决道德原则的根据以及道德原则的普遍性问题。康德的义务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都强调人的理性特性,都把理性视为道德原则或德性的根据。在广义上,二者都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之列,但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直接引出德性,康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引出的是道德原则——“绝对命令”,即人应当遵守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中,道德的根据既不是经验伦理学的苦乐感,也不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幸福和利益,更不是神学伦理学的上帝意志,而是人的理性自身。康德认为,人的理性使人不受感性欲望和苦乐的支配,能够为自己立法。人的理性发出的“绝对命令”,就是人应该遵守的道德法则。

      人的理性向自己发出的“绝对命令”,不仅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普遍道德法则,而且践行道德法则不能附加任何假设条件,它的表达形式是“你应该做某事”。如“你应该诚实”,这个“应该”表达的是道德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是人人都应该做的事,因此,每个人必须“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1986年,第72页)诚实信用是人“应该”的道德法则,这种道德法则不是人之外发出的命令,而是人的理性发出的命令,因此,诚信道德原则既不是利益原则,也不是神的旨意,而是人“应该”遵守的理性法则,即人之为人的行为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为诚实信用的道德法则确立了绝对性,从而排除了利益的干扰。

      2.诚信道德的责任伦理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既要看行为者是否遵守了人类建立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准则,也要看行为者所做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不是因快乐而善,因幸福而善,或因功利而善,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只有这种善良意志的善,才是无条件的善。(参见康德,1960年,第64页)人的品性一旦离开这种“善良意志”,不但不能证明其道德性,甚至会改变行为的道德性质。因为道德法则的“应该”命令,是人应做之事而不是其他外在规定,所以,人们只有出于道德法则而行动,即出于责任而为,其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同理,人践行诚信道德法则要出于责任而非利益。人应该诚实、信用,不应该说谎、欺骗、毁约,这是理性为自身设立的法则,而不是因为诚实、信用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或欺骗失信会损害利益的缘故。如果行为者是出于对诚实、信用道德原则的尊重而不说谎、守信,这个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相反,如果行为者出于利益的权衡而不说谎、讲信用,那么这类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商人在生意场上,如果不是出于对诚信规则的尊重而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公平交易,而是心怀功利之心,那么,行为者的行为虽然合乎诚实守信的原则,但此类行为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为此,康德指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康德,1986年,第49页);“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同上,第50页)。更直接地说,责任就是做你应该做的事。具而言之,诚信行为是人自觉意识到“应该”做的事情;当且仅当人们是出于诚信原则自身而为的行为,才是出于责任的行为,此类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出于责任的诚信行为,不受经验世界的利益左右,完全遵从“应该”的诚信道德律令,这恰是人超越自然存在而真正成其为人、使人具有尊严的表现。显然,康德的责任理论,切断了利益与诚信行为的功利纽带,强调了诚信行为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反对诚信道德受制于利益,即遵守诚信原则能够带来利益,就践行之,一旦诚实守信不能带来利益,就违背之。康德非常反对把道德手段化,认为道德只能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而不能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虽然康德的责任伦理,只强调行为动机出于责任的唯一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对“人”的理解出现了偏差,由人的独特性与卓越性降为人的自然性,突出了人的欲望和物质性,导致了以利益得失的权衡来主导诚信行为选择的现象。行为动机中一旦掺杂了许多道德之外的利益因素,诚信道德或者会变味,或者完全被手段化而迷失其目的性,其结果是难于建立诚信的社会。

      3.诚信道德的自律伦理 自由、自律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由于道德是人的理性向自己发出的“绝对命令”,是人类为自己立下的行为准则,因此,道德是人之内的规律和法则。人类的意志和行为服从的“绝对命令”,不是外在于人的道德准则,而是遵从自己的理性命令。所以,康德说:“人类的尊严正在于他具有这样普遍立法能力,虽然同时他也要服从于同一规律。”(同上,第93页)在康德看来,人具有超越自然限制而按照自身立法行事的意志自由,而自律则是理性存在人的自由体现。诚实信用是作为有限理性存在的人自己对自己提出的道德要求,因而,诚信法则不是他律而是自律,道德法则自身就是行为的动力。(参见康德,1960年,第74页)与此同时,人具有排除经验世界利益干扰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力。在康德看来,理性法则并不是天然成为人们行为的唯一动机,因为人作为经验世界的人,总是要受感性冲动和自然本能的影响。而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其伟大之处恰恰在于人能够超越自然限制而遵守道德法则,基于此,人具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摆脱外在利益制约的能力和自由。人按照理性要求遵守诚实信用法则,成其为真正的人,这就意味着人要排除或克服经验世界的各种利益诱惑而控制自己的欲望和利益的欲求。

      康德看到的是社会中优秀人的道德感悟力和行为的自觉性,却忽视了“个体”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及其人自然属性的为我的放任性所产生的大量的非“优秀的人群”。因此,康德的义务论,不是他的理论本身存在逻辑悖论,只是因为他的理论实现的条件即具有道德理性能力和道德自觉的优秀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普遍满足,从而影响它的实效性,致使其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挑战。

      三、功利论的诚信伦理思想

      虽然义务论与功利论同属于规范伦理学,强调道德规则和行为是其共同的特征,而且都从人出发,推论道德原则和行为,都主张道德普遍原则的必要性,但二者在对道德原则来源的证明上,存在明显分歧。具而言之,义务论从人的理性出发,立论人的理性为自我立法以及自觉守法,强调行为动机只能出于道德法则,排斥其他非道德动机存在的合理性;而功利论则从人的感性出发,即从人的感性欲望、感官苦乐、趋乐避苦出发,论证功利原则的正当性,肯定行为动机的功利性。要言之,义务论把人看成是可以摆脱感性世界利益牵引的、能够超越动物的理性人,而功利论则把人看成受感性世界利益支配的感性人。由此可见,被康德义务论所排斥的人的感性,却受到了功利论的推崇,并被作为功利论立论道德原则的基础。

      1.幸福论的诚信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功利论对道德原则普遍性的证成,是基于人的感性和利益,把道德置于功利的基础上,认为道德的最高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穆勒明确指出:“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穆勒,第17页)功利主义把诚信与利益挂钩,认为遵守诚信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一方面,功利论反对不顾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虚假失信行为,认为“功利”的主体不只是个人,而且也包括他人和社会。(参见周辅成,第93页)穆勒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非常明确地指出:“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作为行为是非标准的‘幸福’这一概念,所指的并非是行为者的幸福,而是与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穆勒,第41页)凡是促进利益攸关人幸福和利益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的。以此理论而推之,道德的行为不允许损害攸关者的利益。显然,那些只牟取一己私利而欺骗、失信的损害他人或社会的非诚信行为,是功利论所反对的行为类型。穆勒在探讨功利与正义关系中,认为欺骗失信是一种非正义行为。他说:“失信于人,违背诺言(无论是明确表达的诺言或是间接暗示的承诺)或者令他人因我们自身行为而产生的期望落空(至少是我们有意或无意地使他们产生了期望)等均是公认的不义现象。”(同上,第103页)显然,在穆勒看来,只有诚实守信才是正义的;另一方面,功利论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表明凡是道德的行为,都要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边沁在《政府片论》中曾明确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边沁,第92页)以此理而推之,诚实守信反映的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其行为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合乎他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诚实守信是普遍的道德原则。穆勒曾明确指出:“在我们内心培养一种对诚实保持高度敏感的情感,是最有益的事之一(而这种情感的衰退则是最有害的事之一),能够用以引导我们的行为。而任何对事实真相的背叛,哪怕是并非出于故意,都会大大削弱人类言论的可靠性;这种可靠性不但是当今社会一切幸福的主要支撑点,而且它的缺失会比其他任何叫得出名字的事物都更严重地阻碍文明、美德以及所有人类幸福可依赖的东西。……而我们同样以为,一个人为了给自己或其他某个个体提供便利,我行我素,破坏了大众的幸福,使之遭受不幸,这样的行为其实或多或少都牵涉到一种信任,正是人们将这种信任运用于相互间的言论中,结果使之成为了最可怕的敌人之一。”(穆勒,第53、55页)

      2.诚信道德评价的效果论思想 在功利论看来,一个行为的道德性,取决于行为的效果,与动机无关。穆勒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家们业已走在几乎所有人的前面证明了动机与行为道德无关(尽管与行为者本身的品德有关)这一观点。一个人救了另一个溺水的人,无论他的动机是出于义务还是希望这么做能得到报偿,他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正确的。而一个背叛了信任他的朋友,那么即使他的动机是出于以更强烈的义务感服务于另一个朋友,他在道德上仍然是有罪的。”(穆勒,第43、45页)在康德的义务论中备受关注和强调的出于责任的道德动机,却在功利论这里被忽略了。在功利论看来,即使你的诚实守信行为,不是出于对诚信道德原则本身的尊重和诚服,只是为了避免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可能遭到的法律惩罚、社会舆论谴责、利益损失等权宜之策而为,这个行为仍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你出于何种动机诚实守信,只要你的行为最终没有欺诈和失信,都是道德行为。只有大家的行为都诚实守信,社会才能减少矛盾和摩擦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诚信是大家都应该奉行的普遍道德原则。

      3.社会诚信的外部制裁理论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它在协调个人幸福与多数人幸福关系的问题上,既主张发挥教育和社会舆论的作用,也强调法律等制度安排的作用。穆勒认为,“法律和社会安排应当尽可能地让个人的幸福或个人利益(按照实践说法)与全体利益趋于和谐”(同上,第41、43页)是至关重要的,其次才是“教育和舆论对人的性格塑造”(同上,第43页),使人树立正确的幸福观、不产生过度自利的行为。在穆勒看来,虽然人的内部良心是道德的约束力,但绝不能完全依靠人的内在良心,因为良心“这一约束力对那些不具备这种情感的人而言不具有约束效力。而那样的人既不会遵从功利原理也不会总遵从于任何道德原理。对于他们,只能诉诸于外在的约束力,否则任何道德都不起作用”。(同上,第67、69页)在这点上,功利论是言之有理的。他们看到了社会人群道德素质的参差不齐,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道德良心的人,无法单靠呼唤其良心而让他们遵守诚信道德,为此,道德(包括诚信在内)需要制度等外在约束力给予保障和维护。显然,功利论的外部制裁理论,为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通过对德性论、义务论与功利论三种典型伦理学说思想的梳理与条陈,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这三种学说各具理论特色,且存在相互争辩的分歧之处,但在对诚信是否为人类应该遵守的普遍道德原则问题上,它们是没有异议的,或者说,三种不同的伦理学说,都得出了诚信是人类应该遵守的普遍道德原则的结论,并从不同方面为诚信道德在理论上作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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