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演变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层组织论文,实证论文,腐败论文,农村论文,人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4)05-0011-08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基层政权稳定,强化国家在农村中权力效用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的腐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在“经济先行”氛围的影响下,一些“致富能人”即使不具备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也被选举进入自治组织的领导队伍,致使一些影响恶劣的村干部腐败案件发生。[1]1996年曝光的裴安军案①就是典型。而进入21世纪后,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以及税费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政策的执行,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提供了新的腐败契机。众多涉及征地拆迁、惠农工程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便是例证。如何有效防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而科学有效反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对腐败特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把握。本文以发生于1990~2012年间的849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信息为基础,从腐败规模、腐败内容以及腐败形式三个维度对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展开研究,以期提高我国农村反腐政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方法 本着让事实说话的原则,文章搜集1990~2012年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849个。提取每个案件中腐败行为的发生地、发生时间、涉案金额、涉案事项、参与人数、被发现原因,腐败主体的受教育程度、出生年份、案发时职务、主要罪刑等信息,形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数据库”。针对一系列同类腐败案件所蕴含的腐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有助于准确揭示该类腐败案件的重要特征,把握其背后规律。过勇搜集我国1978~2004年查处的594个正处级以上腐败要案,对其进行系统分析,验证了经济转轨滋生腐败的微观机制;[2]公婷、吴木銮在收集、整理《检察日报》2000~2009年公开报道的2802个腐败案例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数据库,描述、分析了我国该时期腐败活动的一些重要特征;[3]刘启君利用1978~2012年已经审理结案的一万余起腐败案例,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活动的发展变化趋势及其主要特征。[4] 文章所用数据皆来自作者自建数据库。849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是以其被查处年份统计的,鉴于不同年份的反腐力度不同,该数据不能够反映当年腐败活动的真实情况。因此,有必要以腐败实际发生年份为基准进行统计,这就要求仔细分析每个腐败案例,记录其中记载的每次腐败活动发生时间与地点、涉案金额和事项、参与人数等信息,以便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腐败面貌。以腐败实际发生年份统计,849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至少包含腐败活动1502次②。每次腐败活动所涉金额均以1990年全国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以消除物价变动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案件并非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总体,也不是经过随机抽样形成的一个样本,我们不可能知道现实社会中到底有多少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腐败活动,因此,选择性偏差不可避免。此外,由于我们所搜集的案件主要来自人民网、正义网以及各地方主流媒体的公开报道,为尽可能降低描述性偏差的影响,我们要求数据库所收录的每个案件必须有比较详细的报道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文章所提供的统计结果仅仅是一个底线,但足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某些重要特征。 二、腐败规模演变 腐败规模测量是腐败研究的一个难题。目前常用的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主观测量法,指的是对民众、企业或专家等进行问卷调查,随后标准化处理调查对象对腐败程度的主观评分,进而形成腐败指数[5],例如,透明国际(TI)的腐败感知指数(CPI)、国际国家风险集团(ICRG)的腐败指数、世界银行研究所(WBI)的腐败控制指数(CCI)等。其中CPI和CCI的数据来源于综合调查报告和专家评价,ICRG的腐败指数来源于专家调查,它们反映的都是特定人群对特定社会腐败整体状况的主观评价,并非腐败事实,受到众多学者质疑。[6]二是客观测量法,即通过个案追踪、利用官方公布的腐败统计数据或建立腐败案例库等方法搜集腐败信息,力图准确反映腐败事实。文章搜集众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对其展开系统研究,以探索该领域腐败实际发生情况,显然属于客观测量法。问题是,具体选择哪些指标来衡量腐败程度呢?在众多以客观测量法展开腐败规模研究的学者中,王传利利用1990~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干部的人数、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数量、被查处的县处级领导干部人数来衡量20世纪90年代我国腐败水平;[7]何增科用腐败主体的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腐败案件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来测量中国转型期的政治腐败程度;[8]倪星、王立京利用腐败案件数量、涉案金额、涉案人数以及涉案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来衡量我国腐败现状。[9]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选择年度新增腐败案件数量、年度腐败活动次数、年度腐败金额为指标,综合评估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揭示其发展变化规律。 (一)年度新增案件数量变化 以案件数量作为观察对象,虽然按其被查处年份统计并不能反映相应年份腐败真实情况,但以每一案件开始作案年份进行统计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年份的腐败程度。前者更多地反映特定年份的反腐力度,后者则反映特定年份新增案件的数量。849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中,有829个案件开始作案年份可查,最早一起案件发生于1990年,最晚则发生于2012年。将这些案件按开始作案年份进行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各年开始作案的案件数变化情况 数据显示,2000年及以前,每年新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数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最大值为7,最小值为0,均值约为3。从2001年开始,每年新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数迅速增多,直到2009年达到峰值128,年均增长值为14。而自2010年以来,每年新增案件数量又处于急速下降阶段,这是否表明该阶段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程度有所减轻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腐败类案件从开始作案到被查处,一般都有一个潜伏期。殷星辰以北京地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为样本的研究证实,68名涉案人员中潜伏期为1~2年的有32人,2~4年的有20人,4年以上的为16人。[10]而本文通过对开始作案年份和被查处年份皆可查的826个案例进行统计发现,潜伏期最短为0年③,最长达18年之久。平均潜伏期约为3年半。即理论上讲,截止至2012年,2010年开始作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被发现,该年开始作案的此类腐败案件数量实际值应远大于84。2011年和2012年更是如此。此外,当我们分析增长速度时,发现2001年至2003年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高达291.45%;2004年、2005年增长速度迅速下降,年均增长率降至8.56%;2006年至2009年,增长速度又开始加快,年均增长率增至18.47%。考虑到曲线整体走势以及潜伏期的影响,我们可以推测2000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新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数量处于持续上升阶段,但上升速度经历了一个波浪式增长过程,2006年开始,我国迎来新一轮年度新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迅速增多的高潮。 (二)年度腐败活动次数变化 以腐败活动次数作为观察对象,可以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特定年份的腐败规模。849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共包含腐败活动1502次,皆发生于1990年至2012年。其中,有24次腐败活动无发生年份可查。353次腐败活动发生年份以时间段记载,具体发生年份无法确定。我们以其余1125次腐败活动为观察对象,考察其发生年份分布,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各年腐败活动实际发生次数变化情况 从图2可以清楚地看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次数的分年分布和每年新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案件数分布基本相同。2000年以前,每年发生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次数较少,之后愈加频繁,并成越演越烈之势,到2009年达到峰值,该年发生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达218次。2010年开始出现的腐败活动次数锐减,由于受到潜伏期的影响,并不能说明此后每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频率下降。再来看增长速度,数据分析发现2000年至2003年增长速度较快,年均增长率为127.71%;2004年至2005年增长速度趋缓,年均增长率下降至15.42%;2006年开始,增长速度再次加快,2006年至2009年的年均增长率上升至37.5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2000年以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次数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2006年开始,我国每年发生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次数开启了新一轮快速增长模式。 (三)年度腐败金额变化 无论是每年新增腐败案件数量还是每年发生的腐败活动次数,它们反映的都是腐败波及面,即腐败广度,测量的仅仅是腐败规模的一个方面。为全面考察样本期内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我们可以采用另一项指标即年度腐败金额来衡量腐败强度。通过对发生年份明确的1125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涉案金额进行平减处理,并将其按年份加总,我们发现其分布如图3所示。总体看来,2000年以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年均涉案金额处于较低水平;之后迅速上升,至2008年达到峰值2827.63万元;2009年开始走低。此外,1998年、2003年、2007年、2008年,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金额出现跳跃,明显高于其他年份。经分析发现,这些年份存在性质相当恶劣的特大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腐败案件。1998年,辽宁一村支部书记利用村集体企业转制之际,大肆贪污集体资产,数额达1400万元;2003年,浙江一村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擅自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高达3000万元;2007年,浙江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谋,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2000万元;2008年,浙江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滥用职权,利用建设安置房的机会,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分红,共计受贿2500万元。此外,2010年,广东一村支部书记挪用土地征用安置款2000万元;2011年,福建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万元。剔除掉这些超过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影响,我们发现样本期内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涉案金额分年分布特征如下:2000年以前,各年腐败活动涉案金额较少,均值约为33.88万元;2000年开始,腐败金额迅速增加,至2003年出现一个小高峰,峰值为1028.22万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73.27%;2004年、2005年腐败金额出现短暂下降态势后,2006年又开始回升,并以年均50.79%的速度增长,至2009年达到峰值2132.68万元。2009年以后出现的各年腐败金额骤减,同样不能排除潜伏期影响。考虑到曲线整体走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年度腐败金额总体表现出增长态势,但增长速度发生波动,2006年开始,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年度腐败活动涉案金额开始再次迅速增长。 综合以上分析,就1990~2012年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条基本结论:第一,2000年以前,无论是每年新增案件数量还是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活动次数,以及各年度腐败活动涉案金额都处于较低水平,即腐败规模较小;第二,2000年以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开始不断扩大,每年新增案件数量、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活动次数以及年度腐败金额都处于迅速上升阶段;第三,从各指标年度增长率变化来看,2006年开始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出现新一轮的腐败高潮。 图3 各年腐败活动涉案金额(单位:万元)变化情况 三、腐败内容演变 对腐败内容的研究可以清晰揭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直接渠道,了解其从事腐败活动的惯用手段,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治理水平。通过对849个腐败案例中的1502次腐败活动进行分析,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基本可以归为以下五类:一是“涉地”项目,具体包括征地、拆迁、出售或租赁集体土地;二是“三农”项目,主要涉及针对农民实行的“四项补贴”④、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⑤、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以及新农村建设各专项资金;三是国家级公益性项目⑥,包括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抗灾救灾;四是集体资产,指的是村集体企业、集体所有的荒山、矿藏以及集体资金;五是其他事项。数据显示,“涉地”项目和“三农”项目中的腐败现象突出,分别占到总数的39.88%和36.75%;其次是国家级公益性项目,所占比例达11.32%;最低的是集体资产,所占比例为4.39%;其余7.66%的腐败活动则可以划归为违章建筑罚款、计划生育、调节村民间纠纷等其他事项。为考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的演变,我们将样本期分为1990至2000年以前、2000至2006年以前、2006至2012年三个阶段。这一划分方法符合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逻辑。温家宝于2006年在《求是》杂志上发文称,我国农村改革可以分为三大步,第一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机制;第二步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第三步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实行农村综合改革。[11]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开始于1978年;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于2000年;农村综合改革则开始于2006年。通过统计各阶段不同腐败项目所占的比重,揭示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演变。结果如图4所示。⑦ 图4 腐败事项阶段性演化分布(百分比) (一)税费改革前腐败内容分布 由图4可知,1990年至2000年以前,并无关于“三农”项目和国家级公益性项目的腐败活动。这一方面可能缘于该阶段样本数量较少,更为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此时我国改革的重心在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城市经济领域,针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较少,各种转移支付也处于较低水平。而诸如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大型国家级公益性项目也未开始实施。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涉及以上两个项目的机会较少,而主要集中在“涉地项目”以及“集体资产”。案例分析发现,该时期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多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之便,采取虚报、截留等方式贪污征地补偿款,或目无法纪,挪用大额征地补偿款进行放贷、理财,甚至购买彩票、参与赌博。此外,90年代初期,我国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处于鼎盛时期,各村集体经济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也成为当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一大特色。上海一村支部书记就利用管理村企业之便,收受业务合作单位贿赂款105.6万元。而1995~1998年,我国经历的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乡镇企业“改制”,也为各村集体企业负责人大肆变卖、侵吞集体资产提供了有利契机。辽宁某村书记利用村企业改制之际,贪污集体资产额高达1400万元便是典型。 (二)税费改革期间腐败内容分布 2000年至2006年以前,虽然“涉地”项目腐败的绝对数显著升高,从16上升至133,但其相对数却从66.67%下降到56.36%,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三农项目腐败”和“国家级公益性项目腐败”迅速增长起来,分别从0增长至24.58%和5.51%。2000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下降1511%,第一产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比重下降5010%,中国已经达到了实行“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发展阶段。[12]为此,党和国家开始把“三农”问题提升到“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和全国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粮食直补”、“农村六小工程”、“良种补贴”以及“农村低保制度”等一系列利农、惠农政策应运而生,据统计资料记载,2000年到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以年均15.17%⑧的速度增长,从1231.54亿元升至2450.31亿元。⑨此外,1999年中央正式提出“退耕还林”政策,并在川陕甘展开试点工作,2002年开始在全国推广;2001年中央财政又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无论是众多强农惠农政策的成功执行还是“退耕还林”等国家级公益性工程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协助与支持,这就为其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从事腐败活动以追逐私利提供了可能。加之2000年至2006年以前正是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时期,乡村财政吃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待遇大不如前,腐败需求自然上涨。案例分析表明,该时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种粮补贴,伪造身份骗取低保资金,利用工程发包的机会收受贿赂、虚列工程款,贪污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等腐败现象开始大量涌现。而上世纪90年代末的乡村集体企业衰落以及200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都造成村级收入大幅减少,这也使得侵占集体资产类腐败活动所占比重迅速下降。 (三)农村综合改革阶段腐败内容分布 2006年以来,除涉及“集体资产”的腐败活动绝对数有所减少外,其余项目所涉腐败活动绝对数都显著增长,尤以“三农项目腐败”增长速度最快,是上一阶段的8倍之多,以致该时期“三农项目腐败”所占比重超过“涉地项目腐败”。“国家级公益性项目腐败”和“其他事项腐败”所占比重继续升高,“集体资产腐败”所占比重则持续下降。税费改革后,我国正式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规划,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各种类型的新试点、新项目层出不穷。资料显示,“十一五”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总量累计达2.95万亿,年度规模从2006年的339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580亿元,年均增长23.6%,“三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4.5%提高到17.8%。[13]然而后税费时代的来临,并不表明农村基层组织生存逻辑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可能主动地、根本性地从赢利型经纪角色转向保护型经纪角色,谋取私利的动机依然强烈。[14]面对种类繁多的涉农补贴,工程款项,难保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会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事各种腐败活动。该时期41.06%的腐败活动都涉及“三农”项目便是最有力的证明。此外,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2008年汶川地震后,国家各项救灾抗灾物资也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渠道,这都使得“国家级公益性项目腐败”所占比例上升。而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来源减少,也使得侵占集体资产类腐败活动所占比重持续下降,从上阶段的9.32%降至1.53%。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演化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税费改革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主要集中在“涉地”项目和集体资产;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国家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增多,涉及“三农”项目和国家级公益性项目的腐败活动骤然增多,“集体资产腐败”比重开始减少;进入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进入农村综合改革阶段,“三农项目腐败”比重更是一跃超过“涉地”项目腐败,位居第一,“集体资产腐败”比重持续下降,“国家级公益性项目腐败”比重继续升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的演变与我国农村改革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不同阶段的制度安排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提供了不同的物质基础,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早在1989年,美国学者Jean C.Oi针对中国农村改革与乡村腐败关系的研究就表明,改革并不必然铲除腐败的结构原因,反而可能给腐败创造出新的体制刺激和机会。[15]过勇对中国经济转轨与腐败的研究也证实,在转轨的不同时期,腐败的主要特点和类型在不断变化,与当时经济转轨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16] 四、腐败形式演变 近年来,越来越多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向公众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村干部共同参与的“集体行动”开始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一大特征。2012年,武汉黄陂区4名村干部因集体贪污施工方251968元征地补偿款被起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年曝光的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岗贝经济社18名村社干部共同瓜分647万元行贿款更是典型。[17]已有学者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形式已经从个体腐败向群体腐败演变。王宣喻、陈金等对2001~2008年广东省67个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研究表明,2005年以后,广东省村干部“抱团”犯罪趋势更为明显。[18]殷星辰对2001~2011年北京市46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例的研究证实北京市“村官”职务犯罪的形式已由过去个体腐败向群体腐败转变。[10]郑明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干部腐败为研究对象,指出税费改革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干部集体腐败现象不断增加。[19]然而,以上学者都是针对特定地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现象进行研究,其结论在全国范围内的适用性有待证明。 对发生于1990~2012年间全国范围内的1502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的参与人数进行分析发现,在参与人数有明确记载的1479次腐败活动中,2人及以上参与的高达764次,所占比例为51.7%。进一步地,我们依然将样本期分为1990至2000年以前、2000至2006年以前、2006至2012年三个阶段,然后筛选出发生时间和涉案人数都记载明确的腐败活动,最终得到样本1351个。通过对这1351次腐败活动的参与人数进行统计,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的阶段性演变特征如图5所示。 图5 集体腐败阶段性演化分布 2000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现象并不多,绝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腐败活动还是以单独行动为主;进入2000年以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活动开始迅速增多,在2000~2005年的6年时间里,其绝对数量增加了10倍。2006~2012年期间,集体腐败活动绝对数量更是超过个体腐败,高达591次。由此可以判断,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于2000年开始增多,2006年以后逐渐成为其从事腐败活动的主要形式。然而集体腐败活动总数的增加并不足以说明其程度的加深,因为绝对数量的多少会受期间长短、腐败活动总数的影响。为此,我们取各阶段“集体腐败活动数在腐败活动总数中的比例”这一相对指标,来揭示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程度的演变。数据显示,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活动数在该阶段腐败活动总数中的比例是37.5%;税费改革期间,上升至43.6%;税费改革后,这一比例更是增至53.70%。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形式由个体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且集体腐败程度逐渐加深。 五、结语 本研究表明,2000年以前,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腐败规模逐渐扩大,2006年开始出现新一轮腐败高潮。当我们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内容进行分析时,发现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主要集中在“涉地”项目和“三农”项目;农村改革各阶段不同的制度安排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不同的物质基础,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内容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另外,研究还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形式已由个体腐败向集体腐败演变,且集体腐败程度逐渐加深。以上研究结果具有重要的含义。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规模的扩大,表明对农村基层反腐的重视程度有待加深。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才首次明确指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成立贪污贿赂犯罪。但由于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界定不清,加之腐败金额性质难以确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法律适用出现混乱,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做出的规定,对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一规定是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起草并制定,其性质属于党内文件,具有政策意义,却不属于法律范畴,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司法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立法重视,从制度层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为约束。 其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涉地”项目和“三农”项目,并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表明在中国农村转型中,各种农村公共政策的执行缺少必要的监督。一方面税费改革弱化了基层政府对农村自治组织的行政控制,村级组织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的逐利行为缺乏来自体制内的监督;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大量农村精英外出,留守的老少妇孺又多数不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加之科层固化,公共信息被截留,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行为的外部监督被阻塞。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制度化监督,并切实推进村务公开,引导公众参与,拓宽监督渠道。 再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集体腐败程度的加深侧面反映出村两委成员中“一把手”腐败较为严重。已有研究表明集体腐败的决策者往往是这个组织的领导或“一把手”,他不进行合作,腐败行为很可能流产;反之,腐败行为,特别是集体腐败行为就会比较容易滋生。[20]而我们对849个腐败案件参与主体的职务进行分析,发现涉及村主任腐败的案件占42.6%;涉及村党支部书记腐败的案件比例更是高达58.2%。⑩因此,预防集体腐败的首要任务是限制村级“一把手”权力,严禁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科学合理地对“村级一把手”的权力结构进行分解。 当然本文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文章所用案例皆来自新闻报道,而新闻报道易受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文中数据反映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情况并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情况完全相提并论。尽管,我们所选的每个案件都是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所用基础数据都是以腐败实际发生时间为标准进行统计,所用指标也都尽量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数据的局限性依然不可忽略。但本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活动的某些特征应该是可信的。此外,本研究只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并未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背后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深入挖掘,这将是我们下一步研究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4-03-03 注释: ①裴安军虽然有酗酒打架的恶习,但仍因其见多识广,办事高效,被认为能带领村民致富而当选为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前村村委会主任。上任后,贪污腐化,欺压百姓,无恶不作,遭群众举报而被查处。 ②有些案例并非对每次腐败活动都有详细的记载,例如,2000~2008年,某某贪污某某款若干元,在这个时间段内,贪污次数可能不止一次,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资料,为了处理方便,我们将其记做一次腐败活动。 ③潜伏期为被查处年份和开始作案年份的差值,以年为单位,不到1年视为0年。 ④即针对种粮农民实施的直接补贴、针对粮食生产省安排的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⑤主要包括国家利用长期建设国债安排的“六小工程”(即农村节水灌溉、人畜用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义务教育化债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资金。 ⑥“三农”项目不包含在此列。 ⑦无发生年份可查以及发生年份不属于任何一个阶段的129次腐败活动不在统计之列。 ⑧作者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栏目提供数据计算所得。“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包括支农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救济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村民委员会的支出。 ⑨数据来源于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栏目。 ⑩有重叠,即有些案件既有村主任参与,也有村支部书记参与;另外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的案件共有47个,本文将这一情况统一计入村支部书记行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演变的实证分析_农村论文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演变的实证分析_农村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