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产权制度改革的误导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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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产权制度改革的误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将进入一个以产权改革为重点、全面调整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的改革攻坚新阶段。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防止照搬照套西方资产阶级的产权理论,特别要抵制某些错误引导。同时还要创建社会主义的产权理论,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指导和规范改革。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生产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从实际出发,先从某些方面进行突破,采取灵活的产权制度安排。但从总体上看,我们整个产权制度改革仍然滞后,特别是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进一步深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就在我们探索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之际,各种产权理论良莠难分地进入我们的思想理论界,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改革实践。最为突出的是,近年来由于受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一提产权理论,不少人言必称科斯、张五常,而实践中也有照搬西方资产阶级产权理论来误导我国产权改革、甚至借机搞私有化的现象。所谓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其核心观点可归纳为“三化”:一是“市场化”。鼓吹市场是万能的,应将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劳动等都商品化,全部经济运行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二是“自由化”。就是将市场规律的作用和个人自由主义奉为至高无上的信条,反对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推行无政府主义经济模式。三是“私有化”。认为私有制比公有制有太多的优越性,要实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不能对私人的经济行为加以限制,从而使个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

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已经对我国改革产生误导,带来严重危害。最为突出的是,借产权改革之机推行私有化。以“经营者持大股”为起点的悄悄的私有化浪潮一度席卷城乡。经营不善的国企要卖掉,经营好的国企也要卖掉,美其名曰“靓女先嫁”,防止“冰棒化掉”。一些地方甚至用行政命令强制推动“产权改革”,并限期完成。有的受新自由主义影响者利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之机,提出“国企比重零方案”。他们认为,不必再研究如何深化国企改革,而是把国企统统卖掉,然后由地方政府将卖国有企业所得的资金用于还债,用于安置下岗职工,用于圈地以吸引外国资本,用于培植私营企业,使迅速壮大的私营业主有足够的力量来收购国有大企业,最终使国有企业全部消灭。这种通过权力推行的“迅速私有化”,一方面培植了由少数人构成的暴富阶层,另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产生了明显的两极分化。

针对上述倾向,我们应当十分警惕、坚决抵制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的误导,坚定地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来指导现代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创立了科学的系统的产权理论。其理论核心是:产权是指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财产权并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的组合体,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在财产权这一组合体中,财产的各种权利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而分离也具有各种形式。马克思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这里,产权首先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即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或使用等。同时,人们对财产履行一定职能时,必须围绕财产同周围有关的人发生一定的关系或要以一定的关系为前提。可见,产权规定的不仅仅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产权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是产权制度变化的根本动因,但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反作用。所以,产权制度是基础性、根本性的方案设计,其功能发挥是整个经济体制运行的综合表现。

我们要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正本清源,排除和抵制西方资产阶级产权理论的错误引导,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传统产权制度,建立符合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当代中国实际及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现代产权制度。

一是做到“归属清晰”。市场经济从决策角度来看,相对于计划经济是一种分散决策的制度。其何以能分散决策,在于每个市场主体都有独立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形成不同利益的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种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单一的公有产权,就不可能产生出市场的均衡价格,所谓的价格也只是记账符号,不能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是以价格信号引导其行为的,只要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下,能赚钱的就是有利于社会的。怎样使赚钱成为企业的行为目标,而不是软预算约束,就必须使资本人格化,也就是产权归属要清晰,要使产权主体人格化,否则就无法给人以激励和动力。

二是做到“权责明确”。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只有权利,而无相应的责任,有的人要承担种种义务,却无相应的权利。比如我们原来的国有企业,计委、经委、劳动、财政、组织等主管部门都可以去插一手,但都不对企业的盈亏承担责任,出了问题就以集体负责搪塞了之,结果最终遭受损失的却是广大企业职工。产权归属清晰就可以解决责任问题,产权主体自然要承担责任,因为无论收益或损失都是产权主体的。如前所述,马克思没有把财产权看作单一的权利,而是看作一组权利的结合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原来结合在一起组成完整产权的部分权利,可能相互分离,而不同的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做到“保护严格”。这次人大修宪,确立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那么是否保护严格就没有问题了呢?这里存在一个“所有权悖论”的问题,即一方面,需要一个有权威的政府,能够防止社会上其他个人或团体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另一方面,缺乏约束的政府,本身也会成为一个侵犯者,用公共权力来侵犯个人产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社会治安还不算好,信用状况也不佳,人与人之间缺乏对产权的尊重;另一方面,政府权力侵犯个人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无所不在的政府权力稀释了个人产权。因此,现代产权制度还必须建立在现代政府制度的基础上。此外,就现代产权制度而言,保护严格还包括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如商标、名誉、知识产权等等。对实物资产的保护相对容易,但对于无形资产的保护却有相当的难度,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存在着技术上和操作上的困难。目前看来,我们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必须下大力气,做更多工作。

四是做到“流转顺畅”。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也就是说商品要实现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产权主体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如果一方拥有特权,就可以不通过交换或通过不等价交换来致富,那么交换作为一种自发自愿的制度就难以建立,同时还会鼓励人们把精力用于谋取特权、行贿受贿等非生产性活动上。所以产权顺畅流转,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自由选择。产权顺畅流转会给我们社会带来繁荣。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规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优胜劣汰。优胜劣汰就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产权从低效的人手中流向高效的人手中就是一次“帕累托改进”,社会上这样的改进多了,社会财富自然会增加,经济就会繁荣。我们一定要掌握和适应这一客观规律,努力建立一个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

真正做到做好了以上几条,我们就可以防止照搬照套西方资产阶级产权理论,抵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的错误引导;就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使之按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改革部署,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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