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sham定律的泛商业化趋势分析_假冒伪劣商品论文

Gresham定律的泛商业化趋势分析_假冒伪劣商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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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定律(Gresham's Law)或称为“格雷欣法则”, 它是以16世纪英国金融家、商人兼伊丽莎白女王一世的顾问托马斯·格雷欣的名字命名的。格雷欣在1559年给女王的奏书中指出,由于英国货币的成色较前降低,致使英国的对外贸易正在受到损失,因为们正在用贱金属铸造的货币来支付英国的对外贸易,而把贵金属铸造的货币储藏起来,使它们退出了流通领域。他认为,当价值不同的金属货币被赋予同等法偿能力时,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必然取代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而成为主要的流通手段。因此,它也被称为“劣币驱逐良币规律”。这一规律在复本位情况下是较普遍的现象,在纸币制度下,面值相同而实际购买力不同的货币也会出现这种现象。但是,这一本身作用于金融货币领域的规律,在我国目前进入市场经济的最初期,有泛商业化的不良倾向(以下简称“泛化”),特别是被称之为“黑色经济”的假冒伪劣商品,正是这种“泛化”倾向的具体表现。本文将就此作如下分析:

所谓“格雷欣定律”泛商业化倾向是指在市场活动中,各种经济约束机制尚不能充分协调动作时,假冒商品、劣质商品可以经多条渠道向正牌商品、合格商品、名誉商品挑战,并有膨胀和蔓延的趋势。这种趋势完全雷同于“劣币驱逐良币”,它是非正常的市场状态,其主要表现为:

一、消费者购物心理与“泛化”

在短缺经济环境中,消费者的购物心理主要表现为求实心理,兼或低水平的求美心理。这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具备消费者展示多种生活情趣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因此,消费者是以稳定的求实心理来面对自己的生活。改革带来的繁荣,激发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当快速膨胀的消费欲望,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货币支付能力出现较大反差时,这时假冒伪劣商品反倒成为理想的购买对象。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多能给人以“物美价廉”的良好印象,而其低劣品质带来的恶果,是消费者使用以后或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反应出来的,所以,它对于求美欲望强烈而货币支付能力不足的消费者最有引力。因为,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价格仍是购物时的首要影响因素。

同时,在我国人民消费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人情消费、社交消费、关系消费等现象(本文不讨论其合理性问题)。而消费者面对这种快速膨胀的消费现象,一则有相当部分并非出于自愿;二则有许多已大大超出消费者个人或家庭的实际货币承受水平。由此,一个“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购买那些不易分辨、无益无害而又“物美价廉”的假冒伪劣商品。所以,在这个范围内假冒伪劣商品是广受消费者“欢迎”的。

虽然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最直接受害者,但借助消费者的非理智购物心态“驱逐”合格商品是现阶段假冒伪劣商品难以根治的心理基础。

二、地方保护主义与“泛化”

“格雷欣定律泛商业化倾向”的保护伞应当说是地方保护主义。希望富甲一方的良好愿望(本文不讨论那些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往往使某些地方官员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厂家采取不闻不问,甚至变相支持、保护的态度。有些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企业还是当地“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那些生产“无益无害”商品的企业,如用糖水等勾兑的“高档营养品”,甚至还可表现为官一任的卓越“政绩”。许多被举报和揭露出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企业,大多具有“合法身份”,而且是在进行公开的加工生产,即使被揭露出来,有些企业还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包庇和袒护,而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就连极为恶劣的朔州假酒,其整个产供销过程也并非在“地下”进行,失职乎?保护乎?不得而知,那么,为什么有些地方官员乐于保护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呢?其原因就在于:假冒伪劣商品比合格商品有更强的“竞争力”。它不失为一厂一地快速致富的“有效”途径。所以说,地方保护主义乃是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真正“沃土”。

三、生产成本与“泛化”

假冒伪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优势”主要表现为:

首先,新产品开发过程。一般讲,开发一个新产品,要经过市场调研、产品构思、筛选、产品概念形成、研制、商业分析、市场试销直至商业投放的完整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上厂家都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而这些垫付的资金只能在商品投放市场后才能逐步收回。而假冒伪劣商品的“开发”,除了必要的仿制费用投资外,其它则一概不需要。

其次,产品制造过程。任何一个合格品、名牌品生产过程都要对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效率、精度等有一系列的要求;同时,对产品本身所需的原材料、生产环境及人员的技术能力等也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这些最终都要以货币形式表现为制造成本。由一般经济学原理可知,资本使迂回生产成为可能,即生产过程越长,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所垫付的资金量就越大。而假冒伪劣商品在制造过程中,对上述要求都是可以大打折扣的。如众所周知的假酒生产过程,只是简单的“勾兑”,这比起发酵、蒸馏、窖藏等的酿造过程不知要简单多少,但只需稍加装潢,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与合格品和名牌相媲美。再如,被电视台曝光的某高级营养品,当地群众为其编的顺口流,“一口大锅,一个缸,一桶淀粉加红糖”这与精制提炼,全封闭生产车间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由上可知,制造成本的低廉,是假冒伪劣商品得以对抗甚至驱逐合格商品的真正“物质基础”。

四、市场经营与“泛化”

随着生产过程的推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势”随之增加,这种“优势”最终表现在市场竞争中,而市场竞争过程最直接的表现莫过于产品推销,各种推销技巧的应用,特别是广告的传播,无不以大量资金的投入为前提,一个广受消费者欢迎的合格商品、名牌商品,不仅是质量与价格的反映,而且是广告与其它推销手段的产物。而假冒伪劣商品以其自身的价格优势和商品外观质量与合格商品基本一致,甚至完全一致为保证,采取“假手于人”的策略,轻而易举地“侵入”合格品、名牌品以巨大投入为代价才得以占领的市场。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过是高额“回扣”或直接“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可以说非正常的市场行为是“泛化”的助推器。

在“泛化”环境中,市场经营中的一种难以理解的现象就成为必然。即合格商品、名牌商品屈就于假冒伪劣商品。如98年初的一项市场调查表明,当一种名牌商品被假冒伪劣商品仿制,充斥市场,并被发现后,名牌商品的制造商要求不要公开曝光该假冒伪劣商品。其原因是:如果曝光该品牌商品被假冒,那么,生产名牌商品企业的商品销售额的下降幅度,要大大高于被假冒商品侵占的市场份额的销售额。就是说,一旦曝光,假冒伪劣商品被消费者抵制的同时,名牌商品将同样被抵制,而在两者同时被抵制中,名牌商品的损失将更大。

这种现象的出现,将使另一种难以理解的现象同样成为必然。即有些合格商品的生产厂家以降低产品质量来求得生存。如在当前“微波炉”市场销售大战中,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如“特优价销售”、“优惠展销”、“买一赠一”、“让利销售”等变化无穷,从现象上看,这些无一不是作价格文章。而有关资料显示,按一般成本计算,许多品牌的“微波炉”在价格大战中,已基本无利润可图。所以,企业只能在降低质量上作文章,这种降低并不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本身的正常使用,而其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又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知。所以伪劣商品再一次战胜合格商品。

由上可知,市场经营过程使“格雷欣定律泛商业化倾向”最终得以实现。这种“泛化”倾向的实现及蔓延,应当说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即在市场经济初期,某些个人或群体的趋利性超出其理智性的约束水平,也就是道德的社会控制力低于人们的趋利冲动,而这时的社会法律环境又不能充分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样“泛化”虽是一种不良倾向,但又能成为必然。而且越是热销商品,其假冒者越多,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劣质商品房的投诉也成为目前消费投诉的重点之一。究其原因,就是社会道德、法律的约束力低于人们的短期趋利性冲动。

五、如何有效地遏制“泛化”倾向

第一、立法、执法、用法。我国经济立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不断加快,可以说,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主体环节均已有法可依,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一些法律缺乏配套的子法或辅助的法规、条例等,造成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如对制假售假者,社会上呼声甚高的“罚他个倾家荡产”,除个别造成严重后果者外,对普遍存在一般性损失——皮鞋断裂、食品发霉等——执法者又以何种法度来处罚呢?就不得而知了。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仍是治假治劣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问题的主导方面已不再是法律的制定,而是法律的执行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钱代法是最突出的问题。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执法检查队伍。并把依法进行的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现在普遍存在重视专项治理,轻视日常监督的作法是绝不可取的,所以,才出现“野火烧不尽,过后又重生”恶性循环态势。

另外,建立高额赔付和重奖举报的法度,而不是商家自行规定的所谓“举一罚十”等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柔性措施。这是消费者参与依法打假,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没有法律保证,消费者的举报是无力的。如报载,某商场承诺“在本商场购买商品,凡不满意,就可退货”结果一位消费者买一商品后,发现其价格比其它商场同样商品高出许多,当即找到商场说明原因,要求退货,而这时商家称,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其它问题不能退货。当问其“承诺”时,商家明确表示这是宣传。结果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消费者才能依法举报,依法要求赔付。

第二,强化道德建设。道德是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尺度和准则。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基本准则,而一定的道德准则又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人们对生活,对自我,对社会有了符合现代标准的新认识。人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对美的追求,对自我价值的评价,期望尽快走向富足的欲望,企业对利润的追求等等,都形成对传统观念,对传统道德评价标准的挑战。而道德评价标准的形成又是一定社会经济行为观念化的沉积,具有延时性和迟滞性的特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道德观念自然形成的相对滞后,及社会和每一成员对经济发展、经济利益的强烈追求,就很容易扭曲为极端的趋利性,而置社会公德于不顾,就形成了现在所谓的“道德滑坡”“道德真空”的现象。因此,在这一时期就要特别强调对公民进行强化道德教育,象普法一样,以各种方式,广泛进行道德教育,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同时对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准则的行为,形成社会范围内的“围剿”,这样才能缩短经济发展与道德形成之间的距离。这是根治假冒伪劣商品,遏制“泛化倾向”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社会心理环境一旦形成,其对人们行为的自主约束力将强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因为,法律只能对人们行为形成外在的社会压力,而道德则对人们行为形成内在的心理压力。

第三、普及商品知识。从消费者角度看,基础商品知识水平过低,甚至一无所知是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治理难的重要技术原因。从我国“打假”的现状看,消费者“反抗”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环境已经基本形成,即受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后,利用法律武器,通过举报、投诉、起诉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抵御”能力,就目前而言,基本不具备。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之前根本无法知道或基本无法知道该商品的真伪优劣。所以,要形成一个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系统工程体系,必须有计划地普及商品知识,使消费者不仅掌握打假、治假的法律武器,而且掌握打假、治假的知识武器。在具体操作中,它应当既是政府行为,又是企业行为。

首先,在商业中心地带或大中型商场内设立质量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性质类似驻商场的治安派出所),并备有常用的质检仪器。同时,应当建立类似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商品质量检验所。为什么在各种企业型的“事务所”大量出现的今天,就没有一家商品质量检验事务所呢?这不能不说是整个流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其次,政府应当要求或鼓励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商场为消费者主动提供简易便捷的质检设施,以方便消费者能在购买之前即对商品的一般质量有所了解。现在商场的装修费、广告费动则几十万、上百万,为什么就不能拿出其中的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安放一点简易的质检设备呢?如果拿出一千元左右买一台普通的生物显微镜,并配上一份纤维图谱,纺织品的成分就一目了然,就不会出现去年夏季南方某市发生的大批消费者花上千元买一件实则“化纤体恤衫”的进口全棉高级体恤衫的商业欺诈行为(我们不讨论这种欺诈是来自厂家还是商家)。

其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手段,以固定时间或以专栏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社会公众进行商品知识教育及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宣传。这种宣传教育必须是有系统、完整的。而不能以小知识、小常识的方式随意穿插于报刊、电视节目之中。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在报纸、电视等的固定板块、固定时间里收听、收看或找到、收集到完整的有关商品知识,久而久之,消费者就能了解和掌握一般商品的基本知识和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一般方法。这样消费者就能把假冒伪劣商品堵在购物之前,而不再只是受害后的索赔者。

总之,遏制“泛化”倾向的蔓延,必须形成法律制裁的社会环境,形成道德约束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心理观念,以及消费者能够自我保护的知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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