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党对列宁民族平等理论的升华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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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原则是马列主义处理民族问题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观点,是共产党制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切方针、政策的基础。今天我们研究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思想,总结近50年来我国实现民族平等的实践经验,对于搞好我国民族工作,处理好国内民族关系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列宁民族平等理论及其在苏联的命运

民族平等是一种民主权利,在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是反对封建制度、建立民族共和国的斗争口号和思想武器。但是,当资产阶级掌权后,就把它变成了一个虚伪的口号。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各国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斗争中,科学地总结了民族解放运动的经验,揭穿了资产阶级所谓“民族平等”口号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创立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这就是各民族无产阶级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原则。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斗争中,不仅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各民族无产阶级平等联合的原则处理国际间的民族问题,并且把它运用于多民族的俄国实际,发展成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而大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列宁在其民族问题的百万字著作中,对民族平等原则作出了许多新的概括。

首先,列宁认为,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任务,是党的基本宗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否坚持各民族平等,是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者,甚至真假民主主义者的分水岭。他曾经尖锐地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 页, 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第747页,第868页。)列宁还指出:“打倒一切封建压迫,打倒一切民族压迫,打倒某一个民族或某一种语言的任何特权,这是无产阶级这个民主力量的绝对职责,是正在受到民族纷争蒙蔽和阻碍的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绝对利益。”(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第747页,第868页。)由此可见,列宁在民族平等这一原则问题上是非常彻底和坚决的。

其次,列宁认为,民族只有发展水平上的先进和落后之分,并无优等与劣等之别,各个民族应该而且必须是一律平等的,任何民族都不应享有特权。他说,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本国各民族一律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铲除民族间的种种隔膜”(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 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 页,第747页,第868页。)。认为“任何民族都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完全平等,一切民族的工人应该团结和融合”(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 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第747 页,第868页。)。“对少数民族不能有丝毫的压制,丝毫的不公平!——这是工人阶级民主的原则。”(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 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列宁还认为:“没有什么比对待民族不公平更能阻挠无产阶级团结、发展和巩固的了,因为‘受侮辱’的民族的人对平等感,对自己的无产阶级同志破坏这一平等(哪怕是出于无心或由于开玩笑),是最敏感的。”(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第386页,第184页,第868 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列宁进而主张应将“民族平等”原则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工人民主派的民族纲领是:决不允许任何民族、任何语言享有任何特权”(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 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列宁关于任何民族都不应享有特权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一个发展,因为这个理论明确了民族平等的实质内容。

第三,列宁认为,无产阶级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他指出:“马克思主义者重视承认民族和语言的平等,不仅因为他们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者。无产阶级团结的利益,工人的阶级斗争的同志般团结一致的利益也要求各民族的最完全的平等,以消除民族间最微小的不信任、疏远、猜疑和仇视。”(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 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 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所谓一切权利应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第四,列宁认为,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是属于较浅层次的民族平等,而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才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先进民族的工人阶级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实现事实上的平等。1919年3月, 列宁在其起草的《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写道:“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决不像资产阶级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文学,以便消除资本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 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 页,第868 页。)这是列宁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问题和消灭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任务。1921年的俄共(布)十大决议中又明确提出了这个概念,决议中表述为“消灭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并将其作为俄共(布)的一项迫切任务而向全党提出来。1923年4月召开的俄共(布)十二大决议《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要素》中继续指出,消灭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提高各落后民族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乃是全党的一个迫切任务。并认为,消灭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个长期的过程(注:参见《苏共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64~174页、第188~198页。)。

在消除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途径问题上,列宁除了主张大民族、先进民族要从财政上、技术上和人力上无私地援助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那里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外,他更着重强调大民族的工人阶级还必须对少数民族作某些让步,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或让步来抵偿他们在过去历史上给少数民族带来的不信任、猜疑和侮辱。列宁论述道:“压迫民族即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对于无产者什么是重要的呢?对无产者重要而且极其必要的,是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最大的信任。那么需要什么呢?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需要这样或那样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列宁认为:“没有什么比对待民族不平等更能阻挠无产阶级团结的发展和巩固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些,多温和些,比让步不够、温和不够要好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团结的根本利益,无产阶级斗争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无论何时都不要形式地对待民族问题,而要估计到被压迫民族(或小民族)的无产者在对待压迫民族(或大民族)的态度上的必然有差别”(注:《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0页,第237页,第204~205页, 第386页,第184页,第868页,第227页,第395页,第100页, 第747页,第868页。)。由此可见,列宁的指导思想是大民族的工人阶级要以对自己的“不平等”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列宁关于前压迫民族通过对异族的让步,通过对自己的不平等来实现前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事实上的平等的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提出来的,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宝库。然而遗憾的是,斯大林及其后继者并没有真正理解列宁关于民族平等,大民族对小民族要多些让步和宽容的国际主义思想,虽然他们在理论上明确支持民族平等原则,但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动作中,却严重背离了列宁的民族平等思想。列宁民族平等理论并没有在苏联得到真正贯彻,苏联未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实际上少数民族与大俄罗斯民族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也是90年代初苏联爆发民族关系危机的一个基本原因。

二、我党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实践中升华了列宁的民族平等理论

中国共产党和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民族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把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思想理论运用于中国,根据中国革命建设的实践经验作了新的概括和补充,从而大大升华了列宁的民族平等思想。

其一,我党三代领导集体补充发展了列宁的民族平等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三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民族平等问题。他们的民族平等观可概述为以下几点:一是民族无优劣之分。周恩来指出,民族虽然有大有小,历史有长有短,经济文化发展有快有慢,但“绝不能说这个民族是优越的,那个民族是劣等的”(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第263页,第260页,第250页,第263 页。)。周恩来认为,“所有的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有智慧的,只要给他们发展的机会……世界上所以有些民族比较落后,这是环境造成的,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发展和锻炼的机会”(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第263页,第260页,第250页,第263 页。)。二是新中国能够实现民族平等。1951年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指出:“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不要压迫剥削你们,而是要帮助你们发展经济和文化。”(注:《新华月报》1952年12月号第11~12页。)1954年9 月,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所以我们的国家能够以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他又指出:“宪法草案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 页,第163~164页。)三是把民族平等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立足点。邓小平在1987年6 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第362页。)。1990年9月邓小平再次指出:“我们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注:《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第362页。)四是承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和寻求消除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方式。1957年周恩来就指出:“我国民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也是从历史上来的,经济基础是这样,上层建筑也是这样。”(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第263页,第260页,第250页,第263 页。)他又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历史上反动统治压迫后果也还存在。”(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第263页,第260页,第250页,第263 页。)那么如何消除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呢?要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是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1954年毛泽东在对西藏国庆观礼团的谈话中就指出,帮助各少数民族,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进步都是有希望的。1957年周恩来指出:“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注:《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3页,第263页,第260页,第250页,第263 页。)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其二,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坚持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

解放后,在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感召下,过去不被国民党政府承认的,被人们遗忘的少数民族纷纷自报民族成份,要求人民政府给予承认,这是党的民族平等政策胜利,是少数民族自我意识觉醒的表现。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满足少数民族的要求,1950年起在全国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党中央为这项工作确定的指导原则是:在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理论的指导下,从中国民族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意愿,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民族成份和民族名称,使各民族人民真正享受民族平等权利。毛泽东在1953年中央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重要经验总结》会上明确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根据这些指示,党和国家认定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水平高低和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服饰、习俗、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都承认其为民族(民族名称采取“名从主人”原则),并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有权在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参与国家管理。到1953年,经过大规模的调查和识别,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此后这项工作成为民族工作的一项内容,一直进行到80年代,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实践证明,我国这种不同于苏联以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和人口多少来区分民族、部族的做法,不等于抹煞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的事实,而只会增强民族平等感,有利于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从而真正体现了马列主义的民族平等。

其三,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

中国革命是十月革命的继续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开始是以实现民族自决权作为解决我国民族平等问题纲领的。后来党和毛泽东逐步认识到中国与俄国虽然都是多民族国家,但两国的国情不同。如果像俄国那样以民族自决权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不仅不能消除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反而会被帝国主义者利用来作为瓜分中国的手段。为此,在中国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给予民族自治地方以自治权,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正确地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最好地体现出了各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党几代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刘少奇指出:“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样,就能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页,第163~164 页。)作为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及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提出了其独特的见解。他把能否坚定不移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高到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政治高度来认识。他指出:“共同纲领宣布了,少数民族高兴,在高兴的同时,就要问什么时候实行,如何实行。他们要求兑现,如果半年不兑现,一年不兑现,他们就会不相信我们的政策。这个政治问题,不解决不行。”他还说:“少数民族的事业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这是他们的政治权利。”(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针对十年动乱后,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已成为一种空洞口号和虚设的形式,民族矛盾在不断加深的现实,邓小平告诫全党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要使少数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真自治,而不是假自治。为此,1980年邓小平提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9 页。)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的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8页。)此后邓小平关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得到了具体贯彻。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总结几十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集国内外民族立法之结晶,成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基本法。自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主人翁权利,调动了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协调了民族间的关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内在凝聚力,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促进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其四,大力培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民族干部,是实现民族平等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关键。

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和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需要,更是民族平等的主要标志之一。少数民族干部最熟悉本民族的情况,同本民族的群众有着多方面的联系,能够及时了解本民族人民群众的要求希望,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毛泽东在1951年指出:“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5 页。)可见,毛泽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到了与民族区域自治同等重要的位置。

建国以来,我们党一直注意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问题,到目前为止,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建立了100多所高等院校和一批党校, 这些学校为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领导干部和专门人才。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已经成长起来,并在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和推进国家各项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机构中已占有相当比重。据统计,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国干部总数的比例,由1978年的4.76%提高到1993年的6.2%;1993 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28.4万人,比1978年的78.9万人增长了2.89倍;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为147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4.6%。

其五,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逐步缩小差距,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民族共同繁荣,还是一部分民族依靠剥削其他民族而求得生存和发展,是马列主义同资产阶级对待民族问题上的分水岭。建国以来,我们党根据列宁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理论,制定了帮助民族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的政策,并把这项政策写进了历次的宪法中加以保障。同时我们在帮助少数民族的时候,针对各个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帮助办法。几十年来,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我国民族地区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民族地区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2倍,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28倍,农业总产值增长6.5倍,牲畜总头数增加5倍多。其他各项事业,如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等事业也发展得很快,据1987年统计资料,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研究生达到12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3倍多。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加速了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进程。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仍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20%;贫困县约占国家扶持的贫困县的42%;大多数少数民族文盲、半文盲率高于全国的平均数23.23%;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占全国人口的16%, 而少数民族地区只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1%。改革开放近20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建国以来没有的,“六五”计划时期低1~2个百分点,“七五”计划时期低2~3个百分点。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工农业产值的比重,由1982年的6.9%下降到1988年的6.1%,相对值的拉大,意味着绝对值差距更大。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这种越拉越大的差距,从马列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上看是不应该出现的,如不扭转,民族关系将会趋向紧张。费孝通在《民族与社会》一书中分析世界民族问题时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民族不平等,导致新的民族问题,这是我们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前车之鉴,决不能重蹈这个覆辙。”(注:转引自张金昌等《略论民族问题的时代内容》,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第2期第3页。)

因此,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这种落后的状况,逐步消除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使少数民族尽快接近或赶超汉族地区的发展水平,最终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是我们党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大任务,也是先进民族特别是汉族的一项历史使命。中共中央提出了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已明确要求采取具体措施来缩小东西部差距问题。这说明,我国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一定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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