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地位、原则和政策_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论文

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地位、原则和政策_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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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教育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

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就其范围来说,是指对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教育。发展民族教育至关重要,必须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现有56个民族。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55个少数民族人口共有9119万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虽不大,但居住地区很广,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分散,小聚居,大都居住在边疆或靠近边疆地区。他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同开发了祖国的辽阔富饶的疆土,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在总体上仍然比较落后,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民族地区建设事业的要求很不适应,消除我国各民族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缩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内地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与全国的教育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把发展民族教育放在首要战略地位。

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不仅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重要途径;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各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及历史遗产,而且是提高各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

(二)民族教育是实现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在那里蕴藏着丰富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的储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森林覆盖率占全国森林覆盖率的59.7%,林木蓄积量52.43亿立方米,占全国林蓄积量的56.30%;水利资源蕴藏量35476.82万千瓦,占全国水利资源蕴藏量的52.5%;草原面积3000万公顷,占全国草原面积的75%;经济作物多种多样,有橡胶、长绒棉、甘蔗、烟草、茶叶、油料、剑麻、香蕉等,都是全国其它地方所不具有的优势。此外,还有珍禽异兽、皮革、毛类、名贵药材,也大都产于少数民族地区。

但是,如何使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使物质资源变为社会财富,这是关系民族地区能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问题。发展的关键,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的素质。而发展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离不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也离不开教育。民族教育既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也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可见,发展教育,是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的必由之路。

(三)民族教育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多在边疆或靠近边疆地区,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陆地边境地区同10多个国家接壤,有30个民族居住在两万多公里的边境线上,还有20多个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与邻国居民血肉相依,这些民族地区具有地处国境边界的特点,与邻国人民有着密切的交往;同时边境的许多城镇和一些交通干线,又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这些地处祖国边陲的民族地区不仅在对外开放中有着独特的有利条件,而且还担负着保卫边疆安全的光荣任务。

我们必须从民族地区战略地位的高度,认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性。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教育素质和科技素质,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睦邻友好,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这有利于巩固国防,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自觉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保护国家领土和主权,抵抗和反对外来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的长治久安。

发展教育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它关系到民族的未来,人民的幸福,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也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国各民族人民和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民族教育,促进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和原则

建国以来,为了巩固各民族的团结,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当代科学的民族理论和教育理论,总结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民族理论与方法,制定了切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少数民族特点的教育方针和原则。这些方针和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教育,既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整个民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教育工作中,一方面要结合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所确定的统一的教育方针;另一方面,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所确定的民族政策,为实现国家提出的民族工作总任务服务,这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根本指导方针。

教育方针是指执政党或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情制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总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教育方针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任务,教育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它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域一切教育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针。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和准确表述,它是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必须贯彻执行的基本指针。它同样适合于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也是少数民族教育必须贯彻执行的基本指针。实践证明,这是发展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条基本指导方针。

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团结;民族自主自治;民族全面发展;统筹兼顾照顾扶持。具体地说,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我们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巩固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的中心环节;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根本大计。我国新时期的民族政策,已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和准确表述。

我们国家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全面发展,共同繁荣,从而使我们国家的民族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依据这个总目标,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取得,并在民族工作各个领域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政策,其内容涉及各民族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等各个领域。

我国的民族政策既是整个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发展民族教育的根本指导原则。因为民族教育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同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民族教育又对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民族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的民族政策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而且要根据国家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民族教育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

民族平等政策,体现在教育上就是我国各族人民都享有同等接受教育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民族平等权利。

民族团结政策,体现在教育上就是坚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加强民族团结,发扬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体现在教育上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育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政策,体现在教育上,就是国家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各个方面给予大量的支持和照顾;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先进民族帮助后进民族,内地发达地区积极支援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事业,以逐步缩小差距,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强,共同繁荣。

(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注意民族特点。

民族特点通常是指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心理素质诸方面的特点,它主要是由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所决定的。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特点,是我们制定民族教育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据。

从经济特点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虽然有较大进步,但是,总的说来,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特点是边疆民族地区,广大农村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全。这样一种低水平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不仅严重制约着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严重束缚人们头脑,妨碍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

从地域特点看,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山区、牧区和高寒地区,在那里地广人稀,居住分散,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科技落后。

从民族特点看,各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历史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

从民族教育特点看,我国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原有基础差,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交通不便,布点稀少;办学形式不一,管理各异,寄宿制学校较多,办学规模较小,效益较低,教育投入较高;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或双语教学。据统计,大约占少数民族人口2/3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依然低于内地或全国平均水平,在这类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尤为困难。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必须从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掌握特点,办出特色。

(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正确处理三个重大关系。

根据多年的经验,发展民族教育,除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的平等和民族自治权以外,还有三个必须正确处理的关系问题:

1.要正确处理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教育,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家要继续采取措施扶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要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投入。对民族教育,特别是困难较多的民族地区的教育,中央和地方政策都要给以必要的扶持。除中央向地方下发的各项教育专款要给予照顾外,有关省、自治区财政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其数额由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民族教育必须更好地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只有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都发挥好,才能使民族教育既生机勃勃又持续健康向前发展。同时还要教育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把立足点放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础上,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克服单纯依靠国家的依赖思想。

2.要正确处理两大资源开发的关系。广大民族地区有两大资源亟待开发,一是人力资源,一是物质资源。在我国,民族地区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要把自然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其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我国民族地区人力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总体素质低。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在这些地区要实现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提高物质生活水平,毫无疑问,这两个资源,都要去开发,而且都要以人力资源开发为先导,去推动物质资源的开发。人力资源开发,就是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管理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

3.正确处理民族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人信仰宗教,有一些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或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信仰宗教,如伊斯兰教,喇嘛教和小乘佛教等。在这些地区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宗教信仰还有一定的群众性,因而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在一些民族地区,宗教对民族教育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宗教干扰、冲击学校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现象,这是民族教育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要注意全面贯彻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加强宣传教育,正面引导。既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要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还要注意充分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儿童入学、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助学积极性。

三、积极发展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建国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为了繁荣发展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和积极帮助,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管理机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掌握少数民族教育事宜。”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按文件规定,建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民族教育司,全国11个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了民族教育处,在自治州的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族教育科,部分自治县建立了民族教育股。

加强对民族教育的宏观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了五次民族学院会议,还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专门会议,如预科教育工作会议,干部教育工作会议,成人教育工作会,智力援藏会议,民族高校与内地高校横向联合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二)重视民族语言文字,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制定了正确的语言文字政策。国家一贯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主张各民族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进双语教学。国家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事业。从1956年开始,帮助尚无文字的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拼音文字,帮助一部分少数民族改革、改进了文字,在中央和多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机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

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40多年来,国家科研机构和各民族学院加强了民族学科专业建设。设置民族语文专业,增设了藏、蒙古、彝、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壮等21个民族语文专业,培养少数民族语文人才,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广西、云南等地,部分高等学校还用民族语文进行教学;设置了民族医学专业,国家批准并建立了民族医学院,如蒙医学院、藏医学院、维吾尔医学院等,培养少数民族医学人才;还设置了民族经济、民族教育管理、民族学、民族史、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艺术等专业,培养少数民族各种专业人才。建立八省(区)蒙古语文教材,五省(区)藏文教材,三省朝鲜文教材,四省(区)彝文教材等中小学文字教材编审协作组织,加强了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三)在教育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多渠道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

中央和地方都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对民族教育的投资比例。这是中央和地方拨给民族地区教育部门的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除上述正常的教育费以外,中央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每年拨给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2000万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将逐步增加。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即民族地区机动基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其他扶贫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教学科研设备以及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都给予必要的扶持。例如,西藏教育有特殊困难,国家要求全国给予支援,并鼓励各地举办内地西藏班(校),进一步支持加快发展西藏教育事业。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相当一部分是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的教育发展给予经费扶持。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和增加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自1994年起,中央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及有关的师范教育等专项扶助经费,要从原先的2亿多元逐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两三年内达到每年不少于10亿元。

国家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扶持就学。在居住分散的牧区、山区开办寄宿制中小学,这些学生的生活学习费用实行以国家为主,集体和学生家长适当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地区,由国家全部包下来。

国家对民族高等教育建设给予重点扶持。教育投资逐年增加,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国家对少数民族高等院校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设立奖学金,还设有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用于解决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国家确立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除了通过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培养人才外,还专门创办了中央和地方民族学院13所,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在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和有关省建成大专院校103所。同时还在一些全国重点院校开办各类专业的民族班,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在全国高校招生考试方面,体现了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1986年国家教委在《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通知》中规定: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另行命题,组织考试;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除汉语文试卷外,其它各科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有关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另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言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

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方面,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录取分数线;对民族散居、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尽可能多招收一些少数民族考生;国家每年划拨一定的研究生,出国留学生或进修指标,向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招生,为民族地区培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设立民族中小学,举办全日制寄宿制及半寄宿制学校,普通中小学设立寄宿制民族高小班、初中班、高中班,开办女子学校、女童班,创办内地西藏班(校),开展双语教学,举办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等,使民族教育形式丰富多彩。

(五)扶持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民族教师队伍,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关键。因此国家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干部培训和民族师资培训,国家教委建立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和全国少数民族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动员大批内地教师和高校毕业生支边,对志愿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和大专毕业生,国家给予优惠待遇等等;实行优先办好民族师范学校的政策,包括定向为山区、牧区、有特殊困难的边远民族地区单独举办师范班,以尽快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有计划地开展内地省市与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之间的对口支援协作,抽调大批有教学经验的大、中、小学教师到那里去工作,或者在有关的省举办民族中学,专门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六)根据西藏的特殊情况,国家确定援藏的特殊政策措施。

帮助西藏发展教育事业,改变西藏教育的落后状况,是国家的一贯政策。早在1957年7月,原中央教育部发出《关于抽调初中、师范教员和教育行政干部支援西藏的通知》,选派各地教育工作者27名,长期支援西藏。1974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专、中师问题意见的报告》精神,国家机关及各省都组织力量对口支援西藏。1975年至1986年,中央教育部(后为国家教委)先后组织上海等9个省市派出3056名中学教师支援西藏。1979年中央组织部文件规定,选派高等学校教师分4批共400人支援西藏高校。1979年至1982年,教育部又安排了内地8所师范学院和部分省为西藏培养中学教师1325人,先后毕业分配到西藏工作。

在总结前段教育援藏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召开了智力援藏会议,国家拨出专款,扶持西藏发展教育,并采取创办内地西藏班(校),加速为西藏培养人才。制定改革和发展西藏教育的方针政策,把援藏任务落实到国家有关部门、内地有关省市和学校,实际对口支援;在教育经费上实行倾斜办法,帮助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等三种特殊政策措施。

(七)积极开展内地高等学校与边疆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

为了加速我国边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还组织内地有关发达省、市在高等教育方面对口支援边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工作。早在50年代初期,中央政务院在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规定中就指出:要采取民族地区自己培养与内地支援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许多大学毕业生、教师从内地奔赴我国的边疆,到民族地区的高等学校工作,内地高等学校也接受了大批来自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青海、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省、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教师来学习。

从1987年8月,到1989年10月,国务院、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先后在新疆乌鲁木齐、北京等地召开四次会议,研究落实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会,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制定规划,重新确定了各地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并逐步形成了一个较稳定的内地与边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协作网络,这项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据统计,从1980年以来,内地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高等院校,通过举办民族班或接受委托培养等形式,共招收边远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5814人(国家计划规定的正常招生除外);已有70多所高等院校同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等9个边远省、自治区的部分高等学院,建立了对口支援协作关系;派到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讲学、授课的教师达3100多人,支援了大量科研仪器、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接受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进修教师5300多人;开展了学术和办学经验交流活动,共同进行科学研究,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有力地推动了边远民族地区的人才培养、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由于国家一贯重视民族教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已初步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教育系统。办学体制、办学形式、教育结构、双语教育等方面,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据1997年统计,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已有普通高等学校101所,中学11563所,小学103139所。独立设置的民族幼儿园2000多所,民族小学2500多所,民族中学2900多所,民族职业中学300多所,民族中等师范学校(含少数民族在校生占50%以上的中等师范学校)100多所,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民族学院13所。在少数民族的牧区、山区和边远地区举办的各类寄宿制民族中小学达6000多所。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开办的民族班、预科班200多个,在校生1万多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已达到1695万多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比重为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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