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制研讨会发言摘编——目前新闻报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报道论文,法律问题论文,研讨会论文,摘编论文,法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1997年9月5日,本刊编辑部召开了一次新闻与法制研讨会,绝大多数来自北京的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代表约40人参加了研讨会,其中有些代表是法学界著名的学者,现按会上发言录音整理各位发言内容于后。其中应松年教授和康长庆同志交有论文,应教授的论文较短,亦按发言稿排于后,康长庆同志的稿很长,另以专文发排。下期还将发表计划与会但因故未能到会的专家的专稿。
目前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有些表现为新闻官司,其中最多的是民事纠纷,当然也有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从我搞的专业——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有些问题值得重视。
从新闻报道反映出的问题来看,记者、编辑的法制水平不能适应需要,讲法律问题外行话太多、界限不清,这样的例子在电视、报纸、刊物、广播中屡见不鲜。
如: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问题。人权问题涵义广泛,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究竟是属民事问题还是属刑事问题,由于触犯法律的性质不同,处罚也自然不同。这两者都违法,但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就拿诽谤来说,是否一有诽谤行为就构成诽谤罪呢?不见得。诽谤有程度情节之分,情节一般的,只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只有诽谤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我们的报道中对诸如这种罪与非罪的问题往往界限不清。
还有,刑法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属违法,也只能是违反行政法规,要受到行政处罚,而我们的报道却一股脑地统统称之为违法犯罪。更有甚者,在严打中,多次看到把严重刑事犯罪如放火、爆炸、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流氓之类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卖淫、嫖娼等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中以拘捕犯罪嫌疑人或召开公判大会的形式予以曝光或报道。这种只顾形式上的轰动效应,恰恰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卖淫、嫖娼属于打击范畴,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劳教,但不构成犯罪。把卖淫、嫖娼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块儿曝光,从司法机关角度来说,有轰动效应,实际上是界限不清。不是犯罪当犯罪,不该曝光去曝光,是否侵犯人权呢?新闻记者要有头脑,罪与非罪、重罪轻罪的界限搞不清,社会效应不好。
再有一个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有时看到新闻报道的内容上应该是此罪,而结论中却又变成彼罪的例子,发生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从我们前面谈的简单情况看,确实需要引起新闻单位的重视,否则,会影响新闻的社会效应。那么,怎样避免前述现象的发生呢?我们认为,记者、编辑的法制水平亟待通过学习、培训来提高,这是最根本的办法;此外,涉及重大事件的问题,需要找法律顾问咨询把关,这样至少可以在新闻报道中减少法律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