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与心理学研究的生成、发展与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趋势论文,心理学研究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90 B84-05
在西方法律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渗透于法律理论与实践已成为诸多学术思潮之一。法律与心理学(law and psychology)作为在西方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较晚出现的一门交叉学科,正是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与方法应用于法律理论与实践的产物。
法律与心理学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初期,在经历了一段低谷时期后,似乎已淡出学界的视野。然而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大约10年间,一些西方学者开始重新密切关注心理学与法律、情感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并着重研究其他心理学与社会科学在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中的应用。此类体现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的学术文章不断被发表于各种法律期刊上,一批在西方法律学术界极具影响力与权威的法律期刊也持续刊载了法律学家与心理学家共同的经验研究的学术成果。
不过,在法律与心理学研究呈增量前进的过程中,这两个学科的实践者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挫折。如社会科学家认为,法律制度不当利用、误用或者忽视了他们的理论与研究。① 与此同时,法律界则将社会科学视作非理论的(atheoretical),且仍未达成充分共识而无助于对法律制度的研究。
一、心理学研究对法律的初始应用
依循学界的传统观点,法律与心理学这一研究领域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至1908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雨果·芒斯特伯格(Hugo Munsterberg)的《证人席上》(On the Witness Stand,New York,Mcclure Co.,1908)一书的面世,该书是一部汇编了芒斯特伯格教授早年发表文章的文集。
除了芒斯特伯格教授的学术贡献之外,在20世纪初期的欧洲,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已发表了几部学术著作,从而将行为的、心理的与法庭论辩的理论与成果应用于调查与审判过程。② 艾尔弗雷德·比内(Alfred Binet)也已展开相关研究,以证实与检验儿童的暗示感受性(suggestibility)。③ 这些学者的努力也应属于将心理学研究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初步尝试。而在19世纪早期,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便已经进行了一种经典的对刑法的行为分析。④
芒斯特伯格教授有关法律与心理学研究的著述激起了查尔斯·C·穆尔(Charles C.Moore)律师的愤怒,后者随即发表了评论文章,对芒斯特伯格的观点进行了严厉批判。穆尔反对使用专家证人,而芒斯特伯格则支持专家证人关于人的观念与认识论的证言。穆尔不仅批判芒斯特伯格的著述,而且还批判他的经验研究、法律知识以及他对法官与陪审团“常识”的中伤。作为芒斯特伯格的激烈批判者,穆尔认为,芒氏的心理学研究实际上并未提出任何全新的主张。
此后,双方就心理学研究成果是否应当应用于法律理论与实践领域这一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这场思想上的交锋被清晰地记载于一系列公开发表的文章之中。⑤ 这些文章基本上都是心理学研究方面的。最初,穆尔只是详细研究了法院的法律意见书,而非心理学期刊,目的在于寻找诸如“在激动时刻(证人)或许会错误判断或者看错汽车行驶的距离”之类的陈述。⑥ 因此,尽管穆尔强有力地抨击了芒斯特伯格教授,但从表面看来,这种批判较少地指向将任何心理学研究纳入审判实践的努力,而更多地是假定这种特定研究提供了某些有助于律师、法官或者陪审团的全新素材。
或许,正是因为存在上述这种学术思想上的冲突与争论,芒斯特伯格教授继续在报纸与期刊上发表相关文章,并且随后被汇集为《证人席上》一书。他不断地指责法律共同体不能遵循心理学家已经发现的既有知识。
这一传统历史随后便转向了约翰·亨利·威格莫尔(John Henry Wigmore)于1909年发表于《伊利诺依法律评论》的一篇颇具影响力的文章,该文同时也是对芒斯特伯格著作的评论与回应。针对芒斯特伯格教授的各种主张,威格莫尔提出了以下几点:(1)芒斯特伯格所依赖的科学文献主要发表于德文、法文或意大利文的欧洲心理学期刊上;(2)用英文发表的心理学文献并未提出任何有关法律心理学研究的材料;(3)该心理学文献中的知识远非是结论性的;(4)芒斯特伯格所引用的那些心理学家也已经指出,心理学研究仍然未能达到一个本应对法律研究与实践有所助益的境地;(5)在有经验研究之处,它通常会强调在法律上无关的问题。⑦
威格莫尔使得学术共同体中的多数人相信,芒斯特伯格有关法律问题的心理学主张是夸张且毫无根据的。因此,除了惠普尔对欧洲证人证言研究的年度评论之外,那时的美国心理学家几乎完全不关涉法律问题。
二、应用于法律的心理学研究的“死亡时代”
20世纪40~50年代是法律与心理学研究的低谷时期,有西方评论者甚至将这特定的20年称作“应用于法律的心理学研究”的“死亡时代”。⑧ 实际上,一些法律学者曾努力运用心理学原理来改造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所导致的。⑨ 在这几十年间,一些学者支持运用科学心理学与社会学来界定法律概念。基于“每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本上就是一个心理学问题”这种信仰,这些法律人倡导将法律“科学化”。
此外,一些刊登在法律期刊上的相关文章试图证实行为与认知的基本假定,而法律正是将其规则建立在那些假定的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律师罗伯特·赫钦斯(Robert Hutchins)与来自耶鲁大学的心理学家唐纳德·施莱辛格(Donald Slesinger)的合作研究成果,他们致力于证据规则的研究。⑩ 他们的目的在于为对此类假定的直接经验检验奠定基础,如果实验方法不能支持这些假定,便会随之进行修正。赫钦斯与施莱辛格也在当时一份主流的心理学期刊上发表文章,表明他们对那些渴望将其知识传播于应用领域的心理学家的态度。(11) 那种心理学知识几乎完全不像芒斯特伯格时代那么匮乏,从威格莫尔的批判至20世纪30年代期间,此类研究文章纷纷发表于美国心理学与犯罪学期刊上,许多甚至仅仅专注于证人证言的心理学研究。
除了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之外,20世纪30~40年代还不断出现将心理学及其研究方法应用于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呼声。一些评论者认为,在法庭上提供超法律的证据(extralegal evidence)的实践始于20世纪30年代,并在这一时期很快得到普及。(12)
三、法律与心理学研究新路径的开辟
20世纪50~60年代出现了两条重要的发展道路,现代的社会科学与法律的发展均植根于此。第一,正因为相关文献中存在对临床与精神病学专家的呼声,法院开始批准采纳临床心理学家的专家证词。据某位评论者所言,在这一时期,关于精神病学或心理学专家证人的作用与责任的文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13)
与此同时,学术文章与判例法(case law)已经开始对“精神错乱”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并且确立了在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时予以适用的标准。这两种趋势可能反映了日益增强的对改造而非惩罚罪犯的努力的依赖。(14)
第二,社会科学渐渐开始被视作攻击(而不仅仅是支持)法律,尤其是政治现状的工具。(15) 特别是,在引用的1954年废除种族歧视的布朗案中所包含的社会科学证据的可被感知的过程,显然促使不少社会科学家开始从事关于社会问题以及公共与法律改革的研究。然而,来自法律共同体的直接批判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主题,从而阐明了法律—社会科学的紧张关系。例如,埃德蒙·卡恩(Edmond Cahn)教授尖锐地攻击了布朗案中引用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并且准确地指出了其中的缺陷。(16) 其他的则与威格莫尔的早期批判“相映成趣”,它们将这些研究视为仅仅指出了“常识”。(17)
然而,不论相关的学术争论抑或批判之树如何繁茂,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与心理学家已经开始对法律与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带着某种略显社会化的取向,法律与社会协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创立于1964年,并于1966年(甚至更早)开始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对法律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1969年,美国法律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创立,并于1977年创办了《法律与人类行为》杂志。(18) 这标志着20世纪60年代后期法律心理学运动的兴起,并逐渐开始组织化与制度化。这场运动与组织的目的在于,重塑司法在法律心理学问题中的地位,(19) 以及“转变一种长期以来用于压制被剥夺权利者的行为的‘司法常识’”。(20)
四、法律与心理学研究的“爆发”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特别是心理学)在对法律制度的应用方面的确发生了一次“爆炸”。(21) 除了《法律与人类行为》之外,诸如《行为科学与法律》和《法律与心理学评论》等学术期刊得以创办,并且主要聚焦于对法律问题的经验研究。在心理学与精神病学问题上的专家证言在实践中逐渐得到了法院的承认,(22) 尽管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且围绕着它的争论始终不断。
在上述学术期刊(23) 中发表的多数文章中,经验研究在方法论上的融合得到了显著改善。值得论证的是,正在发展中的法律—心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已经开始对司法裁决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24)
1.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
关于证人证言的许多问题均涉及心理学,因此,当前西方法律心理学领域中的众多学者“对目击证人证言的研究甚至比对有关法律的任何其他问题所进行的研究都要多”。(25) 近30年来,关于证人证言心理学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如何获得可靠证言以及如何评价证言的准确性而展开的。
首先是关于证人证言准确性的研究。对此,西方学者的观点普遍存在一种否认证言准确性的倾向,并且沿着这种倾向进行了心理学领域的深入研究。西方法律心理学家的主要观点是:根据心理学基本原理与实践研究成果,证人从案件发生至出庭作证至少需要经历感知、记忆与陈述的心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如主体的感知能力、注意力以及外界环境因素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即使是自愿提供证言、试图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的形成过程也会因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造成失实。关于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各种因素,卡辛(Kassin)等人将法律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
其次是关于儿童证言的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儿童参与作证甚至直接起诉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在美国,1991年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过证明具有作证能力的儿童的证言才具有法律效力,但1991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取消了此项规定。因此,现在只要法庭认为证言与案件有关并对其感兴趣,任何儿童均可以到庭作证。新近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的感知和记忆能力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成年人,其证言同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正确性。然而,儿童缺少成年人所具有的某些认知能力。(26)
2.关于陪审团的研究
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对陪审团心理学问题的研究具有相当强的实用性和现实意义。近30年来,许多学者致力于有关陪审团规模、模拟审判及其方法论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议陪审团构成人数时,曾借用心理学研究成果作为决策依据。一些心理学家认为,成员规模对陪审团决策没有太大影响,所以最高法院采纳了此类科学依据,认为6人与12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决策形成过程中不存在明显差异。然而,其他心理学家则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实验研究结果并没有得到任何系统性经验证据的支持。甚至有学者指出,小规模陪审团作出的裁决的正确性与可靠性通常都比较低,集体商议也不是很有效率,特别是它不能充分代表整个群体的意见,因而最高法院压缩陪审团成员规模的决定是存在争议的。(28)
陪审团裁决是心理学家最为关注的法律心理学问题之一。对于陪审团的经验性研究,心理学家通常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如档案研究、司法态度与信念的群众调查、模拟审判、统计与概率计算等。其中,模拟审判是当前法律心理学研究陪审团时所采用最多的一种方法。然而,由于以此方法得出的结果通常会受到其他因素——如模拟陪审员及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模拟审判过程、控辩的力度、法官引导陪审团的用语等——的影响,故缺乏现实性。因此,若想在模拟陪审研究中完全控制影响因素几乎是不可能的,心理学家只能寄希望于不断完善实验方法,从而使模拟情境更加接近真实。(29)
值得注意的是,近30年来已经出现了许多关于陪审团的心理学研究成果,但却未能得到法院或者法官的充分理解与接受。原因在于,主审法官通常很难区分此类经验性研究的优劣,并且极易混淆理论假定与案件事实。
五、结语
在西方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历史中,有几个不断重复出现的主题,这些主题曾经并且持续地导致心理学家与法律学者之间的误解。它们主要包括:(1)认为心理学仅提供常识性结果,律师、陪审员与法官有能力感知社会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的结果;(2)主张心理学家典型地由于无知而无法就法律上的相关问题发表议论;(3)认为心理学研究通常并不适用于法律人;(4)主张既有的心理学研究并不适用于法律研究或者为法律研究所用;(5)在心理学研究范围内,对受到控制的经验研究之局限(受制于其他因素或者不具有独立性)表示不满,甚至认为,既有研究无论在方法论上是否融洽,都将研究主题的范围限定得过窄。
然而,据部分学者研究可知,实际上,上述这些紧张关系均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与弥补。例如,萨克斯(Saks)教授和其他学者已经重复论证了那些违反“常识”假定的数据资料;(30) 更为充分的专业或技术训练可以减缓这种对无知的忧虑;与法律心理学家的理论研究相一致,对诸如Westlaw或者PsycINFO等计算机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可以很容易地改进律师与法官获得经验研究的方法;通过在从事、概括和介绍研究的道路上改进方法论上的实践,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多数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既有研究成果与方法均可以极具说服力地或者至少是切合主题地被引入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之中;最后,通过法律理论与原理的教育与训练,心理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可以转向“非传统的”研究领域,那些研究可以有助于对许多重要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不仅有助于为交叉学科研究指明路向,而且还可以为法律制度改革的诸多方面提供理论参考。
西方法律界在21世纪初期重视运用社会科学的和经验的理论、研究与数据材料,并且将此类跨学科的研究活动作为一个全新的起点与契机,以期补充法律对人类行为的理解。客观地说,西方法律学者与心理学家在运用经验性数据材料与研究成果时所采取的立场与态度仍然是令人失望的,尽管有一些可以缓解上述紧张关系的极具建设性的具体建议。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不同学科均有其各自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生的独特研究方法与原理,从而使得跨学科的沟通与交流困难重重,甚至极易导致信息传递的错误与误解,故西方法律心理学研究的道路注定将是崎岖而坎坷的。
注释:
① Michael J.Saks & Charles Baron(eds.),The Use/Misuse/Nonuse of Applied Social Research in the Courts,Cambridge,Mass.,1980; David L.Faigman,The Law's Scientific Revolution:Reflections and Ruminations on the Law's Use of Experts in Year Seven of the Revolution,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Vol.57,2000,p.682.
② Hans Gross,Criminal Psychology:A Manual for Judges,Practitioners,and Students,Whitefish:Kessinger Publishing,1911; Hans Gross,Criminal Investigation,London:Sweet and Maxwell,1950.
③ Stephen J.Ceci & Richard D.Friedman,The Suggestibility of Children:Scientific Research and Legal Implications,Cornell Law Review,Vol.86,2000,pp.33~40.
④ Jeremy Bentham,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New York,Hafner Publishing Co.,1948.
⑤ Charles C.Moore,Yellow Psychology,Law Notes,Vol.125,1907; Munsterberg,Yellow Psychology,Law Notes,Vol.145,1907; Charles C.Moore,Number of Persons or Objects,Law Notes,Vol.146,1907.
⑥ Charles C.Moore,Estimates of Distance,LawNotes,Vol.5,1907.
⑦ Wigmore,Professor Muensterberg and the Psychology of Testimony:Being a Report of the Case of Cokestone v.Muensterberg,Illinois Law Review,Vol.3,1909,pp.399~434.
⑧ Gary L.Wells & Elizabeth F.Loftus,Eyewitness Research:Then and Now,in Gary L.Wells & Elizabeth F.Loftus(eds.),Eyewitness Testimony: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Ogloff,Two Steps Forward and One Step Backward:The Law and Psychology Movement(s) in the 20[th] Century,Law and Human Behavior,Vol.24,2000,pp.462~463.
⑨ W.D.Loh,Psycholegal Research:Past and Present,Michigan Law Review,Vol.79,1981.
⑩ Robert Hutchins & Donald Slesinger,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Law of Evidence:Consciousness of Guilt,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77,1929,p.725; Robert Hutchins & Donald Slesinger,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Law of Evidence:The Competency of Witnesses,Yale Law Journal,Vol.37,1928,p.1017; Robert Hutchins & Donald Slesinger,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Law of Evidence:Spontaneous Exclamations,Columbia Law Review,Vol.28,1928,p.432.
(11) Robert Hutchins & Donald Slesinger,Legal Psychology,Psychological Review,Vol.36,1929,p.13.
(12) Thomas L.Hafemeister & Gary B.Melton,The Impact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on the Judiciary,in Gary G.Melton(ed.),Reforming the Law:Impact of Child Development Research,New York:Guilford Press,1987.
(13) W.D.Loh,1981.
(14) Charles J.Ogletree Jr.,The Death of Discretion? Reflections on 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Harvard Law Review,Vol.101,1988,p.1941.
(15) Hafemeister & Melton,1987.
(16) Edmond Cabn,Jurisprudence,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30,1955,pp.161~165.
(17) Charles L.Black Jr.,The Lawfulness of the Segregation Decisions,Yale Law Journal,Vol.69,1960,p.428; Ernest van den Haag,Social Science Testimony in the Desegregation Cases:A Reply to Professor Kenneth Clark,Villanova Law Review,Vol.6,1960,p.69.
(18) Brigham,What is Forensic Psychology,Anyway?,Law and Human Behavior,Vo1.23,1999,p.278.
(19) B.A.Arrigo,Back to the Future:The Place of Justice in Forensic Psychological Research and Practice,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ology Practice,Vol.1,2001; D.R.Fox,Psycholegal Scholarship's Contribution to False Consciousness about Injustice,Law and Human Behavior,Vol.23,1999,p.9.
(20) C.Haney,Psychology and Legal Change:The Impact of a Decade,Law and Human Behavior,Vol.17,1993,p.375.
(21) Michael J.Sakes,On Tapp(and Levine),Michigan Law Review,Vol.77,1979,p.897.
(22) 例如,Wayne T.Westling,The Case for Expert Witness Assistance to the Jury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Cases,Oregon Law Review,Vol.71,1992,p.94.
(23) James R.P.Ogloff,Law and Human Behavior:Reflecting Back and Looking Forward,Law and Human Behavior,Vol.23,1999,p.1.
(24) John Monahan & Laurens Walker,Social Authority:Obtaining,Evaluating,and Establishing Social Science in Law,University of Pennsylania Law Review,Vol.134,1986,p.477.
(25) J.P.Lipton,Legal Aspects of Eyewitness Testimony,in Sporer,Malpass & Koehnken(eds.),Psychological Issues i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Mahwah,NJ:Erlbaum,1996,pp.7~22.
(26) 转引自乐国安、赵德雷:《近20年来美国法律社会心理学研究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
(27) 同上。
(28) B.Grofman,Jury Decision Making Models and the Supreme Court:The Jury Case from Williams v.Florida to Ballew v.Georgia,Policy Studies Journal,Vol.8,1980,p.749.
(29) 乐国安、赵德雷,2003年。
(30) Michael J.Saks,1979,p.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