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差异的角度看发展:两个妇女发展方案的比较_社会性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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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政府规划。它是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为履行我国的国际承诺,于1995年8月颁布实施的。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我国在总结1995年《纲要》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以下简称《纲要》)。它反映了21世纪初,全球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日益紧密,妇女发展已被列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性别意识已经逐渐纳入发展主流。

两部《纲要》相比,后者在内容上更为具体、深入、细致。如1995年《纲要》分为序言、主要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与实施、监测与评估五个部分,并在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就业和劳动保护、教育与职业培训、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法律保护、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发展八个方面提出具体政策和措施;2001年《纲要》则主要从六个领域: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提出各个领域的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在具体的策略措施上,主要从国家宏观政策、法律和部门政策、社会保障和服务(社会宣传和培训或社会教育和培训)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在实践操作上,2001年《纲要》比1995年《纲要》监督更为有力,可操作性更强。突出表现在,1995年《纲要》为监测实施情况,建立定期检查和审评制度,采取专题评审、中期评审和终期全面评审的方法。而2001年《纲要》则在定期检查和审评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监测评估机构,设有专门的监测评估小组,并在监测评估小组下设有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用社会性别视角,对两个《纲要》的内容加以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区别:

第一,挑战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和刻板的性别模式,明确提出社会性别意识的概念,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教育、法律和维护妇女健康的部门政策以及文化和传媒政策中,是2001年《纲要》的突出特点。具体表现在,在“妇女与环境”中规定:“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决策”,“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向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提出挑战。在“妇女与教育”中,提出“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领域的女性专门人才”,这也是对女性适合学文科,男性擅长学理科的传统刻板模式的挑战。在“妇女与法律”中,首次提出:“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在“妇女与教育”中,首次提出“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妇女与健康”中规定,“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女性在节育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认为避孕节育不仅仅是女性的责任,也是男性应当承担的任务。

第二,2001年《纲要》更加注重妇女战略性的社会性别利益。实用性的和战略性的社会性别利益是著名妇女发展研究学者卡罗琳·摩塞提出的,实用性的社会性别利益,是妇女在不改变所处从属地位的条件下的利益需求,如妇女择业中从事传统的辅助性行业;战略性的社会性别利益则是妇女为改变不平等的从属地位,以挑战现有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为目标而产生的需求,包括取消家务劳动的传统分工,享有生育自主权等。1995年《纲要》规定“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其中“适合妇女特点”的提法实际上巩固了传统的社会性别关系,只考虑到妇女眼前的实用性的利益需要。2001年《纲要》中“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争取妇女在资源占有上的平等权利,有利于农村妇女获得经济自主权,摆脱对男性的依附。

第三,引入了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公平理念,体现同等优先原则。在女性相对男性而言为弱势群体时,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才是真正的公平,否则男女的平等只是一句空话。2001年《纲要》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规定,“为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第四,挑战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减轻妇女在多重角色下的重压。1995年《纲要》中“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而不是减轻全体妇女的家务负担,是没有认识到妇女的多重角色,如除了工作以外,还有家务劳动、生育、照顾老人等。此规定似乎承认和维护了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相比之下,2001年《纲要》中“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是对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的挑战,“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就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的多重角色,帮助妇女从家务中脱出身来,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工作和活动中。

第五,妇女成为发展的主体,考虑到“发展能为妇女带来什么”,而不仅仅是“妇女能为发展贡献什么”。前一种是妇女以主动者的姿态参与发展规划,后一种是妇女以客体身份添加到发展中。1995年《纲要》中“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并不一定能直接为妇女发展带来好处,相反,可能只是有利于从妇女那儿谋得利益。2001年《纲要》则规定“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通过赋予妇女经济和政治权力,保证妇女以主体身份参与发展,并在发展中受益。

通过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可以看到1995年《纲要》的核心理念为:妇女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原因是妇女没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妇女参与发展受自身素质的制约,只要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就会获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认识到妇女有巨大的生产潜力,鼓励妇女参与生产。这种理念更多地是从物质和经济方面考虑,注重发展的经济效率和妇女发挥生产潜能,但较少关注到社会文化中存在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

2001年《纲要》体现出以下核心理念:妇女已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现存的一些社会机制有可能将妇女的参与和贡献边缘化,同时,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和不平等的发展机会造成了两性间机会和待遇不平等。要提高妇女地位,改善妇女状况,就必须赋权妇女,来改变传统的社会性别关系,并且构建出一种公平的、两性协调发展的社会性别关系。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决策主流,认为发展的涵义是全人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共同发展,其中包括构建公平的社会性别关系。

两个《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妇女发展事业理论领域的伟大进步,这必将会促进我国妇女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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