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诉讼”的内涵与演变--一个影响丧葬习俗的道家观念_太平经论文

“墓葬诉讼”的内涵与演变--一个影响丧葬习俗的道家观念_太平经论文

“冢讼”的内涵及其流变———种影响到丧葬习俗的道教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教论文,丧葬论文,影响到论文,习俗论文,内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08)04-129-09

“冢讼”作为道经中常见的词汇,在《真诰》、《赤松子章历》等道经中多次出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一直以来对它的研究却相当不足,专门讨论“冢讼”的文章还不多。目前只有萧登福对《真诰》中的相关记载做了系统的梳理①,还有一些学者在其他研究中涉及到了“冢讼”,如丸山宏以《大冢讼章》为核心考察了上章的仪式②,张勋燎③、陈昊④则将“冢讼”和解注结合起来讨论,韩森则最先讨论了出土丧葬文书和镇墓器物与“冢讼”之间的关系⑤。黄秀颜在研究宋代江西民俗时则认为“冢讼”和承负、业报观念有关,在江西地区出现防治“冢讼”的柏人俑,则和当地健讼的风俗有关⑥。由于研究的相对不足,人们对“冢讼”思想的根源,以及相关宗教概念的关系一直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力图通过对《真诰》等道经中相关记载的分析,去考察“冢讼”的真实含义及其思想渊源,并分析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产生的各种丧葬习俗。

一、何为“冢讼”

要了解一个概念的真实含义,我们必须回到它最初出现的语境中去讨论。“冢讼”自然也不例外,“冢讼”一词目前最早见于《真诰》一书⑦,因此,我们就从《真诰》中的相关记载谈起。

《真诰》中关于“冢讼”的记载很多,这里限于篇幅不作全面介绍⑧,只是根据导致冢讼的不同原因分别举例说明:第一种是自己的祖先生前为恶害人,受害人死后在冥间发起诉讼,而使生人遭受“冢讼”,《真诰》卷四《运象篇第四》云:

又许朝斩李玘之头,以代蔡扶之级;又走斩射潘綦等,支解铃下曹表等,水沉汤云之尸,火烧徐昂之骸,绞杀桓整,刳割振哙,酷害虐暴刑四十有三。张皇讼冤,事在天帝,祸戻山积,善功无一⑨。

《真诰》卷七《甄命授第三》亦云:

许朝者,暴杀新野郡功曹张焕之,又枉煞求龙马。此人皆看寻际会,比告诉水官,水官逼许斗,使还其丘坟,伺察家门当衰之子,欲以塞对解逼,示彼讼者耳。是斗亡月亡日其应至矣。君自受命,当能治灭万鬼,罗制千神,且欲视君之用手耳。欲令无他者,宜以此日诣斗墓,叱摄焕等,制敕左官,使更求考代,震灭争源也。可勿宣此,当言我假威于君矣,不知君宜往试摄灭之耳。灭鬼之迹,事中蹔应尔。

六月十六日夜,小君授书此。(此令杨君为史家摄遏冢讼也。许朝先为南阳郡,故得杀新野人。而此三人事不出周鲂诘先生中,当是四十三条限也。斗为仙品,而犹被水官之逼者,是丧服中殃气尚相关涉故也。)⑩

这里主要论述了许朝乱杀无辜,而水官则逼迫许斗寻“家门当衰之子”来遭受“冢讼”,据《真诰》卷二十《翼真检第二》中“真胄世谱”的记载:许朝为许长史之叔,而许斗为长史之妻,虎牙则为长史之子。一次“冢讼”却牵扯到了三代人,可以其影响之大。之所以通过许斗来施行“冢讼”,主要是由于她死亡的月份和日子正好合适,而且在丧服期间受到“殃气”影响的缘故。

第二种是家中去世的祖先由于对家事的不满,或是希望利用后人来代替自己在冥间受苦,而造成的“冢讼”。下面就是要利用后人代替自己受苦,而发动“冢讼”的一个例子,《真诰》卷七《甄命授第三》云:

七月二十七日禺中,许主簿(11)、华侯当入静中。尔时无复所有,为防未然耳。

近不得以疾笃告者,我慎法之故。且世人知未病之困,必泄三官之禁,则累加漏身,增瘵绝疾,今何乃用忧之甚耶?名身谁亲?盖宜思之。

纵令以小代大,[如](于)父何如?大小俱来,于母何如?衰自己身,讼自家人耳。三官自有成事,忧惋亦无所解。自非齐达于内外者,将不得惧悸。

今月六日是赤孙(12)绝日,先处事耳。今虽停放,无所复畏。然四帅逆己关之于都禁,至日为能遣尸杀使者看望之,虽弗复虑矣。至日父母将入静中,静中疾发,亦无苦也。我其日亦当视汝。

右三事小茅君说。

八月六日,父母将赤子入静烧香,北向陈乞于二君。尔时自当有所见。所见万无所苦也。其日中时,当有前日碧衣介华袴人,来在静前立徘徊者,小君也,可就请乞也。

八月六日中,当有一人着平上帻,多髭须长长尔,着紫皮袴褶,将黄娥来,此人是鬼帅王延也。延自为人作益,为将娥见人耳。娥其日或当被缚。华书吏(13)其日当内井上助主人耳。日中当来,须臾去也。故宜力上《风注冢讼章》于却气毒之来往也。三过如此,考者匿矣。夫散翳布考,皆因人之不陈,疾者惧焉,则精胎内战,是故疚痾流发,非唯一身而已。今所以令上章者,亦以遏虎牙之盈缩耳。

范中候所道如此。

许厚当谢诡南真夫人吏兵,告大章如此。

右小君。

以小代大,复请何为?当启太上停之,何如?

右小君。

牙亦尔耶,勿忩忩。演小子耳,许牙何豫乎?焉敢复相追尔。

娥与厚有水火之书。吾近承南真命,推缚尽执也。小鬼头不制服,岂足忧?亦许长史用心之所克也。

右小君(14)。

以上是通过两次降神活动,详细的描述了许虎牙一家是如何发现并防止一次“冢讼”的。这次“冢讼”既是他的姑姑黄娥和姑丈黄演针对他们一家三口的,目的是“以小代大”。先是在七月二十七日的降神活动中,小君降下神谕,声称将在下月六日发生针对许虎牙之子赤孙的“冢讼”,不过已经没有大的危害。但是当天“遣尸杀使者看望之”,所以仍要在“静中”躲避。到了六号那一天,许虎牙夫妇带着孩子烧香祈祷。到了中午先是小君出现,接着鬼帅王延带着许虎牙的姑姑黄娥前来。在这时需要上《风注冢讼章》,然后小君向太上请求阻止“以小代大”的行为,进而阻止黄娥和黄演对虎牙父母的“冢讼”。

下面是家中死去的祖先,因对家事不满而导致“冢讼”的例子:

许厚自是其丈人所责,责亦至也。责不以家事往来之宾经意,意亦当得之也。云何每尔?此自家长之教忌,不豫我也。重谢斗,当必释耳。

范帅顷者以其不诡,乃欲不复豫事,我不听之,今无为也。诡当一须疾愈送。

斗恒渴而饮不可饮;食多困故而不可食。子妇不经心,亦不可不令知。死丈人之责耶,故宜以家事为勤。为尔不已,或能致之于丈人宇下受教耶。

八月二日夜,小君授书此,使示斧(15)。

这是一次危害不大的“冢讼”,是许斗因为对许厚不修家事并且祭祀不勤的不满,发动的针对许厚的“冢讼”。不过只是对她小加惩戒而已,只要她对家事负责,既可以解除“冢讼”。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不是小君下给许虎牙夫妇的神谕,而是降给他的兄弟许玉斧的。

第三种是由于坟墓位置不良,而造成的“冢讼”,《真诰》卷十《协昌期第二》云:

墓之东北为征绝命,西北为九戹,此皆冢讼之凶地。若见亡者于其间,益其验也(16)。

以上是《真诰》中记载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冢讼”。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冢讼”主要是亡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冥界发动的针对生人的各种诉讼。“冢讼”发生后会使生人得病;其目的要么是惩罚仇人的后代,要么是让后人代替自己承受苦难。可以说“冢讼”是一种基于先人的行为,而给后人带来不幸的一种惩罚。

二、“冢讼”与解注

在考察“冢讼”的内涵时有一种观点必须加以辩明,就是有研究者认为鬼注、墓注和“冢讼”是同一的(17)。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冢讼”和各种注之间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冢讼”更应该被视为产生注病的原因之一。下面是笔者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

要真正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必须先了解“注”的含义,再结合“冢讼”的含义来分析。文献中最早提到“注”是《神农本草经》中的“鬼注”。郑玄在注《周礼·天官·疡医》“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一句时指出:“祝当为注,读如注病之注,声之误也”(18),就明确指出注是一种疾病。刘熙在《释名·释疾病》又解释到:“注病,一人死,一人复得,气相灌注也”(19),提出了注病的特征即:“一人死,一人复得”,相当于现代医学中所谓的传染病(20)。

最早详细解释尸注和鬼注的则是晋葛洪撰著,南朝梁陶弘景增补的《肘后备急方》,该书卷一《治尸注鬼注方第七》云:

尸注鬼注病者,葛云:即是五尸之中尸注又挟诸鬼邪为害也……死后复传之旁人,乃至灭门。觉知此候者,便宜急治之(21)。

明确地指出了尸注和鬼注是因鬼怪作祟所致,并且在病人死亡还会传染他人。两位撰者都是著名的高道,陶弘景还是《真诰》的整理者,但他们并没有把尸注、鬼注和“冢讼”结合起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文献中的注,尤其是尸注和鬼注一般被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而如上文所述,“冢讼”则是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死人对生人的诉讼。虽然它会导致疾病,也往往是注病(22)。但是注病更应被视为,“冢讼”的一种惩罚措施。如《太上玄灵北斗本命延生经注》中提到:“传尸之病,又曰尸注,流注而不绝,至于灭门;又谓之冢讼征呼。速宜修善,依法解除矣。”(23)同书又提到“冢者,先亡坟墓。征呼者,因阴司考谪,乃追及生人。复连者,先亡传尸,连累生人。”(24)这里所谓“冢讼征呼”就是指“冢讼”后通过尸注将生人征呼到冥界,“冢讼”在此被视为造成“尸注”的原因。《赤松子章历·大冢讼章》则指出:“预是前八十一讼之事件,百万种种之考注。”(25)可见“冢讼”会导致数量极其巨大的各种注。另一方面《赤松子章历》中有专门解除“冢讼”的《大冢讼章》、《又大冢讼章》,还有解除注和复连的《断绝复连章》,两者的内容有相当大的区别。如果“冢讼”和注两者一致的话,就没有必要有两种不一样的章本。

道经记载的注名和冢讼名更是大相径庭。下面是《又大冢讼章》中关于关于各种“冢讼”名称的记载:

今于三官九府之中或有溺死之讼,烧死之讼,……次求恩赦之讼,求还家之讼,求人代之讼,求迴逭之讼,如此等讼(26)。

而《太上洞神洞源神呪治病口章》中载注名则如下:

五方注鬼:东方青注、南方赤注、西方白注、北方黑注、中央黄注、朝死之注、……姓名相收之注、目色相当之注、姓复相取之注(27)。

两者之间的差异一目了然,因此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很难将“冢讼”和注等同起来。

除了文献材料中提到各种“注”外,在汉魏六朝的时期的考古材料中,我们还发现了大量的解注器。这些解注器上书写的镇墓文提到的“注”,与文献中记载的“注”并不相同,但是仍不能将其与“冢讼”等同起来。下面我们就考察一下这些相关的出土材料,作进一步的论证。在汉代出土的镇墓文中“注”并不是主要内容,目下所见只有四件直接提到了“注”(28)。其中提到的“注”有“死人精注”、“尸注”等,依刘昭瑞先生的解释应是不同的注病,并且可以和《太平经》中的相关观念对应(29)。应和六朝时期才出现的“冢讼”观念并不一致。

而到了南北朝时期敦煌地区解注器的内容,与当时道经中关于“注”的记载都有很大区别。如敦煌祁家湾出土的西凉镇墓文云:

建初五年闰月七日辛卯,敦煌郡敦煌县都乡里民画虏奴之身死,音死具时,适值八魁九坎。厌解天注、地[注]、岁注、月注、日注、时注,生死异路,千秋万岁,不得相注仵,便利生人,急急如律令(30)。

其中提到的“天、地、人、鬼注”依连劭名先生的观点,应该和“式”的信仰有关(31)。而八魁、九坎、岁注、月注、日注、时注也应和数术有关,而与道教关系不甚密切。姜伯勤先生认为这些镇墓文和方术与方仙道有关,应属卓见(32)。

不论是汉魏时期中原的镇墓文还是十六国时期敦煌的解注器,其中提到的“注名”大都和道经中提到的“注名”差距很大,和各种冢讼之名更无相合之处。另一方面防止“冢讼”,主要是靠上章和特殊的墓葬刻石(详见下文),并没有这些解注器的记载。就算是将相关的“章文”刻在器物上,目前发现的镇墓文的内容,也没有任何“章文”可以比拟。刘昭瑞先生认为“考古发现的解注文,又应是广泛流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道教解注类章表的起源。”(33)应更接近于历史本相。综上所述这些镇墓文中提到的诸种“注”应该也与“冢讼”关系不大。

目前香港还在施行的《先天斛食济炼幽科仪》中,将人生的冤对概括为十种,即所谓“十伤”包括:杀伤、自缢、溺水、药死、产死、伏连、冢讼、狱死、邪妖、积生等(34)。其中“伏连”(即尸注)和“冢讼”是并列的两种冤对,可见两者直到现在的道教体系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三、“冢讼”的思想渊源

一种观念的产生必然会受到其他观念的影响,要想更好地理解某种观念。就必须了解影响它产生的各种思想。“冢讼”也不例外,下面就简要地分析一下,促使其产生的诸种思想。

“冢讼”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核心:是人们相信死人会报复活人。这种观念并不是在六朝时期才出现,而是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非常发达。当时人们甚至用它来解释鬼的产生。子产在论“伯有之鬼”的产生时,就指出有受冤屈而死的人容易成为鬼:

及子产适晋,赵景子问焉,曰:“伯有犹能为鬼乎?”子产曰:“能。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阳曰魂。用物精多,则魂魄强,是以有精爽至於神明。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凭依于人,以为淫厉,况良霄,我先君穆公之胄,子良之孙,子耳之子,敞邑之卿,从政三世矣。郑虽无腆,抑谚曰:‘蕞尔国’,而三世执其政柄,其用物也弘矣,其取精也多矣,其族又大,所凭厚矣,而强死,能为鬼,不亦宜乎!”(35)

当时的文献中还记载了很多死人报复活人的故事,《左传》中就曾多次提到。下面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晋侯梦大厉,被发及地,搏膺而踊,曰:“杀余孙,不义。余得请於帝矣!”坏大门及寝门而入。公惧,入于室。又坏户。……将食,张,如厕,陷而卒。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36)。

一国的国君,都被鬼魂报复至死,可见这种报复的威力有多大。这种人鬼报复的观念,很快就发展出了人死后通过冥间诉讼来报复仇人的思想。当时甚至有人以此来威胁敌人,以致敌人射箭不准,最后落车被杀:

范氏之徒在台后,栾氏乘公门。宣子谓鞅曰:“矢及君屋,死之!”鞅用剑以帅卒,栾氏退,摄车从之。遇栾乐,曰:“乐免之。死,将讼女于天!”乐射之,不中;又注,则乘槐本而覆。或以戟钩之,断肘而死(37)。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人普遍相信存在冥间诉讼,并且非常畏惧它带来的惩罚。

墨子也利用各种人鬼报复的事例,来说明鬼的存在(38)。当时的人为了对付鬼的侵害,也发明了诸种方法,在睡虎地秦简《日书》中就有专门的《诘咎》篇用来防鬼。而到六朝时这种观点就更加发达,当时的笔记小说也留下了很多这方面的记载,并且其中相当多的事例都是通过冥间的诉讼来报复生人的。如:

会稽郡吏鄮县薛重,得假还家。夜,户闭,闻妻床上有丈夫鼾声。唤妻,妻从床上出,未及开户,重持刀便逆问妻曰:“醉人是谁?”妻大惊愕,因苦自申明,实无人意。重家唯有一户,搜索,了无所见,见一大蛇,隐在床脚,酒臭,重便斩蛇寸断,掷于后沟。经数日,而妇死,又数日,而重卒。经三日复生,说始死时,有神人将重到一官府,见官寮,问:“何以杀人?”重曰:“实不曾行凶。”曰:“寸断掷在后沟,此是何物?”重曰:“此是蛇,非人。”府君愕然而悟曰:“我常用为神,而敢淫人妇,又妄讼人;敕左右召来!”吏卒乃领一人来,着平巾帻,具诘其淫妻之过,将付狱。重乃令人送还(39)。

这个故事中蛇妖都利用这种方式来报复生人,不过“府君”最终还是明察秋毫,没有冤枉无辜。而一般的亡魂更是积极地采用这种复仇的方式,下面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魏夏侯玄,字太初,以当时才望,为司马景王所忌而杀之。玄宗族为之设祭,见玄来灵座,脱头置其旁,悉敛果肉食物以纳头,既而还自安颈而言曰:“吾得诉于上帝矣,司马子元无嗣也。”既而景王薨,遂无子。文王封次子攸为齐王,继景王后,攸薨。攸子冏嗣立,又被杀。及永嘉之乱,有巫见宣王泣云:“我国倾覆,正由曹爽、夏侯玄二人,诉冤得申故也(40)。

到了夏侯玄的故事中,这种报复的威力已经达到了极致,以至于国家都要因此覆灭。

当时的人,因为普遍相信死后可以报复仇人,也相信存在着冥界的审判。因此在因冤屈而亡之时,他们往往会要求将纸、笔、墨埋入墓中,准备到冥间书写状纸,来告发仇人,往往仇人们也都以伏诛收场。下面的故事就提到了这方面的事情:

北齐阳翟太守张善,苛酷贪叨,恶声流布。兰台遣御史魏辉俊,就郡治之,赃贿狼藉,罪当合死。善于狱中,使人通诉,反诬辉俊为纳民财,枉见推缚。文宣帝大怒,以为法司阿曲,必须穷正,令尚书令左丞卢斐复验之。斐遂希旨,成辉俊罪状,奏报,于州斩决。辉俊遗语令史曰:“我之情理,是君所见,今日之事,可复如之。当办纸百番,笔二管,墨一绽,以随吾尸,若有灵祗,必望报卢。”令史哀悼,为之殡敛,并备纸笔。十五日,善得病,唯云叩头,旬日而死。才两月,卢斐坐讥驳魏史,为魏收奏,文宣帝鸩杀之(41)。

出土材料中也有类似的文本,不过它不是到了地府再书写状纸。而是将状纸直接埋入墓中,显然这是在追求更直接的效果,以下是吐鲁番出土的相关文书:

缘禾二年十月廿七日,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赵)货辞:行年卅,以立身不越王法,今横为叔琳见状枉死,即就后世,衔□(恨)入土。皇天后土,当明照查;盐罗大王,平等之主,愿加威神,召琳夫妻及男女子孙检校。冀蒙列理,辞具。货母子白大公、己父,明为了理,莫爰岁月(42)。

不仅要求惩罚当事人,而且希望他的家人也要受到惩处,可见仇恨之深。这些人鬼报复的事件,在六朝及以后由于佛教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将其称为“冤报”(43),将其视为报应的一种。

“冢讼”的第二种思想渊源是相信祖先的过错由后人来承担,这一点在《真诰》中就已经有所表现,大部分提到的“冢讼”都和先人有关。其它道经提到“冢讼”时也往往提到先人的责任,如《赤松子章历》卷四《又大冢讼章》云:

起自茅山七真许长史,云:欲上升,为上三世被冤家殃讼。有西灵夫人告,令求道官拜奏冢讼章,以解洗冤责(44)。

这些文献都明确地指出了祖先的过错和现世中后代的联系,一般都要追溯到前几代的祖先。这种思想应是承袭《太平经》中的承负思想。《太平经》中认为承负就是“夫先人但为小小误失道,行有之耳,不足以罪也。后生人者承负之,畜积为过也。”(45)而且人的寿命也要受到承负的限制,冥界的官员要计算承负来相应的减少寿命,《太平经》中即云:“太阴法曹,计所承负,除算减年,算尽之后,召地阴神,并召土府,收取形骸,考其魂神。”(46)

“冢讼”思想的第三个思想渊源是相信墓地位置不良会影响生人,这是风水思想的典型观点。在汉代人们已经相信墓地风水的好坏,对人的命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到了三国时就有了和《真诰》中非常接近的风水观念。当时著名的术士管辂在看到毋丘俭祖墓时就称:玄武藏头,苍龙无足,白虎衔尸,朱雀悲哭,四危以备,法当灭族。不过二载,其应至矣。(47)这和《真诰》中的风水思想(48)有明显的类似之处。后来人们也相信风水不好,是导致“冢讼”的原因之一。《赤松子章历·大冢讼章》中即云:“若某家祖曾已来先亡后死,男女大小,凡葬埋所在,有犯十二月建,破王耗八将六对,伤绝禁忌,音向不正,哺次不得,左前右后伏尸,故伤妨害男女位座。”(49)其中提到的“月建”、“八将六对”、“音向不正”等概念均和风水思想有关。

通过考察“冢讼”的含义及其思想渊源,可以表明“冢讼”这种观念,是六朝时代的道士综合之前的民间信仰和道教诸种观念而成。在这一综合过程中,相关的宗教人士进行了大量创造性融合,他们将“注”中的数术思想取消,以承负说(虽无其名,但有其实)为核心,利用人鬼报复和冥间诉讼的思想,提出了“冢讼”这一新说,并在“清整道教”之际,将这一新说纳入自身体系之中。

四、“冢讼”与丧葬

由于“冢讼”是针对亡人所有后代的一种行为,危害巨大,甚至能招致灭门之祸,因此道经中非常重视对它的防治。《真诰》中就提到:“人家有疾病、死丧、衰厄、光怪、梦悟、钱财灭耗,可以禳厌,唯应分解冢讼墓注为急。不能解释,祸方未已。”(50)指出要迅速的防止“冢讼”。其中主要的手段就是上章(51),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上文提到的许虎牙一家的“冢讼”,以及《赤松子章历》的相关记载中发现。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并不是在日常生活中举行各种防止“冢讼”的仪式,而是在丧葬中采用各种方式来防止“冢讼”。《颜氏家训》中即云:“偏傍之书,死有归杀。子孙逃窜,莫肯在家,画瓦书符,作诸厌胜,丧出之日,门前然火,户外列灰,祓送家鬼,章断注连,凡此种种,不近有情,乃儒雅之罪人,弹议所当加也。”(52)就记载了当时丧葬之家上章厌胜的情境。

上章是活人为了防止“冢讼”所举行的仪式。为了安全起见他们还使用各种镇墓器物在墓葬中防止“冢讼”,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柏人”和“镇墓石”。墓葬随葬的各种人俑在东周就已出现,但是确定和“冢讼”相关的人俑,目前所见最早的应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所藏的西晋建兴二十八年松人木简:

建兴廿八年十一月丙申朔,天帝使者合同复重拘校,八魁九坎,年望朔晦,东井七星。死者王洛子所犯,柏人当之;西方有呼者,松人应之。地下有呼者,松人应之。生人蟷蟷,当问柏人;洛子死注咎,松人当之。不得拘校复重父母兄弟妻子,欲复重,须松柏人能言语。急急如律令。(松人下方)

天地拘校复重,松柏人当之。(松人上方)

日月时拘校复重,柏人当之。(松人左侧)

岁墓(暮)年命复重,松人当之。(松人右侧)

建兴廿八年十一月丙申朔二日丁酉.天地使者谨为王氏之家解后死者,洛子日时不食,复重拘校,与生人相妨,故作松柏人以解咎殃。谨解东方甲乙之复鬼,令复五木;谨解西方庚辛之复鬼,令复五金;谨解南方丙丁之复鬼,令复五火;谨解北方壬癸之复鬼,令复五水;谨解中央戊己之复鬼,令复五土。无复兄弟妻子妇女孙息宗亲,无罚无负,齐一人止。急急如律令。

生人拘校复重,松人应之;死人罚滴作役,松人应之;六畜作役,松人应之。无复兄弟,无复妻子。若松人前却,不时应对,鞭笞三百,如律令。(背面)(53)

其中要求松、柏人答应西方和地下的征招,主要是要代替生人承担各种“复重”。这里的呼,可能就有上文提及道经中所谓征呼之意,但还不是完全的用来防止“冢讼”,主要是为了防止“复重”。而到了唐宋时期江西地区出土的各种柏人俑,则明显体现了“冢讼”观念对它们的影响。江西吉安北宋墓中就出土有充当柏人的镇墓券:

准开元敕,赐予亡人王氏夫人百(柏)人一躯,于墓中斩杀凶神恶鬼,条律如后:地中有神,呼亡人长男中男小男名字,仰百人知当。地中有神,呼亡人长女中女小女名字,仰百人知当。···葬送亡人已后,墓中合出高官职禄,仰百人迎取,送与阳道,子孙受之。……送与阳道子孙受之。水火盗贼欲至,仰百人斩之。急急如律令!奉太上老君敕。见人:张坚固,保人:李定度。人民有福(54)。

解决坟墓位置不良的问题,则主要是依靠各种镇墓石。《真诰》中就提到:

夫欲建吉冢之法,去块后正取九步九尺,名曰上玄辟非。华盖宫王气神赵子都、冢墓百忌害气之神尽来属之。能制五土之精,转祸为福。侯王之冢招摇,欲隐起九尺,以石方圆三尺题其文,埋之土三尺也。……

员三尺,题其文曰:“天帝告土下冢中王气、五方诸神、赵公明等:某国公侯甲乙,年如千岁,生值清真之气,死归神宫,翳身冥乡,潜宁冲虚,辟斥诸禁忌,不得妄为害气。当令子孙昌炽,文咏九功,武备七德,世世贵王,与天地无穷。一如土下九天律令。”(55)

在四川地区的宋墓中,我们发现了很多这类的“镇墓文券”。如成都宋墓出土的镇墓券四周刻有“□□□□,青龙秉气,朱雀避非,虎啸八垂”,石内正文则为:“□□□告:下土五方旺□诸神、□(赵)公明,□今有□(亡)者卫氏,□值清真之气,终存不□□既□身宫,冥乡□宁,冲虚辟斥,诸忌不□,忘为祸害。当今子孙□庆吉无不利,与天地而无穷,一如九天律令。”(56)其中的内容和《真诰》中的记载基本一致。

让人不解的是,同样用于解除“冢讼”的柏人和镇墓文券,一种主要见于江西,另一种则见于四川。这种地域上的差异究竟是巧合,还是有其它原因,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察。

五、“冢讼”的衰落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在唐代以后的医书中,注病不再被重视,而直接用于解注的各种随葬器物也逐渐消失(57)。作为“冢讼”施行手段的注病,已渐渐被人遗忘。人们对人鬼之间的关系在唐之后也出现了新的认识,《玄怪录》中就记载了人鬼共处于世的说法:

叶诚者,中牟县梁城乡染人也。妇耿氏,有洞晦之目,常言曰:“天下之居者、行者、耕者、桑者、交货者、歌舞者之中,人鬼各半;鬼则自知非人,而人则不识也。”(58)

在这样的条件下,“冢讼”观念就逐渐的衰落下去。但和其相关的“冤报”思想,因为中国古代司法公正一直难以实现(59),还一直影响着人们。我们在《窦娥冤》等后世的戏剧中,还可以发现它的踪迹。

注释:

①萧登福:《陶弘景〈真诰〉中所见修真治病药方及冢讼鬼注说》,《六朝道教上清派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2005年版,第654-693页。

②[日]丸山宏:《正一道的上章仪礼——以〈冢讼章〉为中心》,张泽洪译,《宗教学研究》1992年1-2期,第53-61页。

③张勋燎、白彬:《中国道教考古》,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15页。

④陈昊:《汉唐之间墓葬文书中的注(疰)病书写》,第293页,《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304页。

⑤韩森:《宋代的买地券》,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149页。

⑥黄秀颜:《地券与柏人:宋元江西民俗刍探》,《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97年第6期,第97-127页。

⑦“冢讼”这一词汇目前主要见于各道经,其中《真诰》和《赤松子章历》为早,《赤松子章历》一书大约在六朝时期成书,并被认为吸收了部分汉代道教的观念。但是其中直接关于“冢讼”的《又大冢讼章》中提到“起自茅山七真许长史,云:欲上升为上三世,被冤家殃讼。有西灵夫人告,令求道官拜奏冢讼章,以解洗冤债。”而西灵夫人和许长史则是在《真诰》之后进入道经系统的,因此《真诰》中的记载应早于《赤松子章历》。丸山宏也认为现在我们所见的《大冢讼章》有在六朝后添加内容的可能。丸山宏上揭文,第57页。

⑧详细的介绍可参见萧登福上揭文。

⑨吉川忠夫、麦谷邦夫编,朱越利译《真诰校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146页。

⑩《真诰校注》,第230页。

(11)《真诰》卷二十《翼真检第二》:“许主簿者,牙位也。”《真诰校注》第593页。许主簿即指许虎牙。

(12)赤孙,虎牙子也。

(13)华书吏,许虎牙妻华子容之弟。《真诰》卷二十《翼真检第二》:“华新妇者,牙妻也。似云名厚,即所谓许厚。华侯、华书吏者,牙妇弟也。”《真诰校注》,第593页。

(14)《真诰校注》,第235-237页。

(15)《真诰校注》,第237页。

(16)《真诰校注》,第325页。

(17)张勋燎、日彬:《中国道教考古》,第15页,萧登福上揭文,第675页。

(18)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34页。

(18)四部丛刊本,卷八。

(20)大部分的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一点,比较有代表的有王利器:《肘后方的贡献》,《成都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第30-33页;刘昭瑞:《谈考古发现的道教注解文》,《敦煌研究》1991年第4期,第51-57页;万方:《古代注(疰)病及禳解治疗考述》,《敦煌研究》1992年第4期,第91-98页等。

(21)《肘后备急方》,《四库全书》73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75-376页。

(22)有时也不一定是注病,上文提到的《真诰》中因为墓地不良导致的冢讼,引发的就是“风病”。“风病”大概相关于现代医学中的半身不遂。而《诸病源侯总论》中提到的风注,据刘昭瑞先生的分析其与麻风病症状类似,(刘昭瑞:《考古发现与早期道教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和这里的风疾显然不同。

(23)《道藏》,第17册,上海:上海书店,文物出版社,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24)《道藏》,第17册,第74-75页。

(25)《道藏》,第11册,第218页。

(26)《道藏》,第11册,第219-220页。

(27)《道藏》,第32册,第727页。

(28)关于这几件器物的详细情况可参见刘昭瑞上揭书,第12-15页。

(29)刘昭瑞上揭书,第24-25页。

(30)戴春阳、张珑:《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发掘简报》,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18页。释文参见姜伯勤:《道释相激:道教在敦煌》,《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三辑》,北京:三联书店,第37-38页。

(31)连劭名:《汉晋解除文与道家方术》,《华夏考古》1998年第4期,第78页。

(32)姜伯勤上揭文,第40页。

(33)刘昭瑞上揭书,第37页。

(34)陈耀庭:《道教礼仪》,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35)杨伯峻编注《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92-1293页。

(36)杨伯峻编注《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849-850页。

(37)《春秋左传注》,第1076页。

(38)参见《墨子·明鬼》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人鬼报复大多是鬼直接在现世报复人类,不见通过天或者上帝间接报复的例子。

(39)刘义庆:《幽明录》,《汉魏六朝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28页。

(40)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833-834页。

(41)《太平广记》,第838-839页。

(42)游自勇:《吐鲁番新出<冥诉文书>与中古前期的冥界观念》,《中华文史论丛》第八十八辑,第32-33页。

(43)颜之推就曾写过《还冤记》一书,《太平广记》中在报应类中也有专门的“冤报”小类,皆专门记录人鬼报复的故事。

(44)《道藏》,第11册,第219页。

(45)王明编《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15页。

(46)王明编《太平经合校》,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79页。

(47)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魏志·管辂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25页。

(48)《真诰》卷十《协昌期第二》云:“范幼冲,汉时尚书郎,□解地理,乃以冢宅为意。魏末得来在此童初中,其言云:‘我今墓有青龙秉气,上玄辟非,玄武延躯,虎啸八垂,殆神仙之丘窟,炼形之所归。乃上吉冢也。’”(《真诰校注》,第330页。)其中对四神描述和《管辂传》记载极为相近。

(49)《道藏》,第11册,第218页。

(50)《真诰校注》,第245页。

(51)有关上章仪式具体步骤的介绍,可参见丸山宏上揭文。

(52)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98页。

(53)释文参照刘昭瑞上揭书,第77-78页。

(54)王吉允:《吉安发现一座北宋纪年墓》,《考古》1989年10期。释文前半部分参考鲁西奇:《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文史》2007年2辑,第130页注69。

(55)《真诰校注》,第331页

(56)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成都市二仙侨南宋墓发掘简报》,《考古》2004年5期。

(57)刘昭瑞上揭书,第38页。

(58)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9页。

(59)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讨论,可以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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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诉讼”的内涵与演变--一个影响丧葬习俗的道家观念_太平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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