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自由裁量权与依法监督管理_自由裁量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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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依法治监要求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并强迫劳动,而自由裁量权 强调的却是执行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有关事宜,这似乎是与依法治监不相容的 。但是,随着探讨的展开和深入,笔者逐渐认识到,自由裁量权非但与依法治监毫无矛 盾之处,而且恰恰是依法治监的一个必然要求,其实质是在法律的所谓“空白点”,在 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可以引用的领域,依照法律的精神去处理改造工作的问题。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同样要求依法,只不过不是依照现成的法律条款(因为无现成法律条款可用) ,而是依照更高的法律精神。由此看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更高 ,监狱人民警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治监中的重点和难点。同时,监狱的自由裁 量权也应当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我国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制度也应当进一步完善。

一、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发挥罪犯管理的改造作用,根 据罪犯的个体情况,对罪犯的处遇、奖励、处罚、教育、组织劳动等问题做出具体的灵 活处理的权力。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有着充足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监狱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依据

监狱自由裁量权有法学理论依据。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权和司法权当中都占有一定的地 位。在行政权中,自由裁量权被视为行政管理权的核心,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客观需 要,它由法律规定并应受到法律的保障①。在司法权中,自由裁量权也受到重视,许多 国家的司法实践和法律体系中,都有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定。②而监狱的执法活动 ,则体现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结合,监狱的大部分监管工作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 ,而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司法事宜的建议权,又是监狱参与司法活动的例证,明 显地体现出司法权的特征。因此,监狱也应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且,监狱自由裁量权的 范围比较大,除了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外,对罪犯的奖励和处遇等问题都在此列。

监狱自由裁量权是监狱行刑目的性和行刑个别化的要求。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 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样的行刑目的决定监狱在管理过程中,必须综合使用各 种合法的有效的方法,使得罪犯的思想得到改造,使其在出狱后成为守法公民。要达到 这一目的,就必须将各种改造手段综合起来灵活地加以运用。可以说,监狱在改造过程 中,将各种合法的有效的手段,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自由组合,才使得监狱的改造工作变 得丰富而富有活力,这也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和基本表现。进一步讲,监狱行刑的 个别化则更是要求监狱对每一个罪犯,按照他的个体情况,做出有效的处置,做到因人 施管,因人施教。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赋予监狱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则很难达到改 造罪犯的目的。

(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依据

自由裁量权是监管改造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转型时期,监狱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新的有效的管理方式和 方法。而要允许和鼓励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做新的探索,就要使他们有一定的自由处置 的区间。就像经济工作有特区一样,监狱改造工作的改革在制度上也要有一个“特区” ,在这个“特区”中,允许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打破旧的条条框框,大胆地试、大胆 地闯,努力探索改造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条件成熟时形成新的监管改造制度。笔 者认为,这个“特区”,这个供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区域, 就是监狱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区间。而且,正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样,监狱行使自 由裁量权并不是权宜之计,监狱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改造工作进行新的探索也是一个 长期的过程,新的方式、方法是否适用、是否好用、是否见效,需要经过历史考验。因 此,不能急功近利,要鼓励大胆尝试,对于吃不准的问题,要留有余地,允许反复地试 ,不断地积累经验,使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和科学。

自由裁量权是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主观能动性的需要。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操作者 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改造,实际上是一个由监狱人民警察发动和实施的主动进攻 的过程。要使主动进攻正常开展,就必须充分发挥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观能动性。监狱人 民警察主观能动性能否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授权是否 充分。充分的授权,其核心就是授予人民警察根据罪犯的个体情况进行个别化处理的权 力,这个权力实质上就是自由裁量权。

(三)监狱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总的说来,我国法律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改造活动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监狱法 律应当细化,但监狱法律也不能无限制地细化,不可能也不应该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具 体问题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规定。不可能,是说目前监狱法律体系的大的框架刚刚 建立,还没有精力和能力对一些细节问题加以法律规定;不应该,是说监狱的具体工作 纷繁复杂,有很多具体问题虽然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其原因和性质却大相径庭,因 而处理的方法和结果也不应当一样。法律规范过细,会导致执行的僵化,其处理结果会 与法律规范的初衷相左。再有,法律规范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常使用“允许 、应当、禁止”,而监狱实际工作中,对罪犯的服刑改造行为,用得更多的是“提倡” ,对此,只靠法律规范显然是不够的。对于在罪犯当中提倡的行为,还要靠道德规范。 鉴于罪犯群体道德意识普遍偏低,监狱对于提倡的好的道德行为,还要依靠行政管理权 力强制推行。也就是说,监狱不仅要强制性地落实法律规范,还要强制性地落实道德规 范,而后者则属于监狱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具体地讲,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有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监狱根据《宪法》这一规定,在对罪 犯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将工作重心放在对罪犯的改造上面,监狱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 使监狱改造工作顺利而有效地开展而设计的,改造罪犯是监狱享有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出发点和归宿。其次,《监狱法》有许多条款明示和暗示了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例如, 《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就是 一个授权性的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罪犯实施分类管束和分级处 遇。

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几种:

(一)选择性自由裁量权

选择性自由裁量权来自法律规范的弹性,即法律规范对某些行为的处罚规定了一定的 处罚幅度,或是对同一种条件下的行为规定了几种不同的处罚措施。例如,《监狱法》 规定使用禁闭室的期限为7至15天,在实际操作中,监狱就可以这一幅度内取一个适当 的实际关押期限。选择性自由裁量权不仅表现在处罚上,也表现在行政奖励上。这些选 择性的自由裁量权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占有较大的分量。

(二)细化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范既不能宽泛无边,也不可能无限制地细化。监狱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根 据法律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比如,《监 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这里只是对罪犯会见的对象作了规定,限制为亲属和监护人,但对会见次数、会见形 式、会见当中应当遵守的规则等问题却没有明确,只是提出“根据规定”。这里提到的 “规定”,既可以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的《监狱法实施条例》(正在制定中)中的规定, 也可以是司法部的有关规章当中的规定,还可以是监狱在实际执行当中作出的具体的操 作性规定,而监狱的操作性规定,则可以视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是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细化性的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三)补白性自由裁量权

由于种种原因,现有法律不可能对实际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规定。在监狱 工作中,在法律上难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如《监狱法》推出了抓 捕逃犯的新体制,但是这个新的体制如何运作,监狱与公安机关如何分工,如何配合, 如何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应当加以明确。但是,强求法律对这些问 题立即加以规定显然是不现实的。可是一旦发生罪犯脱逃,监狱却不能以法律规定有空 白而不去追捕。相反,正是由于现有法律的空白的存在,才正需要监狱主动地、积极地 去做工作,与相关的公安机关一起,探索解决新的追捕体制中难题的方案。在综合各地 的实际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决策部门才能优选方案,将能够适用于全国的一些好的方 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填补立法当中的空白。补白性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实际 上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四)拓展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不但由于条件所限存在一些空白点,需要监狱用自由裁量权去补充,而且,有时 法律也会有意留出一定的空间,让监狱去积极拓展。只要回想一下《监狱法》出台前的 监狱工作实际情况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没有这样的空间,罪犯离监探亲的 制度就不可能实施,分级处遇也不可能推行,准予罪犯给亲人打电话也不可能出现。监 狱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也就是不断拓展自由裁量空间的过程。

(五)道德性自由裁量权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在监狱改造工作中,这两种规范存在较高程度 的一致性。《监狱法》对罪犯的奖励和处罚的条件中,就不乏道德性的内容。比如,《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当罪犯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监狱可以 给予行政奖励。这里所说的“其他贡献”首先应当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监狱依据该 条款对罪犯具体实施奖励,则要根据道德规范来衡量。道德性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 在罪犯群体中弘扬正气,形成良好的积极改造的氛围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监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监督

(一)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决不意味着监狱人民警察可以仅凭自己的意愿行事,监狱人民 警察必须根据法律精神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讲,要遵守下列原则:

1.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原则。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当法律 对某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做到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足用活,法律没有规定的根据工作宗旨和具体情况正确处理。

2.立足于改造的原则。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来自于改造工作的需要,在行使当中,必 须明确目的,以改造人为宗旨,以是否有利于改造为具体定夺的尺度。对罪犯的改造有 利的,就要大胆去探索,不利于改造的则必须抛弃。行使自由裁量权决不能成为个别管 理者谋取私利的“挡箭牌”。

3.合理性原则。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罪犯的具体问题时,必须注意其合理性,而合 理性的实质是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既要反对迁就罪犯当中的落后层,做无原则的 让步;也要注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道德规范的现实性,不要强行拔高,提出一些 难以达到的标准。

4.效能原则。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当是必需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的。就像医生看病一样 ,在具体实施中始终关注它实际起到的作用,在研究罪犯的个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 的处理措施,并根据其“病情”和“疗效”及时进行调整。

(二)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

监狱应当拥有广泛而切实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自由抉择权, 也决不是“狱官擅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监 狱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1.立法的制约与监督。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执行刑罚活动要受到国家 法律的规范,这是依法治监的基本要求。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 行。从立法的角度看,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应当对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必要的制约和 限制,以防出现罪犯中一切事宜均由监狱官员任意处置的现象。在监狱立法中,一是对 监狱的管理、教育、组织劳动等执行刑罚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做出规范,监狱的自由 裁量不能违反基本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对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处遇做出明确的规定, 监狱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时,必须做到法 律禁止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应当做的坚持做到。要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始终把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后,监狱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应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2.行政的制约和监督。监狱的大部分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监狱的自由裁 量权应当受到必要的行政制约与监督。来自行政方面的监督,一是监狱上级管理机关对 监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二是监狱的监察部门对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 督。监狱在押服刑罪犯对于人民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可以通过检举、控告等手 段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监狱做出的行政处罚、降低处遇等级等处理,罪犯有意见时可 以提出行政复议。

3.司法的制约与监督。监狱自由裁量权应接受司法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接受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制已基本成熟,而人民法院的监督却 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如罪犯有没有权利就监狱的行政处罚等措施提出诉讼等。

最后,必须指出,监狱的自由裁量权能否依法、合理、有效行使,关键在于监狱人民 警察的整体和个体素质是否适应改造工作的需要。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主权,但决不可 理解为可以为所欲为,自行其是。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留有的“空白”点和幅度内发挥 自己的主观判断,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按照法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去处理有关事务。因此 ,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提高个体和整体素质,只有如此,才能使自由裁量制度在改造工作 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收稿日期:20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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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吴英慧.浅议自由裁量权[J].北京:法制日报第三版,1989,(1):9.

②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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