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务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起人论文,税务论文,资产证券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发起人(卖方)将其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转让给一个特定的交易载体或中介机构(SPV),然后由SPV通过资产结构重组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其中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使原始权益人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创新融资手段[1]。资产证券化过程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核心,体现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三大机理。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人是发起人、特设机构(SPV)和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首先是发起人的利益权衡,其必然会比较经济活动的成本和收益,并以此决定是否将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从而直接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供给[2](P262-279)。而税收又直接决定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因此,税收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同时成为发起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直接动因。对发起人成本影响较大的税收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本文将这两种税收的税率因素加入本量利方程式中,以比较二者对发起人收益的影响程度,从而在成本与风险一定的情况下,选择对发起人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进行税务筹划。
一、发起人收益与税率的敏感性分析
(一)加入税率因素的本量利方程式
P=(SP-C-SP×a)×(1-b)=(SP-SP×V-SP×a)×(1-b)
其中P为发起人收益,SP为基础资产销售收入,a为营业税税率,b为所得税税率,C为基础资产的获取成本和资产转移过程中的费用,V为基础资产的获取成本和资产转移过程中的费用占基础资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3]。
(二)临界值与敏感系数的确定
1.临界值的确定
发起人收益大于零或小于零,即盈利或亏损,对发起人来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证券化成果。因此,分析因素发生何种程度的变动将使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也就是分析发起人证券化成果发生质变的各因素变动的临界值,从而控制因素变动的范围,防止亏损出现,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与发起人收益是反向增减关系。临界值的确定就是求取达到盈亏临界点的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最大允许值。这里要注意两个假设条件:一是在完全线性条件下;二是当其中一个因素变动时,其他因素不发生改变。
2.敏感系数的确定
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的变化都会对发起人收益产生影响,但在影响程度上存在差别。发起人需要知道其收益对哪种税率的变化比较敏感,而对哪种税率不太敏感,以便分清主次,抓住重点,确保目标发起人收益的实现。我们用敏感系数来反映敏感程度:敏感系数M=目标值变动百分比/因素值变动百分比。
假设营业税税率和所得税税率均降低K个百分比(K为任意常数),则目标发起人收益P相应变为:
由(1)、(2)式可得,敏感系数M分别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税务筹划选择
此时营业税税率每降低1%,发起人收益增加0.71%;而所得税税率每降低1%,发起人收益增加0.33%。无疑发起人应该首先选择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此时所得税税率每降低1%,发起人收益增加0.33%;而营业税税率每降低1%,发起人收益只增加0.11%。无疑发起人应该首先选择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对于发起人来说,资产证券化的着眼点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而不是获取收益,因此一般情况下V值都会大于80%。所以发起人的税务筹划应倾向于营业税。发起人关于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基于资产转移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的方式包括“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受让人,并由此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真实销售”是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和风险真实转移给受让人,必须确认相关收入,因此须缴纳营业税;而在“担保融资”方式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和风险未真实转移,无须确认相关收入,故无须缴纳营业税[4]。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发起人倾向于采用“担保融资”的资产转移方式。
三、发起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对发起人及投资者风险的影响
“担保融资”难以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不论对发起人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风险程度非常高。而“真实销售”最具魅力的地方是“风险隔离”,即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所有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P262-279)。因此“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的前提,而“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是资产证券化确认为“真实销售”。
(二)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对于一项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采用销售或融资反映,往往导致对外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决定着企业对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或融资的选择。
1.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担保融资”方式下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借入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交易费用在借入款项的使用项目中予以资本化,资产的风险结构未得到改善。而“真实销售”会使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减少,无风险资产增加,从而改善资产的风险结构。
2.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采用“真实销售”,一般会出现利润上升、股东权益上升、净资产收益率(ROE)上升。采用“担保融资”时,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均没有受到影响。此外,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作为销售处理往往优于作为融资处理,主要原因是融资处理在增加资产的同时增加了负债。流动比率虽然在短期内没有变化,但随着融资期限的到来,流动比率会下降。
虽然从税收角度上来看,“担保融资”比“真实销售”的负担轻,但在资产证券化的效率及对发起人的资产结构的影响上,“真实销售”要优于“担保融资”。从本质上说,资产证券化交易应选择“真实销售”,实现与SPV的风险隔离。营业税是无法规避的,即使能避税也会影响证券化融资结构的灵活性和效率。另外,尽管在当期因缴纳营业税而增加了成本,但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也会带来收益。同时“真实销售”调整了资产的风险结构,这一点对于金融机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相当重要。因此,发起人不应单从税收角度考虑,而应权衡各方面的影响,选择合适的资产转移方式[5]。
四、对营造资产证券化税收环境的建议
“真实销售”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发起人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而且依赖于税收环境,好的税收环境对其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在征税时一般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传统意义上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不要纳税人承受额外的税收负担,具体到证券化交易,就是不应当使证券化的当事人因证券交易而多缴或少缴税;引申意义上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要减小到最低限度,尽量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公平和效率的平衡[4]。税收不是单纯的财政工具,它还能起到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的作用[2](P262-279)。由于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所以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考虑适当给予证券化当事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刺激证券化产品的供需;同时可以参考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证券化初期,即使构架为“真实销售”的证券化交易也无须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等证券化发展成熟后,再对其课税,从而促使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落地生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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