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发展:读解经济学家眼中的法律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经济学家论文,经济发展论文,眼中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3)05-0067-06
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和道格拉斯·诺思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济学家。他们 从经济学的视野阐释了经济发展中的法律作用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三位具有典型性和代 表性的著名经济学家眼中不为人们所重视的法律作用思想的介绍和评价,以期读解经济 学界看待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路和一般观点,从而尝试把握经济发展中法律作用的逻辑机 理,并希冀对改变我国目前法学理论界认识和研究这一问题的单薄和粗陋现状有所启发 和借鉴。
一、亚当·斯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
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主旨是主张自由放任主义,认为动机良好的 法律和国家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经济良好地运转。斯密认为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 定资本用途的惟一动机,“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 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用途”[1 ](p.199),个人的经济趋向是在利己之心的驱动下由市场支配的,市场中的经济人“他 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 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每一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能判断得比政治 家或立法家好得多。”[1](p.27)这样,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人们追求狭小 的私人目的的同时,却始料未及地实现着增进人类福利的更大的社会目的,社会生产的 各个环节实现了相互匹配和协调一致,资源也就流向了能够创造出最大价值的地方,从 而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的良好经济效果。[2](p.81)但是斯密认为这种以利己为目的的 商业行为也会带来一些害处,其中主要包括“人们的思想受到束缚以致缺乏高瞻远瞩的 能力;教育被轻视,至少被忽视;勇气几乎完全消沉。如何补救这些缺点,是值得认真 注意的事”[3](p.265),损人利己、两败俱伤、合谋垄断等现象经常发生,这就需要国 家的作用和法律的控制,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在 一定程度上斯密并不是完全排斥而是相对肯定国家和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尽 管国家和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作用在他看来与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在《国富论》中,斯密在坚持自由放任主义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经济发展中国家和 法律对财产和公共事业保护的必要性,“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 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 ,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 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 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1](p.437)他还认识到 了君主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他说“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 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然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 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 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 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1](p.253)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适当地肯定了国家及其所制定的法律在维护经济发展和 阻却商业运行的消极影响方面的作用,斯密竭力要证明的是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个人是 如何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控制自己的自私的情感和行为,从而为建立一个 有必要确立行为准则的社会而有规律地活动。为此他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们要遵守最基 本的道德情操准则,按照完美的谨慎、严格的正义和合宜的仁慈这些准则去行事的人, 可以说是具有完善的美德的人,其中谨慎、仁慈是依靠自律和自我完善的方法获得的, 而正义是要靠他律和强制力的方法获得的。他认为正义主要是人为法的规则和法规领域 ,是维护社会大厦的重要支柱,假如没有谨慎和仁慈,社会也会运行在不愉快的状况之 中,但不至于马上崩溃,但不正义的行为盛行,肯定会立即使得整个社会土崩瓦解,所 以,“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样的基础”[4](p.106),因此 这种正义道德情操的形成就显得十分重要。斯密认为:“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 主在人们心目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 们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4](p.107)因此 ,遵守正义就是意味着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即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而且“在许多 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显得十分必要,从而显得正确和合适”[4](p.112)。斯密 的正义道德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与其说斯密的正义是一种社会道德情操准则的 话,还不如说这种所谓的正义是一种法律规则,因为斯密认为正是体现正义的法律的作 用才能使得人们有秩序地生活,“那些违反者似乎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最神圣 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 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许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4 ](p.103)
在斯密的学生对他演讲所作的记录《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 》中,斯密专门研究了政治和法律问题,他将以上的思想进一步地加以发挥和论证。他 认为政府和法律对促进和维护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在社会初期,政府总是软弱无力 。经过好久之后,政府才能保护人民的劳动果实,使其不受附近人的侵犯。在人们感觉 财产没有安全保障随时有被人掠夺的危险时,人们自然不想勤奋地工作。在这时候,不 可能有大量财产的积累,因为这时候懒惰的人占绝大多数,他们依靠勤劳者以为食,把 后者所生产的东西消耗掉。”[3](p.233)为此,政府和法律就显得十分必要,而政府和 法律的功能也应符合这些需要,“法律和政府似乎也只有这个目的:它们保护那些积了 巨资的人,使他们能够平安地享受劳动的果实。由于法律和政府的作用,一切技艺日益蓬勃发展,并且它们所促成的贫富不均现象,也因之持续下去。法律和政府还使人民能 够安居乐业,不受外来的侵略。……,原因是,法律和政府的制定与成立乃是人类智慧 和聪明的最大结果。”[3](p.177)因此,经济人的活动、财产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形成 离不开政府和法律的作用。
二、马克思:法律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作为留下传世名著《资本论》的伟大经济学家马克思,他的经济学是与政治学交织一 体的政治经济学,其思想主旨是通过经济来解释政治和通过政治来理解经济,将经济发 展与法律作用的问题内含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之中,重点阐释的是社会经济基础 如何决定着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本体论方面。在解释经济发展的动力时基本沿袭的是斯密 的理路,那就是最终是由社会分工、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科技进步等因 素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如马克思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 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 些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不成正比例,相反 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科技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5](p.217)因此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和程度的必然产物,理解法律要 从经济因素中去寻找。但他在肯定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法权关系的同时,也承认法律上层 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反作用,经济与法律是一种互动发展的辩证关系,从经济关系 内在演化出来的法律规则,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体现,也是经济关系发展的外在表 现形式,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逻辑前提条件,法律规则的作用使经济效率得以提高、经 济活动得以运行、经济秩序得以维护。
首先,法律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马克思肯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 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他指出:“资产阶级争得自己的统治地位 还不到一百年,它所造成的生产力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 [6](p.471),其重要原因在于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封 建制度,即“起而代之的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制度,即资产阶级 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6](p.471),而作为政治制度中重要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推进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巨大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 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它们说来,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 一步发展的新阶段”[7](p.71)。因为这种私法机制调节着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确认各个所有者和一切保证私人占有所必须的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权利,解决各种财产 纠纷,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作为建立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罗马法的 复兴成了工业革命的先声。马克思说:“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 ,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6](p.331)因此,资本主义 社会的国家和法律是推动该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财产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 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
其次,法律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通过长期经济发展而沉 淀下来并为国家赋予其法律形式的法律规则,成为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拥有一 定商品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所有商品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马克思说:“过去表 现为实际过程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承认为生产的一般条件, 因而也就在法律上被承认,成为一般意志的表现。”[5](p.519)因此,马克思把货币资 本看作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证书,把股票称为所有权证书,把封建土地所有权看 作是转化为同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8](p.349)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这种法权关系 甚至成为一定经济关系的条件,成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因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 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 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 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9](p.102)也就是说,这种所有权关系成为了商品交换的前提以及商品经济的一般条件 ,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商品就无法交换,商品经济也无法发展。虽然法律的作用不能 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关系,但是对经济关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 第一版序言中指出:“一个国家……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 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9](p.11)
再次,法律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马克思说:“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 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 用法律固定下来。”“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关系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 ,取得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 对于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 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10](p.894)。因此,法律一旦产生以后就成为统治阶级维护 经济秩序的有力手段,离开法律规制的经济活动势必是无序和低效的。法律还可以成为 经济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马克思说:“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 过程的联系和统一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 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10](p.431),而法律具 有的明确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使之可以成为这支劳动乐队最合适的指挥家。凡是 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 会产生监督劳动,监督劳动“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 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 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 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0](p.432)因此,法 律在主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了经济秩序 的稳定。
三、诺思:法律制度的决定作用
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和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的诺思认为:“在过去的几个 世纪,西方人已经冲破了赤贫和饥饿困扰的社会束缚,实现了只有相对丰裕才可能达到 的生活质量”[11](p.5),而有效率的产权法律制度的创设和实施是西方社会经济迅速 发展的根本原因。
首先,产权制度决定经济发展。诺思在解释近代西方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时反对 传统经济学的技术决定论,认为制度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柱石而且是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 作用的因素,“技术本身并不能说明一系列长期性变化,因为技术没有发生过具有深远 意义的变化,或者说技术变化没有带来实现其潜力所需的那种最根本的组织的变化”[1 2](p.68),科学技术进步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或结果,近代西方世界的兴 起缘自于有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有效率的制度是一种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制 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 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1](p.1),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 和确立所有权,产权制度是解析近代西方国家经济得以迅速兴起的钥匙,“17世纪正兴 起的欧洲各民族国家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的性质中找 到”[12](p.167)。近代英国和荷兰,“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 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 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 品和资本市场的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11](p.24),因此,“经济史和经济发展的中心 问题,是解释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演进,后者创造诱发生产率提高的经济环境”[13]。
其次,产权制度其实就是法律制度。从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产权 制度的设立和实施都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的结构,因而国 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落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12](p.17),因此,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是密切相关的统一体系,离开国家的力量, 产权制度便没有了根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12] (p.17)。而国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并保障其实施的 ,产权的明晰化和具体化必须通过国家法律的作用才能实现,“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自愿 的组织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 权的实施”[11](p.11),而“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 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的发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 义的规模经济。既然交换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那么,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 的费用会不断减少。”[12](p.39)因此,产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由国家权力所保障的法 律制度,产权就是法律所界定和保护的民事经济权利内容,产权也只有成为法律界定和 保护下的形式化和强制化法律制度,才能为所有的经济主体所遵从并发挥其促进效率的 作用,并降低交易的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
再次,法律制度决定经济发展。由于经济生活中的人们都有力图通过获取商业好处而 使主体福利最大化的牟利和竞争倾向,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经济活动的自由 权利,使人们拥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获得利益回报的权利,从而促进经济快速稳定的发 展;另一方面应该设定以规则和条令的形式建立一套行为约束机制,设计一套发现违反 和保证遵守规则和条令的程序,“宪法,法规,产权证书,组织章程,工会契约,所有 这些都包含着对行为的制约”[12](p.18)。诺思通过市场上买卖桔子交易的分析得出结 论,作为“交易的基础——使交易成为可能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结构及其实施”[1 2](p.37)。诺思在分析中国为什么在14世纪就具备工业革命的基本条件但却没有发生科 技革命的原因时十分精辟地指出,由于当时的英国等西方国家建立了一套保护人们发明 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产权法律制度,而中国没有,如工业管制的衰败和行会权力的下降使 劳动得以流动和经济活动得以创新,稍后又进一步得到了专利法的鼓励;资本的流动受 到合股公司、金首饰商、咖啡馆和英格兰银行的鼓励,降低了资本市场的交易费用;国 会至上和习惯法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将政治权力置于急于利用新经济机会的那些人手里, 并且为司法制度保护和鼓励生产性的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框架等。英国“到1700年经历 了持久的经济增长。它发展了一套包含在习惯法中的有效的所有权。除排除了在要素和 产品市场上配置资源的障碍外,英国已开始用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私有权了。现在舞台 已为产业革命布置就绪。”[11](p.192)诺思对西方世界经济发展原因的探求,揭示了 经济发展中法律作用的决定性意义。
四、总结:经济学家眼中的法律作用评析
通过对以上三位著名经济学家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 的作用伴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加强,经济学家们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经济 生活中的巨大作用,经济发展并不是逻辑自洽的封闭体系,而需要法律的调整和控制。 在斯密以前的经济学中,法律结构基本是作为既定前提被认识的,作为经济活动或行为 的法律环境是经济学无需关注的,经济学是在早已实存的法律结构中探讨资源配置和效 益问题的。而斯密第一次将经济学的视野扩展到法律制度,但斯密的思想是矛盾的,一 方面无情地批判了干预经济生活的“愚蠢的法律”,另一方面又将法律等制度对个人行 为的约束是“自然秩序”得以形成的重要机制,说明斯密对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仍然心 存疑虑。不过“尽管存在着这种矛盾,但斯密开创了用经济学的目光,从而以效率为依 据检视和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毕竟完成了法律结构在经济学中从前未提到的对象转折 ”[14](p.3)。马克思是在批判继承了斯密的经济学思想基础上创设了自己的政治经济 学体系,他的经济学更多地注意政治因素对经济活动的作用,因此必然更多地肯定法律 等政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但他对经济发展问题认识的基本理路与斯密是基本一致 的,那就是推进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仍然是社会分工的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因素, 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仍然是第二位的,不过总体说来他对法律上层建筑反作用的认 识要比斯密大大地前进一步,马克思的理论已经将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 是经济发展环境中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对法律作用的能量和地位的认识要比斯密更加 清晰和更加重要。诺思对法律等制度性作用的认识已经上升到了一种绝对化的程度,将 法律制度看作推进经济发展的第一性和决定性因素,法律是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不可缺 少的“内生变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能否发展基本上是由其能否创设一套有效的 产权法律制度并得以有效实施,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将就是法律活动、法权交易,人 们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的效率取决于第三方的法律的作用的发挥,因此他完全颠覆了传 统经济学将经济发展的研究视野着重于经济领域本身的思路,而将分析研究的视野定位 于为人们常常忽视的或作为附带因素的法律等制度领域,从而对法律作用问题的看法和 理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诺思的思想可以称之为制度经济学 ,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可称之为法律经济学。他开创了经济学研究的新视野和新路 径,将法律对经济发展作用的认识发挥得淋漓尽致。可见,斯密、马克思到诺思认识经 济发展的思想轨迹不断展示着一条愈来愈重视法律作用的逻辑进路,丰富和深化了对法 律作用问题的认识和研究。
经济学家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论述有着法学家所不具有的具体和深刻,近似 数学般的经济分析方法将法律的作用论述得细致入理,这明显比法学家通过法律本身的 视野来解读法律作用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法学家常常囿于法律自身的考察,通 过哲理分析、价值分析以及注释分析来抽象地谈论法对经济的关系,可以说在法律对经 济发展作用的问题上没有多大建树,他们往往定位于法律与宗教、道德、正义等抽象问 题的探究,常常忽视法律对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如何发挥有效作用问题的探讨,或者 即使有所涉猎也是将法律的作用问题淹没于经济如何决定着法律的本体论研究中。其实 ,经济学不仅仅是有关经济问题的科学,更是一种思维方式,或者更准确地讲,是关于 理性选择的科学,经济发展中法律作用的加强是人类理性选择的结果。“经济学让我们 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 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15](p.16),法学与经济学可以互相提供理论基础,“法 学为经济学的发展法理基础,即对经济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规范性安排。经济学为法 学提供经济理论基础,即提供立法的经济依据,如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私有产权的形成 等。”[16]经济学家对法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对经济发展中法律 作用问题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是专业法学理论领域所无法企及的,他们对经济发展中法 律作用地位的认识以及具体细致的论证确实要让诸多法学家汗颜,他们的理论体系、研 究思路和论证方法值得法学界好好总结和借鉴,对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具 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20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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