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基本模式初探_宏观调控论文

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基本模式初探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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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16;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1)02-0049-06

一、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目的与外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迫切要求转变政府宏观调控模式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目的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的外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迫切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建立小康社会的政府宏观调控模式,实现政府宏观调控战略、目标、方式、手段和政策的根本转变。

(一)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对象发生了重大转变

小康社会,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发生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对国有经济的宏观调控由对国有经济的实物资本的管理,转变到对国有资本的产权形态的管理或价值形态的管理。因为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调控社会总资本,将使国有资本的产权形态与价值形态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国有资本的产权交易、产权出让、产权增加、产权升值都将大大发展。二是政府宏观调控从面向单一的国有资本转向社会总资本的产权形态,各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与发展的格局必然带来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交换、产权重组与产权并购,带来各种产权形态的融合。此外,以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心的产权交换平台机制的完善,给政府对国有资本的产权形态、社会总资本的产权形态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个及时退出、进入、转换的机制,能更好地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因而,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要实现由实物形态的国有资本向产权形态的社会总资本转变。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已经大大发展。我国520家国家重点企业已有425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中国石油、联通、中国石化在海外上市成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均已取得重大进展。福建省已率先结束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历史,实现了省一级的突破。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已比较清晰、完整地建立起来了[1]。同时,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为我国政府宏观调控对象的转变提供了客观基础。

我国宏观调控中,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国有资产作为调控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1999年,我国境内外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90964.2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为66748.4亿元,21.7万户国有工商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53306亿元,占79.9%。1999年,国有大型工业企业占全部大型工业企业个数的60%,总资产的69%,职工的80%。雄厚的国有资产是我国政府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强大物质基础,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以产权交换为主要方式进行,而不是以建立国有企业等实物资本投资方式进行。

(二)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目的发生了重大转变

小康社会,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调控从解决私人产品的供给不足向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转变。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相互适应、相互平衡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国民经济总量平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目标。社会总需求包括社会对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需求两方面,社会总供给包括社会私人产品供给与公共产品供给两方面。我国经过五十多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私人产品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已达到基本平衡,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但是,我国公共产品仍然短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因而,我国当前国民经济总量失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公共产品短缺。相应地,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方式转变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政府公共产品短缺的问题,为经济增长与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不等于只是促进私人产品的生产,而是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市场提供的私人产品的平衡。经济发展是市场提供私人产品极大丰富的结果,同时也是政府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的结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科技补贴与教育投资等,都是宏观经济需求与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变量,而不是一个外在参数。所以,发展经济,重在政府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从而提高私人投资的盈利水平,消除收入差距,启动社会消费。

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要由全面管理社会事务向核心公共事务转变。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迫使政府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支持科技进步、发展教育、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随着全球技术革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增长与利润产生的科技贡献力不断提高,投资于科技含量较低的传统加工产业,将增加政府投资的风险,因而迫切需要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科技支持、教育发展、社会发展职能上。我国政府应将原来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的制造业、建筑业、流通仓储业、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交由市场和民间资本经营;并积极提供原来缺位的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产权保护、义务教育、公共工程、高新技术发展等。

(三)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的外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小康社会,我国所处的现代化阶段与人们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开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人民的需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基本生存需要满足之后,人们开始追求发展的需要、享受的需要、接受服务的需要等,而这些需要又同政府提供的公共需要紧密相关。人民需求的变化也要求政府改变经济增长与经济管理方式,政府不能再象原来商品短缺时期那样提供私人产品,热衷于上一些加工项目,政府的作用要转到为社会创造平等的创业环境、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上来。其次,小康社会,政府运行的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的微观活力逐渐发挥出来,要求政府减少直接的具体干预,减少经济管制,减少前置式审批。再次,小康社会,政府运行的法治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应该将政府纳入市场经济法治的轨道。从总体上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为我国政府进行全社会的有效司法调节奠定了法治基础。又次,小康社会,政府运行所处的对外开放与国际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对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适应小康社会的政府宏观调控基本模式是以市场自治为基础、以司法调节为政府公共调节的基础、以政府公共管理为中心的调节模式

准确把握小康社会的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我们必须理解整个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调节机制由市场自治机制和公共调节机制组成,市场自治机制即价格机制、产权机制与产权主体间的意思自治机制;公共调节机制由立法调节、司法调节与行政调节组成。政府宏观调控就是市场经济的行政调节机制,是政府对市场运行的调节与管理,其目标是保证经济增长、宏观经济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因此,我们确定政府宏观调节模式,必须从整个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入手,把握政府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和公共调节机制中的地位。小康社会的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是以市场自治机制为基础,以司法调节作为公共调节的基础,以政府公共管理为中心的调节模式。

(一)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要以市场自治为基础

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实现形式,是自治的实质。市场机制是平等的产权主体之间自主进行交易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明确的多元财产权利主体间自由公平竞争的一种经济形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通过商品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机制引导资源向以最低成本提供最佳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主体集中。在市场经济中,谁能以最低消耗提供最优产品与服务,资源就向谁集中;而没有成本优势或效率不佳的市场主体,就会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因而,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调节机制。

市场机制由价格机制和产权机制两部分构成。市场机制首先表现为价格机制,消费者在相同质量前提下对价格最低商品的必然选择,是对管理成本最低、管理效率最高的企业的“投票”认同,而不能适应这种价格选择机制的企业将被清理出市场。在价格机制的背后,是市场调节机制的核心机制即产权机制,产权主体明确、产权交易顺畅、产权组织形态高效的企业必然具有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从而在价格竞争机制中胜出。产权机制使资源向最具有产权效率的所有者集中。在价格机制和产权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平等的产权主体之间自主进行公平交易,实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市场机制是平等的产权主体之间自主进行交易的自治机制。

产权主体之间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与自我执行的自组织机制是市场秩序的实现形式,是自治的核心。市场机制的发生机制是公民与法人的自主的交易行为,首先体现的是交易主体间的意思自治;其次才是交易者之间的自治机制与仲裁机制,将违约者逐出交易圈,是对违规者的最大惩罚;最后才是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的调节机制。如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机制,就是产权主体间自治的实例。

(二)小康社会政府公共调节的基础是司法调节

在市场机制的价格竞争和产权交易中,通行自治的原则。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与产权交易过程中,发展出了规范平等产权主体之间契约与交换行为的民商法律体系,即私法体系。私法体系是由国家编纂并维护的平等产权交换与自由契约的商务惯例。私法规范是由契约义务创造的,与自治原则相适应,如两个人的契约因其中一人违反,法院应对违反者进行制裁,这是基于其中一方对契约的违反,是对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承诺与要约的违反,这一种规范是由契约双方共同创造与参与的。在私法领域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缔结契约,因而构成平等的权利主体,或者说互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主体,对契约的违反构成制裁的条件,这一规范是由私法行为创造的,因而符合自治的原则。在市场机制中通行自治的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在违背本人意愿或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负有义务。

规范市场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私法体系,私法的核心是保护财产权利,是通过对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束的保护而鼓励人们通过合法、正当、满足他人需要的途径去获得、持有和有效地利用产权,从而达到提高社会总体效率的目的。因而,私法首先是民法典,是系统的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以此来保护产权的全面性,保护缔结产权契约的自主性与公正性,保护债权与债务关系;私法其次是商事交易秩序的法律即商法典,以完善和保护实际的交易行为与产权组合行为,如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运输法、证券交易法、竞争与反垄断法等;最后私法是有限的委托—代理的公法,为了降低界定产权、处理产权纠纷、仲裁契约争端的成本,市场机制发展出了第三方的仲裁权力,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这种最低限度的公共权力是公民与法人将仲裁产权纠纷与契约纠纷的权力委托给公正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带有一定强制性地履行仲裁权力,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市场机制通行自治的原则,在财产所有者之间因契约问题产生产权纠纷,首先依据财产所有者事先的约定处理;其次是依靠商会等中介组织仲裁;最后是依靠公正的第三方——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即国家进行调解。国家是为交易各方所有者认可的仲裁机构,它在解决产权纠纷方面具有规模效益: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调节,这一调节是公共调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或者说,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公共机制的紧密结合。公共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干预市场机制,不能损害私法自治原则。

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调节机制是立法调节、行政调节与司法调节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调节机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三个分支分别以自己特有的方式行使公共权力、共同实现公共利益的调节机制。其中,司法调节是市场经济中公共调节机制的最基础的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调节中居于核心位置。司法调节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进行裁决、对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合法的调节的过程。司法调节的功能有两个:一是私法保护功能,捍卫市场经济自治秩序;二是公法约束功能,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和审判权,约束政府权力,使市场经济自治秩序免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和不法侵害。

司法调节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市场经济中公共调节机制的最基础的调节。司法调节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法理推定、依据法律程序、依据证据、依据控辩双方的辩驳、依据第三方的公正仲裁,因而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体制中的民事审判与执行、行政审判与执行、刑事审判与执行具有判定事实清楚、执行准确、手段强制有效的公共调节的机制,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有效性。司法审判采取个案裁定、依法理说服人、涉及面广、直接裁决纠纷、对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进行微观调节、通过形成判例和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工作,因而,司法调节又具有渐进性和普遍适用性。司法调节的合法性、强制性、渐进性决定了它是市场经济中应用面最广、获得民主授权最充实、裁决最具有权威性的调节方式,因而,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涉及产权主体之间的大量纠纷,都是通过司法调节来进行的。司法调节给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合理的预期,使整个社会按照有效率的产权规则运行,从而为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认识:尊重和保护别人的产权,也就是尊重和保护自己的产权。法律与司法象价格和产量一样,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一个内生变量,影响着人们的经济选择行为,法律与司法也成为了一只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看不见的手”,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市场行为,人们会在遵守法律或不遵守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中进行可行性分析,最终作出遵守法律的理性选择。

(三)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的中心是政府公共管理

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的中心是政府公共管理。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要由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转向公共管理。我国政府要改变直接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面向各种经济成分实行公共管理。所谓公共管理,就是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政府不提供私人产品,政府不干预私人领域的活动;政府负责执行市场经济法律,对市场秩序与市场运行进行平等的监管与公正执法,运用公共财政手段实现公共政策;除了必要的社会管制和经济管制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活动,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运行。

现代公共管理观念首先要求规范政府,将政府活动与政府权力规范到现代市场经济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范围内,用法律约束、民主约束和权力约束使政府行政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与人民意志。同时,政府管理方式要从政府统揽一切的管理方式向多中心治理的方式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是政府对社会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的直接管理,其特点是:政府替代市场、替代社会、替代企业,政府部门通过计划、行政控制、微观管理、政治强制等等手段直接管理企业、市场与社会组织。公共管理则要求压缩政府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实现经济管理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政府应该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放手让市场与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要从政府培育市场转向维护市场秩序,相应地,政府宏观调控要从规范市场行为转向规范政府行为。

三、与小康社会政府宏观调控基本模式相适应,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方式要实现五大转变

(一)政府对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要从直接设立国有企业转向市场化引导

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不仅要求社会供求关系在总量上的平衡,而且要做供求结构的平衡,因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就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期,我国政府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发展、实现工业化赶超计划的过程中,过多地采用了国家直接在相关产业利用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大型国有企业的方式。如今,这种产业结构宏观调控方式已面临着深刻变化。

当前政府管理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不再是政府安排就业、解决社会问题、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工具和手段,而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政府解决全面就业、宏观经济均衡、优化产业结构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和公共财政手段,而不是靠建立新的国有企业。我国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应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要完善有关法规,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发挥投资银行在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改组中的作用。”[2]另外,应该通过金融市场的运作、政府采购与服务的市场运作等实现对产业结构的市场化引导,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逐步实现与信息化的发展,我们必须改变“政府决策、银行拿钱、国企办事”的经济发展方式,而是要靠提高经济发展的总体质量,靠政府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无差别的投资环境与法治环境来推动经济进步,要靠良好的治理环境吸引各种资本的投资与公平竞争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繁荣。由于我国买方市场的出现,政府直接投资于加工项目出现亏损几乎是必然的,我国的产业政策应该是市场化的产业政策,是对所有经济成分实行平等市场准入标准基础上的规模控制,是由国家政策引导、各种资本自由投资、适当竞争壮大的良性成长过程,而不是政府代替市场、政府代替企业。相应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要由直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转向市场化的间接控制。我们要将原来过多使用行政指令手段、审批手段、强制整顿手段的宏观调控,转向更多使用市场方式、公共财政方式、平等的市场准入手段的水平更高的政府宏观调控上来。

(二)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制与审批要由计划审批转向公共审批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制与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审批制度,政府对所有社会事务都设置了种类繁多、程序不清、时限不明的前置式审批。计划审批取代了市场调节,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计划审批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活动,抑制了投资者进行投资与创新的冲动和激情,压抑了社会自组织的能力与社会自我协同的能力;计划审批增加了总体社会成本,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使“虚拟政府行为”和“无效政府行为”盛行,降低了整个社会投资获利的预期和投资的边际收益率。

随着计划体制的改革和所有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计划审批制度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动摇,因而,我们必须加快计划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公共审批制度。公共审批只限于审批核心公共事务,比如环保审批、人口与生育审批、城市规划审批等。审批改革不是要放弃监管,而是要加强监管。而非核心公共事务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私人事务如民间投资、民间贸易等则全部实行“无审批化”、“非政府化”,由社会与民间实行自我监管与社会自治监管。

(三)政府宏观调控方式要由以指令性计划为基础的行政控制转向以宪法与法律为基础的司法调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宪法的实施摆在首要位置,同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市场经济立法、执法与司法体系,是我国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由以指令性计划为基础的行政控制转向以宪法与法律为基础的司法调节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全社会的有效司法调节,我国目前要加紧制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的法律,如物权法、民法典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反垄断法、规范金融活动法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有关信息产业、信息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等;政府部门组织法与各级政府组织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范行政与司法制度、监督权力的法规等;适应WTO的法律等。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我国在“十五计划”期间要“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这一目标的实质是建立健全完善的私法体系,包括以民法典和商法典为核心的财产法、公司法体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要破除“私法是私有制的法”的传统观念,要将私法看成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基础法,其作用相当于政治活动的宪法。私法就是市场经济的宪法。私法不是私有制的专利,不是私有制的法,而是混合经济中平等保护各种产权主体,包括自然人产权、法人产权、共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是自然人、法人、公法人等产权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的法。

(四)政府的财政税收宏观调控要由“大一统”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相应地,政府对收入结构的宏观调控要从计划控制工资福利转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财政是“大一统”财政,财政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生产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资金等提供私人产品的资金,而另一方面却没有很好地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如一些城市政府不能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娱乐、公共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很低,社会保障费用的空帐还很多,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据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估计,中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欠帐或空帐相当于中国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0%,大约在5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政府的科技投入、教育投资、社会保障投入依然很低,社会文明基础设施依然短缺。我国在商品短缺状况结束之后,又面临着政府公共产品短缺的状况,因而当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对公共产品提供的宏观调控,增加公共财政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持,使公共产品成为政府职能的中心环节。

我国必须努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善于运用包括预算、税收、转移支付在内的财政手段,发挥公共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上的重要职能作用;要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财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手段。国家要综合运用预算、税收、国债、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手段,来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统筹兼顾地调节好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一方面为低收入阶层提供社会救济,为全体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平衡区域不同的经济发展等;另一方面,要集中力量发展高科技,发展教育,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公共财政体系,也就是要发挥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提高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使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拥有进行宏观调控的财政基础,使中央政府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

(五)政府宏观调控要从歧视性的差别管理转向无差别的平等的市场准入管理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基本准则是非歧视贸易或非歧视待遇原则、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程度原则、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统一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将成为我国政府管理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迫切需要我国政府的市场准入管理应该实现由个案性的歧视性管理向普遍性的非歧视性原则转变。

我国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适应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待遇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非歧视待遇原则要求政府面向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实行平等、统一、无歧视待遇的管理,从而建立面向全部社会资本的政府管理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境内将是各种所有制经济进行平等竞争的场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民营经济、股份制混合经济、合作经济、外商投资资本、跨国公司资本、外国政府资本、公共机构资本、投资资本、国际风险资本等多种资本形式都将共同存在、平等竞争,在市场竞争的潮流中分化组合,达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对国有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如亏损补贴、停帐挂息、免息、免税、债转股、技改贴息等,都将被视为不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而不能采用。原来国有资本垄断经营或对其它非国有资本进入设置进入壁垒的领域,如公共事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电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文化传播领域等都将向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所有制资本开放,并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与法律制约。

收稿日期: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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