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级管理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7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此如何理解和认识,我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开始我认为也就是过去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但经过这几年对文件的学习和实践,有了一点新的体会和认识。我先后学习了1987年国家档案局局长韩毓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草案)》的说明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宣传提纲》、1988年《档案工作》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讲话第四讲“档案工作的原则”》,特别是反复认真地学习了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王刚在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上关于《发展我国档案事业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使我感到在认识上有所提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是我国档案工作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韩毓虎语),“是多年成功经验的总结”(王刚语),是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家档案工作改革经验新的概括。这是建设国家档案管理体制的极其重要的总原则。正如王刚同志指出的:“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管理体系。多年来的经验证明,这一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档案事业能否协调发展。”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与“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它们都要求“档案事业由政府统一领导”,都要求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都要求国家的“档案实行分级集中”。同时这两个原则也稍有差别,那就是“内容上有所发展,文字上更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讲话》)。或者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发展和包容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建立和建设档案事业的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升华起来的一种理性认识,具有普遍的、理论的意义。就是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及其所包含的系统的思想,也是指导我国建设档案事业的一种理论。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的一些国家,也常采用既统一(如有统一档案法规、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又分级(如分国家、省、县、市镇)的档案管理体制。它们也经常在调整和研究“统一”与“分级”的关系,作出一些解释和规定。只是没有将这个方面的问题概括和提高到一个原则、一种理论来看待。
四、全国的档案工作统一于党和政府的领导,国家“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法律、方针、政策和重要法规,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档案完整、安全,促进全国档案事业有序进行和协调发展”(王刚语);国家设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法》)。
五、根据《档案法》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设立各级档案机构,分级主管档案事业和集中管理档案。“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部门的发展要求和情况不尽相同。各地区、各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档案工作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权力,使他们有因地制宜的灵活性,这样既有利于全国统一政令的执行,又体现了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王刚语)
六、正确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过去在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时,就存在集中和统一到什么程度的问题。1955年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杂志社在《档案工作》上发表的《国家档案工作大踏步前进的开端》一文中指出:“所谓集中统一管理,并不是说,要把全国的档案都集中到一个地方来保管;也不是说,不管任何档案都必须按照一个办法来整理保管。”现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时,也应注意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的关系,过于统一和过于分级都不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该统一的要统一,该分级的要分级,既维护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管理方面的统一性,又体现地方和部门的特色,这才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王刚语)自实施《档案法》以来,无论在加强统一领导还是实施分级管理上,都有新的起色,我国档案事业正在健康发展。如近几年各地颁布的地方性档案法规都贯彻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有利于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如何正确掌握“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度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统得过死”和“一刀切”的现象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了地方和基层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仅是希望在今后档案工作改革中能加以妥善解决,以利档案事业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