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救济论文_吴晓晶

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救济论文_吴晓晶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近些年的徐玉玉自杀事件,李文星死亡案件无不提醒我们个人信息权亟待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问题近些年一直引起学界的热议,在国家2017年出台《民法总则》中提到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国家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已经在法律层面有所体现。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救济方向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开始登上社会的发展舞台,个人信息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得到了更好的利用,而与此同时也被很多有目的之人滥用。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应该如何得到更好的救济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主体

思考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方式,首先要考虑个人信息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自然人,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还有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三类主要是基于最新的民法总则分类方式,也就是说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主体可以是任何人,这也给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出的一定的挑战。在日本《个人资料保护法》中的也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主体做出了扩大解释,肯定自然人和公司等组织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适用和法律救济。

二、个人信息权法律救济

考虑到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类型,应该参考国家对于人格权被侵犯时的法律救济,从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式要求侵权人进行责任承担。

1.财产损害赔偿的适用

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个人信息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受损时提出的比较直接的救济方式,在个人信息被非法用于牟利或者在非法传播的过程中导致信息主体利益受损,此时可以向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侵权方,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要求侵权者赔偿其在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所受利益,或者在个人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单独主张某一项时不足以达到赔偿目的时,可以两项相加或者按照当事人指定的数额确定。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损失难以确定时“视获利为损失”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不应该进行限额,应该建立更加宽泛的保护体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顾名思义,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个人造成精神损害应该给付的赔偿制度,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两个最主要的功能:其一,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损失的填补对受害人感情上的难受可以用给付金钱的方式起到一定的减弱或者消除的作用,虽然很多时候并不能真正起到消除影响但是替代性二点欢愉也未尝不是一种对被害人补偿的方式。在填补功能的适用上要考虑精神损害的事实、过错程度、情节恶劣程度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功能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主体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恢复原状。痛苦无法被外界所衡量但是金钱可以成为治疗精神损害的费用、或者成为购买其他乐趣的工具。其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精神抚慰的工具,立法者希望用金钱的满足抚慰受害者精神的空虚。笔者认为,根据国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多方面考虑,在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国家司法解释作为基础,以损失填补功能和精神抚慰原则作为补充,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需要更加完善,结合个人信息权的特征,传播快、波及面广等情况,对损害的事实、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也要有新的定义。

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填补传统民法中,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没有达到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危害程度时,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笔者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地遏制现在泛滥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个人信息权的侵权事件,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又难以用传统的侵权方式使当事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采取带有惩罚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权。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如果是无意间泄露了个人信息一般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次,要求被侵权的主体受到严重的后果,比如说经济损失较为严重或者精神上出现了严重后果。最后,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时候,应该进行立法细化,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金额进行深入地调研,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定的标准或者范围。在现阶段,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刚刚有所了解,在众多立法中只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中有简单体现,为防止出现美国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需要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对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建立一套简单可性的赔偿方式。

参考文献

[1]张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之探讨:以“被遗忘权”为例[J].时代法学,2018,16(01):45-53.

[2]郝思洋.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双重价值——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河北法学,2017,35(10):128-139.

[3]余筱兰.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遵从[J].法学杂志,2017,38(04):22-31.

[4]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06):92-102.

作者简介:吴晓晶(1982.03-),工作单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论文作者:吴晓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标签:;  ;  ;  ;  ;  ;  ;  ;  

个人信息权的侵权法救济论文_吴晓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