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特许连锁经营的比较与发展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日论文,连锁经营论文,发展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日对特许连锁经营的界定与基本特征之比较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加盟连锁或契约连锁。美国商务部将其定义为:它是主导型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义务。日本特许连锁协会所作的定义为: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者同其他事业者之间缔结的合同,特许者特别授权特许加盟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其他作为营业象征的标识和经营技巧,在同样的形象下进行商品销售。此外,还指明加盟者要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向特许者支付报偿,并对事业投入必要的资金,在特许者的指导及支持下开展事业,双方保持持续性关系。
实际上,日本的特许连锁方式是从美国引进的,并在美国所作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发挥、修改而成。所以,二者在诸多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1、产权关系方面。它们主要是以总公司的商号、商标、商业专有技术、经营经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给加盟分店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一般而言,特许连锁总店或总公司居于盟主地位,而受转让的各加盟成员对这部分资产只有经营使用权,无所有权,并不得擅自转让。但二者之有形资产则是相互独立的,总店和分店各自享有其有形资产的所有权。
2、组织形式方面。特许连锁多数采用总部与分部或总店与分店的形式,总部或总店的领导者由享有特许权的盟主充当,分店的组成者则是合法取得特许权的各经销商;总店和分店的负责人并不需要选择和任命,分店的组织形式可以是独资、合伙、公司等形式。
3、加盟成员资格的取得。参加特许连锁加盟的成员主要是在经营思想、经营技巧、经营内容上能和总部保持一致的人,他们只有向特许总店或总部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特许经销权,成为特许连锁店的成员。
4、经营业务关系方面。总店与分店在业务上(主要是技术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批零购销。
5、财务核算和债务负担方面。特许连锁由于其资产所有权是相对独立的,虽然也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并不实行统一核算,也不统负盈亏,而是各分店或分部各自进行独立核算,分别承担盈亏及债务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不考虑连锁的类型性质,而一味提倡统一核算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6、分配制度方面。特许连锁大多采取从特许权经销商的总销售额中按固定的提成比例关系进行分配;同时也有按资、按劳(合伙)分配的。
7、从结盟的依据和规范的手段来看,特许连锁主要是靠契约来固定盟主与盟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许连锁在国外的发展现状分析
1、特许连锁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流行,尤以美国和日本成效显著,且具有相似性。美国的特许连锁方式晚于正规连锁店的诞生,其第一家特许连锁店为1865年建立的胜家缝纫机公司,至今已有130余年的历史。特许连锁的大量发展并迅速扩展到许多行业,是在本世纪50年代以后。据美国商务部资料记载,本世纪50年代全美只有29家特许连锁公司,如今已发展到2000多家,特许连锁店已达56万多个,特许连锁经营的销售额1980年为3340亿美元,1994年已超过8000亿美元,占全美零售业总销售额的35%多。65个行业都有特许连锁组织存在,其特许连锁的内容已从原来的汽车分销、软饮料装瓶、快餐业发展到旅游、房地产、租赁等其他服务业如会计、税务、广告等,经营的空间也从区域性连锁扩展到全国并跨入国际化行列。
日本的特许经营始于本世纪60年代,70年代以来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表现在:(1)特许连锁发展速度快于自由连锁。从组织发展来看,特许连锁总部企业1966年13个,1970年61个,1980年达到418个,1990年增加到660个;自由连锁店总部企业1966年43个,1970年119个,1980年126个,1990年为129个。相比之下,从1966~1990年的24年中特许连锁总部增加了653个,而自由连锁总部企业只增加了86个。从销售额的增长速度来看,特许连锁的年销售额1988年比1975年增长4.7倍,而自由连锁年销售额仅增长2.2倍;特许连锁1985~1988年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为12.1%,而自由连锁仅为7.5。
2、特许连锁涉及行业范围广。日本的特许连锁是以零售业、饮食业为中心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扩展到整个第三产业,主要行业为:零售业,包括饮料与食品、医药、家具、服装、家庭日用品和嗜好品等;饮食业,包括餐、面、酒馆、咖啡店;另外还有服务业,包括旅馆、理发与美容店、搬家与运输服务和房屋修理等。其中以饮食服务业特许连锁店铺最多,1990年占特许连锁总部企业总数的43.8%,零售业次之,占到35.5%,服务业20.9%。
3、特许连锁的区域性与国际性。日本特许加盟店增加迅速,引起总部机能的分化,出现区域本部,即在总部的加盟店之间设置区域性总部组织,如日本的“家庭市场”,到1992年10月底,已有7个区域连锁本部,区域连锁的店铺数已达633个,约占“家庭市场”总店铺数的22.1%。不仅如此,日本许多大型连锁店都发展成了跨国性特许连锁组织,如上述“家庭市场”特许连锁集团。截止1992年10月,在我国台湾省就有连锁店铺108个,韩国有连锁店100个;而日本的“7~11”特许连锁公司到1996年底在国内拥有6000个店铺,在世界22个国家和地区分布着13590个店铺。
除此之外,特许连锁以各种形式存在于世界上80多个国家,即使许多特许连锁组织目前规模较小,其销售额也一直持续增长。目前特许连锁经营较为发达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等。据统计,1987年加拿大特许人数目为1000个,加盟店为45000个,销售额为3230亿英镑;1989年澳大利亚特许人数目为230个,加盟店为10303个;1988年法国特许人数目为675个,加盟店为29698个,销售额为100亿英镑。
4、特许连锁经营的发展,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日本具有诸多差异。
(1)特许连锁行业发展不均衡。日本最近几年发展较多的是服务业中的饮食店和零售业中的方便店,以方便店为多,其次是汤面馆和饺子馆。在销售额方面,零售业增长了15.7%,其中便利店的增长幅度高达18.3%。而美国特许连锁主要集中在餐饮业和旅游业,方便店大多采用自由连锁的方式。
(2)特许连锁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美国有关特许连锁的法规比较健全,可谓美国特色之一。由于涉及特许连锁经营的特许者和加盟者(有的也称为受许人)双方是以契约关系联接在一起的,因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一些州政府都制定了《特许连锁加盟店统一须知》。1979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制定、颁布了《联邦贸易法规》。该法明文规定:即使在无特许经营法的州,也必须执行联邦特许经营法。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特许者必须向有意加盟者提供《特许连锁加盟统一须知23条》、特许连锁协议书、已加盟者的名单和总公司以往3~5年已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有意加盟者可清楚地了解特许者的经营状况和可能提供的资料与帮助,同时也可以明确自己加盟后的权利和义务等。
(3)特许连锁合同的制定与期限。在日本,特许连锁合同的基本条件是由总部制定的,申请加盟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无修改余地。合同的期限,短则3~5年,长则10年以上。在美国,特许连锁合同的期限则相对较长。据统计,特许连锁合同的有效期限为10年的占总数的45.4%,期限为20年的占20.3%,5年和15年的分别为11%和12.2%。由此可见,一方面,由于美国特许合同期限较长,从法律角度可有效地保护特许人和受许人,特别是受许人的根本利益,限制短期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说明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是特许连锁蓬勃发展的根本保证之一。
三、特许连锁的发展速度快于正规连锁和自由连锁
从特许的发源地美国来看,特许连锁的起步虽晚于正规连锁,但它的发展速度却快于正规连锁。美国的连锁经营中的特许连锁经营系统从50年代起得到迅猛发展,1979年特许经营在总零售额中占到31%,1988年占到34%。而1988年,美国190万个零售店中,正规连锁店占总数的20%多;特许连锁店70万个,占总数的30%,这是美国连锁分店数量较多的一种类型。截止1988年底,在特许经营企业中工作的从业人员达到730万。
日本是经济发达国家中采取特许连锁较晚的国家之一,其自由连锁较正规连锁发达。但是从60年代初期特许连锁开始迅速发展。比较而言,特许连锁的年销售额,1988年比1975年增长了4.7倍,自由连锁仅增长2.2倍。1985~1988年,特许连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为12.1%,而自由连锁仅为7.5%
特许连锁之所以发展很快,主要在于:(1)是由于特许连锁方式本身不像正规连锁那样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也不像自由连锁“出”“入”自由、合同无约束力,双方风险互担,利益共享,各取所得。所以特许连锁店成功率很高,破产率极低。据美国统计,特许连锁分店破产率仅为5%。(2)健全的法律法规也为特许连锁的持续、稳定、高速增长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3)特许连锁的广泛适应性使得它成为许多国家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
对于像我们这样一个资金短缺,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许多传统老字号、名牌亟待发扬光大,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大力提倡特许连锁店经营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