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现状及发展对策_小额信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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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区小额信贷是针对农牧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为低收入农牧户提供了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小额信贷的尝试,发展至今已包括项目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政府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四种类型。现今,小额信贷不仅成为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有益尝试,也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国内大多数小额信贷组织业务发展缓慢,欠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此背景下,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组织也同样存在无法提供广泛和持久的小额信贷服务的问题。

一、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青海开办农牧区小额信贷业务以来,努力解决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为农牧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供资金保障。

(一)小额信贷主体多样

首先,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中坚力量。2007年4月1日全国首家批准设立、青海第一家挂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乐都县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2007年9月27日由中国开发银行、西宁市商业银行、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通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青海桥电实业总公司共同出资2000万元成立了青海省大通县开元村镇银行,主要业务是储蓄和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专业农户贷款)。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开元村镇银行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青海跨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也支持着青海农牧区经济发展。如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针对农牧民小额贷款“量小、农户贷款能力差”的特点,开发了农户联保小额贷款产品,截至2009年7月31日,该行向青海农牧民发放小额贷款1808笔、1.13亿元。再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发放的小额信贷也为青海农牧区扶贫与开发做出重大贡献,如国际农发基金(IFAD)的优惠贷款、澳大利亚政府对海东地区无偿援助、世界粮食计划署(WFP)的小额信贷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扶贫援助等。

(二)小额信贷项目以扶贫与开发为主

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项目主要包括扶贫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1996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启动海东“澳援”小额扶贫信贷项目,对湟中、乐都、平安三县的28个贫困乡的187个项目村,提供无偿援助1234.37万元。1997年世界粮食计划署(WFP)与IFAD合作,启动青海海东WFP5717/IFAD424小额信贷项目。该项目以青海循化、化隆、平安三县34个乡(镇)、522个行政村的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农户作为主要援助对象,总投入3570.69万美元,从根本上解决了项目区的人畜饮水困难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1997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实施援助青海(同仁、贵德、湟源三县)扶贫与人类可持续发展项目(UNDP),至2006年末,青海农牧区累计贷款户数已达4805户,受益人口达19220人,累计发放贷款612.42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95%。该项目解决了青海部分地区农牧民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困难的问题,有力地扶持了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活动,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了家庭收入。2001年6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启动援助青海(大通、尖扎、贵南三县)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LPAC)和援助青海互助县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行动项目(LARC)。其中LPAC项目累计向2404名项目妇女贷款401万元,资金回收率达100%,受益人口达14100人。2005年至2009年,青海互助县妇联争取到小额循环信贷项目扶贫资金58.3万元,帮助和支持贫困妇女发展养殖、种植等特色优势产业,受益人口达1000余人,项目户家庭收入年均增长1800元。

(三)小额信贷的对象拓展至农牧业经营户

小额信贷的对象由传统农牧户拓展至与农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户。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牧户的基础上,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

二、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农牧户小额信贷覆盖率低

从表1可以看出,2001年只有2.6%的农牧户取得贷款,小额信贷额占总贷款余额的0.28%,平均每户小额信贷额42.61元。至2008年有32.7%的农牧户取得贷款,小额信贷余额仅占总贷款余额的2.15%,平均每户小额信贷额仅增加至435.46元。从2001年到2008年贷款户总数增加了14倍,但农牧区总贷款额仅增加了0.55倍,小额信贷余额占比仅增加了1.87个百分点。可见,虽然农牧户小额信贷呈上涨趋势,但增速较慢,覆盖率低,额度小,不能充分发挥其支持农牧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农牧民增收作用。

(二)农牧户资金缺口大

2008年青海农牧区人口为327.81万人,农牧户总数为82.9万户,每个农牧户平均有4口人。根据表2计算,农牧区年均每户纯收入扣除生活消费支出和生产支出后,出现资金缺口为5093.2元。同时外源融资(如小额信贷)无法全额弥补资金缺口,这就意味着农牧户资金存在硬缺口4652.72元,需要通过其他借贷方式(如民间借贷)予以弥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青海农牧区的储蓄资源大量流向城市,大部分低收入农牧户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渠道的支持,而小额信贷的覆盖率过低,供给量难以弥补资金缺口,迫使农牧民转向非正规金融进行融资,使民间信贷利率推向更高水平,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三)小额信贷利率过高,期限过短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准许金融机构给农牧户提供贷款的基准利率定在5.37%,上浮限度可提高到基准利率2.3倍即12%左右。青海农牧区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几乎所有信贷都被农信社垄断,同时由于农牧户小额信贷的高风险,形成了小额信贷的垄断高价,其利率一般上浮5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政策限定的2.3倍,如此高的利率消耗了农牧民的收益率。更何况青海农牧业一直是“靠天放牧、靠天养畜”,一旦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农牧户收入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使农牧户承担了极大的利息负担。

其次,现行的《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针对传统农牧业贷款设计的,一般是“春放秋收冬不贷”,期限不超过一年,缺乏创新产品和灵活性,这与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新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多元化的资金需求。这种状况不但使一些农牧户不敢投入中长期生产项目,而且抑制了农牧民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四)农牧户信用意识淡薄,不良贷款率较高

目前农牧区小额信贷存在很多信用问题,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农牧民生产收益率低,增收缓慢,收入的大部分用于住房、治病、子女教育等家庭正常开支,以至于贷款无法按时归还,这是不良贷款率较高的根本原因;二是农牧民信用意识淡薄,把小额信贷当成了扶贫贷款,努力争要贷款,取得贷款后不按时偿还或以贷还贷,使农信社不良贷款额度越来越大;三是青海农牧民大多属于贫困户,贷款基本没有抵押物,整体抗风险能力差,不良贷款比例相对较高;四是农信社没有规范统一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重放轻管”,一旦贷款出现问题,责任难予追究,造成部分小额信贷回收率不高;五是部分信用社过分依靠当地村干部,为达不到信用等级条件的农牧户提供贷款,影响贷款如期回收;六是农信社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发放贷款后的管理、协调能力较差,影响了小额贷款的回收。

三、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发展对策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加快培育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青海省《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今年要“推进金融改革。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积极组建县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各类金融组织,解决金融服务空白问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推动青海农牧区小额信贷发展,必须按照中央和青海《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一个开放的、具有竞争机制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多元化,不断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促进农牧区经济增长,增加农牧民收入

青海农牧区应进一步转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注重要素投入的效率。在农牧区积极推行“农户+公司”组合,推进“农户+公司”向“农户+农场”转变的进程,加快经济增长速度,提高农牧区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快农牧区人口城镇化、非农业化转移,提高农牧区第二、三产业的劳动生产效率,以适应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二)加快农牧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创新步伐

第一,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加强其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职能。第二,调动国有商业银行参与“三农”建设的积极性,对其在农牧区的业务制定优惠政策,降低盈利性指标,弥补其从事“三农”业务可能出现的损失,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县级支行的授信授权,规定一定比例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农村经济。第三,改革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机制,通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业务,鼓励邮政储蓄存款回流到农牧业和农牧区。第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农信社的产权制度,建立“决策、经营、管理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管,设立合理的担保机制,借鉴孟加拉格莱珉银行(GB)的经验,把小额信贷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重点业务,使农信社成为真正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五,对农牧区民间融资活动加以正确疏导,将其作为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有生力量,以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通过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引导社会资本,鼓励民间融资活动,扩大小额贷款的覆盖面,稳步推进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发展,规范农牧区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三)完善农牧户小额信贷发放工作

尽快形成有针对性的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按不同等级,对不同村镇、不同农牧户给予不同额度的贷款,逐步提高信用村镇和信用农牧户的贷款量,达到示范效应,提高整个农牧区小额信贷的数量,提高农牧户小额信贷的覆盖率,以扩大小额信贷用途,满足农牧民的资金需求。

(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

农信社应尽快改革原有的《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财务成本、经营利润核算,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农牧区金融机构应配合农信社的工作,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牧区保险体系,弥补农牧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风险,让利于民。同时根据农牧业生产的周期和特点,灵活、合理地制定小额农牧户的贷款期限,使小额信贷适应当地农牧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

(五)建立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

严格信用评级标准,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改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农牧户诚信意识。不仅要根据信用评级发放贷款,更要重视贷后的跟踪管理,掌握农牧户资金运用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六)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引入与培养力度

青海农牧区金融人才欠缺,可以通过奖励机制引入人才。同时对原有的职工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后重新上岗,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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