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几个问题论文,重视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根据对陕西彬县部分试点企业调查,认为要搞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实行分步实施,慎重把握的原则和政策,并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把好民主决策关
坚持群众路线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一定要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地依靠群众。过去一些乡镇企业之所以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有的甚至濒临破产,一条重要原因就是重大决策缺乏群众监督,干部人人有责,人人都不负责。改革中务必把民主参与贯彻始终,从形式选择、产权界定到章程的制定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必须通过民主决策,采用有效的群众监督组织措施,做到实施方案各方满意。
二、把好资产评估关
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是明晰产权、划分股权的先决条件。资产评估应以确认企业资产的价值量,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遵循公平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力求使评估结果公正、合理、准确,符合企业资产的实际。要组建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企业作股的建筑物、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以资产净值为基础,并考虑目前市场价格的现实,合理评估原企业入股资产的价值,同时要搞好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折价入股,以维护股东权益。资产评估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如“市场法”、“指数法”、“清算法”等,不能用粗估冒算的简单做法。资产评估中遇到的难点:一是负债的处理。乡镇企业负债经营是普遍现象,但各个企业的债权债务又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对于企业法人的直接债务(如银行贷款等),企业在改建成股份合作制后,仍作为企业债务对待。其他债务则一般折为股金投入,如乡村集体借款投入企业的,可作为乡村集体股金处理,还债问题由乡村集体负责。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借给企业的款项或实物,也可折为股金处理,这样债权人就成为企业股东,缩小了企业直接债务,增强了企业凝聚力。二是无形资产的处理。无形资产的计价,通常按取得和维护该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算,对有法定期限和有效期限的必须按期摊销。有些资产也可按该资产使企业获得超过同行业企业收益的能力估算其价值,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对商誉价值的计算。但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刚开始,许多法规还很不健全,加之有些乡镇企业的管理人员不懂或不熟悉有关法规,有的无形资产还未经法律的认可,从而给无形资产评估带来困难。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经各方和有关专家讨论协商计价。
三、把好股权设置关
这是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中心环节。根据农业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关于股权设置的要求,进行产权界定。划分股权时,必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既要合情合理,又要为各方接受。同时还要做好在企业中的扩股认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入股。一般可设乡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投资股四种类型。但就其难点看,主要还在于对现有资产进行有效分割与合理界定。可分割为:(1)乡村集体股。 即全乡镇或村农民共同拥有的财产折合的股份,包括原始投资、追加的投资和积累增值形成的资产。(2)企业集体股。即企业共同拥有的股份, 其主要来源是企业历年的积累和国家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中归企业所有的一部分。(3 )社会法人股。即社会法定产权单位对本企业的债权,经双方协商同意转变为股权的社会法人股。(4 )职工投资股。即企业原有职工历年来的集资款,经集资者同意转变为入股资金的职工个人投资股。为了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在对原有集资款转变为股权的同时,应鼓励职工个人增加入股资金,从而增大个人投资的比重,使全体职工真正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目前争议较多的是企业集体股,核心是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能否作为企业集体股。对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委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所创造的积累作为乡村企业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这说明对乡村集体企业原有的积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最终的法律所有权。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应当拥有经营权,即有权运用各自的积累来扩大再生产或对外投资入股,取得合法的收入;有权按一定比例形成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所以,笔者认为,原有乡村集体企业的积累应该作为企业集体股参与股金分红;考虑到这部分积累是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可以从中划出一部分,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而量化到个人,形成“职工分红股”,实行还股于民,以彻底解决集体所有的“虚化,模糊”问题,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但是,必须明确这一部分股金只参加企业分红,不能继承和转让。
四、把好利益分配关
这是确保股份合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劳动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建立起充满活力的利益激励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益分配应采取“按效奖惩,按劳取酬,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即经营者按效益高低受奖或受罚;劳动者按股份参与分配红利。但是,分配和积累的比例必须合理确定。分红比例过小,会影响股东入股的积极性,分红太多又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按利润总额扣除税前单项留利,按规定提取社会性支出、技术改造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乡镇企业管理费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一般可提留10—15%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5—10%的公益金, 用于企业职工的福利开支;5—10%的奖励基金, 用于董事会对经营者的奖励;15—20%的股本增值金,分别计入企业各类股东的股本,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按上述各比例提留后,股金分红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以少提或不提股本增值金)。按上述比例提留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股金分配,按规范化的要求,股利分配应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全风险浮动办法,做到同股同利、利益均享、风险共担。鉴于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处于探索阶段,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利分配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乡村集体股和企业集体股的股利分配实行全风险浮动的分红办法,红利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步升降,使其成为承担企业风险的主体,乡村集体股的红利,可直接增加乡村股的份额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企业集体股应按一定比例一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另一部分作为原企业职工的个人收益按其过去劳动贡献分配给职工个人。二是职工个人股的红利,可采取“保息分红”的半风险分配办法,即按固定股息率(一般应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优先分配股息,红利随企业经济效益全额浮动,但股息和红利之和不能超过企业资产利润率。三是社会法人股,可根据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和不同持股者愿意承受风险的能力来选择。总体上应实行金额浮动的股金分红办法,股息和红利都必须在税后利润中列支,要体现一定的风险性,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要求。为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对股利分配应采取支付现金和增发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尽量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把好建章立制关
这是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化运行的重要环节,不可轻视和忽略。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所有权;董事长作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行使经营权。因此,一定要充分发动和依靠股东及全体职工,制定、完善企业章程,全面系统地规定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管理制度、股权设置、分配原则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的产生办法及其权利和义务,使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达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后,要继续巩固和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可以派员进入监事会、职代会与股东代表大会。这样,既可以简化企业组织层次,又能够发挥组织效能,形成合力,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标签:股份合作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