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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一个十分要害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重要改革难关。目前,我国大量的非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行;改革严重滞后的主要是国有企业,至今除极少数以外,仍然同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这一难关如果突不破,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不起来,而且整个经济也不可能实现良性循环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是,要突破这一难关,任务是非常艰巨复杂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不仅是企业微观制度的创新,而且涉及种种宏观管理体制的变革。改革的有关措施和步骤安排,既不能从概念出发,也不应凭情感取舍;既不宜操之过急,也不可久拖不决。为此,我们十分有必要在对以下问题经过认真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作出既能够有效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效率效益不断提高的改革决策。
一、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在我国的经济中,国有经济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到目前为止,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仍有40%左右是国有经济和国家控股企业创造的,国家财政收入由国有企业提供的部分超过了60%,社会资产的绝大部分仍为国家所有。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铁路、邮政、电讯、民航达100%;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煤炭达90%以上,冶金、化工占80%左右,外贸、机械、建筑等一般也不低于60%。这既是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基础、支柱和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国有企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基础,受传统僵化体制的影响很深,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靠国家垄断和吃“大锅饭”过日子,管理、技术水平不高,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导致效益低下的状况很明显。特别是随着经济改革的日益深化,国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加之其本身的改革严重滞后,至今除极少数以外,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上述积弊不仅没有大的改变,而且有些还在继续发展。例如:
1.投入产出比例相差悬殊,不少企业运转越来越困难。据有关方面按照全要素生产率计算,在我国现在的国内生产总值增加额中,依靠增加投入的部分达3/4左右,依靠提高效益的部分大约只占1/4,其中国有企业还不到1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依靠提高效益的部分一般35%—40%和发达国家至少占50%—60%相比较,我们的投入产出率显然要低得多;特别是国有企业可以说更低得惊人。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社会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供国有经济使用的部分,至今尽管高达70%左右,但它在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值中,贡献率只有20%—30%。这不仅导致了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转日益艰难,而且也严重制约了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
2.企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亏损的金额也越来越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都要参与竞争,有少数出现亏损是正常的。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太大了,在治理整顿之前,一般不超过20%,还不太高,但90年代初即上升到了30%以上,1995年近40%,1996年上半年进一步发展到43%,有的地区和城市甚至超过60%。假若用国有企业的全部盈利额与全部亏损额相比较,1994年还有净盈利900多亿元,1995年即变为基本持平,1996年上半年已发展为净亏损130多亿元。在全国第一次出现了整个国有企业盈利还抵补不了亏损的严峻局面。
3.企业的负债率日益提高,资不抵债的空壳国有企业比重越来越大。由于许多国有企业长期亏损,国家财政又无力注入资金补亏,企业只好靠吃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过日子,势必导致自有资金越来越少,负债率越来越高。如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国有企业还有自有流动资金500多亿元,1994年即降为90多亿元,到1995年已变为-19亿元。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在治理整顿以前还不到50%,到1994年按12.4万户企业统计(不包括土地)账面数字为75%,扣除损失挂账因素后实际达83.3%,其中资不抵债,即负债已经超过资产的空壳企业,按账面数字计算为27%,扣除损失挂账因素以后实际已经超过49%,即大约已有一半的国有企业现在是资不抵债的。
4.企业的信用每况愈下,资金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国有企业由于长期效益低下,库存积压和亏损越来越严重,资金的正常循环必然日益拮据,在正常经济活动中应有的信用和信誉,势必也难以保证。至今除已欠国家税收几百亿元无法交纳,欠银行几千亿元呆、坏账贷款和利息不能偿还以外,互相间的资金拖欠也有增无减。如一般所谓的“三角债”,在治理整顿期间最高时曾达3000多亿元,经过几年不但没有减少,到1994年反而超过了7000亿元,1995年已达8000亿元,致使全国资金投放的规模,虽然连年大幅度超过经济增长率,但绝大多数地区的企业,仍叫资金紧张,纷纷要求增加投放,给通货膨胀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5.企业停产半停产的越来越多,濒临破产境地的已为数不少。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已停产下岗的职工达好几百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近10%,比全国城镇登记失业者的总人数还多。辽宁省对1300多户大中型企业排队摸底,好的和比较好的还不到1/3,情况不好但还有可能挽救的近50%,情况很不好必须淘汰破产的占18%。全国的情况可能稍好一些,但面临破产淘汰的,估计也不会低于10%—15%。而且,这个数字是动态的,只要国有企业的问题不根本解决,这个数字随时都会增加。
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形势,不仅已经很严峻,而且是难以为继的。近几年的实践进一步反复证明,在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上,不下决心动真格是很难扭转这种局面的,惟一的出路是认真深化改革。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对此,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决不能等闲视之。
二、从改革历史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单纯依靠放权让利不行,必须实行制度创新
应当肯定,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一直是十分重视的。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要“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开始,在农村主要是发展以户为主的联产承包制,在城市主要就是搞活国有企业。有关搞活企业的文件、条例或立法,至今已发布不下几十种,条文不下几百条;有关搞活企业的具体办法,除了局部地区和少数企业实行过的不算,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已不下四种,即大体上每4年一种,但效果都很不理想,至今除了极少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活力较强以外,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并没有搞活。
第一种,从1979年到1982年,主要实行的是“利润分成”制度,即将原来国家对企业在财务上的统收统支改为企业在利润中可以按比例分成。开始时,由于国家财政任务很重,企业分得的比例一般很低,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后又改为基数分成加增长分成,即为保证财政任务,利润的基数部分企业仍然分成很低,但增长部分企业可以多分。结果,又因为企业基数有高有低,而且基数高的往往是原来效益好、上交多、任务重的,能够分得的利润一般很难大幅增加;基数低的往往都是原来效益差、上交少、任务小的,利润和分成反而增加很多。被企业批评为这是“鞭打快牛”的办法,不是平等竞争,不能调动多数企业特别是原有效益好的企业的积极性。到1982年,就无法再实行下去。
第二种,从1983年到1986年,主要实行的是“以税代利”制度。即将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依法交纳所得税,使企业能够利多多留、利少少留、无利不留,以体现平等竞争。但由于财政任务很重,规定的所得税率达55%,企业普遍反映税负过高;加之税后利润仍不能全部留给企业,还要通过协商谈判上交一定比例的利润调节税,实际上往往又变成了“倒扎账”,原来上交多的仍负担很重,原来上交少的仍然负担很轻。又被人们批评为这不是真正的“以税代利”和平等竞争,不仅没有调动起广大企业的积极性,反而导致企业连续20多个月上交财政的任务完不成。到1986年底,又无法继续实行。
第三种,从1987年到1991年,主要实行的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将企业向国家依法交纳所得税,改为按照国家与企业事先谈判协商的金额,上交承包利润。由于以税代利的改革不成功,到1986年底,各地对1987年的财政任务普遍落实不下去,有的地方通过与企业协商谈判,用合同规定上交承包任务的办法解决了,从而很快在全国全面推广(过去只有极少数企业实行)。总的原则,明确规定为: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过多留、欠收自补。但执行的结果远不是那么一回事。首先是超收的确实多留了,但欠收的并没有谁能弥补,实际变成了“包盈不包亏”,亏损企业照样可以吃国家的“大锅饭”;其次是,企业为了多创利润多留利,往往都会采取一些拼设备、吃老本、作假账,不提或少提折旧等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导致了普遍的以包代管和竭泽而渔。加之治理整顿期间经济增长速度过多下滑,企业商品销售不畅,利息负担加重,单位成本大幅上升、亏损大大增加。到1991年国有企业即出现了所谓的“三三制”,即1/3亏损、1/3虚盈实亏、只有1/3真正盈利。也就是说2/3的企业已经根本无利润可以包了,这种承包上交的办法理所当然也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四种,从1992年起,主要实行的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办法。由于前三种办法不但没有把国有企业搞活,反面出现了“三三制”的不良后果。1991年,经过认真的总结和反思后,得出了一个很正确的结论,即:国有企业的问题,最主要的不是国家与企业间的利润分配问题,而是企业的经营机制不合理,改革必须立足于转换企业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并且,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制定颁布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于1992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实行。但到现在又已4年了,除了极少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情况较好以外,绝大多数在体制和机制上并没有明显的转变。这是为什么?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我们虽然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要害不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而是必须转换其经营机制,但实际上所采取的办法,却并非真正转换企业的机制,而是全面放权,转机条例的基本内容就是扩大十四个方面的自主权。这种办法,在我国原有行政体制还没有真正改革,政企仍然不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机构没有精简,职能没有转换的条件下,不仅很难取得成功,而且势必带来两种结果:一是放权很难落实,或者有时放下去了,有时又被收回了,随意性很大,没有规范,出了问题上下都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绝大多数。二是极少数企业的权确实放下去了,但很可能又放过了头,把所有者必须有的监督和制约权也放弃了,结果变成了“内部人控制”,企业经营者可以为所欲为。由于企业经营者有了无限的权力,在一段时间有的也可能搞得有声有色,颇有成效,但往往很难长期坚持,甚至会出现人们所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武汉长江动力集团的于志安外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和教训。
正因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围绕让利和放权搞了十几年,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是非常英明的战略决策,也是改革进程的一种必然发展。
三、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不可能回避公司制与产权制度改革,但不是要产权搞私有化
党中央决定中规定,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是在深刻总结了过去十几年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完全正确的。但至今又快3年了,实际进展仍然不快。为了摸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当时曾经确定要先选100家企业试点,到现在尚未全部推出;原定这种试点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方案,规范化地进行,至今也没有正式出台;试点的时间原定到1996年,现已正式宣布延长到1997年。至于到时究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看来也只有经过实践才能知道。
为什么中央已经确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目标,但是前进还这么艰难呢?主要是在两个重大问题上,至今人们的理解和看法还很不统一。一是,现代企业制度具体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企业制度?公司制究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企业组织制度?二是,进行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是否应该从改革原有产权制度开始?搞产权制度改革,是否就是搞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可以说是又一次陷入了一种所谓姓“社”姓“资”与“公有私有”的争论。正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这种明显不同的认识与争论,在对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既在不断搞公司制改组,但另一方面又不愿严格按照公司制企业的一些基本要求办事,建立起真正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结果往往变成翻牌公司,穿新鞋、走老路,换汤不换药,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一方面既想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但另一方面又不愿下决心改革原有产权制度,结果不仅无法达到一个现代企业所必须有的产权明晰、权责清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起码要求,而且企业也始终摆脱不了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约束,从而也不可能变成一个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企业。
其实,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可以说主要并非公有私有和姓“社”姓“资”的争论,而是要不要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要不要使国有企业也能够达到较高效率与效益的问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不容质疑的。但无论实行什么主义,无论搞什么样的所有制,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以外,企业都必须有效益并能够不断提高其竞争力,才有可能存在下去。否则,不论多么好和多么“高级”所有制的企业,最终也会被社会所淘汰。我国国有企业的弊病,要害就在这里。因此,我们提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应该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从改革原有产权制度开始,并不是任何人的主观臆造,而主要是试图借鉴其他国家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来探索出一条既能坚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有利于不断提高其效益和竞争能力的路子。
这首先是因为,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但它并不是随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产生而产生,而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初期,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单业主制(相当于我们说的个体户),当时,它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也是相适应的。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由于单业主制企业无法从事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才发展起了合伙制企业(相当于我们说的工场手工业)。一直到18世纪末和上世纪初,第二次产业革命开始,发明了蒸汽机,工场手工业生产有条件发展为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但靠单业主制和合伙制都无法筹集到相应规模的资金与投资,股份制或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才应运而生。这对推动第二次产业革命迅速实现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司制企业同社会化大生产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百多年来它的具体组织办法虽然发生过种种变化,如开始基本上是无限责任公司,以后发展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公司由少数集团垄断的现象比较严重,战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限制和禁止垄断,等等。但至今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仍方兴未艾,一般在企业总户数中虽然只占10%—20%,但在资本和销售总额中要占80%—90%,不仅私人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普遍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不少国家的国有制企业也多采用或改成了公司制的形式,对整个经济明显处于一种绝对支配的地位。这就充分说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其他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一样,它本身并不一定是资本主义性质,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创造和结晶,私有制企业可以采用,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也正因为如此,早在五六十年代,我们就曾经多次提出过国有企业要搞公司制,如50年代组建的武钢、包钢等企业,我们就不是命名为“厂”,而是命名为“公司”;60年代初期,我们还在部分国有企业中搞过托拉斯(即公司制)改组等。只不过是由于当时没有抓住公司制的要害,结果都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取得应有的成功。现在,我们决定要按照真正公司制的要求来进行改革,反而出现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这岂不是有点“叶公好龙”吗!
其次是因为,我们主张要搞产权制度改革,目的并不是要出卖国有企业的产权,搞所谓的产权私有化,而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一是弄清楚在一个国有企业中,到底有多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要按现值和市值准确评估,而不是现在一般用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固定资产净值),其中国家究竟有多少真正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建立起严格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营运责任制度,做到当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甚至发生流失时,由什么个人和单位来对国家负责,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到真正落实;三是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产权合理流动、重组和转让的制度,以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结构与配置,力争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既为公司制的健康发展创造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又有效改变原国有企业长期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状况,使国有企业真正变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名符其实的企业。
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要从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借鉴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不管我们在主观上喜欢不喜欢,都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这已是世界上不少国家,经过一百多年实践,逐步探索创造出的一种同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比较成功的企业组织运营制度。如果我们不加以借鉴,就只能从头摸索做起,这不仅会丧失大量的时间,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且最终能不能找到一种更好的办法,也还是个未知数。其结果,很可能同我们过去十几年改革的情况一样,仍然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当然,我们主张借鉴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不是要全盘照抄其他国家的办法,事实上其他国家的公司制,也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我们完全可以结合我们的特点,灵活地加以运用。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他们一般是以私人资本为主,我们一般可以公有资本(包括国家、集体和养老基金等)为主;他们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一般没有职工代表,我们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职工和党组织的代表等。但公司制企业的一些基本要求与特征,包括:股权或股权代表的多元化,法人财产制度和既能够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又有利于互相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科学管理办法等,则必须坚持,决不能再蹈翻牌公司的覆辙。
四、其他国家所谓的“私有化”,同我国的理解大不一样,我们必须正确分析而不应一概排斥
现在,一讲到国有企业改革,往往就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是国外的先生们,包括西方国家与苏东的经济学家和专家,一般都主张搞私有化:一种是国内的同志们,包括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绝大多数都反对搞私有化。这两种意见听起来似乎水火不容,实际上并不完全是那么一回事。因为各自对私有化内涵的理解大不一样。国外先生们所讲的私有化,不仅包括产权的私有化,而且包括经营私有化与管理私有化,如企业改为公司制、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他们叫私有化;改为承包、租赁、委托和托管经营,他们也叫私有化。即:凡不是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只要经营管理方式改变了,不论国有产权是否已经变卖或易主,他们统统称之为私有化。国内的同志们所讲的私有化,则只包括产权私有化,并不包括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如我国的农业生产,从改革开始就全面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以户为主的经营制度,但我们并不叫私有化;我们的国有企业,前几年90%以上都实行了承包经营,我们也不叫私有化;现在我们正在发展的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委托、租赁和托管经营等,我们也没有说是在搞私有化。即:除了把国有资产作价变卖给少数私人或外国资本家以外,我们都只称为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不算私有化。
由于对私有化的内涵理解不一样,所以我们经常报导甚至批判的苏东国家普遍搞私有化的问题并不完全准确。实际上,他们不少国有企业的产权至今并没有出卖,只是经营方式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如他们的所谓私有化进程,一般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私有化,即采取各种方式,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合作制、改组、联合、兼并、拍卖出售等,把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其中,产权出售的比重可能比我们大,但也不是都卖掉了。这个阶段基本上已经过去。第二阶段是大私有化,即准备将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实行私有化,但除原东德和捷克以外,产权私有化的步伐在一些国家至今进展也不快。其主要原因: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很难统一认识。由于长期搞全面的国有制,不仅国有制在理论上的优越性深入人心,而且形成了一套同国有制密切联系的权力利益分配格局,一下子要搞成私有制,很难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他们搞产权私有化,尽管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已经不大,但也很容易引起社会争论,并且不可避免地变成执政党与在野党、甚至一个党内派系政治斗争的焦点。谁在台上搞私有化,都会成为对方攻击的“靶子”。搞快了,他可以攻击你搞得太粗糙,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应该下台;搞慢了,他又可以攻击你进展迟缓,影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企业效益提高,也应该下台。从而往往导致一个统一的改革方案也拿不出来,拿出来了在议会上也难以通过。
二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买得起。由于这些国家历史上居民储蓄率就不高,政治转向后,近几年生产水平急剧下滑,通货膨胀和失业率大幅上升,人们的实际收入下降,家里余钱很少。加之多数除象征性地对居民发放一点所谓的私有化券以外(如俄罗斯在1992年曾发给每人1万卢布的私有化券,当时值100美元,现在只值2美元),都明文规定既不准搞无偿私有化,也不准低价出卖。因此,本国很少有人买得起,外国人因碍于经济环境不佳,体制机制僵化,一般又不愿购买,实际还处在一种既想搞私有化,又难以私有化的矛盾之中。捷克大中型企业私有化之所以进展较快,主要是由于搞的是无偿私有化,并且创造出了一种较好的办法,使公民分得的私有化券(用“点”而不用“金额”计算),能较快地变为原国有企业的股份。原东德国有企业私有化之所以能很快实现,主要是靠低价出卖,如原东德国有企业的资产,两德合并时曾估值为6000—8000亿马克,但实际只卖了650亿马克,有的企业基本上是以“0”价格出售,有的企业为保证职工继续就业,是由托管局另外倒贴了一大笔“陪嫁”才卖出去的。这样搞私有化,且不谈思想认识如何,仅就经济实力来说,在其他一些苏东国家中显然是行不通的。
正因为国有企业搞产权私有化的难度很大,其他一些苏东国家现正在搞的所谓大私有化,主要也不是简单地将国有产权全部变卖或转让给私人,而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制改组,并相应搞好政府机构精简、职能转换,建立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制度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组织机构,以有效克服原国有企业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两权不分的积弊,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转换机制,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例如,1995年公布现正实施的波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就是撤销原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成立15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并以资本为纽带,将原有400多个大中型国有企业,分别转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其资产经过认真评估以后,将扣除负债外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全部折为国有股份,并分解为:27%由其母公司持股,33%由另外14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交叉持股,30%由国家委托其他(包括财政、银行等)公有法人分别持股,10%在全国18岁以上公民中平均分配。从而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有利于互相协作促进与制衡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然后,由多个国有单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分别向政府承担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责任,由各企业的总经理保证搞好各公司的生产经营。这种办法除10%是属于真正的私有化(每个公民约70美元)以外,显然,90%的原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仍为国家拥有,并没有私有化。
不仅一些原苏东国家如此,就是我们常常讲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有些也不都是搞的产权私有化。如德国的经济,虽然以私有制为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保留了一部分国有企业,主要是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由于过去基本采用国有国营的办法,活力不强,效益很差,亏损比例相当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为解决这个问题,用他们的话来说,近几年已经实行了私有化。但实际上也并不是把国有企业都卖掉了,而是将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如城市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等,从过去的国有国营,盈亏都可以吃国家的“大锅饭”,改为核定预算,限额补贴,自求平衡,包干经营。将基础设施性质的企业,如铁路、邮政、电讯、民航等,从过去按公法经营改为按私法经营,即联邦有个公司法,私人企业执行这个法,国有企业也执行这个法,在经营上没有任何例外,其产权至今几乎100%还是国有的。目的是将原来政企不分的国有国营企业,改为按公司制组织,依法经营,自负盈亏,非国家经营的企业。改革后,短短两年,德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当然,这只是他们设想的第一步(包括上述波兰的办法),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下一步,有条件的还要进一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让其股票公开上市,到时候其股权有可能会被私人买去一部分,但国家控股或国有为主的地位也不一定会改变。如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因改革较早,股票已上市10年以上,在世界同行业中已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但其股权至今80%以上仍掌握在国家或国有单位手中,并没有私有化。由于其经营得好,效益较高,对国家有多方面的好处,也没有理由再搞产权私有化。
因此,对一般所讲国有企业的所谓私有化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其具体内涵,不能全盘否定,一概加以排斥。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搞产权私有化,这是完全对的。但为了国有企业也能达到较高的效率和效益,而不致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被社会所淘汰,需要探索找到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这也是绝对回避不了的。上述有关经营管理方式改革的种种办法,如承包、租赁、托管和授权经营,公司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企业的改组、联合、兼并、合资等,实际就是我们正在探索或准备探索的实现形式,而且不少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其效果往往也是比较好的。如果我们把它都当作私有化否定了,那就只能是继续坚持传统僵化的国有国营办法最好,这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岂不等于在理论上作茧自缚,在实践上自找绝路吗?
五、按照党中央已经明确的原则,统一认识,不搞争论,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完全有可能较快推进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仅国有企业的产权不应该私有化,整个经济也不能搞成私有制。但是,在经济中公有制究竟达到多大比重算适度和应该搞些什么样的公有制,必须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去,我们曾经长期追求越大越公越好,在农村大搞人民公社,在城市大搞“穷过渡”,结果不但欲速不达,反而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教训很深。为此,改革开放以来,在所有制和经济形式问题上,党中央曾经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不断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阐述与规定。例如:
1982年在党的十二大上,明确提出:要坚持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需要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适当发展非公有的个体经济问题。
1984年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指出: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生活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
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上,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还要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又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要以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形式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又进一步比较具体地规定:要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改组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国有股权在公司中占有多少份额比较合适,可按不同产业和股权分散程度分别处理。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从上述党中央文件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经济所有制的问题上,不仅同过去的种种传统观念比较,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我们现在正在争论的许多所谓姓“社”姓“资”的问题,可以说也早就解决了。例如:
1.关于社会主义是否应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中央已经明确,要在积极促进国有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地位问题。党中央已经明确,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应当占主体地位。但公有制不单是指国家所有制,而应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主要是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的作用。
3.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方法问题。党中央已经明确,既不是按地区或产业,也不是按产值或产量,而是按国家和集体所占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占优势。
4.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否应该改革问题。党中央不仅规定了要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清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且明确了国有产权有的可以流动重组,有的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5.关于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党中央已经明确,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改组为不同类型的公司制企业,小型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至于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究竟属于什么所有制性质,在这里虽然没有最终明确,但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其他文件规定,我认为也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我国农村现在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它只是土地属集体所有并固定给农户使用30年不变,其他生产经营完全由农户负责。股份合作制经济,不仅其产权属全体职工所有(一人一份),而且全体职工在同一企业集体劳动,集体参加分配,其集体的因素明显比农业联产承包制要大,理所当然也应当属于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虽然不能说它都是公有制的企业,但也不能说它就是私有制企业,而是一种明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性质根据其不同股权构成,完全可以这样界定。即: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公司可以视同国有企业(现在也是这样统计的),集体所有公司和国家加集体控股的公司属于公有制企业,只有私人、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公司,才能算作非公有制企业。但就是这一类的公司,由于其产权构成的分散化,也是比一般私有制企业更接近于公有制的企业,比一般家族企业更接近于社会所有制的企业,将更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企业改革的结果,我们完全可以预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企业和国家加集体控股企业的产权,将仍占全部产权的多数或绝大多数,并不会带来所有制结构的根本改变。如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18年,但至今我国国家加集体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80%以上,包括土地在内要占90%以上,非公有资产的比重仍然不大,就是有力的证明。
同时,也必须注意。要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为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只能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而不可能是全部地、一股风地搞所谓的公司化或股份合作化。而且在出发点上,必须立足于通过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实现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理顺国有企业中长期存在的政府与企业、劳动者与企业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等三大扭曲关系,建立起一套以明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以出资者负有限责任、企业由职业企业家负责经营为特征,以适应市场竞争的内部科学管理为保证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既摆脱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种种不合理干预,又克服企业可以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促使国有企业也能够像乡镇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那样,成为一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企业,能够自觉地提高其效率和效益。决不能为公司制而搞公司制,为股份合作制而搞股份合作制,否则,也是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的。
现在,有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已经改组成立了不少公司制企业,据说全国已达3万多家,但普遍成效不大。因此,反而被人们当作否定公司制、证明“不是一股就灵”的例子来批评。其实,这并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不灵”,从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实践看,应当说它是比较“灵”的,否则,它就不可能存在上百年而长盛不衰,许多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至今也不可能主要还是走公司制的路子。在我国现在之所以不那么“灵”,除了原有适应计划经济的一套行政体制至今基本上还没有进行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换长期不到位,各级专业主管部门为维护现有的权力和利益,一般都不愿意把国有企业改为一个真正企业的现实障碍以外,主要是我们对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点与必不可少的要求认识不深,在改革中往往习惯于搞形式主义,没有坚持去实现制度创新。如我们已经搞起来的公司制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做到股权多元化,从而也不可能解决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其中,大多又是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老三会”与“新三会”同时并存,从而也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司制企业所必需有的治理结构。也就是说,能够真正按照公司制基本要求运行的并不多。这样,公司制的种种优点,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指出的: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等,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出来。因此,如何真正搞好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改组与改革,可以说还是任重道远亟需进一步发展、规范与完善。
总起来说,有关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原则,在党中央的一系列文件中早已经明确了,要真正做到虽然难度还很大,但只要多方面统一认识,抛开种种并不那么准确的所谓姓“社”姓“资”的争论,坚决按照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办事,既解放思想,又实事求是、扎扎实实地解决改革中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就完全有可能较快地推向前进,国有企业的后进面貌,就一定能够迅速改观。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当肯定地说,还是大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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