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冲突与制度设计:协和民主模型与聚合模型的理论比较_制度理论论文

民族冲突与制度设计:协和民主模型与聚合模型的理论比较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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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今一些国家族群冲突的现实告诉人们,族群冲突在今天依然是一些国家还无法破解的难题,而由此带来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使很多无辜的人失去了生命,并使整个国家难以走向繁荣昌盛。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急剧增加的族群冲突①(ethnic conflict)与族群暴力(ethnic violence)被认为是后冷战时期国内政治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学者指出:“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为族际冲突所困扰,在最近几十年,国内(族际)冲突的范围和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间的战争和冲突。”②一般而言,在诸如北爱尔兰、科索沃、卢旺达、克什米尔以及斯里兰卡这样一些族群多样化而且分殊化的国家里,文化差异、殖民地后遗症、经济资源和政治权力争夺、社会动荡与精英鼓动,是造成族群关系紧张的最一般的原因。那么,这样的国家如何有效处理族际关系,以避免暴力冲突的发生?这一问题既是欧美发达国家探索的课题,也是很多族裔多样化国家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西方学术界,前述问题转化成为这样一个问题:自由民主制度能否与多族群共存,并有效管理族群冲突。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引述最多的乃是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观点。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学家密尔对多族群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建设持有较为悲观的态度。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对于自由主义民主而言,社会成员和群体间的一致性乃是保障这一体制长久稳定的重要条件。他指出:“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情感,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③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为控制亚、非、拉新兴国家,尽其可能地向这些国家输入自由民主制度。但是,民主制度的输入和移植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因为这些国家不仅没有出现所期望的良好的民主政治,反而产生了大量的族际暴力和冲突。因此,西方一些政治学者认为,族群多元化国家建立自由民主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有的学者认为选举中的精英竞争会导致族际关系的恶化,因为在民主制度下,精英需要在选举时获得选民的支持,而政治精英会更倾向于从本族群获得支持,从而导致激烈的族裔锦标赛和温和民主的失败。④有的学者认为,文化和象征性符号造成的问题对民主政府是致命的,因为这常常导致族群之间的零和博弈,而给协商和妥协留下了很少的空间,并使民主陷入困境。⑤另外,当人们都按照族裔身份投票时,选举中的赢家和输家将会一直持续下去,除非族群结构在短时间发生很大变化,而这又是不现实的。这个时候,输家会认为“民主只不过是敌对性的主体族群达到结构性统治的方式,而与标榜的自由和参与无关”。⑥

概而言之,诸如此类的观点倾向于从社会结构层面,从民主建设的社会基础出发来诠释民主化,并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在一个族群多元化而且分殊化的异质性社会里,客观的族群差别构成了各种政治势力的基础,政治团体将会坚固地建立在族群分殊之上。这种社会难以达成民主制所需要的共识和妥协,没有办法获得群体之间的政治平衡,从而只能以威权控制的方式来调节族群关系和维系政治秩序。当然,可以看出,这些学者对民主的理解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多数民主,从而推导出了一个民主化和族群冲突的单向机制,即多族群国家的民主化必然会导致族群冲突和政治不稳定。

不过,仍然有学者认为,在族裔多样化的国家里,自由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虽然比较困难,但并非是不可能的。费伦(J.Fearon)和莱廷(D.Laitin)指出,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族群和平共存与合作的例子是远多于暴力冲突的例子。⑦与其运用个案化方式去研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不同国家族群暴力冲突的发生,不如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防范暴力冲突于未然。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在这些族际关系极度紧张的国家,有效的族群冲突解决机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必须保证国家统一,遏止族际冲突发生,并确保所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这就将通过强制同化、族裔清洗和分离主义等旨在消除差异的族群冲突解决形式摒除在外。因此,一些西方政治学者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宏观的政治层面建立有利于族群和谐共处的制度设计。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式微,对制度的研究开始成为美国政治学的主题。1984年,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内容中有对政治学制度主义复活的欢呼。他们认为:“政治民主不仅依赖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且也依赖于政治制度的设计。具有自主性的政治机构和规范其行为的制度结构不只是社会力量的简单的反映,它们直接影响着政治活动的结局。”⑧

随着新制度主义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纳入制度的视野,越来越多的政治学者成为了制度工程师或者政治工程师,而研究制度设计也被形象地称为“政治工程学”——即通过精细的政治制度设计来达到特定的政治效果。在政治工程学或者说制度工程学背后隐含的是这样的假设:政治制度决定政治结果,改变正式的政治制度会带来政治行为和政治实践的同步改变。而且,民主制度下政府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达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以及总统制或者议会制的选择和设计问题。

在其中,有一些学者抛弃传统上从社会结构出发看待民主建设的视角,将制度作为民主巩固的重要维度和关键变量,开始探讨多族群国家实现民主的可能性及其制度设计的问题,并认识到族群分殊化社会的民主巩固同样涉及具体的制度选择与设计问题,制度间的差异性效果塑造民主转型的动力模式及其稳定性程度。因此,精细和周密的政治制度设计可以给族群多样性国家带来民主制度的稳定。

今天,在很多制度主义学者中达成的共识是,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激励和限制某些政治行为。有些制度设计通过致力于对选举系统的控制来达到这个目的,通过制度设计,改变政治行动者的激励结构就可以达至特定的政治结果(比如形成政党联盟)并着力限制其他因素(诸如防止政治碎片化)是通常的选择。有的研究则对总统制和议会制、权力的去中心化、联邦和自治、政党和政党体系以及一般的宪政结构进行了持续的争论。

虽然很多政治学者都认为,制度设计对多族群社会的族群冲突和民主巩固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点上没有很大的异议,但就到底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族裔多样性社会民主的可持续性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这些竞争性的学术观点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制度方案是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的“协和民主”模式(consociationalism)和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L.Horowitz)的聚合模式(centripetalism)。⑨在两位学者提出各自的理论后,不断相互批评,并一直不断发展其理论言说。同时,有一些学者也加入讨论的队伍,对这两种制度理论进行了更周全和更详细的探讨。⑩鉴于中国政治学和民族学研究还很少关注西方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就这两种制度设计的理论主张及其差异做一引介和分析。

二、协和民主模式与聚合模式的理论综述

(一)协和民主的理论主张

协和民主模式主要是利普哈特的创见。(11)在近期,约翰·麦加利(John McGarry)和布伦丹·欧利瑞(Brendan O'Leary)等人也推进了这种制度设计。1960年代后期,利普哈特在研究荷兰、奥地利和比利时的政治体系时,开始详细研究这种政治体制。此后,他进一步研究了一些社会分裂性国家的政治稳定问题,并于1977年写出了开创性的成果《多元社会的民主》一书。(12)利普哈特所描述的分裂型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在一个社会里,宗教、语言或者其他文化差异导致了社会的板块化,甚至碎片化。在这样的社会里,为什么还能维持稳定的政治过程?利普哈特认为,传统的政治理论用社会结构和政治文化两个变量,认为是社会成员的重叠身份和交叉冲突使得社会冲突不那么尖锐,从而保持了政治稳定,是难以解释这些国家的情况的。(13)如果单从这两个变量来分析,那么这些国家由于存在着很多级次文化群体,造成分裂型政治文化,因而不可能实现稳定。但是他发现,在这些国家里,政治精英的行为是一个主要的原因——虽然不是唯一原因,即由于各个群体精英之间的妥协合作,制约了不同次文化群体间社会裂隙导致的破坏性效应,因而能够实现政治稳定。(14)因此,他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里建立并维持稳定的民主政府形态,或许是困难的,但并非全然不可能。在协和式民主国家里,多元社会固有的离心倾向,因不同族群的政治精英彼此间的合作态度与行为而抵消了。”(15)

利普哈特一反传统的威斯敏斯特多数民主模式,以期发展出协和民主这样一套能够使多族裔国家实现政治稳定和自由民主的制度框架。1977年,利普哈特总结了协和式民主模式的四个特征:(1)大联合政府(grand coalition government),即由多元社会中所有族群的政治精英组成一个大联合政府。这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例如议会制政府中的大联合内阁,或者组成具有重要咨询职能的联合咨询会议或者委员会,或者在总统制中由总统和其他重要职位合组的大联合。在大联合政府中,各个族群政治精英之间的协商妥协是政治稳定的基础。(2)比例性原则(proportionality rules),即根据每个群体人口数量的不同比例作为政治代表、公职任命以及公共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多数原则以简单的算术原则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族群利益不但得不到保障,反而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比例性原则有两个主要的功能:第一,它是在不同的群体间分配公职和以政府补助形式分配财政资源的一种方式。它可与无限制的多数决原则——“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形成鲜明的对比。第二,比例性原则的另一功能是与决策相关。比例代表制作为一种选举制度,仅仅是尽可能忠实地将选票实力转换成议会席次,而不要求表决出一套政策。真正的政策决策延迟到议会或者联合内阁的决策过程。这有利于密切的协商,使得更多的意见融入一种共识型的决策。(3)群体自治(segmental autonomy),即每一个群体都高度自治以管理其内部事务。当族群在地域上比较集中时,可以通过权力转移的方式进行自治,即“在少数族群排外性的事务中自己决定”。其预设在于“好的社会屏障产生好的政治邻居”。就其形式来说,可以是族群的地域性自治或联合型治理,前者是通过地域性多数原则的安排,授予少数族群地域性自治单元,后者是在他们的专属领域,如教育和文化事务,授予他们自主权。(4)少数否决(minority veto)。大联合政府为少数群体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却不是绝对安全的保障。尽管各种决策必须由大联合政府来决定,但是如果这些决定还是由多数表决来达成,这样无论如何,多数都会在票数上占优势。而当多数表决的决策影响到少数群体的重大利益时,会影响到各个群体间的精英合作。因此,只有少数具有否决权才能给予每一个群体较好的政治保障。利普哈特也认识到,少数否决会有危险。但由于这种否决权是一种相互的否决,所有的少数群体都会拥有,每个群体准备使用时,都会意识到其他群体也享有这个权力,反而会使各个群体频繁使用的可能性不大。(16)

此外,在政党体系方面,利普哈特认为,在协和民主制里,每一个政党都代表特定族群的利益。即按照族裔分裂线,所有的群体都有其族裔性政党。也只有按照族裔分裂线来建立政党,才能促使政治精英有效地进行合作和协商。(17)

利普哈特在回应来自学界的一些批评的同时,也在不断修正自己的理论主张。在2002年的一本文集中,他认为,在以上协和式民主的四个特征中,大联合政府的权力分享(power sharing)原则和群体自治原则是基础性的,而比例性原则和少数否决的原则是从属性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不同群体间的合作和群体的自治。(18)但就政府形式而言,他继续主张大联合的政府,认为这种权力分享会保证“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每一个主要群体都有代表参与”。(19)

那么协和民主模式适合什么样的多族群社会呢?利普哈特指出,以协和民主解决多元族群社会的冲突问题,需要一些有利的因素和条件。他指出,虽然这些因素既不是不可或缺的,也不是决定协和民主能否成功的充分条件,但这些因素可以提高协和民主模式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0)由于协和民主是建立在经验意义上的规范理论,这些有利的因素并非衍生演绎出来的,而是对各种协和式政体经过多年的比较研究的归纳。因此,随着对协和民主模式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展,这些有利因素也随之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有几个因素却是一直强调的。在此对这些因素稍加展开分析。(1)没有固定的多数(no majority segment)。协和式民主顺利运作的第一个有利因素是,不应该有任何族群在社会中主导多数,占绝对多数的族群的存在是协和民主平稳运行的障碍。(2)族群单元的规模相当(segments of equal size)。也就是说,协和民主理论主张在多元分殊的社会里,如果各个族群的大小基本相当,在建立和维持协和民主的时候更易于协商和合作。相反,大小不等的族裔群体的存在会给协和民主带来障碍。(3)族群的数量较小(small number of segments)。合理的族群单元数量对于协和民主的建立有重要作用。较少数量的族群单元要比很多族群单元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利普哈特认为,随着协商参与者的数量增多,群体之间的合作将会变得非常困难。他指出,两个族群单元对协和民主极为不利,因为它会导致少数和多数分裂。一般来说,三到四个族群单元有利于协和民主,不过在后来他认为五个是比较好的。(4)较少的人口数量(small population size)。协和式民主的主要个案,即荷兰、瑞士、比利时和奥地利的人口规模都比较小。这使得利普哈特认为,较少的人口规模对于协和民主更为有利,“人口规模小对协和式民主的建立和成功的概率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它直接提高了合作性和调和的精神,它间接地增加了协和式民主的机会,以减少决策的压力,从而使该国更容易治理”。而且,他认为,相比人口较多的国家,人口较少国家的政治领导人更易于在个人层面互相了解,政治决策过程也不会那么复杂,而且这些国家也不需要实行非常激进的外交政策。(21)这些条件促进了权力的分享过程,保证了协和民主的顺利运行。(5)外部威胁(external threats)。外部威胁对于创造一个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凝聚力促进了协和民主的成功运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协和式民主在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瑞士的发展似乎表明,这些国家的外部威胁加强了次级文化群体在更大的层面的团结,加强了次级文化群体内部政治领导人和追随者之间的团结,因此,这些案例表明,外部威胁促进内部团结。(22)(6)社会经济平等(Socio-economic Equality)。个人和群体之间的社会经济的平等被认为是协和民主建立和可持续的重要因素。利普哈特认为,这对协和民主的建立是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存在群体间的相对剥夺的情况,将不利于精英之间的合作,因此,巨大的不平等将会危及协和民主的生存。(23)(7)族群单元的地理性集中(geographical concentration of segments)。利普哈特认为,“在一个多元社会里,族群单元之间清晰的边界将会有利于限制普遍的相互接触,从而限制永远存在的潜在对立爆发为实际冲突的机会”。(24)因而族群单元的地理集中被认为是协和民主生存的又一个条件。

(二)聚合模式的理论主张

所谓的聚合模式,其实是对协和民主的反对,并在持续反对协和民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想。聚合模式的倡导者主要有霍洛维茨、蒂莫西斯·西斯克(Timothy D.Sisk)和本杰明·赖利(Benjamin Reilly)。一般认为,聚合模式这种制度框架主要是霍洛维茨提出的,旨在鼓励跨族裔的合作、调适和整合,从而降低族性在政治上的显著性,而非像协和民主模式那样促进和鼓励族性分歧的制度化。1985年,霍洛维茨出版了其名著《冲突中的族群》一书。在这本书里,他设计了一系列减少族群冲突的方式和策略。其中,他强调“保证联邦制和自治不至于滑向分裂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这些群体在不分裂的国家中的具体利益”。(25)更为关键的是,对于霍洛维茨来说,与其设计一种旨在选举之后解决问题的制度,不如通过对选举制度的设计,在选举之前通过激励和诱因形成跨族群的联合,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弱化族裔中心主义的政治行为,以达到族群之间的政治和谐。因此,聚合模式认为,大联合政府只有微弱的政治激励作用,在达成影响各方利益的、具有重大争议的决策时,容易造成分崩离析。真正的跨族群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则建立于各方的共同利益之上,选票汇集(voting-pooling)的选举安排比强迫昔日具有敌意的群体之间的合作更易于持续。这样,霍洛维茨倾向于选举前的协定,以及在政府中建立持久的联盟责任感,而非协和民主模式主张的脆弱的选举后的“便利联盟”。(26)

因此,聚合模式主要是通过选举规则促进政治领导超越族裔意识,旨在鼓励少数人对多数决策的影响。霍洛维茨认为,聚合模式在于激励和奖励温和(moderation),而非依赖于分裂型社会不可能存在的调和态度。(27)聚合模式主张通过一种机制,促使追求自利的竞选政治家为了获得成功,而去寻求跨族群的选票汇集和联盟建设。当然,霍洛维茨认为,为了达到这样的效果,政治精英必须给予政治和选举的激励,以“让温和获得回报”。为了加强适度的政治回报和激励,主要是有四种制度安排:(1)替代性投票选举制度(Alternative vote electoral system);(2)建立中间派联盟或霍洛维茨所谓的承诺型联盟;(3)地域性总统选举制度;(4)行政联邦制。

聚合模式原则上要在选举过程中引入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打破族群间的对立。因此,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聚合模式倾向于替代性投票。替代性投票是多数制基础上的选举方式之一,通常与单选区制结合,需要获胜的候选人获得所有选票中的多数。霍洛维茨认为这是“一个对第一名过关制(first-past-the-post)的折中和修正,可以减少多数制的武断,在甄选候选人时,往往不会产生名单比例代表制中中间党的主导地位”。(28)按照这种投票法,投票时,选民根据自己的偏好将候选人按顺序标示在选票上。如果有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的“第一偏好”,则该候选人即可当选;如果没有候选人可以获得绝对多数的“第一偏好”,那么获得“第一偏好”票数最少的候选人将被淘汰,并按照被淘汰候选人选票上的“第二偏好”把这些选票分配给其他候选人,依此类推下去,直到某个候选人达到绝对多数为止。这种制度设置使得政党候选人如果要当选,常常不得不依赖于从其竞争对手那里转移而来的第二偏好选票,从而促使候选人跨地区、跨族群去寻求选民的支持。在这样的选票汇集过程中,反对力量之间便达成了妥协与和解。这些主动去争取其他族群选民次级偏好的政党要比只囿于获得所在族群选民一级偏好投票的政党更容易在竞选中获得胜利。

这种选举方式会激励中间派联盟的产生。大的党派或者联盟要想获胜,就必须考虑在关键领域承诺一些有利于居于少数族群选民的政策,以此来吸引他们的次级偏好投票,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相互敌对族群间的包容、和睦成为可能。因此,聚合模式主张跨族群的政党和政党联盟。在持这种理论主张的学者看来,只有通过跨族群的政党和政党联盟,才可能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将族裔之间的政治分歧逐渐消除并促进超越族裔的政治情感。(29)而中间派联盟就显得非常重要,中间派联盟由族群政党组成,他们发现在族际关系的问题上采取温和立场时,便可获得选举中的回报。中间联盟中的政党是那些愿意与其他政党在整个大选前缔约,以寻求跨族群选票的政党。(30)

如前所述,对于协和民主模式而言,利普哈特认可的一个要素是不同族群在地域上比较集中,因此倾向于建立基于族群的联邦。同样,聚合模式也主张采用联邦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分权,但从分权形式和联邦的基础来看,聚合模式更倾向于行政联邦制,而非族群联邦制。也就是说,聚合模式下联邦制的单元和划分并不能基于族群单元,而是族群交叉区域。霍洛维茨认为,通过这种安排,可以减少政治下注时那种全有或者全无(all-or-nothing)的孤注一掷,降低政治权力中心的紧张度,并具有将族际合作社会化的功能。(31)

对于协和民主模式,霍洛维茨和一些主张聚合模式的学者批判了其理论缺陷。第一,分裂社会的族群性政党和比例代表制会更加强化族际紧张的危险。族群性政党和比例代表制缺少候选人吸引跨族群选票的激励机制,并难以在关键性的问题上达成一致。相反,它们制度化地加强了族裔的分割,固化了族群的政治边界。这可能在短期内达成政治和解,但不易于在长期达成妥协并强化国家建设。第二,比例代表制对族群冲突的管理策略主要依赖于政治精英的态度。协和民主模式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政治精英都具有共同化解毁灭性灾难的内在动机,但问题是,这个预设对于一个已经发生了冲突的国家来说,如果不是理想化的,便是过于乐观的(甚至是幼稚的)。在对权力的追求甚至自我生存的压力下,很难保证主体族群能够愿意和少数族群进行权力分享。而且,比例代表制的危险还在于,如果政党之间难以达成稳定的联合,那么,将会造成政党体系的破裂和碎片化,并继而造成政府的不稳定。第三,这会造成有效政策制定的困境,尤其是在一个后冲突社会里。第四,选民和个体候选人之间的地理联系具有很微弱的关系,因此会导致问责的困难和低水平的代表性。

三、协和民主模式与聚合模式的比较及简评

两种制度设计理论的发展对于以往的认识进行了拓展。就像前文指出的那样,传统理论认为,在族群分殊化社会,民主化和族群冲突之间存在着单向的关系,民主化往往导致族群冲突和政治不稳定。但是,民主化和族群冲突的管理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成功的族群冲突管理可以带来更为成功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民主化的过程影响着族群问题的管理。因此,不能单向地看待民主化与族群冲突的关系。尽管现有的研究存在分歧,但选举制度的设计与宪政工程学对于分裂社会的民主有序化具有一定的建设性。从总的层面来说,协和民主模式与聚合民主模式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两种模式都是对同质化整合主义的反对,因为其政治设计都将族群政治考量放在首位;其次,两种理论都强调了正式制度对政治结果的影响,并拓展了政治工程学的效用所在;再次,两种理论都认为,在一个族群多样化并且分殊性的社会里,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关键要素的理性设计对于消除族群紧张和族群冲突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两者都认为,在族群分殊化的社会里,解决族群冲突的关键是权力的分享,而非消除差异。

但从以上两种理论的综述可以看出,就这两种理论的具体层面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协和民主模式主张比例代表制,而聚合模式主张多数偏好式的可替代选举制;协和民主模式主张族群大联合,而聚合模式主张中间派联盟;协和民主模式主张族群自治和族群联邦制,而聚合模式主张跨族裔的行政联邦制;协和民主模式主张议会制,而聚合模式主张总统制。从学术脉络来看,利普哈特和霍洛维茨之间的争论一直持续,并相继有很多学者加入到了这个讨论当中。利普哈特认为霍洛维茨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执迷不悟”,(32)并指出:“霍洛维茨所谓(跨族群)选票汇集制度设计的本质是,少数选民将在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但帮助较温和的多数候选人取胜中获益,这与通常意义上权力分享的理念无关。”(33)而霍洛维茨则认为:“利普哈特对于族际冲突治理的努力值得敬佩”,但协和民主模式“对于调处极度分裂社会的族际冲突并不适合”。(34)不断的争论也导致了理论的不断修正,这两种理论也逐渐成为了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而非政治实践的处方。到最后,两者甚至就同一个国家到底是协和民主模式还是聚合模式而争论。(35)

从理论逻辑来看,协和民主模式主要是通过保证各族群在政治过程和决策中的有效代表和有效参与,并实现不同的族群的自治权力,来达成族际和解和政治稳定。其理论主张隐含的假设是,将族群单元社会隔离而政治联合,将族群结构加以制度化,把族群作为各种制度安排、政策考量或是分享政治权力的基本单元,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族群冲突和保护各群体的权利。聚合模式则侧重于从族际整合的角度,认为控制族群冲突、实现民主巩固,政治制度不能简单地基于既有的族裔差异并使族际差异高度政治化,而是试图通过诱因激励,在选举之前或者选票汇集的过程中促成族际合作和调适,降低族际差异的政治化程度。其隐含的假设是,如果政治行动者可以跨越自己所属族群的边界,他们对于所属族群的极端政治主张的支持度就不可能太高,因为跨族群界限的政治互动有助于增加族群间的政治沟通,从而造就更为温和的多数民主。如果结合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族性与族群认同理论的研究成果,政治学界的这两种制度设计的理论逻辑对应了原生论和建构论的学术争论(36)。协和民主模式预设了族群认同的原生性和不可改变性,因而主张按照一国内部现有的族裔分歧来构建政治制度;而聚合模式则更倾向于建构论,主张族群认同的可变性、情景性和建构性,主张通过制度激励降低族群认同在政治过程中的显著性,并用制度引导族际合作和调适,逐步改变族性政治张扬的政治生态。

在理论争论的过程中,两者都有试图将其制度设计在多族群国家普遍化的倾向。利普哈特认为,在一个族群分殊化的社会里,“要么是协和民主,要么就没有民主”,(37)而对于霍洛维茨来说,我们只需要在多数民主的两种形式中加以选择,要么是将少数族群永久性地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要么便是将多数建立在少数支持之上的聚合模式。(38)但是,两者似乎都忽略了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族群结构和族际紧张度这两个问题。第一,同样为多族群国家,但其族群结构各不相同,因而会表现出不同的权力格局;其二,同为分殊化社会,但其程度也不相同,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39)

经验解释力是对理论最直观的评价。较之竞争性理论而言,如果一个理论能够推导出更加丰富的假说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验证,那么就可以判定该理论具备更强的解释力。从政治实践来看,在那些存在族群极度分殊化的国家,如瑞士、奥地利和荷兰等,协和民主模式可以削减族群冲突可能造成的毁灭性后果,而聚合模式要求的温和和妥协不可能在族群关系紧张的国家存在,在短期内似乎难以成功。然而,在黎巴嫩、塞浦路斯、尼日利亚等国,协和民主模式却遭到了失败。从长期来看,协和民主模式似乎忽略了民主运转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国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归属感。一方面,有效民主取决于良好的制度安排,而另一方面,民主的运转又需要国民对国家的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板块式的族群政治有可能促成扭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甚至进一步导致暴力排斥,固化族群政治边界,不利于国家的整合。有学者认为,族群联邦制、比例代表制和族群政党的结合只会促使族群政党仅以本族群的诉求为中心,从而导致族群认同的张扬和国家情感的降低。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广泛分权的制度安排既不会提高主体族群的国家归属感,更重要的是也不会带来少数族群的国家归属感。”(40)因此,协和民主模式和聚合模式的争论也显示了族群多样化国家民主化的两难困境。

因此,需要指出的是,族群冲突、民主化以及制度设计不仅是一个学术争论的问题,而且是关涉到政治实践的重大问题。制度从不可能在真空中运行,高度理性化的制度设计和现实的政治生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如果具体到某一个特定的国家来看的话,必须要将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族群结构结合起来,不能一概而论,也不可不加审视地将某一种制度设计普遍化到所有的多族群国家。因此,利普哈特和霍洛维茨两种模式“非此即彼”的命题,应该转化为什么制度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更为适合的问题。而就两种制度设计理论本身来说,其最大的挑战既来自于新制度主义自身的困境,也来自于族群多样化对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挑战。至于基于自由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否能解决族群多样化国家的族际冲突,保持政治稳定,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学术界更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也需要政治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注释:

①此处族群冲突包括不同的宗教群体之间、语言群体之间、种族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这些群体与国家的冲突。

②Yash Ghai,"Ethnicity and Autonomy:A Framework for Analysis",Yash Ghai ed.,Autonomy and Ethnicity:Negotiating Competing Claims in Multi-Ethnic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

③[英]J.S.密尔著、汪瑄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3页。

④参见Alvin Rabushka and Kenneth A.Shepsle,Politics in Plural Societies:A Theory of Democratic Instability,New York:Pearson Education,2009,pp.82-86。

⑤参见Airat R.Aklaev,Patterns of Ethnopolitical Crisis Management in Post-Soviet Settings,Aldershot:Ashgate,1999,pp.58-59;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Plattner eds.,Nationalism,Ethnic Conflict,and Democracy,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4,pp.xviii-xix; Donald L.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566。

⑥Timothy D.Sisk,Power Sharing and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in Ethnic Conflicts,Washington,D.C.: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1996,p.31.

⑦参见J.Fearon and D.Laitin,"Explaining Interethnic Coope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0.No.4,1996。

⑧[美]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著,殿敏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5期。

⑨国内有学者将consociationalism译为“结盟民主”,单从利普哈特的理论逻辑来看,其主要强调的是协和与共识,而非简单的结盟,因此本文译为“协和民主”。对于centripetalism,国内有译为“向心模式”,但因其主要强调的是不同族群政党之间的聚合,因此本文译为“聚合模式”。

⑩由于这两种模式主要是利普哈特和霍洛维茨的争论,因此本文对于其他学者关于这两种模式的推动和进展不展开论述,而主要集中于这两位学者的理论主张。

(11)利普哈特本人则将这一理论的创造归之于阿瑟·刘易斯(Arthur Lewis)。参见Arend Lijphart,Thinking About Deraocracy:Power Sharing and Majority Rule in Theory and Practice,New York:Routledge,2008,pp.4,278。

(12)参见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

(13)西方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关于交叠成员身份和交叉压力的理论发展脉络,可参见胡伟、李德国:《异质社会政治秩序的建构——“交叉压力”假说的理论脉络与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4)参见Arend Lijphart,Consociational Democracy,World Polities,Vol.21,No.2,1969,pp.207-225。

(15)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p.19.

(16)参见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pp.25-52; Arend Lijphart,"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Vol.21,No.2,January 1969。

(17)参见Arend Lijphart,"Self-determination Versus Pre-determination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Power-sharing Systems," Will Kymlicka(ed.),The Rights of Minority Cultur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8)参见Arend Lijphart,The Wave of Power-Sharing Democracy,Andrew Reynolds,ed.,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Constitutional Design,Conflict Management,and Democra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9。

(19)Arend Lijphart,The Wave of Power-Sharing Democracy,Andrew Reynolds,ed.,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Constitutional Design,Conflict Management,and Democracy,2002,p.41.

(20)参见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p.54。

(21)参见Arend Lijphart,Power-Sharing in South Africa,Berkeley: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5,p.123。

(22)(23)参见Arend Lijphart,"The Puzzle of Indian Democracy:A Consociational Interpret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90,1996。

(24)Arend Lijphart,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p.88.

(25)Donald.L.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628.

(26)参见Donald L.Horowitz.Ethnic Groups in Conflic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p.365-395。

(27)参见Donald L.Horowitz,"Constitutional Design:An Oxymoron?" Ian Shapiro and Stephen Macedo eds.,Designing Democratic Institution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0,p.259。

(28)Donald L.Horowitz,Democratic South Africa?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in a Divided 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p.191.

(29)参见Reilly Benjamin,Democracy and Diversity:Political Engineering in the Asia-Pacif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87。

(30)参见Donald L.Horowitz,"Conciliatory I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in Post-Conflict States," 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Vol.49,No.4,2008。

(31)参见Donald L.Horowitz,Democratic South Africa?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in a Divided Society,p.222。

(32)Arend Lijphart,"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Journal of Democracy,Vol.15,No.2,2004.

(33)Arend Lijphart,"Definitions,Evidence,and Policy:A Response to Matthijs Bogaards' Critique,"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Vol.12,No.4(2000).

(34)Donald L.Horowitz,"Constitutional Design:Proposals versus Processes," in Andrew Reynolds,ed.,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Constitutional Design,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pp.19,23.

(35)因为,在政治实践中,往往可能是协和民主模式和聚合模式诸要素的复杂结合,因此难以清晰地区分。

(36)对于原生论和建构论的理论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的一个简要综述和评论,可参见左宏愿:《原生论与建构论:当代西方的两种族群认同理论》,《国外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37)Arend Lijphart,Power-Sharing in South Africa,p.13.

(38)参见Donald L Horowitz,Democratic South Africa?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in a Divided Society,p.176。

(39)如果简单地做个分类,有的多族群国家族际关系极度紧张,甚至出现了严重的族群冲突,因此可以称为极度分裂型国家;有的多族群国家族际互动频繁,族际关系温和易控,可以称为中度分殊性国家;而有的国家虽然为多族群国家,但族群因素在政治生活中已经不是非常重要,可称为低度分殊性国家。

(40)Zachary Elkins and John Sides,"Can Institutions Build Unity in Multiethnic State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01,No.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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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冲突与制度设计:协和民主模型与聚合模型的理论比较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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