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新解: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分配论文,产权论文,新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在中国,这一理论经历了几起几落的讨论,但迄今为止仍未取得一致的意见〔1〕。 从实践层面看,在现阶段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都把按劳分配当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展、收入差距的拉大,越来越多的人对按劳分配的现实性表示疑虑。因此,对按劳分配问题的深入探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撇开各种否定按劳分配的论点不谈,仅就主张按劳分配的学者而言,对如何实现按劳分配也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量分配”(以下简称这种观点为“按劳动量分配论”)。但在如何计量劳动量的问题上,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2〕。二是从商品经济的现实出发, 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以下简称这种观点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同时还要求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偏颇之处。我们提出的是第三种观点,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只有从劳动力产权的角度来论证按劳分配,才能将经典作家的基本原理与当前的经济运动现实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问题。
“按劳动量分配论”的根本缺陷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设想。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支出量)成为个人收入分配唯一尺度须有以下三个隐含前提:
一是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方式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排除了人们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劳而获的可能性,也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作为劳动者互相对待,他们除了劳动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资交换。因而人们的利益只能来源于其劳动,劳动支出差异是体现个人利益差别的唯一依据。
二是社会总劳动由一个计划中心统一配置,以保证个别私人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保证社会成员劳动的有效性。即社会成员的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且社会成员总劳动支出量等于可供分配的社会总劳动量。
三是对劳动支出的计量问题在技术上已经解决。
在这样的隐含前提下,又由于社会主义社会阶段的物质产品尚未达到极大丰富,对有限的产品只能按劳动(支出)量来分配,以激励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量,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此,马克思提出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把按劳分配归结为按劳动(支出)量分配。
但是,现实经济满足不了这三个隐含条件。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无法达到。首先,从资源的占有方式看,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存在差别,使得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并非始终具有同一性。从而人们的利益差别既与劳动支出量大小有关,也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效果有关。这样,劳动就不是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了。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即计划中心无法保证劳动的有效性,无法保证社会成员的劳动支出总量等于可供分配的社会劳动总量。要使个别私人劳动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必须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劳动者的个别私人劳动在企业内有效地转化为企业联合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企业联合劳动形成的劳动成果确实满足了社会需要,因而被社会所承认,顺利地转变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中心(政府计划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配置资源,实际上把整个社会变成了一个生产组织。各个企业不过是执行计划中心生产指令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全部产品都交给计划中心,由计划中心统一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各企业劳动支出的有效性,必须由计划中心生产指令的正确性予以保证,但事实上,由于组织全部社会生产和消费的信息量是如此之大,而且这些信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计划部门无论付出多大的努力都不能对社会生产的巨量信息进行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计划的失误不可避免,“有计划的”浪费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屡见不鲜。很多学者都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证〔3〕。这就造成了如下的矛盾:从生产单位(企业)来看, 它们忠实地执行了计划指令,劳动者按照计划要求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量,并且得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似乎其劳动已为社会所承认,已转化为社会劳动。但从全社会来看,从生产与消费的联系看,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于计划失误而积压、报废,并没有为社会所需要。从而,劳动者生产这部分产品付出的劳动实际上是无效劳动,并未真正转化为社会劳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投入量和其他资源消耗量十分巨大,但劳动报酬水平停滞不前,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得到应有提高,其源盖出于此。大量无效劳动投入参与分享总量小得多的有效劳动成果,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按劳动量分配”的宏观条件。
再次,社会难以具体核定每个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支出并支付相应报酬。如何按统一尺度有效地计量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千差万别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换算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难以正确反映不同企业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支出,尤其是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结果是平均主义盛行。国家调整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劳动状况和劳动成果事实上相分离,对劳动者的有效激励不足,造成劳动效率低下。按劳分配作为激励制度的功能无法通过这种统一的工资制度发挥。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法满足按劳动量分配的三个隐含前提,不存在实行按劳动量分配的现实基础。
坚持“按劳动量分配论”的同志围绕“劳”的问题争论了几十年,却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经济也从未真正实行过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动量分配。在现实经济条件下,硬要实行“按劳动量分配”的“按劳分配”,必然会出现上面分析的结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我们看来,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贯彻的方法论思想,比有关按劳分配的直接论述更为重要,更有指导意义。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分配的社会形式。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动量分配是以其对未来社会生产方式的构想为前提,当现实经济条件与设想不一致时,按劳动支出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统一分配也就不可能实现。按劳动量分配充其量只在一个经济组织内有意义,而且仅是有限的意义。因为即使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报酬分配也绝不可能只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支出,还必须考虑其他诸多因素:①劳动条件;②经济组织内部劳动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③对劳动岗位的社会评价和心理偏好;④其他政治、社会因素等。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的得与失
为解决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的兼容性问题,何伟等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观点〔4〕。这些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立足于现实, 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现实来考虑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从主观动机看,他们是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寻求按劳分配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地位相比,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无疑是一种突破,是以劳动力以形式上成为商品来换取双重进步:摆脱劳动力事实上的商品地位,克服劳动者本人异化为商品的危险〔5〕。 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需要根据不同经济关系的性质与特点才能作出判断,对此我们曾有过论述〔6〕。
退一步讲,即使替劳动力争到了商品的地位,作为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劳动者能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呢?当然是自由让渡劳动力商品,并获得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等价物。由此,何伟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等于劳动力价值。“按劳分配与劳动力价值是同一质”;“按劳分配的量与劳动力的价值是同一量”。
我们的看法正好相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无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都存在着根本的差异。首先,从质上讲,两者反映了不同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为标准,与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并无关系。一旦劳动力作为商品让渡给企业,劳动者就丧失了对劳动力的现实支配权,劳动报酬也就以劳动者和企业共同约定的劳动力价格为限。劳动者既没有对劳动力使用后创造的经济成果的分享权,也不对企业损失承担责任。而按劳分配(无论对“劳”如何界定)反映的都是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成果与其报酬的关系。分配的依据绝不是他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而是他劳动支出所形成的有效劳动成果的多少。他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在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以劳动报酬形式回到他自己手中。这种劳动与报酬的关系,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与劳动力价格的关系,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其次,从量上看,虽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都有一个数量区间,但两者的区间是不同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下限是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上限是在下限的基础上再加上历史的、道德的因素所引起的附加。虽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力价值是有差别的,但在同一地区、同一历史时期劳动力价值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而按劳分配以劳动力要素创造的价值为分配的依据,上限可以是其创造的全部价值,下限则可以是零(不劳动者不得食)。当然,在现实中不可能让劳动者饿死,故两者的实际差别主要不在下限,而是在上限。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为劳动者争得的只是有限的权利:自由让渡劳动力并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而按劳分配则包含着劳动者按劳动贡献分享经济成果、或参与剩余分享的权利。
劳动力商品这一概念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的权利只有在流通领域内实现,进入生产过程就是另一回事了。可事实上,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企业,现实的劳资关系都并非这么简单。劳动者或多或少地参与或影响企业决策,包括收入分配规则的确定。小额优惠、社会保障付费等的引入,使报酬支付过程复杂化,企业的劳动成本与市场劳动力价格发生差异;劳动者的收入也与企业经济效益发生某种联系;有些企业还引入了分享经济制度,分享劳动创造的价值。显然,用“劳动力是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是无法圆满解释上述问题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超越劳动力商品的视野,从产权的角度在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总过程中对劳动力的地位和权益重新加以审视,对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进行探讨。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现实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具有差异性。从而,并非只有劳动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曾开门见山地批驳了纲领中“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提法,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7〕。 这表明,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只有跟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结合,劳动才有凝结的对象,劳动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才能生产出财富。只有生产出财富后才谈得上财富的分配问题。
既然生产是不同生产要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分享经济成果(财富)的权利。因此,按劳分配也就转化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依照某种标准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分享经济成果的问题。在社会层面上,这实际上是功能性收入分配的比例问题。在企业层面上,则是个人收入水平和个人收入差别的确定问题。而所依据的标准,既不能是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按劳动时间或强度计量),也不应是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只能是劳动力产权。我们用劳动力产权来表示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在诸生产要素中的相对地位的高低。
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探讨劳动力产权,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考虑:首先,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承载者所享有的天然权利;其次,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的劳动力时享有的经济权利。劳动力产权界定既要考虑劳动力的特性,又要考虑这样的界定应有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由此我们曾提出:劳动力产权至少应包括劳动者的(1 )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2)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3)劳动力自主支配权;(4)一部分剩余索取权〔8〕。
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和实现应立足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产权通过劳动力市场〔9〕来界定和实现。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从整个社会来看,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的效率比行政配置方式的效率要高,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从传统的计划体制转轨的根本原因。第二,建立劳动力市场给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迁徙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三,在保障了前面三项权利并在法律上确认了最后一项权利之后,劳动力产权具体界定通过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不断试错和重复博弈的过程来实现,可以使劳动者和企业这两个经济主体都能获得利益最大化。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一种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合作剩余在博弈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的运用。如果统一硬性规定剩余分配的比例,反而会限制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从而也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10〕。
由于市场供求的矛盾、劳动有效性的问题,需要以被社会承认的有效劳动即物化劳动成果作为分配的依据。然而物化劳动成果中包含了转移价值部分,应予以扣除,只能将劳动过程中的新创造价值作为分配的对象。但是,新创造价值的形成过程还受到客观物质生产条件好坏的影响,按劳分配原则要求剔除这种影响。这样,一个企业中某个劳动者个人的收入水平取决于:①该劳动者的个别私人劳动有效地转化为该企业的联合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大小,即该劳动者在该企业内劳动贡献的大小;②该企业的联合劳动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数量,即该企业总体的生产经营成果的多寡;③劳动者和企业相抗衡水平及其讨价还价的技巧;④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按劳分配中的“劳”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产权相应能得到的有效的物化劳动成果了。
劳动力产权把劳动者当作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行为权贯穿于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所组成的生产总过程。因此,将按劳分配理解为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充分肯定和深化。
首先,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是按照生产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权益大小进行分配。企业职工即使不是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这种权益的实现是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紧密相连的。因此,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出发,职工也有权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例如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像职代会、工会等有组织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分配决策发表意见,施加影响,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力产权可以为所有企业(包括各种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的职工争取其应得的权利。
其次,随着新技术革命的进展,生产方式正在逐步转向通过提高和增进物品和劳务中所包含的智力和信息,来减少工业和个人物质消耗量,有人将其称之为新兴的“信息经济”。伴随着这一转变,人力资本的存量不断增大,劳动者在生产总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力产权和物质财产权同是生产总过程中两种不可或缺的行为权,但是,劳动力产权相对于物质财产权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相对权益也会随之增加。可以预见,按劳分配将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分配形式。
再次,实行按劳分配并不排斥其他分配方式,如按资分配等。如果某一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那么他可以以双重身份获得双重收益。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结合并不是板块式的,而是渗透式的。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可以兼容。
在确认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基础上,政府行使收入分配的职能也要进行相应转变。政府的任务不再是测定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并确定相应的支付标准,而是创造出有利于实现劳动力产权的制度环境。主要措施有:(1)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并使人力资本投资获得足额的回报。 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可以在与物质财产权的抗衡中提高劳动力产权的相对地位。(2)创造条件给劳动者以自由流动权,促进统一、 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并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增强劳动者的市场适应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以尽可能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费用。(3)制定劳动者分享剩余的规则或规定一定的比例区间。 这样的初始界定有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4)鉴于劳动力过剩、 资本短缺的现实,必须加强劳动者的组织性,贯彻《劳动法》,实行集体谈判制度,使劳资双方在力量较为均衡的基础上合作博弈。缓解劳资矛盾,调节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制度的运行效率,最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1〕建国之初, 按劳分配理论作为我们构建分配制度的基本依据,曾获得了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普遍赞扬与认同。但1958年因其“资产阶级法权”而受到非难。“文革”中按劳分配还批为“产生新生资产阶级的土壤”。粉碎“四人帮”后,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拨乱反正,认为按劳分配不仅不是产生新生资产阶级的土壤,而且是限制剥削、消灭剥削的强大武器,是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巨大杠杆。然而,1984年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后,又出现了否定按劳分配的思潮,一些同志认为按劳分配是一种不能实现的空想,是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分配原则,从而再次引发一场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争论仍时起时伏,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
〔2〕郭飞:《刍议按劳分配中的“劳”》,《经济研究》1993 年第2期;蒋学模:《关于劳动的形态和按劳分配》, 《学术月刊》1962年第4期;张友仁:《关于劳动形态和按劳分配问题的质疑》, 《学术月刊》1962年第8期。
〔3〕科尔内:《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胡汝银:《低效率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4 〕何伟:《按劳分配所得=劳动力价值》, 《经济学周报》1987年7月12日;《通过劳动力价值实现按劳分配》, 《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2期; 《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两个问题》,《经济研究》1991年第10期;《西方观点不是反对劳动力商品的论据》,《改革》1996年第2期。
〔5〕姚先国:《社会主义企业收入分配论》, 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
〔6〕姚先国:《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地位》, 《学术论丛》1993年第2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页。
〔8〕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学术月刊》1996 年第6期。
〔9〕交换实质上是双方权利的互相让渡, 这种双边的供给—购买关系的总和就是市场。既然交易是产权的交易,我们通过确立劳动力产权和让渡劳动力产权,同样可以建立劳动力市场。详见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学术月刊》1996年第6期。
〔10〕姚先国、郭继强:《论劳动力产权》,《学术月刊》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