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文化与中国悲剧特征_豫让论文

复仇文化与中国悲剧特征_豫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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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26(2007)03-0056-06

学界对于中国古典悲剧的“团圆”结局① 原因的探究,一般都要与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审美理想、儒家的诗教原则等联系起来;与古代中国现实中缺少和不欣赏激烈尖锐的悲剧冲突联系起来。总之,认为悲剧中的“团圆”结局是包括上述原因在内的多种因素作用所导致的悲剧冲突淡化的必然结果。

如邱紫华说:“中国人提倡和表彰符合伦理的道德的自觉意识;宣扬道德的自律作用,鼓吹忍让、节制;反对个人行为的汪洋恣肆、张狂自大;人际关系中主张中庸,制止剑拔弩张,推崇和谐平稳,与人为善……,这一切影响到对艺术美的审美趣味、审美理想:追求中和之美,欣赏娴静之态,创造和谐优美的意境等。这样一种审美趣味、审美心理的形成和定型后,自然地就难以欣赏那种冲突激烈尖锐的悲剧,那种血淋淋的仇杀和对立的局面,和那种激扬高照、敢于拼个鱼死网破的富于个性的抗争行为了。”[1] 266“由于现实的严重束缚,中国人的悲剧冲突更多是在精神中形成,很少有以现实行为的激烈尖锐冲突出现的悲剧。这又决定了本民族悲剧审美心理的特点: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缠绵悱恻的悲哀情绪表现为多,而激越的、狂暴的金刚怒目式的抗争情绪表现较少。……在抗争过程中,往往又思想退让、节制,以理性控感情,主张以‘和为贵’,以及由于现实的严酷,只好以精神的超越来满足心灵的自慰和平静,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大团圆方式结束尖锐的矛盾。……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人生最高境界的审美也具有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它缺乏足够的冲突、惨厉和崇高。”[1] 277邱紫华还说:“……中国社会从氏族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氏族(家族)血缘关系不仅未遭到破坏,反倒是逐渐得以强化。……这大概是中国悲剧作品中绝少血亲仇杀、乱伦的内容的原因,中国人的审美心理无法容忍这类激越而残忍行为中的美。”[1] 265-266谢柏梁说:“这既是儒家诗教的原则,又是悲剧情感论的总体要求。作为情感表现,悲哀过度,必然导致伤情、伤心和伤身等自我伤害;而怨恨过头,一定会走向愤怒,导致对外部世界的破坏行为……”[2] 299

应当说这些论断从某一个角度讲都是不乏深刻的,但是仔细分析又觉得似是而非和有欠严谨。首先是说团圆结局必然导致矛盾冲突的淡化、必定与“怨而不怒”的非抗争心态相关——这种逻辑认定与事实不符:因为事实证明,中国古代基于宗法伦理的血缘复仇剧和政治复仇剧虽多是“团圆”结局,但矛盾双方的冲突极为激烈,表现出强烈的“嗜酷”的一面和反对忍让、节制的一面,特别追求和欣赏激烈尖锐的血淋淋的复仇,并以此获得情感上的抚慰和伦理上的补偿。尤其是血亲复仇,一般都是“敢于拼个鱼死网破的富于个性的抗争行为”。二是以儒家诗教和中国古代的伦理观念解释悲剧团圆结局的成因,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悲剧固然受伦理观念的制约,但并不是只有在血亲仇杀或血亲抗争中才能产生悲剧,即没有血亲仇杀和乱伦并不等于没有悲剧;中国古代恰恰是沁入骨髓的宗法伦理观念使中国古代产生了大量为包括儒家认可的“礼”所肯定的、具有浓烈悲剧色彩的酷烈的血亲复仇(或者说伦理复仇)悲剧。

一、中国古代复仇文化的发达及强烈的悲剧性

中国传统文化中与宗法伦理道德联系密切的文化中,有两种文化心理具有强烈的悲剧性。一是有仇必报的思想;二是出于侠义的“士为知己者死”或“恩怨、荣辱、诚伪、勇怯之类的古代民间道德标准”[4] 86,为帮助他人实现复仇目的而采取的“重义轻生”行为。而后者其实也是复仇文化的衍生品,所以统称二者为复仇文化也未尝不可。这两种文化心理都是孕育悲剧的土壤。因为复仇往往伴随着血淋淋的屠戮,而出于某种价值标准的“重义轻生”也以生命的摧折为终结,两者都造成极为酷烈的悲剧后果,具有震撼人心的悲剧力度。这两种文化心理都与基于农业文化心理的宗法伦理规范密切相关,都不具备温柔敦厚、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心理特征。这种复仇文化及表现复仇文化的戏剧都是以寻求一种在酷烈、嗜杀、血腥中复仇的快感为宗旨。就戏剧来说,其所产生的审美效果与西方悲剧极为接近。

(一)酷烈的复仇民俗及史官文化肯定复仇

从史官文化提供的资料看,复仇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渊源和广泛社会心理的文化现象。在漫长的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从未停止过,只不过不同时期表现的程度不同罢了。春秋时期的复仇最为著名的是伍子胥为报父兄之仇而率吴师入郢,对楚平王掘墓鞭尸。与此同时还有吴越两国的相互复仇——吴王夫差报父败于檇李之仇,使越几乎灭亡;之后越王勾践忍辱负重、卧薪尝胆,终于灭掉了吴国,为自己、也为越国复了仇。这是春秋之末复仇之事中最著名者。这三起复仇曾导致几个国家的存亡兴废,它所演绎的悲壮历史在后代被各体文学长久地歌咏。秦灭六国之时和统一中国之后,燕有荆轲刺秦;楚国有“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预言;韩国有“五世相韩”的张良,“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击秦皇帝博浪沙中”[3] 2033-2034。当然,以上几例除了伍子胥的复仇属于私人复仇外,其他都是为国复仇。而司马迁的《史记·刺客列传》写的五位刺客中,豫让、聂政的行为则属于替人复仇。但不论何种复仇,都基于“有仇必报”、不甘屈辱的文化心理,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赞誉。荆轲和伍子胥的复仇行为,在《燕丹子》、《战国策》、《史记》、《吴越春秋》、《越绝书》等距离事发时间不远的文史典籍中,乃至在后来演绎他们事迹的文学作品中,肯定赞扬一直是主调。不止如此,甚至对聂政、豫让这样的替人杀仇的行为,也被社会舆论所赞赏。如聂政杀死侠累后,为了不连累姐姐聂嫈而毁容自杀,聂嫈则说:“妾其奈何畏殁身之诛,终灭贤弟之名!”“大呼天者三”而死在弟弟遗体之旁。“晋、楚、齐、卫闻之,皆曰:‘非独政能也,乃其姊亦烈女也。’”[3] 2525几乎天下的人都称赞聂政姐弟的行为。豫让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杀赵襄子,赵襄子却“大义之”,说豫让是“义人也”,最后答应豫让的要求,脱掉衣服让豫让连击几剑,成全了他复仇的愿望。而豫让“死之日,赵国志士闻之,皆为涕泣。”[3] 2521这些都表明了一种认可复仇的文化心理。

在普通人的复仇中,以血缘复仇最为多见,孟子曾经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5] 2774可见孟子的时代复仇现象是很多的。就文献资料看,整个中国古代血缘复仇一直长盛不衰。如东汉,十五岁的赵憙替“无子”的从兄报仇(《后汉书·赵憙传》);“诸儒宗之”的崔瑗,“手刃”杀害其兄的仇人(《后汉书·崔瑗传》)。酒泉庞淯之母赵氏,三个兄弟俱亡,她便“潜备刀兵,常帏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后汉书·列女传·庞淯母》)苏不韦的父亲为政敌李暠诘掠,死于狱中,苏不韦乃“变名姓,尽以家财募剑客”,潜入李暠居处附近的草料仓库中,“夜则凿地,昼则逃伏。如此经月,遂得傍达暠之寝室,出其床下。值暠在厕,因杀其妾并及小儿,留书而去。”后来,又日夜飞驰,到李暠祖坟,掘开李暠父之棺椁,砍掉其头,祭祀父亲(《后汉书·苏不韦传》)。

魏晋南北朝时期复仇史有所载的著名的如:桓温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沈休子、张景仁都在杀死父亲仇人之后以仇人之头祭奠自己的父亲(《南史》孝义列传、张景仁传);赵充在手刃仇人之后食其心肝(《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平原女子孙男玉丈夫被人所杀,仇人被追执后,她亲手以杖殴杀之(《魏书·列女传》)。隋代的王舜,七岁时父亲被王长忻夫妇谋杀,王舜与两个妹妹寄食于亲戚家,一直“阴有复仇之心”,而仇者以为她们是女子而“殊不为备”。后来王舜“姊妹俱长,亲戚欲嫁之,辄拒不从。乃密谓其二妹曰:‘我无兄弟,致使父仇不复。吾辈虽是女子,何用生为?我欲共汝报复,汝意如何?’二妹皆垂泣曰:‘唯姊所命。’是夜,姊妹各持刀窬墙而入,手杀长忻夫妻,以告父墓”。《隋书·列女传》和《北史·列女传》都记载了这件事,后来,复仇三姐妹争相做谋首,以至引起隋高祖的嘉叹而开恩原宥,赦免了她们。

唐代复仇仍很兴盛。《旧唐书》的《孝友传》和《列女传》都记录了不少杀仇者的“英雄”事迹。如《孝友传》说,王君操六岁时父亲与乡人斗竞被殴杀后,杀人者逃亡,时值隋末。二十多年后,隋唐已易代,杀人者归,“(王)君操密袖白刃刺杀之,刳腹取其心肝,噉食立尽……”周智寿之父被族人安吉所害,周智寿及弟智爽“乃候安吉于途,击杀之,兄弟相率归罪于县,争为谋首”。张琇父张审素,被监察御史杨汪诬奏谋反斩之,“琇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寻各逃归,累年隐匿。汪后累转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开元二十三年,瑝、琇侯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列女传》说,卫孝女,“字无忌。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无忌甫六岁,无兄弟,母改嫁。逮长,志报父仇。会从父大延客,长则在坐,无忌抵以甓,杀之。”孝女贾氏,“父为宗人玄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氏抚育之,誓以不嫁。及强仁成童,思共报复。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等等。

宋代如刘玉之父被王德殴死,王德遇赦,刘玉便私自杀死王德,报了杀父之仇。王贇年幼时父为人殴死,王贇长大后刺死仇人,将其头颅四肢砍下祭奠父亲(《宋史·刑法志》)。金代时张锦报父仇后自首,依法当死,金世宗以为烈士,以减死论(《金史·刑法志》)。明代何舜宾贬谪途中,被与之原本有隙的萧山县令邹鲁谋杀,后来何舜宾之子何竞在邹鲁改官山西时,率亲党数十人守候途中,将邹鲁矐其两目,折伤其肢体(《明史·孝义·何竞传》)。清代的王馀恪、王馀严之父“为仇家所陷,执赴京。馀恪挥两弟出,独身赴难,父子死燕市。馀严夜率壮士入仇家,歼其老弱三十口。”而上官“知其枉”而“力解”使“免”(《清史稿·王馀佑传》)。黄宗羲也曾“以长锥锥彼仇人,血流被体”,“锤死”狱卒颜咨等[13] 346。

以上所云主要都是基于血缘的伦理复仇。此外,还有夫妻之间对不忠行为的复仇,妓女对负义背盟的士子的复仇等,但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妇女地位低下,男女极端不平等,这类事正史极少记载,而多在野史笔记之中。如宋元时期王魁负桂英等。至于国家复仇、民族复仇,则就是不胜枚举、尽人皆知了,如关羽张飞被害后刘备悲痛欲绝,倾举国之兵为之复仇,就连明知不能成功的诸葛亮也无法劝阻。此外,历史上不少被称做英雄的人物——文天祥、岳飞等人对外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复仇行为。但某些与血缘关系不甚密切。

(二)中国古代复仇文化的酷烈性与悲剧性

由以上之例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复仇文化具有酷烈性和强烈的悲剧性。

1、酷烈性。所谓酷烈性,就是手段残酷,对肉体和生命的戕害极为惨烈,这其中有对被复仇者的酷烈,也有复仇者为了某种目的而对自己的酷烈。先秦时期的豫让为了实现杀赵襄子的目的,“漆身为厉,吞炭为哑,使形状不可知,行乞于市,其妻不识也”;聂政刺杀侠累后,“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遂以死”;田光为了激励荆轲刺杀秦王自刎而死(《史记·刺客列传》),这些是属于对自己的酷烈。对仇者的酷烈则更令人发指:赵襄子灭智伯后,用智伯头骨漆作饮器(《史记·刺客列传》);伍子胥复仇将楚平王从坟墓中掘出来,抽三百钢鞭……(《史记·伍子胥列传》);晋代的赵充在手刃仇人之后食其心肝(《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唐代的孝女贾氏,与弟杀死仇人后,“取其心肝,以祭父墓”(《旧唐书·列女传》);唐代王君操“密袖白刃刺杀”仇人之后,“刳腹取其心肝,啖食立尽”(《旧唐书·孝友传》)。有的则报仇所杀戮者往往殃及仇人的全家,清代的王馀恪、王馀严杀仇家“老弱三十口”(《清史稿·王馀佑传》)等等。砍下仇人之头以祭奠被害者之墓,大概算是最“人道”的了。

2、悲剧性。首先,从血缘复仇讲,由于私行复仇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复仇之后,复仇者也往往被处以极刑,双方同归于尽。如唐代周智寿及弟智爽为父复仇最后智爽被判死刑,智爽伏诛后,智寿“顿绝衢路,流血遍体。又收智爽尸,舐取智爽血,食之皆尽,见者莫不伤焉”(《旧唐书·孝友传》)。唐代张琇与兄张瑝杀父仇后均被追捕,尽管张九龄“欲活之”,士庶同情之,但“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最终兄弟二人也均伏法而死。《旧唐书·孝友传》说:“瑝、琇既死,士庶咸伤愍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并葬瑝、琇于北邙,又恐万顷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其为时人所伤如此。”都具有极为浓重的悲剧意味。

另外,复仇者的复仇行为不能完全用今天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衡之,在当时也很难完全用“正义”或“道德”等来评断他们的行为,如豫让、荆轲、聂政、田光、专诸、要离等,他们所付出的牺牲十分悲壮,其杀仇行为具有一种“风萧萧兮一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悲壮感和英雄气概,但被杀者也未必就是罪有应得,所以其结果往往具有震撼人心的悲剧效果(《史记·游侠列传》中的郭解,“以睚眦杀人”,更不入于道德)。至于血亲复仇,复仇者不太考虑亲人被杀的原因以及杀人者是否已经伏法,如后汉桓谭曾说:“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14] 958即他们复仇动机通常是出于伦理感情和伦理义务,有其合“礼”性的一面,但又未必完全合“理”合“法”,所以,除了个别者外,无论是复仇者还是被复仇者最终灭亡的结果往往都具有一种悲剧意味,而不是罪大恶极者被杀的那种毫无悲剧性的大快人心。

(三)宗法伦理及儒家的相关思想作为复仇文化的依据

应该说,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的伦理观念,非但没有淡化血缘复仇和政治复仇中的矛盾冲突,相反却在激化这种冲突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弃妇复仇剧除外)。

说酷烈的复仇与古代伦理观及儒家的相关思想有关,是因为复仇者与所为报仇之人的关系,或为父兄,或为主君,或为师友,都源于一定的伦理关系,并且复仇的责任因伦理的亲疏而有不同,其根源则在于宗法社会对人伦关系的重视。被尊为圣学的儒家经典对此有反复陈说,如《礼记·曲礼·上》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为对杀父的仇人,不能与他共存于一个天下,对杀兄弟的仇人,不必返回家里取武器,见即杀之。对朋友的仇人,不与他共处一国。《礼记·檀弓》说:“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意思是孔子说,如果父母被杀害,儿子就要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决心与仇人不共存于世。如果在市上或公门遇到了仇人,就要立即取出随身佩带的武器和他决斗。对杀兄弟的仇人,就不与仇人在同一国做事。对杀堂兄弟的仇人,报仇时不必自己带头,因为死者的子弟能报仇,就握着武器跟在后面协助就行了。另如《春秋繁露·王道》说:“子不复仇,非子也。”东汉章帝时具有统一经义意义的《白虎通·诛伐》中说:“子得为父报仇者,臣子之于君父,其义一也。忠臣孝子所以不能已,以恩义不可夺也。故曰:‘父之仇不与共天下,兄弟之仇不不与共国,朋友之仇不与同朝,族人之仇不共邻。’故《春秋传》曰:‘子不复仇非子。’”

总之,为与自己有伦理关系的人尤其是为父母、家族复仇,是被经典礼书正式论证为合理的,是为儒家之“礼”认可的,是有礼学基础的;而所谓的“礼”,只不过是对古老传统民俗的概括而已。因此归根结底,复仇是中国重视血缘关系的宗法制社会的伦理型文化的产物。

由此可见,就中国古代复仇文化的存在及其渊源、特点而言,笼统地说中国传统的宗法伦理规范对民族悲剧精神起到淡化作用和强烈的腐蚀作用并不合适。相反,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国传统的宗法伦理规范和儒家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还强化了民族悲剧精神。

二、古代复仇剧冲突的酷烈性和悲剧性

(一)发达的中国古代复仇剧

与复仇文化相适应,中国古代的复仇剧也不少,从复仇性质上看,中国古代复仇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血缘复仇。如《赵氏孤儿大报仇》,赵氏孤儿向杀害一家三百口的屠岸贾复仇;《双献头武松大报仇》,武松为兄武大郎复仇,杀死西门庆及其嫂;《马孟起奋勇大报仇》马腾被曹操所杀,其子马超举兵报仇;《双忠孝》关羽、张飞子关兴、张苞随从刘备讨吴,为父复仇。《刘夫人庆赏五侯宴》,李从珂向虐待母亲十八年的赵家复仇,杀死了赵太公之子赵脖揪。《杏花村》王世名父亲王良被族人王俊殴打致死,王世名将王俊刺死,为报父仇;《说诸伍员吹箫》、《楚昭公疏者下船》、《二胥记》、《昭关记》是伍子胥为父兄家族复仇;《梨花雪》,黄婉黎为毋兄嫂弟复仇;《白罗衫》,徐继祖杀养父为亲生父母报仇;《龙舟会》,谢小娥手刃仇人替父亲和丈夫报仇。

2.夫妻之间、情人之间的复仇。分为两种,一是弃妇复仇戏。如宋元南戏《王魁负桂英》,《三负心陈叔文》,《赵贞女蔡二郎》等。其模式是弃妇被遗弃自尽或者被害死后向遗弃者索命,二人同归于尽。二是丈夫对不忠妻子复仇,如《翠屏山》,杨雄妻潘氏与僧裴如海私通,杨雄将妻杀死,以报不忠之仇。

3.个人恩怨复仇。如《庞涓夜走马陵道》、《天书记》、《须贾大夫谇范叔》,都是因小人妒贤妒能引起的仇隙——前两者写庞涓因嫉妒孙膑才华而刖其双足;后者写须贾嫉恨范雎高才而进谗魏齐使范雎几被打死。虽然其中都关联着政治,是非明显,但究其根本,都与国家利益、政治是非无关。至于后来孙膑、范雎的复仇,更有“公报私仇”嫌疑。另外,《灌将军使酒骂座记》一样,灌夫、窦婴得罪了权贵田蚡而被田蚡罗织罪名害死,田蚡显然属于不义一方,但矛盾实质仍然属于官场上钩心斗角。

4.冤狱复仇。如《窦娥冤》以及《陈州粜米》、《玎玎珰珰盆儿鬼》、宋元南戏《包待制判断盆儿鬼》之类的包公戏、清官戏。

5.侠义复仇。从广义上说,臣仆为主复仇也属于这类,因为这类复仇中的“臣”、“仆”之为主牺牲主要是出于对遇难主子的同情,或者主子对自己的知遇赏识。这类复仇如《豫让吞炭》中的豫让,《一捧雪》中的雪艳娘等。

6.忠奸政治斗争复仇。主要是忠臣遭奸臣构陷而死,构陷的主要原因非个人恩怨,而是政见的分歧;死后魂灵通过神判复仇或托梦君主为己复仇。如岳飞戏《东窗事犯》、《精忠旗》、《续精忠》、《如是观》,以及写李存孝被诬造反而遭车裂的《哭存孝》皆是。

7.国家或民族复仇。结仇双方均出于国家或民族利益,结怨复仇都不是个人行为,这类戏往往很难分辨是非曲直。如《关张双赴西蜀梦》中蜀汉对孙吴的复仇、《浣纱记》中吴越间的仇杀,《易水歌》中荆轲刺秦王等,没有任何个人恩怨。

以上分类只是大概而已,显然不尽科学,如《赵氏孤儿》,既属于血缘复仇,也可算忠奸斗争复仇;《灌将军使酒骂座记》既可说是个人恩怨复仇,也未尝与忠奸没有关系;伍子胥的复仇剧,更是与政治斗争的忠奸、国家间的恩怨纠合在一起。这里的分类,只是就其主要倾向而言。

(二)古代复仇剧的酷烈性与矛盾冲突的尖锐性

无论是哪种复仇剧,鲜血淋漓、尸体横陈的场面并不少见②,剧中的复仇者没有一点温柔敦厚的姿态,即与现实中的复仇一样“嗜酷”成性。其表现是手段残酷,对肉体和生命的戕害极为惨烈。这其中有对被复仇者的酷烈,也有复仇者为了某种目的而对自己的酷烈。《元曲选》本中的《赵氏孤儿》复仇是将屠岸贾“钉上木驴,细细的剐上三千刀,皮肉都尽,方才断首开膛”,“直剁得他做一锅儿肉酱”;《豫让吞炭》中豫让为了实现杀赵襄子的目的,漆身为癞,吞炭为哑,毁容变声,装做疯子,乞食于市,遭小儿凌辱;赵襄子灭智伯后,用智伯头骨漆做饮器。《伍员吹箫》中伍子胥将楚平王从坟墓中掘出来,抽三百钢鞭……;《马陵道》中孙膑设计捉住庞涓后,将庞涓分尸六段,示众六国;《黑旋风双献功》中的李逵杀死白衙内后“衣服上扯下一块来,撚个纸撚,去腔子里蘸着热血,白壁子上,写下宋江手下第十三个头领黑旋风杀了白衙内”;[16] 15《红拂记》中的虬髯用仇人的人头并心肝下酒,说:“这是负心人,行短才乔,转眼处把人嘲诮,更烂翻寸舌,易起波涛。果是腹中怀剑,笑里藏刀。对面情难料。十年今始得,肯相饶,断首刳心绝獍枭。”虬髯曾身受这个仇人的嘲诮、烂翻寸舌、搬弄是非之苦,用了十年功夫,终于找到机会把他杀了。然后割头挖心掏肝,当作下酒料吃了!而李靖却称赞他“羡君家气概雄豪,少年场如君绝少。更报仇雪耻,义比山高。”[17] 25、26《梨花雪》中的黄婉黎将杀害其亲人的士卒药死,然后自缢。就是弃妇剧中的弱女子无力亲手杀死仇人,也要用颇为惨烈的鬼报、神报来实现复仇意愿,《赵贞女蔡二郎》马踏赵五娘,雷轰蔡伯喈;《三负心陈叔文》中陈叔文“仰面,两手自束於背,形若伏法死者”[21] 1等等。总之,手段都极其残忍。

(三)“团圆”结局与冲突的力度无关

虽然中国古代复仇剧也多有一个“团圆”的结局。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团圆”结局剧与鲜血淋漓尸体横陈的大悲剧不同的,多数只是赋予正面人物以一个于事无补的“美好”的结局而已,而剧中的矛盾冲突的尖锐、复仇手段的酷烈则与彻底的悲剧基本没有什么区别。当然,彻底改变剧作矛盾性质的(如将弃妇剧中男主人公的负心改成不负心)则另当别论。下面略举几例以见一斑:

明传奇《宝剑记》,林冲与妻子的团圆,并没有影响双方矛盾冲突的激烈,悲剧结局中高俅对林冲步步紧逼、必欲置之死地的矛盾性质并没有改变(因为林冲与妻子的团圆根本不是高俅的恻隐和宽容);林冲也没有因夫妻的团圆而稍微削减他复仇的意志和对仇家有所宽恕。剧中一再提到报仇,第四十七出李逵说:“今有马军总领林武师,启准宋大王,领五万铁甲喽罗,要打汴京,捉拿高俅报仇。”同一出林冲说:“自从被高俅陷害的我无驻足之地,不得已身陷绿林。……使李逵整搠五千人马,报复冤仇。”第四十九出洪太尉云:高俅“仇害人豪,谋夺妻小,逼反林冲纠合宋江等数万,横行山东,官兵莫敢撄其锋。奏准朝廷,诏旨下降;……林冲加旧职二级;将仇人高俅父子拿送军司,问成死罪。……”第五十出,林冲对洪太尉说:“争奈高俅与我有不共戴天之仇,尚未得雪,实乃小臣终天之恨。”这一出的下场诗云:“冤仇若不分明报,枉做人间大丈夫。”等等。最后,林冲命小喽罗将高俅“拖将出去,割腹剜心,碎尸万段”![16]

明传奇《双忠记》写唐代安史之乱中张巡许远死守睢阳城,城中绝粮,以人吃人,援军不至,最终失陷,张、许壮烈牺牲,最后睢阳被唐朝收回等,都史有其事。但是剧的最后,又加上了二人死后,化为厉鬼,带领阴兵,协助郭子仪,杀败了元凶等情节,这就不仅是说善恶有报,更是表现了对仇敌的决不让步、必亲身斩杀为快的坚忍的复仇心理。

唐英的《清忠谱正案》写周顺昌死后被上帝封为苏郡城隍,在阴间勘问魏忠贤及其党羽的情景,十分阴森可怖,惨不忍睹;剧情发展到后面对毛一鹭的惩治则是“把他的须眉挦拔了,重打一百棍,腰斩一次,依旧炼形发落!”对李实是“把这厮重打一百棍,斩头一次,依旧炼形发落!”对倪、许二犯,“也将二贼重打一百棍,敲牙、割舌,以偿杀人、媚人、鹰犬权门之报。”采用了可以想得到的所有残酷手段惩治作恶多端的仇人,实际是周顺昌死后的复仇。

即除了弃妇复仇剧的改写之外,其他复仇剧,虽然结局变了,但一般来说,手段的酷烈、矛盾的尖锐丝毫没有减轻。甚至一些翻案剧,如《续精忠》、《倒精忠》等,也是一样,岳飞复仇对秦桧及其妻子王氏进行了严厉的勘问,最后将其凌迟处死了。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复仇悲剧的团圆结局,除了弃妇剧外,一般都不是矛盾调和的产物,也不是对仇家的怨而不怒、温柔敦厚的原宥;更不是恶者放下屠刀、弃恶从善的结果,而是以对恶者的严酷惩治而告终。因此,它与忍让、节制,与中庸、娴静,与追求中和之美,与追求平静的农业文化心理结构,与儒家思想等等都没有多大关系。即中国复仇文化使以往对中国古典悲剧团圆结局的成因难以自圆其说。

注释:

①所谓“团圆”,就是悲剧主人公即使遭遇大灾大难,其结局也往往带有亮色:或是恶人得到惩处,善人得到昭雪、褒奖;或是在天界实现生前夙愿。

②当然,后来的一些忍辱含诟与丈夫重新和好的弃妇剧要另当别论。不过,那样的戏也就不算复仇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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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文化与中国悲剧特征_豫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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