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对流产问题的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产问题是近20年来在西方社会引起激烈争论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方兴未艾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妇女有无权利终止不期而遇的怀孕?胎儿的道德地位如何?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胎儿与母亲权利的冲突?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禁止流产以及流产在道德上是否是错误的等问题构成了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论作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争论的背景
对于流产问题的争论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半叶,在这之前,人们并未过多地从法律角度关注这一问题。西方社会在19世纪后半叶通过了一系列禁止流产的法律,当时反对流产的主要理由是强调它在医疗上的危险,尽管人们在争辩中有时也提到从怀孕开始的胎儿就是人,因而蓄意的流产是一种谋杀。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工流产变得比生育还要安全,因而以医学为据反对流产的观点失去了市场,人们也自然地把争辩的中心转到了胎儿生命的道德价值等问题上。
1992年,美国华盛顿举行了近百万人的大游行,抗议政府正在酝酿的禁止流产的决定。当时的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在反对流产的集会上发誓要改变美国的流产法,因为这个法律允许妇女在妊娠早期进行人工流产。美国共和党党章也宣称:“未出世的孩子具有不可侵犯的基本的生命权利。”当时在美国的一些州,如犹他州完全禁止流产,而最高法院却对这一触犯宪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其他的州,如宾夕法尼亚州也在流产问题上制造种种困难,坚持主张患者接受流产术之前要有一段强迫的等待时期,医生应给他的患者以胎儿成长方面的指导。
在波兰和爱尔兰等国家,流产问题也摆上了政治日程。1983年,爱尔兰人通过投票在宪法中确立未出世的胎儿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利,这就意味着在一个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人们必须在胎儿同母亲具有同等生命权利的前提下进行抉择。医生可以拒绝为一个孕妇治疗癌症,如果他认为这种治疗可能会杀死胎儿。最近几年,爱尔兰的民意测验已开始显示出对限制流产的不满,尽管在这个国家的300万人中有80%的人定期参加天主教的弥撒,而天主教是反对流产的重要势力之一。1992年3月,爱尔兰最高法院对1983年的宪法作了修正,宣布当怀孕对妇女生命造成“真正巨大威胁”时允许流产。这一修正是由一位少女的事件引起的。法院不允许一个声称被强奸怀孕的14岁的姑娘去英格兰作流产,这使她面临自杀的困境。这一事件震惊了爱尔兰人,当年的民意测验表明,占有人口总数73%的人支持流产合法化。
近年来,波兰当局限制流产的企图也遭到强烈的反对。在过去的40多年里,流产一直是波兰控制人口的主要形式,每年要施行30万个人工流产手术。但是,近年来在波兰教会和民族主义的影响下,波兰政府制定了严厉的伦理学规范禁止医生施行流产手术,尽管这一做法违背了宪法精神,但大多数医生为了保住执照而不愿意铤而走险。
目前,西方社会对流产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进行,人们不仅以游行、集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加入到争论中来,而且也力图在理论上深化这一争论,已有多篇文章和一些专著问世。如L·W·萨姆纳《流产和道德理论》(1981年普赖斯顿大学出版社),迈克尔·图利《流产与杀婴》(1983年牛津克拉伦顿出版社),乔尔·范伯格《流产问题》(1973年沃兹沃思出版公司)以及新近由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出版的《伦理学指南》(彼得·辛格编,1993年版)等著作都对流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
二、争论的焦点问题
西方社会对流产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围绕下面几个问题进行的。
(一)流产和妇女权利
妇女有无权利终止不期望的怀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求对权利进行说明。西方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人人都具有基本的道德权利,这包括生存权、自由权、自主权以及使身体免受伤害的权利。赞成流产的人们主张,禁止流产实际上触犯了妇女本人的这些基本的道德权利。首先,禁止流产威胁到妇女的生命权。在整个历史上,妇女都一直在为生命安全、合法避孕以及流产而斗争。为此她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过度的生育使她们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有的妇女死于不情愿的生育。同时,在流产宣布为非法的情况下,妇女不得不去寻求不安全的流产,世界卫生组织强调,每年有20多万妇女死于这个原因,其次,禁止流产也触犯了妇女的自由权、自主权以及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怀孕是一项艰苦而危险的劳动,如果一个妇女根本不想生育,但被迫怀孕下去或生育的话,这无疑对她来说是一种不幸的体验。然而,这还仅仅是不幸的开端,如果她养不起这个孩子,就只好让他人收养,而放弃自己的子女对她一生来说都是一种巨大而持久的痛苦。而且,流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妇女再生产方面的自主权。许多妇女养不起孩子或无法养起她们希望的数目,而另一些妇女则不情愿终生无嗣,尽管流产无法充分保证妇女这方面的权利,但毕竟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一些反对流产的人们认为,妇女并不具有流产权利,因为除了一些由于强奸或不情愿的性关系导致的怀孕之外,大多数妇女的怀孕是有意性行为的结果,寻求流产的妇女实际上是在拒绝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妇女应避免与异性的性关系,除非她们准备接受由此而来的怀孕结果。这些人中的激进分子甚至认为,异性关系对男女双方的生存和身体健康都不是必不可少的,相反,处女和同性恋的妇女则更少有机会感染乳腺癌、艾滋病以及其他由性传染的疾病。一些反对流产的人们还主张,未出世的胎儿也具有同母亲一样的生命权利,我们不能以妇女权利为借口违背胎儿的权利。因而,胎儿应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地位的问题又成为争论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二)胎儿的道德地位
西方的许多理论家都试图建立一种道德地位的普遍原则,依此去判断什么人具有何种道德权利。在关于流产的争论中,为了回答人的胎儿在发育过程中是否也应当具有充分的、平等的生命权利问题,人们常常引用以下4种伦理原则来说明问题:1.生命原则。这一原则是由艾伯特·施韦泽倡导的。他认为,所有的有机体,从微生物到人都有一种“生的意志”,因而具有正常道德感觉的人都将发现关心所有生物的命运是自然而然的。他要求人们尊重生命,最好避免杀生物。然而,当流产的反对者以此为由进行辩护时,主张流产的人们则强调,施韦泽也允许人们在理由充分的条件下的杀生,因而不能从尊重生命的伦理原则中推论出流产在道德上是错误的。2.遗传学上的人的原则。反对流产的人们主张,流产是错误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人的胎儿是有生命的,而且因为他们是人。而主张流产的人们则提出,为什么我们应当相信破坏人的有机体要比破坏其他有机体在道德上更邪恶呢?一些非人的动物实际上也具有同人一样的道德权利,认为自身种族具有优越的道德地位是毫无根据的。3.感觉原则。一些反对流产的人们强调感觉是道德地位的首要原则。感觉是一种体验能力,如对视、听、嗅或其它知觉的体验。感受痛苦的能力使每个有机体都倾向于趋乐避苦,因而,杀死一个诸如人的胎儿一类的感觉者要比杀死非感觉者更邪恶,即便是这个感觉生物的死亡是无痛苦的,也剥夺了它在未来可能会享受到的无论是什么样的快乐。而支持流产的人认为,早期人类胎儿并不具备中枢神经系统。它们在怀孕6个月时才开始有某种基本的感觉能力。在怀孕9个月时,胎儿大脑的部分功能才发挥作用,使它们对声音、光、压力、运动以及其它刺激作出反应。因而,感觉原则并未否认流产,只是表明早期流产要比晚期流产更容易证明是正确的。4.人格原则。一些主张流产的人认为,一旦人们过了婴儿期,人类就专有一种不仅仅是感觉能力的自我意识、推理等能力,这表明他们是社会生物,能够爱、教育、合作以及负道德上的责任。这些人格的特征是人比其他动物更具有生命权利的理由,而人的胎儿并不具有这些特征,因而流产是正确的。反对流产的人们则反驳说,历史证明占有统治地位的种族总是乐于宣布被压迫的种族是非人,并以此为据奴役他人,用人格原则说明流产问题实际上又具有这样的一种倾向。对胎儿道德地位的这种争论又迫使西方学者们考虑人的生命是从何时开始的问题。
(三)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
当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把人的出生作为享受法律和道德权利的起点,因而溺婴被视为一种谋杀。但是,在流产问题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何人在出生时才具有这些基本的权利,而不是在更早或更迟的时候?
一些反对流产的人们坚持这样一个前提,即自母亲怀孕开始的胎儿就是人,因为从胎儿出生到儿童的发展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我们不能在这一过程中划出一条线或选择一个点说,先于这一点的东西不是人,而后于这一点的东西是人。这种划分是武断的选择,因而自母亲怀孕开始的胎儿就是人。既然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胎儿当然也不例外。无疑地,母亲有权作出关于自己身体方面的决定,但一个人生的权利要比母亲的这种权利更有力,因此流产不应被允许,这是一种谋杀。
而一些赞成流产的人们则主张,把人的出生作为享受法律道德权利起点的理由是:胎儿在出生前并不能称为人,而且只有在他们出生的时候,基本权利才能够在不触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成为可能。在许多场合人们之间的道德权利发生明显的冲突,但一般说来并不能通过否认冲突一方的道德地位来解决矛盾。怀孕是一种特殊的情况,由于母亲与胎儿之间独特的生物关系,把同等的道德和法律地位延至胎儿就会对妇女权利造成威胁。同时,胎儿只有在出生时才真正地能够离开母体生存下去,才具有独立地享受权利的资格。
三、对争论的简要分析
西方社会对流产问题的争论,首先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这场争论标志着妇女争取自身权利的斗争已从实践上升到理论。妇女不再满足于街头的示威抗争,而试图从理论上解释自己千百年来被压迫的根源,从法律、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分析讨论她们今天所遇到的种种现实问题。西方社会不断发展起来的各种女权主义理论对这场争论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流产问题的争论也反映出西方社会妇女和儿童经济地位。即便是在发达国家,许多妇女的流产愿望也是出于无奈的,因为她们根本无力抚养过多的子女。据英国《观察家报》报道,英国自1979年保守党执政以来,贫困线上的儿童数字已增长到近乎300万人。英国下议院社会福利委员会工党主席弗兰克·菲尔德指出,1948年,英国有272,320个儿童的家庭领取“失业救济金”。到了1979年,这个数字增长了三倍,有923,000个儿童的家庭接受“收入补贴”,截止到1993年2月份,这个数字又成倍地增长,有2,970,000个儿童的家庭生活上依赖“失业救济金”,占有英国家庭和儿童数字的1/5还多,因而,贫困线上的妇女和家庭不可能不为了自身的生存加入到反对禁止流产的队伍中来。
西方社会的流产问题也是该社会性道德问题发展的结果,青少年性行为的提前,性教育不当首先是要求流产人数增多,特别是少女怀孕增多的一个直接原因。英国异性恋合法年龄是16岁,这就意味着16岁以上的青少年与异性的性关系,同居甚至生育已都属于他们本人的私事。在科学发展尚未提供一种百分之百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情况下,异性性关系总有怀孕的可能性。据统计,仅美国每年就有100万以上的少女怀孕,大量的女生因此辍学,青少年性病、吸毒和犯罪现象激增,19岁以前的少女90%以上有过性生活,50%男女青年在25岁之前患过性病,100万中学生中有4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西方社会的这种性道德状况使怀孕妇女要求流产的人数不断增多,当这种要求受到抵制时,自然也就带来关于流产问题的争论,尽管我们不能说这场争论完全由西方性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致,但我们仍能从这场争论的兴起和深化中窥见西方在两性关系方面社会问题的一斑。
流产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它说到底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它涉及政治、公共政策、法律、道德、宗教、医学等领域。它既反映了妇女压迫与妇女解放的冲突,宗教与非宗教势力的斗争,新旧性道德观念的冲撞,也是几千年来压迫妇女的古老体制同现代文明与社会激变相交错的结果。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仅凭藉某一学科的争论一朝一夕地完成。尽管如此,西方社会对流产问题的这场争论仍不失之为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种从伦理道德角度对各种妇女问题的解释和争论既为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又为西方伦理学从纯粹语辞、概念分析的元伦理学走向贴进现实生活的应用伦理学开辟道路。
从西方社会关于流产问题的争论中我们也应得到一些启示,首先,计划生育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流产的合法性不待言中,我国妇女并不需要为自己这方面的权利进行斗争。然而,我们也会遇到另一方面的问题。以往我们多以政策、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这项任务,而很少从妇女的法律和道德权利以及胎儿的道德的地位角度思考这一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着计划生育一刀切、简单化的做法,缺乏细致的思想工作。因而,如果我们要想真正地把计划生育这项国策变成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就必须也从伦理角度探讨生育和性的问题。其次,发达国家伴随文明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应给我们以启示。西方社会性关系的变化带来了流产问题的争论,即便是全社会公认妇女具有主宰自身的流产权利,她们也首先充当了各种性问题的直接受害者。因而,我们也应从西方妇女的痛苦体验中,更加懂得怎样去自尊和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