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辩证法与逻辑--黄马之争的第四眼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矛盾、辩证法与逻辑--黄马之争的第四眼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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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黄展骥、马佩二位先生在《人文杂志》、《哲学动态》等杂志上连续发表的几篇论争文章,把关于“矛盾、辩证法与逻辑”这个话题又重新炒热了。邓晓芒先生作为局外人而用“第三只眼”来看待这场论战。[①a]邓氏对黑格尔思辨逻辑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本有很深切的体验,他所谓第三只眼就是用思辨逻辑与解释学眼光看问题。[②a]我的观点与邓先生又有所区别。我是辩证逻辑学术圈中的“非经典逻辑派”,力主辩证逻辑是一种非经典逻辑、哲学逻辑。这就是本文所谓第四只眼的基本含义。

1.正本清源。黄先生就“矛盾、辩证法与逻辑”与国内学者的交锋由来已久。我认为,探讨一下黄先生(他自称“形式派”)在这一交锋过程中对辩证法、辩证逻辑看法和说法的演变,对我们辩证论者将会是特别有意义的。一开始,黄先生是作为辩证逻辑的反对者而介入的。1989年5月他参加辩证逻辑的广州会议时颇有“单刀赴会”的感触,不过他暗下决心“以支持者的精神重新研究”向来所反对的辩证逻辑,以便“做一些综合贯通的工作”。当年黄先生风尘仆仆赶到会场时,正值我在作“次协调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专题报告,[③a]我在报告中介绍了达科斯塔与沃尔夫所谓的“次协调辩证逻辑”系统DL和DL[Q],那是用形式语言来刻划“对立统一原理”(包括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黄先生返回香港后不久,即在题为《达、沃的(次协调)逻辑读后随笔》的文中尖锐地批评说:“辩证逻辑违背了最基本的命名原则,要确定某物既是‘甲’又是‘乙’(甚至‘非甲’),要确定‘亦此亦彼’,否定了‘无矛盾原则’,这便会产生混淆,糊里糊涂,语无伦次”。[④a]在稍后的《评“辩证逻辑”》中,[⑤a]更在“饭堂即便所?”的节标题下,用在消化过程在肠中存在饭与粪的混含区的实例,对辩证逻辑学者的“亦此亦彼”原则进行辛辣的讽刺与挖苦。可见,当年黄先生对辩证逻辑的反感已达到无可复加的地步!“不打不相识”,我与黄先生的学术友谊却也从这里开始。

回想当年对比今天,不难看出,黄先生对辩证矛盾、辩证逻辑的理解有了很大的进展。而今他甚至断定“辩证法‘鹰’派的‘亦此亦彼’悖论,击中了形式派的‘要害’,是非常了不起的卓论”。[①b]他对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不矛盾律与矛盾法则、鸽派与鹰派等等关系都按自己的方式作了仔细辨别,不再简单地视矛盾为“洪水猛兽”了。作为辩证派的一员,我已经对此感到相当满意了。

2.鹰派与鸽派。此乃激进派与温和派之谓也。逻辑哲学对这一对专用语早有确切的说明。当经典逻辑(传统逻辑)在应用中碰到新的疑难时,逻辑革新论者有两种可选策略:(1)温和派(即鸽派)采取扩展策略——在保全基本规律前提下进行小改小革,从而产生扩展型逻辑;(2)激进派(鹰派)则采取革命策略——通过修改基本规律本身发展异常型的非经典逻辑。我将苏珊·哈克的这一思想应用于辩证逻辑(特别是次协调型的辩证逻辑)。于是,只要把辩证逻辑看作一种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经典逻辑,那么同样可以采取两种可选策略:(1)在保全不矛盾律基础上进行小改小革,消解一些反常情况。那是温和策略;(2)修改或限制不矛盾律本身,以适应反常情况,这是激进策略。黄先生将它用于对辩证派内部进行细致辨别,这并没有什么不妥当。这里当然会涉及对辩证矛盾的不同理解(我宁愿撇开这些细节不谈),然而只有抓住对不矛盾律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个根本标志,才能恰当划界。对不矛盾律采取温和态度的——归属辩证“鸽派”;反之对不矛盾律采取激进态度的——归属辩证“鹰派”。对此还可以进一步作出细分:(a)旧鹰派,对不矛盾律乃至整个传统逻辑采取最激进的取消主义态度;(b)新鹰派,认为辩证逻辑突破和超越了不矛盾律的局限性但并不能简单地采取取消主义(这是我对黄先生本意的理解和转译)。如此看来,黄先生将我、马佩、邓晓芒等都归入辩证新鹰派是有自己的道理的。不过这种划分不应看得太绝对。例如,次协调逻辑按照哈克的划分本应归入激进的异常型的,但创始人达科斯塔自己却更愿意将它归入温和的扩展型。因为他认为他对不矛盾律的限制并没有取消它的正常应用或带来任何伤害,他更愿意强调继承性的一面。同理,马佩先生正确地看到辩证逻辑突破不矛盾律的局限性却并没有妨害它的任何日常应用(真是够温和的了!),因此很不乐意承认是“激进派”。再说黄先生对不矛盾律使用“否证”两字或许太刺眼了,使人容易产生“取消主义”的联想,引起了不必要的误会。

附带需要声明的是,次协调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却又是交叉的。次协调逻辑的特点是限制不矛盾律、容忍句法上无害的矛盾,因此满足辩证逻辑形式系统的最低限度要求。当采用次协调逻辑手法对“对立统一原理”作形式刻划时,就曾产生出具有杂交优势的“次协调辩证逻辑”的命题演算DL(1980)和谓词演算DL[Q](1985)。这就是两者的相互关系,请不要简单地混为一谈。

3.否证=推翻?“否证”即证伪的另一译法,它是波普尔证伪主义的专用语。“证伪”一词在哲学上几乎是长期争论与误解的祸根,因此在讨论之先,必须澄清它的含义。从表层意义看,证伪就是推翻或证明为假。可是从深层意义看,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证伪、可证伪性是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主要标志。一种学说,唯其论断可以被检验并可能被证伪者,才有资格成为科学。不能证伪者就不是科学。科学哲学家都在说:“牛顿力学已经被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伪了”。可是您千万不能理解为牛顿理论已被推翻、被抛弃,不再是科学。时至今日,牛顿的经典力学仍然是相对真理(并包含绝对真理的成分),卫星与火箭上天、高速公路与摩天大厦的建设仍离不开牛顿理论。同时,在逻辑领域中,由于形形色色非经典逻辑的兴起,经典逻辑中许多自以为久经考验的论断已经被“证伪”,这也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例如,三值逻辑证伪了经典二值逻辑的排中律。在许多多值逻辑系统中,不矛盾律不再是重言式,不再是逻辑真理。次协调逻辑证伪了不矛盾律与司各脱规则(A与非A不再推出任意B),使其失去普遍有效性如此等等。从非经典逻辑立场看,辩证逻辑基于同样的理由有权宣称经典逻辑的不矛盾律已经被“证伪”。只是“证伪”一词不该理解为被推翻、抛弃、取消和不科学。科学哲学中的“证伪”其实包含黑格尔的“扬弃”的意味,否定、批判之中含有肯定、保留和继承。通常了为避嫌,我宁愿说,同牛顿定律相似,不矛盾律不是简单地可违背的但它可以被突破和超越(避免使用“证伪”一词)。

经过以上澄清之后,黄先生所用的“否证”一词也就不怎么刺眼也不再神秘了。没错,断言亦此亦彼(A而且非A)否证了不矛盾律的是激进派。不过我要补充说,对旧鹰派而言,“否证”当作推翻;对新鹰派而言,“否证(证伪)”则意味着突破、超越、扬弃。

4.对应原理是调解员。辩证派与形式派、辩证鹰派与辩证鸽派、新旧鹰派之间,认为不矛盾律已被否证抑或继续有效的观点之间的对立,实际上都不象粗看起来那么严重,那样水火不相容。我们认为,作为“非经典逻辑通用原理”的对应原理,正好构成调解上述一系列对立的关系的最合适的缓冲剂。

逻辑中的对应原理是威扎克根据玻尔的思想提炼出来的,它首先出现在量子逻辑中,用来说明看起来截然相反的主导思想和完全相反的逻辑公式(排中律及其反面)怎样通过“渐近一致”、“极限过渡”方式协调起来。我们进一步推广了威扎克的思想使之成为“多种非经典逻辑的通用原理”。[①c]由此不难解释:三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虽则废弃了二值排中律,却在极限情况下能过渡到经典二值逻辑;模糊逻辑以“中介过渡性”替代了经典逻辑的“非此即彼性”,但在极限情况下又可以还原到经典逻辑;次协调逻辑限制并超越了不矛盾律、归谬律,但在“合经典命题”中却仍然允许其成立(只对非经典命题,A与非A可以同真)。因此,非经典逻辑公理公式与经典逻辑公理公式间的根本对立都在极限过渡中自然地消解、融合了。

实际上我在《对立原理对辩证逻辑的作用》[②c](1982)中早已概略地指出,对应原理可以消解辩证矛盾律与不矛盾律之间的表面对峙。辩证矛盾律可表为:从流动范畴着眼,应当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再现真实矛盾,但不陷于自相矛盾。一当流动范畴固定化,“极限过渡”就发生了,“A有条件地又是非A”将退化为“并非A且非A”等等。

成为辩证派与形式派、鹰鸽两派争论或疑难焦点的正是“不矛盾律的有效性”问题。我们的答案是:从非经典逻辑观点看,辩证逻辑在对不矛盾律的突破、超越之中包含继承,“否证”之中包含继续确认,新旧公式通过对应原理合理地连接起来。虽则各派成员说法各异,然而正象在“瞎子摸象”的故事中一样,每个人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而且只有将所有这些正确方面整合起来才能得到最全面的结论。我甚至认为,形式派、辩证鸽派、辩证新鹰派、辩证旧鹰派可以依次排列成一个家族谱系,相邻派别的观点是交叉重叠的。借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没有任何词比‘家族的相似’更能表达这种相似性了;因为家族成员在身材、相貌、眼神、步态、性格等等方面相似,也同样是交错重叠的。”[①d]

说白了,就连形式派与辩证派的对立也不象通常所想象的那样绝对。例如赵总宽和我就是辩证派中的形式派,因为我们竭力主张“辩证逻辑的形式化”方向。我的合作者陈自立则是形式派中的辩证派,他酷爱数理逻辑,酷爱构造形式系统,又赞成辩证法。因此兼有次协调、相干、模糊逻辑性质的“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及DLB”[②d]是我俩的合作产物,也是辩证派与形式派两派思想交错重叠的产物。

5.两类矛盾的划分。马佩先生在《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③d]一文中根据间接摘引我的开场白,即“矛盾问题可说是形式派与辩证派所关心的永恒的主题”那句话,就批评我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问题。可惜(至少是当时)马先生甚至根本没来得及仔细阅读拙作《矛盾、辩证法与逻辑》[④d]全文。其实我在第一小节就讨论两类矛盾划分的必要性。我明确表示:为了确保不矛盾律与辩证法的矛盾法则的同时成立,“最简单易行的技术措施当然是划分两类矛盾:‘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多年来学术界有关辩证矛盾的各类定义与判别标准,最早最系统地作过细致的辨别和彻底的清算者,当属张建军了……”。第二小节我讨论了两类矛盾在形式鉴别标准上的疑难。即辩证矛盾与永假式A∧-A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第三小节我进一步讨论了非经典逻辑划分两类矛盾的新方法和解决办法。因此,我要说马先生无视拙作全文所详细分析的实际内容,只抓住片言只语就急于下论断未免太不公道也太草率了。

其实比我更深刻地认识到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背后的内在联系,并主张从根本上说“是同一种矛盾”的,是邓晓芒先生而不是我。邓先生在《思辨的张力》一书中明确表示:“辩证矛盾与矛盾律所讲的(逻辑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同一种矛盾。试图用划分语义层次的方式来消除辩证矛盾中的逻辑矛盾色彩是徒劳的,它只含钝化辩证矛盾……。[⑤d]我曾对此提出一连串疑问,作为答复,他以《辩证逻辑本质之我见》为题在武大哲学系茶座中作了专题报告。[⑥d]我一字一句地仔细听讲,竭力想找出其中的破绽。结果发现,他那“只有一种逻辑和一种矛盾,却有两种理解”的异乎寻常的观点,竟是非常严密,自成体系的。他的那套思辨逻辑和解释学说法是无懈可击的。那决不是马佩先生说的“这是一种谬误,是不足为据的”那样一句简单的话所能打发走的。

诚然,在我看来将矛盾划分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通常关于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存在“逻辑矛盾”的说法,只是近似正确的,它包含着将经典逻辑及其不矛盾律绝对化的危险和缺陷。逻辑哲学与非经典逻辑的研究已经表明,逻辑真理只是相对于系统而成立,这就是说,某某律对甲系统是逻辑真理,而对乙系统则未必是逻辑真理(与之相对应,它在句法上可不再是重言式)。这对排中律、不矛盾律都不能幸免。从非经典逻辑眼光看,“逻辑矛盾”的提法是十分成问题的、含混的。因为它不能区分“经典逻辑所不容的矛盾”还是“非经典逻辑所不容的矛盾”。要知道,多种非经典逻辑在不同方面都允许经典逻辑原先所不容的东西,要不然怎么谈得上逻辑的改革与开放!固然,从经典逻辑眼光看,形式系统内所出现的任何矛盾都是不合理、不可容忍的。然而,科学与日常推理却需要处理事实上的真矛盾,经典逻辑简单粗暴地对包含真矛盾的推理和语句亮出黄牌,将它作为不合格语句加以剪枝,恰恰反映出经典规则与经典工具自己的能力有限!于是能恰当处理真矛盾语句的推理逻辑就应运而生,次协调逻辑诞生了。

时至今日,许多训练有素的辩证派学者仍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间缺乏形式鉴别标准而犯愁。其实,次协调逻辑已经发明了好办法。从句法上重新划分两类矛盾的新方法,可使语义上的辩证矛盾疑难同时连带地得到解决。

辩证派不要忘记批评者的提醒:过去对语义、语用考虑多了,而对逻辑句法缺乏考虑。现在次协调逻辑正好为辩证派雪中送炭。从次协调逻辑观点看,最重要的是从逻辑句法上区分两类矛盾:(1)对形式系统有害的矛盾,其主要标志是它仍然受司各脱规则约束,会使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因此称作“句法上无意义矛盾”(注意:经典逻辑原以为形式系统内所有矛盾都如此,现在却不能这样看);(2)超出经典逻辑的想象还存在另一类对形式系统无害的矛盾,它不会使系统内所有公式都变为定理(它不受司各脱规则约束),因此称作“句法上有意义矛盾”。次协调逻辑为什么既能合理容忍矛盾又不会因此乱了套?关键在于它在逻辑句法上采取了得力措施,即在公理中同时限制了不矛盾律与归谬律的普适性,从而作为推论,司各脱规则(由矛盾命题可推出任意命题)不再普遍有效,因此矛盾不再可以无节制扩散。这样一来,在形式系统内两类矛盾的可鉴别性问题就自然地解决了。

然而,辩证派所关心的是,次协调逻辑的两类矛盾与辩证派的两类矛盾有何相干?“句法有意义矛盾”与辩证矛盾有何相干?我们的回答是“句法有意义矛盾”(或无害矛盾)是从形式系统着眼的,是句法性的,而辩证矛盾则是语义性的,两者定义的根据是不同的。辩证派又问:那么两者究竟有没有联系呢?回答是:有联系。这里涉及逻辑句法、语义学和语用学三个方面。句法学管的是指号之间的关系,句法上有意义或无意义矛盾都得遵守它的规定。语义学管的是指号或表达式与它的意义(语义)或指称的关系。语用学则研究指号与指号使用者的关系。作为语言使用者,辩证派有权采用次协调逻辑句法,并在语义解释上将“句法有意义矛盾”与辩证矛盾对应起来。而将“句法无意义矛盾”与他所谓“逻辑矛盾”对应起来,这既是语用问题也是语义问题,事实上,次协调逻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他们经常用“句法有意义矛盾”去指称“黑格尔式真矛盾论题”,把后者当作前者的一种语义解释,而这也就是辩证派常说的“辩证矛盾”论题。至此,辩证矛盾(作为句法可允许矛盾)与逻辑句法所不容的矛盾的关系疑难就解决了!因为新的逻辑句法在将诡辩赶出门的同时又为辩证法大开方便之门。

6.“可此可彼”。黄先生在讨论不矛盾律的修正方案时,一方面肯定了辩证鹰派之“卓论”,另一方面又多次提倡用“可此可彼”来校正“亦此亦彼”。由于一开始语焉不详,很容易引起辩证派的误解。我本人曾以为,黄的观点似乎有倒退倾向,刚向辩证法走近一步,又缩了回去。现在看来,没那么简单!

酷爱形式语言的辩证派陈自立将黄先生在《要害》一文[①e]提出来的“可此可彼”观点耐心地翻译成准确的形式语言:

(黄的说法1)如果“亦此亦彼”例存在,就是逻辑矛盾(指:A∧A永真)成立,于是否证“不矛盾律,(鹰派)。

(陈的译文1)亦此(A=1)亦彼(-A=1)存在,因而逻辑矛盾(A∧-A=1)成立即永真,于是“不”律-(A∧-A)=-1=0,即“不”律为假(旧鹰派论调)。

(黄的说法2)但是若“可此可彼”存在,则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既甲又非甲”没有真值;相应地,〔在这种特例中〕“不矛盾律”也就没有真值,失去普适性!

(陈的译文2)“可此可彼”<==>说甲(A=0.5)又非甲(A=0.5)没有真值(A∧-A=0.5∧0.5=0.5≠1);相应地在这种特例中“不”律也无真值(-0.5∧0.5=-0.5≠1),即失去普适性(1≠-(A∧-A))。

因此,陈说,黄先生的“可此可彼”方案在我们的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②e]中是可表达的。其中0.5表示0与1之间的中间值(混含区中的混含点或中介状态)。通过形式化不难看出,黄先生的基本技巧在于通过使反常情况悬空而拯救“不”律,他的“可此可彼”确实比旧鹰派简单否证“不”律的方案(说法1)好。黄先生对不矛盾律的拯救或修正方案是一种使逻辑精确化的努力,它正在向非经典逻辑靠拢,并且在否认“不”律普适性上与辩证新鹰派存在“家族相似性”!

最近黄先生在《论“可此可彼”》中[③e]又进一步作了阐发。我觉得,他从自己的立场上已经把问题说清楚了。黄先生是形象描述的能手。他的第二节(什么是“可此可彼”)中的实例特别生动,即张、李、王、陈、吴、洪诸君莫衷一是!我原先曾以为用“可此可彼”取代“亦此亦彼”,是用固定范畴取消“流动范畴”,是在对辩证法认识上的倒退。现在看来并非如此。辩证派(包括马佩先生)的“亦此亦彼”所关心的是本体论视角,事物的本体客观上相互渗透、流动、转化、两重性(而黄先生并不关心其内部细节,只把“亦此亦彼”从总体上当作一种给定结果确定下来)。黄先生的“可此可彼”所关心的则是逻辑与认识论的视角,张三李四王二在认识过程中,在下逻辑判断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意味着真值悬空,黄先生就机智地紧紧抓住了这一点。这样原先A且非A的反常情况就由于真值悬空而软化,从而避免了对不矛盾律的一次正面冲击。他的考虑也是有意义的、很有启发性的。

注释:

①a邓晓芒:《第三只眼看“黄、马之争”——兼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

②a邓晓芒:《辩证逻辑本质之我见》,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6)。并参照珞佳:《武汉大学哲学系中青年专家茶座综述》对该文的讨论记录,载《科学技术辩证法》1995(2)。

③a桂起权:《次协调逻辑——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阶梯》,载武汉大学学报(社)1989(6)。

④a黄展骥:《达、沃的(次协调)逻辑读后随笔》,载香港《公教报》1989年8月4日。

⑤a黄展骥:《评“辩证逻辑”》,载香港《时报》1989年8月30日。

①b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要害”?》,载《争鸣》1994(2)。

①c桂起权、刘东波:《对应原理——多种非经典逻辑的通用原理》,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3)。

②c桂起权:《量子逻辑对应原理对辩证逻辑的作用》,载《江汉论坛》1983(2)。

①d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2页(英德对照本)。

②d陈自立、桂起权:《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及DLB》,载《自然辩证法研究(逻辑专辑)》1995增刊。

③d马佩:《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载《人文杂志》1996(4)。

④d桂起权:《矛盾、辩证法与逻辑》,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5)。

⑤d邓晓芒:《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页。

⑥d邓晓芒:《辩证逻辑本质之我见》,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6)。并参照珞佳:《武汉大学哲学系中青年专家茶座综述》对该文的讨论记录,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5(2)。

①e黄展骥:《辩证派击中形式派“要害”?》,载《争鸣》1994(2)。

②e陈自立、桂起权:《辩证逻辑公理系统DLA及DLB》,载《自然辩证法研究(逻辑专辑)》1995增刊。

③e黄展骥:《论“可此可彼”!》,载《人文杂志》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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