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长期以来,我国对电力行业一直采取国家垄断经营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暴露出种种弊端。为适应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我国开始尝试并推进了电力体制改革。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在电力市场中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中国电价市场化改革现状及模式对完善我国电力价格定价理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中国电价;市场化;改革现状;模式探索
电力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电力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理顺价格关系,引导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提高效率。总体上,世界各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尝试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节,电力市场化改革大大提高了许多国家电力工业的效率,电力生产彻底改变了过去供不应求的局面,电力的商品属性基本得到体现,服务质量也明显改善。
一、电价的含义及其分类
电价是指电能商品的价格,它是电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垂直垄断一体化的模式下,电价由政府制定,一般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得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电价围绕电力商品的价值而上下波动。按不同的划分依据,电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生产环节可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销售电价;按电价制度可划分为两部制电价、电量制电价、定额制电价等;按电压等级可划分为低压、高压、超高压电价;按用电时间可划分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按用电性质和用途可划分为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是售电价、省、市、自治区电网互供电价、其他电价等。
二、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分析
电力市场改革内容包括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组建独立交易机构、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开放售电侧等。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是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是推动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自2014年深圳、蒙西试点改革以来,输配电价改革在我国逐渐开展。目前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7个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电网实施了输配电价改革,初步构建了以电网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独立输配电价机制。除此之外,我国在云南、贵州、山西、广西四个省区先后开展了电力改革综合试点,并在广东、重庆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三、国际电力市场改革经验
1、美国电价改革的经验
美国电价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核定电价。二是调整电价。三是监控电价。美国居民电价的制定具有典型的区域特征。对于电力市场建设不完善区域实行传统的公共事业管理,电价主要由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制定,通常按照实际用电成本制定居民电价水平,如果要调整居民电价,一般需要召开听证会。对于有电力市场的区域则实行竞价上网、供需自由的售电模式,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的作用仅限收取政府性基金和履行监管责任
2、英国电价改革的经验
英国用电的计价制度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目前,英国采用三种计费模式,即阶梯式计价、两部电价和分时电价。阶梯式计价是消费者用得越多,电价就越便宜。具体来看,当用电数量较小,单位电价就较高,当用电量超过某个数量时就便宜。即用电越多,平均单位电费就越低,这实际是优惠高负荷率用户的办法之一。两部电价设立了用电的起付价格,由两部分组成电价计费:第一部分是固定费用,这与用电时间和用电量大小无关;第二部分是电度电价,需要根据用电量大小来计算电费。分时电价旨在鼓励居民错峰用电,即将一天分为用电量低谷时段和用电量高峰时段,时间可以根据用户选择进行划分。
3、日本电价改革的经验
日本制定现行电价以社会高福利和推进节能为出发点。销售电价首先以电压等级以及负荷率两个指标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用途进行更为细致的定价策略。具体来说,照明用电是三段电价制,对超额用电的电力用户采用特别电价制。非照明用电所有用户均实行两部制电价,负荷率越高电价越便宜。同时,为了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日本电力企业已引入峰谷电价制度,鼓励居民错峰用电。
四、电力市场模式探索
1、垄断市场模式
图1(a)是发电、输电、配电一体化的公用事业模式。图1(b)是垄断发电、输电,向地区性的垄断配电公司销售电能的模式。如中国香港地区、美国的科罗拉多州、马来西亚等地电力市场所采用的模式。
2、单一买方模式
独立的发电商可以直接连接电力网络,并作为购买代理出售电能,系统中的发电容量不再由一体化的事业所垄断。公用事业不再拥有任何发电公司,它需要向独立发电商购买所需的全部电能。购买代理组织对独立发电商和配电公司具有购买垄断力和销售垄断力,它制定的价格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发电商之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竞争。我国目前电力市场主要是采用单一买方模式。泰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改革初期的Pool模式、加州2002年以前的模式等都是单一买方模式。
3、批发竞争模式
这种模式是配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在批发电力市场中进行电能交易,向发电企业购买满足客户电力需求的电能。大用户可以与配电公司形成竞争,直接在批发市场上购买电能。由于小用户无法选择竞争性的供应商,所以电力零售价格仍然必须受到监督。
4、零售竞争模式
电力用户自由选择供应商,发电企业争夺电力用户,这是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最终形式。电力交易存在交易费用,大用户与中小用户采取不同的购电方式。多数大用户选择在批发市场上直接购电;而中小用户则向零售商购电,再由零售商统一在批发市场上购电。此时输、配网络服务的提供与运营环节可能会出现垄断现象,投资成本回收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我国目前的输、配电价改革正是为解决此问题设计的。零售竞争模式电力市场的实施需要相当多的计量、通信与数据处理设施。目前美国密歇根州与德州、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等都采用这种市场模式。
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建议
借鉴国际电力市场改革经验,针对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及各地电力市场特点,提出适合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现货市场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要充分考虑其供需平衡与安全。现货市场应依据分时电价信号,调整峰谷电价,引导削峰填谷。
(二)大用户直购电
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市场是打破售电垄断、促使电力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转变为市场的重大突破。开展大用户直购电,可以丰富电力市场交易,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三)开放售电侧
售电侧放开就是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放开用户自由选择权,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售电侧放开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发用电计划放开、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以便更好地统筹电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公平有序竞争等,同时兼顾市场各主体共同利益诉求,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售电侧放开的核心是放开用户选择权,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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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赵海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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