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现实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_投资论文

论基于现实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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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44(2004)02—0036—03

不可否认,截止目前相对投资宏观调控理论对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的探讨已相当完善,从对概念的理解到实际运用都相当成热,这可能得益于对西方宏观经济理论的借鉴。但笔者强调任何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都必须以现实性为基础,因而现有的理论也不免存在缺陷。现有理论主张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配套使用,强调发挥手段之间的叠加效应和互补效应,旨在发挥各种手段的优点并弥补其缺点。作为基本原则,现实性在手段问题上给我们提出的是针对性问题。因而,只有先明确现实状况下各个手段的针对性,才能很好地解决综合配套问题。反过来讲,不考虑各个手段针对性的综合配套运用将类似于建空中楼阁。正是基于上面的思路,笔者先对现实投资领域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更细层次的分析,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调控手段。

一、调控政府投资规模和结构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手段

很明显,市场难以解决政府投资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政府投资领域是否合理的问题,又包括规模是否适度和结构是否协调的问题。现在大多数学者强调更多的是前一个问题,似乎解决了政府投资的领域问题也就解决了政府投资的全部问题,从而疏忽了即使在投资领域合理的情况下,政府投资仍存在规模过度和结构失调的问题。应该看到,由于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它的投资活动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规模过度倾向和结构失调诱因。然而也正是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它又不像一般投资者那样受现实经济利益的影响,所以对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只能采用行政手段。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中央政府中的调控机构才是宏观调控主体,其调控对象是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投资机构。当前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能和调控职能未能完全分离是投资宏观调控效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所以这种行政手段必须加强。

首先对政府投资规模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中央政府应在各级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上做文章。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无外乎以下几项:税收收入、投资回报或国有资产回收收入、政策性贷款、政府债券、外债。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会有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资金。不言自明,政府利用自身拥有的税收收入或经营回报以及资产回收收入进行投资是合理的,但用除此之外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则应严格控制。也就是说,这些资金来源的使用有一个度的问题。笔者强调,除非应对经济波动就不要运用这些资金来源,而在必须使用时,使用的原则是不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和不给未来发展造成负担。

其次对政府投资结构失调问题,同样在投资领域正确的前提下,行政手段应致力于各级政府投资偏好的矫正和地方政府利己行为的规导。笔者认为,矫正投资偏好可实行产业帮挂准备金制度。具体做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相对超前和相对滞后的产业组成帮挂对子,要求政府在对相对超前的产业(如重工业)进行投资时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被留下来,使之成为对相对滞后产业(如农业)的投资。而规导地方政府的利己行为可采用指定投资方向,设定效果指标的做法,如指定某地方政府搞新能源开发并形成多大供给能力。与此同时,宏观调控机构还应该运用行政手段促成地方政府合作投资于一些能被“搭便车”的项目,如两地交界处的公路建设和河流治理。

二、优化企业投资结构需要经济手段应用上的创新

在相关的文章中,笔者已指出企业投资规模无须调控因而仅将其投资结构合理作为调控目标,这是因为市场能低成本且完全地解决企业投资规模问题但不能解决投资结构问题。同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利益主体,所以,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调控就只能采用经济手段。在本文强调的现实性基础上,下面讨论针对优化企业投资结构而进行的经济手段运用上的创新。

其一,差别税率。国有企业应以不和私有企业竞争为原则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已成共识,除了进入基础性领域和公益性领域,笔者还认为它应进入私有企业尚难进入的能抵抗外来竞争的特殊竞争性领域。当前一般强调退出的途径是实行股份制之后卖掉国有股份,或者以拍卖的方式卖掉国有资产,笔者都无异议。但是,消化国有资产需要时间,当前的问题又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只能是运用经济手段。具体做法是,从现在起对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实行相对高税率,对私有企业或资产以及处于特殊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实行相对低税率。对两类不同企业或资产实行的不同税率之间的差额体现了国家的所有权、收益权和长远利益,从而也保留了国有资产转换的动机。同时这一税率差额体现了私有企业和特殊竞争性企业投资的优势,客观上能鼓励这些企业的发展,增加它们对应退出的国有资产的吸收能力,有利于国家对以前投资的收回。与此同时,为了突出科技进步程度和市场稀缺程度对投资的导向作用,应将按照科技进步程度和市场稀缺程度分别排定的产业次序加以加权平均,确定最终次序,给以从低到高的税率。

其二,差别利率。一般人都不会否认,在强调市场化的转轨时期,银行向私有投资者贷款比向国有投资者贷款要冒更大的风险,尽管现实中私营企业的蒸蒸日上和国营企业的大面亏损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很明显,银行仍然将风险程度和所有制相联系,在同样的贷款利率下,银行不愿向私有企业贷款。所以,笔者建议,以银行利率市场化为方向暂时人为地实行对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不同贷款利率,对私有企业实行相对高利率而对国有企业实行低利率,以体现这种由偏好引起的风险关系,且能促使其它融资方式如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将差别利率应用于企业投资在不同的科技进步程度和市场稀缺程度的选择。同样是将不同产业分别所居的科技进步程度和市场稀缺程度的次序加以加权平均,确定最终高低次序,给以从高到低的贷款利率。

其三,补贴。对投资者的宏观调控必须注意到外部效应的存在。外部效应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它们的存在都使投资不能位于社会最适量。明确地说,正外部效应使投资低于社会最适量,负外部效应使投资高于社会最适量,它们都应该被调控。很明显,对具有正外部效应的投资给予补贴,对具有负外部效应的投资给予罚款,亦即负补贴。所以,经济手段所应该做的,首先是给不同产业排定外部效应的正负大小次序,其后是给予相应高低的货币计量的正负补贴。另外,政府应对进口替代产业和跨国竞争企业给予补贴,这在中国入世的现实下尤为重要。

三、规导投资非经济行为要求法律手段的完善

所谓投资非经济行为是指一种既不符合计划原则,又不符合市场规律,以牺牲其他人或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通过投资活动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人为的非常规行为,不符合计划原则而不能用行政手段,不符合市场规律又不能用经济手段,所以只能用法律手段予以打击,然而遗憾的是,这方面的法律极不完善。对此笔者方要在以下三方面予以探讨。

其一,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即使不着眼全国利益亦会着眼于本地的发展和人民福利的提高。所以,争中央拨款或投资,干预国企决策,甚至搞地方保护都情有可原。但是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反常的情况。如一些地方政府变相地抵制中央政府在本地的投资(如建水电站),原因仅在于中央政府投资不能带来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当地政府在进行更高成本同类投资(如建火电站)的同时给中央政府投资的产品设置进入障碍,致使人们被迫消费高价低效的产品。再例如,地方政府考虑到自己的政绩,采用隐蔽的方式阻碍劣资国企的破产,同时阻碍优资私企对劣资国企的吸收,甚至为了个人的好处,胁迫银行对劣资国企再投资进行追加贷款。这些例子显示出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只是为了自身,而其能够幸存不衰的原因之一是现实中没有有效的方式予以打击。很明显,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调控得力,所以客观上要求适用于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

其二,国企投资风险软约束。严格地讲,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风险问题是不作为调控对象的。然而由于中国国企的过渡性质,政企不分是现实,投资动机非经济亦是现实,所以用法律手段加快国企投资经济化十分必要。在现实中,做大一个企业仍是领导升迁的重要途径,而法律缺位致使投资风险成为“集体责任”或责任不详。因此,“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投资最终失败了而主要领导也早上去了。对此笔者强调有关法律手段的完善,强调投资决策者也必是经营者,强调明确其责任人。必须用法律来确保投资责任人终身负责制,而且明文规定,在投资活动开始之前,责任人必须交出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一旦投资失败,该保证金自然消失,同时根据过失大小,明确其处罚程度。

其三,私有企业的欺骗行为、假冒行为和违约行为。制假贩假和商业欺诈已成为中国私有企业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私有企业成为未来市场中的合格投资主体。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市场上假冒品比正品多,假药假酒害死人,贷款不还,欠货不发。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降低消费者的有效需求,而且损害了生产者的创新精神,降低有效供给。同时,就这些违规操作的私有企业本身及其投资而言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所以不论是投资建设这样的私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进行如此的投资都应成为完善的法律打击的对象。

四、倡导投资理性,要求服务手段的独立和加强

投资宏观调控的服务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尽管作用方式和上述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截然不同,但它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手段更多地从投资主体的客观利益进行制约,能够促使投资理性被动地形成,而服务手段却从投资主体的主观上进行改造,达到完善投资理性的目的。在当前,强调服务手段的独立和加强就要求建立独立的执行服务手段的机构和建立有效的调控程序。应该促使地方政府成为执行服务手段的主体,而服务的内容应以以下三方面为主。

其一,信息提供。中央政府必须协同地方政府一起,利用所处的特殊地位,及时地搜集、分析、整理各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地把它们传递到各方面去,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因信息不完全造成的低效率。笔者认为,这些信息在原则上更应该是宏观上的,可将地区相对优势和相对优势产业作为其主要内容。对地区相对优势应能测定其优势资源的潜力,表明其投资的未来供给能力;对相对优势产业应可描述其未来的社会需求,预期其投资的未来盈利能力。同时,面对新的形势,信息提供还应包括即将投资产业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国际比较,以便使投资者能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

其二,知识提供。在现实的投资决策和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往往注重实际问题而轻视理论指导,注重局部现状而难以全面分析。可以说,这些问题的产生更多地根源于投资者的素质,而素质又更多地根源于知识。所以,笔者认为投资宏观调控机构应随时提供相关的投资知识,拓宽投资者视野,提高其决策和经营水平。同时保证这些投资知识的提供应是动态的,它必须体现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应促使投资者形成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能指导一项投资的全过程。

其三,咨询服务。这是一项更加复杂也更有针对性的投资服务,它的首要对象是投资决策者和经营者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包罗万象,它可以是对某种制度或法律中的某些条文不理解时要求解释,也可以是咨询某种知识的客观限制条件等等。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投资结果息息相关,也因此对投资咨询服务部门的要求非常严格。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机构统一领导下的咨询部门,它不但要保持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储量,而且要保持信息与知识的时效性,也就是保持一个动态的更新换代的连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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