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论文

“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论文

“以民为本”思想的人权属性

吕怡维

[提要] 保障民众生存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是国家产生伊始就具有的职能之一。自先秦以来不断丰富发展、至汉代董仲舒对其进行系统化整合与理论化升华的“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就是要求代表国家的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必须保障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故而具有明显的人权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完成了“以民为本”思想内涵的划时代变革,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治国理政的目的和原则,将落实人民发展的权利作为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

[关键词] 以民为本;国家职能;人权属性;生存权与发展权

人权思想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国家权力与人权是什么关系?中国古代是否产生人权概念和人权思想?这些人权的基本问题在中、外学术界反复讨论,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远非题无剩义。历经几百年发展的西方人权思想占据国际人权领域的强势地位和话语权是客观现实,但以西方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取向为基础构建的西方人权思想并不具有所谓的“普世价值”。在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权思想等涉及人权基本理论的若干问题上能否脱离西方人权理论的束缚和垄断,客观、全面和科学地认识中国古代人权发展的历程,关系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思想体系的成功建构和国际人权领域中国话语权的提升。

2018年最洪亮的文学声音,应该是对“现实主义精神”的重新呼唤。除却遍布全国各地以“现实主义”为主题的论坛和研讨会,仅中国作协主办的活动即有:5月11日,在北京举办鲁迅文学院当代现实题材创作作家高级研修班;7月19日至20日,在北戴河举办“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座谈会”;10月21日至10月29日,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和上海市作家协会在上海共同主办第五期网络文学(现实题材创作)高级研修班。而规模最为庞大、理论性最强、梳理最为系统的,当属《长篇小说选刊》在第五期、第六期集中推出的“新时代与现实主义”大讨论,近百位评论家,20余万字,从渊源到新变,从成绩到困境,再次将现实主义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去讨论。

一、人权、人权思想与“国家”

对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学术界基本达成的共识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受的权利”。[1](P.10)启蒙运动思想家们提出人权理论时,西方社会比较普遍的称谓为“自然权利”。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不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而必须让渡一部分给“国家”,由“国家”这个公共权力来维护个人的“自然权利”。这就是著名的“社会契约论”。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保护人权。

西方人权思想史研究将人权思想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将整个前资本主义社会划为第一阶段即人权思想“萌芽”时期。因而,言人权思想必加“近代”或“宪政国家”,言古代人权思想则只能是“萌芽”。中国学术界一般也是按此认识“国家”与人权的关系的,认为“在宪政国家,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人权”。[2](P.202)因为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让渡的产物,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人民权力的派生形态”。[3](P.38-39)基于认可西方人权理论中前资本主义时期人权思想仅为“萌芽”的说法,中国的许多学者在言及人权时,总是要在人权二字之前加上一个“宪政国家”或是“近代”的限制词。对此,出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观点如“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古代那种朴素的争取自由、平等的观念只能算是人权理论的萌芽状态”。[4](P.63-64)“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没有产生人权概念”,中国古代社会“不可能产生出人权这样的权利斗争话语”,所以“人权理念主要来自西方社会”。[4](P.160)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像古代中国这样的非宪政国家,公共权力是否来自个人“自然权利”的让渡、国家有没有保护人民“自然权利”即人权的职能呢?中华文化中有没有自已的人权思想呢?对于这些问题不少学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在言及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反映的是近代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人权思想,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论及作为民众生存与发展这一基本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当人类历史进人阶级社会后,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5](P.166)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是:一讲“国家”似乎都总是强调其作为阶级斗争产物的镇压职能,未能认真推敲恩格斯阐述的全部国家职能到底有些什么?恩格斯指出国家职能是“缓和冲突”、使社会不至于在无序的冲突中毁灭。国家把冲突调节在“秩序”范围内(当然这种“秩序”是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是统治阶级希望造成和维持的秩序,这正是“国家”阶级属性的体现)。“国家”的职能是“缓和冲突”,在古代阶级社会中,国家职能发挥得较好,阶级剥削和压迫保持在人民大众可以承受的限度内,那么冲突就能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中,社会就比较稳定,甚至会出现所谓的“治世”;国家职能发挥得不好,冲突就会激化,突破“秩序”的范围,出现所谓“乱世”,甚至整个社会崩溃。

扩展卡尔曼滤波具有抑制滤波器发散的作用,滤波计算中,在利用量测不断修正预测值的同时,也对未知或者不确切的系统模型参数和噪声统计进行参数估计和修正。所以本文中的连续过程噪声方程为:

“国家”的职能是通过“调节”来“缓和冲突”。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是“调节”方式的一种而非全部。即便是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机器,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也不是唯一的调节手段,因为一味地镇压是无法“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因此,国家职能中必然包含有保障被统治阶级最起码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即最基本人权的职能,这是国家自产生起就开始发挥的职能。如果国家一点都不能保障作为被统治阶级的人民大众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发展权,国家就没有必要产生。因此如果认为凡剥削阶级掌握统治权的社会“人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少数人,人权是作为特权而存在的”[4](P.23),国家可以丝毫不顾及人民群众最基本人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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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秦时期“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将“以民为本”说成是天意,在先秦文献记述中可谓源远流长。记述传说中的大舜时代的文献《尚书·虞书》之《臯陶谟》说“天聪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6](P.139),“天”是无时无刻不在关注自己选择的代理人在民间统治的得与失,而且是以民众为耳目来视听并作为判断标准的,同时也是以民众对其所不满的统治者的群起反对甚至改朝换代来体现“天威”的。《尚书·商书》之《仲虺之诰》则称夏桀昏乱不恤民众,“民众涂炭”,上天才赐商汤以勇智,推翻夏桀、“表正万邦”[6](P.161)而为新君。周武王伐商纣,作“泰誓”三篇,称“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商罪贯盈,天命诛之”[6](P.181),周是奉“天”之命讨伐商纣的。从这些中华古文献的记述来看,先秦以来的传统文化中,打着“天”的旗号体现“以民为本”思想的记载绝非一时一事的只言片语,而是一以贯之的,是随处可见的粒粒散珠,需要将其汇聚起来。西汉初天下大定,各家纷纷总结三代以来治乱兴衰之道、特别是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时,将“以民为本”思想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的时代需要提上日程;伴随着儒家学说的复兴,大儒董仲舒及其集先秦以来“以民为本”思想之大成的“天人感应”理论应运而生。

《尙书》是记述传说中的尧、舜以及夏、商、周的重要文献。《尙书》之《夏书》有一篇叫《五子之歌》,其借大禹之口,将“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6](P.156)作为治国理政箴言予以强调。中国学术界均将这个“民为邦本”视作“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最典型的说法和最早的出处。然而仔细推敲“民可近,不可下”(国君要亲近百姓,切不可令其失去生计),这难道不是在讲必须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么?

这种必须保障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治国理念,自夏以来就一脉相承。记载商、周的重要政治文献《尙书》之《商书》、《周书》,其开篇的《汤誓》、《泰誓》均为商汤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纣的誓言。商汤宣示自已起兵的原因是民众悲呼夏桀“不恤我众,舍我穑事”[6](P.160),剥夺了民众基本的生存权;周武王宣示讨伐商纣的理由是商纣“不敬上天,降灾下民……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6](P.180),剥夺了民众的基本人权,民不堪命。商汤伐夏桀与周武王伐商纣都是以臣伐君,史称“汤武革命”,这在中国古代被视为非常之举,足见在当时人们的理念中,统治者如果违背了“以民为本”的原则、毫不顾及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就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此后,在日益丰富的先秦典籍如《春秋三传》、《国语》、《战国策》等传世文献中,体现“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的记述不绝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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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民为本”思想的系统化、理论化升华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能够凌驾于君主之上的权威只有“天”。“天”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有自觉意志的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天”与人有一种极为特殊的关系:“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6](P.180)世间万物皆由“天”所生,而“天”尤其钟爱矜怜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由于“人”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人类社会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百姓不能以自治,故立君以司牧”。[7](P.2971)而主宰万物之“天”、芸芸众生民、“牧养”百姓的君主三者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8](P.785),君主是“天”选择出来“代天保民”的。

既然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产生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同时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和保障民众最基本人权的职能,当然也会同时产生保障民众基本人权的思想(为什么要保障以及怎样保障),即所谓人权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权思想应当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所以,不能因为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人权”一词,或者说民众缺乏西方传统中那种明显的为强调个人权利而针对“国家”的申索和抗争的俗尚、没有一批具有独立性的、不具官方色彩的法学家们不断为个人权利发声,就否定民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也不能因为当初的人权思想不如近代人权思想理论化、系统化程度那么高,就不认为强调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思想就是人权思想、继而说成“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没有产生人权概念”。

体现“以民为本”思想的治理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国家政策难以获得制度法规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将民本主义治理原则全部以刚性的制度法规的方式转化为国家行为,必然要触碰君主权力这块奶酪,而当时完全不具备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但民为邦本,本固方能邦宁,自先秦至汉的三千年历史发展中已多次证明这是一种客观必然,问题是如何使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不至于罔顾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随意抛弃“以民为本”的理念和治理原则。在当时那种无法建立依靠法律制衡权力的游戏规则、但又要避免阶级矛盾激化导致“社会消灭”的历史条件下,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利用人们对超强的自然灾害现象不可知而心生敬畏的心理,构建起一种使君主有所忌惮的思想理论,来为“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张目,以此来保障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求得“本固邦宁”,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在中华先民的心目中,“天”具有人格化的自觉意志。董仲舒着眼于“天”,就必须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他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创造了一整套极有系统性和理论性的“天”人关系的理论,“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8](P.793),董仲舒构建起一套将人的德行好恶喜怒哀乐一一对照比附于阴阳四时寒来暑往的理论,说“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8](P.793)。表面上董仲舒在说“人像天”,将“人”神格化,而实际上是在说“天像人”,将“天”人格化,以此将“天”与“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了一套所谓“天人感应”的理论。他将夏代以来“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理论中屡屡出现的“天”“视听”人世的说法,别出心裁地演绎成一套“灾异”之说:人世间之所以出现大大小小的“灾”(反常现象)与“异”(极度反常的现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系上天对统治者过失的谴告,如天象示警后仍不知醒悟悔改,就会“殃咎乃至”[8](P.788),如果对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都不予顾及,“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8](P.785),上天就另外选择一个“天子”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灾异”之说不仅将“天”与“人”的关系和如何“视听”与干预人世阐释得十分具体、形象、完整,并对违“天”的后果联系自然现象描述得也十分具体且具有威慑性,使统治者不敢不产生一种畏惧和戒惕之心。

中华民族有五千年从未中断过的文明发展史,认识中华人权思想一定要从这一个完全不同于欧美文明发展历史的客观事实出发。《礼记·礼运》篇中著名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那一段对理想的“大同社会”的描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职分),女有归”。[6](P.144)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史的有关著述来认识和解读,这段话无疑是对尚未出现阶级分化的、一度被称为“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部落社会的公平原则的理想化描述。《礼记》出自汉代,但其反映的内容则大量来源于更为久远的年代,《礼运》篇的这段叙述,完全可能来自中华先民对氏族部落社会的历史记忆。研读这一段叙述我们可以发现,人们看重的、强调的不正是人们群体每个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么?!进入阶级社会、国家形成后,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氏族社会所有传统并非在短期中就会完全改变,那些对社会发展仍然具有很强适应性的传统在“国家”这种新的框架下的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着它的影响,保障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承袭传统、又是体现国家的职能,自夏王朝建立以来,一直被统治阶级中有识之士作为治国理政的信条。

表2给出了本文算法与现有多种算法的运算量比较情况,其中,Np为第一步WLS估计中加权矩阵的迭代次数,这里统一设置为2.可以看出,Group-2WLS算法的运算量最低,本文算法与1WLS、3WLS算法相比,运算量略有增加,但差异并不明显.而考虑到本文算法在定位精度方面的提升,这种程度的运算量增加是值得的.

先秦以来“以民为本”思想虽然大量著之于典籍、流行于统治集团的治国理政的箴言之中,但将其转化为实在的法规制度的安排并不顺利,因而体现“以民为本”思想的治理原则是否一定能转化为实然的国家政策,并无刚性的制度保障。典型例子如秦,因为不顾及民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人权,“冲突”不断激化而突破了“秩序”的限度,终致二世而亡。如何使得顾及人民大众生存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以民为本”治国理念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和遵奉,这一个难题摆在了汉代思想家的面前。

那么“天”又是以什么作为标准来判定人世间政事得失的呢?董仲舒说“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9](P.2502),“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9](P.2519),“道”与“天”共存,具有永恒不变的准则,“天”就是根据这些准则来判定和干预人世间的政事得失的。然而“天”既无形又无声,那么人世间谁又具有对天道的解释权呢?董仲舒提出“圣人法天而立道”[9](P.2499),“道者,所由适于治之路也(适宜于治理的途径),仁义礼乐皆其具也。”[9](P.2499)天道用于人事,即体现为礼乐教化、尚德缓刑的“王道”。这样一来,董仲舒将“圣人之道”(即“王道”)抬到了“天”意的高度。众所周知,阐释“圣人之道”的儒家思想理论十分明确地继承了先秦以来以民心为“天”心的“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精神,是要求遵循“民为邦本”、“从民之所欲”的基本原则的。既然以“圣人之道”去作为判定政事得失的标准,保障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民之所欲)这一基本人权自然就成为了统治者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原则。

董仲舒集先秦以来“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之大成,进而将其升华构建起一个系统性、理论性极强的“天人感应”理论,为这种强调必须保障民众生存权、发展权的“以民为本”思想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使得此后历朝历代统治者不论乐意不乐意,都不敢公然反对。“天人感应”理论作为“儒术独尊”的重要内容为后世两千年历代王朝所尊奉,国家必须保障基本人权的“以民为本”思想也得以相传相继,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尽管保障基本人权的“以民为本”原则在转化为具体政策上并未完全得到刚性的制度法规保障,只能或断或续地得到一些政策法规方面的体现,但其在社会意识和社会與论方面却占据了制高点,在保障民众基本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这种以民本主义为主要表现形式、以保障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思想,自先秦至汉的发展脉络十分清晰,直至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出台且被统治者(国家)接受、成为后世历代王朝实施统治的指导理论的重要内容,对中国的历史和社会的发展演进以及民族心理特征的形成,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民为本”思想具有如此鲜明的人权属性,我们还能够说“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没有产生人权概念”吗?董仲舒巧妙地将保障民众基本人权蕴含其中的“天人感应”理论披上神学外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思想与“上帝”也是不无联系),但就其实质而论针对的却是人间世事。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的系统性、复杂程度和理论升华的高度,以及对当时和后世产生的影响,未必不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思想理论,并不仅仅是“朴素的争取自由、平等的观念”就足以涵盖。如果说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可以被认为是“终于形成了系统化的人权学说”[10](P.7),而系统化和理论化程度如此之高,且影响广泛深远的“天人感应”理论却够不上“人权思想”的高度,只能算作“朴素”和“萌芽”难免有薄此厚彼之嫌!有鉴于此,西方启蒙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人权思想是现代人权思想的一个“源”,而其产生早于西方人权思想的以保障民众生存权、发展权为核心的中华传统人权思想,则应当是现代人权思想的另一类“源”。当今中国特色的人权思想理论中,居于首要和核心地位的是彰显集体主义精神的人民大众的生存与发展权,这是大有历史和文化渊源的。我们必须贯通古今,萃取传统文化的优秀成份,才能建构起具有五千年历史厚重感的中国特色的人权思想体系,才能更为有力地支持中国的人权话语在国际人权领域取得应有的地位。

四、“以民为本”思想人权内涵的划时代变革

新中国建立后,“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党和政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国际上坚定不移地捍卫中国的主权,在国内一直将保障人民大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核心,放在人权发展的首要位置,不仅继承了中国古代“以民为本”人权思想的优秀成份,而且开始对其思想内涵进行变革,从“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不断改善人民大众享有人权的状况。但是应当看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理论探讨不够广泛深入,对人民群众治国主体地位的法理认识不够明晰等,如何“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11](P.21)变成必须执行的法律法规行为实践经验还不足。中国古代社会“治民”、“牧民”的传统思想未能彻底根除,“立法为民”、“执政为民”尚未成为牢固树立的原则,这些都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不断总结,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的法理思考日益深入。人权入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完成“以民为本”思想人权内涵的划时代变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为依法治国重要理念提出的“以民为本”。习近平在如何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上,对这个“以民为本”新理念的内涵作了大量的阐述:“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P.115)两种不同的内涵。依靠法律保障人权,要实实在在地将体现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能真正地、广泛地保障人权的“以民为本”新理念转化为施政中的实然,“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12](P.116)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11](P.21)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11](P.21)对从“全面建成小了康社会”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作出了战略安排,从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途径诸方面作了全面规划部署,努力推动人民享有的发展权利一步一步实现,使中华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的思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焕发出灿烂光辉和无穷无尽的活力。

注释:

①只有少数学者对中华人权思想的存在和发展持肯定态度,并且平等公正地评价它。参见,[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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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7-10-18.

[1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中图分类号: DF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26(2019)09—0104—05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以民为本’治国思想法规与人权保障的发展研究”(TJFXQNXSX19-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古代传统人权思想研究”(631804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吕怡维,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人权法。天津 300350

收稿日期 2019-07-10

责任编辑 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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