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20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离婚率提升如此之快的主要原因就是“婚外性行为”的泛滥。人们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忠诚协议”便开始广泛出现。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与“忠诚协议”相关的内容,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对它的效力也是各持己见,但是明确其效力无论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还是具体案件的解决都有很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其效力进行了探讨,明确了夫妻忠诚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再次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婚外性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人民的生活富足,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部分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出轨不再羞耻。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便应运而生。通常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就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在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变动。然而,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有关“忠诚协议”的规定,由于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认识差异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让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只能依照自己的想法,想法出现了偏差,具体案子的处理结果自然也就有所差异。因此,明晰忠诚协议的效力显得很有必要。
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探讨
(一)无效说
他们认为“忠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首先,配偶是否相互忠诚显然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和道德有着明显的分界,这个问题不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见道德的范围是宽于法律的。相关法律确立的配偶相互忠实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更多的是来自道德的约束。其次,忠诚协议的效力如果得到承认,间接上将鼓励其他婚姻当事人缔结这样一个协议“拴住”对方,这样反而使得建立在爱情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使夫妻之间相互猜忌,婚姻关系反而会恶化。中国社科院婚姻法方面的著名学者陈甦就是无效说的支持者。他认为,如果法院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会让“夫妻感情”在民众的价值观体系中逐步降低价值。因为,感情正远离民众的内在体会而向财富靠近。
(二)有效说
他们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婚姻”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契约。只要协议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就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次,我国坚持私法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婚姻法》正属于私法范畴。我国法律并不禁止配偶之间就忠诚问题达成协议,配偶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做出的既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又对社会风气没有负面影响的协议,理当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即主张“有效说”,他认为:法院理当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若其否定此协议的效力,则与其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相冲突。因为,夫妻之间身体和感情上的忠实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点内容,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是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忠诚协议的出现对于扼制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婚外出轨率有着积极作用。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惟有合法的配偶,才被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彼此的忠诚义务,才能为维护婚姻关系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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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应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现可能会受到一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与其内心意思相悖,未遵循当事人内心的外在意思表示会使得当事人遭受不利后果。
(三)内容要件
在内容上,忠诚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不得出现以下条款:1.限制一方人身自由的条款;2.约定一方失去对子女进行监护、探望或抚育的权利的条款;3.强制离婚条款;4.损害社会、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条款;5.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等。
(四)形式要件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为主要形式,口头的协议不利于证据的保存,也不利于法院在复杂的案件中查明事实,对口头协议应该加以限制。而书面的协议不仅没有这些缺陷还有许多口头协议没有的优点:第一,证据的保存和事实真相的调查都比口头协议更加方便、第二,书面形式的协议使配偶双方在商定时考虑的更加细致,做出最后决议时更加慎重,会避免因操之过切而使双方承受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因夫妻在情绪化状态下订立协议,从而影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忠诚协议的形式多样,在对其具体的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忠诚协议做一定的形式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四、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完善
笔者认为合法配偶订立的约定内容明确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法律理当认可,但具体内容还有一些不完善。
(一)婚姻法应对夫妻权利义务具体化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仅仅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例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诚信”。对于如何忠实诚信、怎么保障忠实诚信、违反忠实诚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无法保障对方的忠诚,因此,人们对于自己的婚姻安全产生了很大的担忧,促使了“忠诚协议”的出现。因此,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对如何保障夫妻之间的忠诚,以及违反忠实诚信的法律后果做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挽回人们失去的安全感。
(二)婚姻法应明确夫妻忠诚协议合法化
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其婚前财产的所有做出约定。但是,作出这个约定是不需要前提条件的,且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而忠诚协议的作出,可以更大程度的保护夫妻忠诚案件中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仅仅只作出一个对财产的约定,显然对受害方是不公平的。
所以促进忠诚协议合法化是很有必要的,《婚姻法》可以增加类似的条款“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及婚姻稳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忠诚问题订立“忠诚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增加这样的条款,会使得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必然会减少,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保障。其次,也有利于保护夫妻的合法利益。
结语
和睦的家庭环境对于社会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明确忠诚协议的效力对于社会乃至家庭都有着积极影响,忠诚协议填补了婚姻法的漏洞,增进了夫妻对彼此的信任,增加了他们的感情,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繁荣安定。因此,认可协议的效力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的现实需求。本文通过研究的得出了相应的结论,首先,忠诚协议是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合同。其次,忠诚协议在满足了其要件要求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应促进《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忠诚协议方面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杰: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西南政法大学.2014
[2]包静雅,王英秀: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襄樊学院学报.2010,31(7):45~49
作者简介:燕蕊桦(1993—),女,汉族,陕西咸阳人,学生,法律硕士(法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论文作者:燕蕊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标签:协议论文; 忠诚论文; 夫妻论文; 法律论文; 婚姻法论文; 效力论文; 要件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