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负所得税制”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_社会救助论文

论“负所得税制”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_社会救助论文

也谈“负所得税制”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IIBSRQ,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制度改革论文,所得论文,也谈论文,社会救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有些学者专门著文对“负所得税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这正好弥补了我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一书中限于篇幅对这个问题叙述过于简略的不足。然而,在表示深切感谢的同时,也感到这些文章对负所得税制度的解释仍不够全面。由于建立城市居民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热点,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所以想占用一点篇幅,对这个问题再进行一些解释。

有些学者在文中引用了美国的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著作《经济学》中对负所得税制的解释,这无疑是很有权威性的。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负所得税制’并未在任何一个国家全面实施”,“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提倡‘负所得税制’的人都主张以此作为现有公、私福利计划的补充,而不是马上取而代之。”

这段话提示我们,如果进一步去研究一下当前世界上对负所得税制非“全面实施”和“作为现有公、私福利计划的补充”的实际情况,也许是很有趣的。我认为,负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实施的原因或许是它在方法上的过于理想化和学究气,因而它仅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而缺乏可操作性。但是,它立论的基本点,尤其是将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的思想,对实际工作部门是很有启发的。因此,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领域中,实际工作部门虽然也常常用负所得税制的理论来支持社会保障乃至救助制度和政策,但所用的大多是某种“修正案”。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分析一下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理论本身的缺陷:

其一,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一书中,我以“0税负线”和“贫困线”将所有的公民区分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者”、“免交个人所得税者”及“可以自动得到补偿者”三个部分。有些学者反对这种划分方法,而认为,据负所得税制理论的原意,应该“人人都是纳税者”。

显而易见,“人人”的提法是经不起推敲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者,因为没有收入的人(其中主要的是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也包括没有就业机会的人)是无法完税的。而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的最大缺陷就是其常常有意无意表现出的对穷人的偏见。

按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理论,个人收入将被分为基本补助金和税后所得。有工作的人的收入是基本补助金加上税后所得;而没有工作的人只能得到基本补助金,他们的收入当然是最低的。这种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思路是非常简单化的,唯一的根据是是否有工作。然而,这对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人来说,是否公平呢?社会救助制度最主要的对象恰恰应该是这些人。从受助者实际的最低生活需要出发,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在社会救助制度、包括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中都规定,社会弱势群体补助金额要高于有工作能力的低收入者和失业者。再者,对于失业者,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懒惰而不工作的人,即使在西方国家,也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人。大多数失业者是因为社会、经济大环境的原因而失去工作机会的,因此,不能以偏概全,对失业者产生偏见。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这尤其重要。

其二,无独有偶,丛树海在《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一书中论及负所得税制时也将“纳税人”分成了三部分。他以税后可支配收入和税前收入为纵横坐标绘了一张图,然后在其间45度的一条斜线上给出了一个平衡所得点。“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即不必纳税,又得不到政府的补助金。”“超过这一点,……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反之,未达到这一点时,……可以得到政府的负所得税支付。”上述划分其实与我非常相似。虽然按负所得税制的设计,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要经过一套繁杂的计算程序才能最终得出,但与其税前收入相比,很明显,总会有上述三部分人的。

需要说明一点,上述划分与我还是有不同之处,即他是从理论阐述出发的,所以“平衡所得”被表示为一个点,从制订政策的角度看,这就是一条线(界线)。在政策制订中,我们必然要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涉及经济收入的社会政策必然要划线,而划线又必然是不公平的,邻近这条线的人不是“亏”了就是“赚”了。如果“亏了”和“赚了”之间仅仅是一线之隔,问题就会变得很突出,很敏感。因此,在实践中,政策制订者往往会留出一个“不亏不赚”的缓冲地带,这难道不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吗?

在实际工作中,平衡所得点常常为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所取代,而且不是在这一点以下的所有的人都可以得到补助。西欧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在社会平均收入或社会中位收入以下50—60%处划一条贫困线,在此线以下者才可以得到补助(按我的看法这条线划得还是太高,容易养懒汉,这在下文中另有阐述)。这样,收入在平均或中位收入以下又在贫困线以上者,就都成了“既不必纳税,又得不到政府的补助金”的人,实际上,这是将一条“线”(平衡所得点)扩大成了一个“面”。这种做法比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的设计更为实际,因为它在纳税人和受助者之间拉开距离形成既不纳税、也不受助的“缓冲地带”。我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障》一书中所作的“三个部分”的划分便是据此而设计的。

其三,有些学者认为,“人人都是纳税者”是非常重要的,而作上述的划分“容易使公民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相分离”。现在我们再来看看按照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经过一套复杂的计算和完税/补助的程序后,人们究竟讨回了什么样的公道。

在《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一书中,针对“固定补助”的做法作计算,来说明负所得税制的好处。他举例说明,“如假定一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5000元,补助额为1000元,当有A、B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4900元和5100元时,A家庭可得到补助1000元,合计家庭收入反而增加到5900元(5900=4900+1000),B家庭仍为5100元,造成福利分配上的不平等。”

其实,现在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做法已完全不是这样,如果贫困线是5000元的话,收入低于5000元的就补到5000元,所以,按类似中国的制度,A家庭的收入是5000元,B家庭5100元。这比按照负所得税制的设计,经过一套复杂的计算和完税/补助手续后,A家庭得到的4950元和B家庭得到的5050元各多50元,既然如此;何必人为地将制度复杂化呢?政策和制度无疑应该是越简单明了越好,负所得税制的过于理想化和学究气就在于此。

有些学者的说法有点偏激,“有人不工作,不挣钱,没有收入,可以补到‘贫困线’(假如是人均1000美元);而有的人辛辛苦苦地工作,努力挣钱,挣到人均999美元,也只是补到1000美元,这样,在穷人中间也形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事实上鼓励了穷人不干活或少干活。”这种说法是对贫困线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一种误解。应该指出,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的责任是不让他们陷于绝境,因此它的方法是通过补助让他们的收入达到最低标准。在这里,贫困线是有其严格的定义的。所以,假如满足最低的生活需求需要1000美元,就不管你的收入是0还是999美元,都以达到满足最低生活需求为标准来进行救助。我以为,这在理论上,也是能自圆其说的,并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这种制度会不会“阻止”穷人努力工作,即产生“养懒汉”的问题,取决于贫困线订得是否适度。西方国家的失误是将贫困线订得过高,所以它对不想工作的人会产生“吸引力”。要是我国将贫困订在人均500元/月,那么肯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想工作。但是,如果标准恰到好处地订在维持最低生活水准,那么它对有工作能力的人就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了。我国目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实践正说明了这一点,当前各地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一般都在100—200元/月之间,有工作能力的人基本上没有只想依赖这点救助金的,目前的问题倒是苦于缺少就业或上岗的机会。

当然,出于鼓励人们工作的考虑,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政策或制度会将有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的受助对象分开。对于有劳动能力者,以对他们的收入进行计算时给予一个累进的“豁免额”来达到目的,收入越多,豁免额占的比例越大。另外,在他们的收入达到贫困线时,还在短期内保留他们领取救助金的资格,这就如我们常常所说的:“扶上马,再送一程”。但是,这一点目前在中国还没能实现。

总而言之,正宗的负所得税制的具体设计过于理想化和学究气决定了它不可能全面实行(我的看法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全面实行)。所以,虽然在社会保障领域中也用负所得税制来解释社会救助,但在具体工作中却要对其进行修正。很明显,我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一书中提出的,也是一种针对上述正宗负所得税制的缺陷进行了改造的“修正版”,而且其落脚点始终是社会救助制度,决没有将正宗的负所得税制搬到中国来的意思。

最后,还想说明一点:有的学者以民意调查的结果说明60%的中国老百姓认为“对个人收入不应该有限制”,以此证明实行收入调节政策不可能。其实,上述调查问卷中所提问题的含义是极为含糊的,“对个人收入的限制”完全可以理解成“对个人收入封顶”,即规定一个人只能挣多少钱。事实上收入调节政策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如果问题这样来提,“收入高的人是否应该拿出一点钱用于社会发展(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等)”,“收入高的人是否应该拿出一点钱帮助贫困者”,“是否收入越高的人拿出钱的份额应该越多”,“政府是否应该强制收入高的人这样做”,我想统计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标签:;  ;  

论“负所得税制”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_社会救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