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簋》铭文中的齐师、族徒、遂人——兼论西周时代乡遂制度与兵制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兵制论文,铭文论文,西周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6年出土于陕西省安康县的《史密簋》,其铭文记载了西周王朝与东夷、南夷的战争。迄今,已有好几位同志撰文考释探讨本铭内容〔1〕。对本铭中的“齐师、族徒、遂人”, 我们认为还应进一步加以研究,因为这里涉及到对西周时代乡遂制度与兵制之关系的重新认识,意义重大,所以下面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为便于读者研究,先将铭文隶定如次:
惟十又二月,王令师俗、史密曰:“东征”。会南夷卢、虎会杞夷、舟(州)夷,雚(讙)不悊,广伐东国,齐师、族土(徒)、遂人乃执鄙宽亚(恶)。师俗率齐师、遂人左〔周〕伐长必;史密右率族人、厘(莱)伯、僰(偪)、夷周伐长必,获百人,对扬天子休,用作朕文考乙伯尊簋,子子孙孙其永宝用。
铭文中的师俗,当如大家所说即《永盂》和《师晨鼎》中的师俗、师俗父,《五祀卫鼎》和《庚季鼎》里的伯俗父,其时代应属西周共王、懿王、孝王时期。在诸家的考释中,李学勤先生的看法最为精辟,本文就在李说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说明。
一、对“齐师、族徒、遂人乃执鄙宽恶”的理解
铭文中的“齐师、族徒、遂人”,无疑是师俗、史密所率领的军队和军事人员。“执”,《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濆,仍执丑虏”。“铺敦”与“仍执”互文,可见“执”有击打俘获的意思。“鄙”指边远、边野之地。《国语·吴语》越大夫种说:“夫吴之边鄙远者,罢而未至。”《左传》襄公四年魏绛论和戎说:“边鄙不耸,民狎其野。”《说文》鄙字下段注:“《春秋》经传鄙字多训为边者,盖周礼都鄙距国五百里,在王畿之边,故鄙可释为边。”朱骏声注:“《东京赋》‘旁震八鄙’注:‘四方与四角也。’”“宽恶”即大恶,犹《尚书·康诰》中所谓“元恶大憝”,元恶大憝,同义词叠用,指罪大恶极者。《说文》:“宽,屋宽大也。”《玉篇》:“宽,大也。”“齐师、族徒、遂人乃执鄙宽恶”即齐师、族徒、遂人乃击打俘获“广伐东国”的南夷中的卢、虎与东夷中的杞、舟(州)这些对周王朝而言实为边野地区的罪大恶极者。“执鄙宽恶”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所谓“纠逖(剔)王慝(恶)”,意义相近。
二、对“齐师”与相关问题的理解
“齐师”乃齐国的军队,为乡里所出,实际上就是齐国的姜姓统治族人(即所谓国人)所居地的军事组织。该词又见于《师寰簋》。
西周时期的“齐师”情况,因文献阙如,无法考证。但我们可从春秋初年管仲治齐推知西周中后期的齐师状况。《国语·齐语》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韦注:“此士,军士也。十五乡合三万人,是为三军”),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韦注:“国子、高子,皆齐上卿,各帅五乡,为左右军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兵车),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韦注:“五乡,每一军为五乡也。乡帅,卿也。万人为军,齐制也,周则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横)行于天下,以诛无道,以屏周室。”这就是管子治齐“参(三)其国”的军事编制。《管子·小匡篇》亦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公帅十一乡,高子帅五乡,国子帅五乡,参国故为三军。”如按《齐语》所说,管子是把“士乡十五”分为三个五乡,出兵三万人,编为三军,由齐君及国、高二卿各帅一军。如按《小匡篇》所说,则齐君还兼帅六个商工之乡。“盖‘士’为主力军,‘农’(庶人)为辅助军,‘工’、‘商’、奴隶或亦从军役也。”〔2〕显然, 齐国的军事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合二为一的,即《齐语》所说“作内政而寄军令”。
在西周时代,周王畿分为“六乡”,“六乡”出兵六军,共七万五千人。齐国的“三乡”即所谓“士乡十五”(亦即“参其国”)出兵三军,与周王室“六乡”出兵六军,实质上是相同的。这在《周礼》中有明确记载。《周礼·地官·叙官》乡老下郑注:“王置六乡……六乡地在远郊(国野交界处)之内……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贾疏:“司马法‘王城百里为远郊。’”孙诒让案:“乡必在城郭外四郊以内。《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三郊即诸侯三乡,言郊以包乡。”这里对周王畿六乡的设置情况已说得很清楚。
《周礼·地官·小司徒》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辆),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贾疏:“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按周王室是六乡六遂,大国(公国)是三乡三遂,次国(侯国、伯国)是二乡二遂,小国(子国、男国)是一乡一遂,而正卒都出于乡,乡出一军,所以周王室是六军,大国是三军,次国是二军,小国是一军。《周礼·夏官·司马》即称:“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周礼·地官·泉府》载:“国人、郊人从其有司”,贾疏:“国人者……即六乡之民也。”可见齐国的“国人”即相当于周王畿“六乡”之民。齐国的“三乡”即所谓“士乡十五”,就相当于周王畿的“六乡”,齐国的三军,则相当于周王室的六军。
《周礼·地官·大司徒》又称:“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杨宽先生认为:“从‘六乡’的乡党组织,分为比、闾、族、党、州、乡六级来看,可知‘六乡’居民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统关系作为维系的纽带。”〔3 〕这种把周王室的军事制度、行政制度与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结合起来的看法,是非常正确的。其实齐国把士乡分为轨、里、连、乡四级,再在乡上设帅的五级军政制度,也应具有这种性质。
《周礼》所说的周王畿内六乡出六军,在《诗》、《书》、《国语》和金文中都可以得到证明。《诗·大雅·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六师,《毛传》:“天子六军”。《大雅·常武》:“大师皇父,整我六师。”《毛传》:“使之整齐六军之众。”《小雅·瞻彼洛矣》:“有奭,以作六师。”陈奂疏:“六师即六军也。”《尚书·顾命》:“张皇六师,无坏我高祖寡命。”孙星衍疏:“张大其六军,无毁坏我文王寡有之命。”《国语·周语下》:“(武)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韦注:“名此乐为厉者,所以厉六军之众也。”《贮簋》:“唯巢来笮,王令东宫追以六师之年。”这是说周王命太子率六师追击笮迫来犯的巢人。《南宫柳鼎》:“王呼作册尹册命柳:司六师牧、阳(场)、大△、司义夷阳(场)、佃史。”马承源先生认为,这是周王册命柳“掌治西六师的牧人、场人等职。六师常驻西土,西周军队结合乡里行政编制,故亦设有地官。”〔4 〕《吕服余盘》:“王曰:服余,命汝更乃祖考事,胥备仲司六师服(戎服)。”这是说周王命服余(官职司服)辅助备仲管理六师的戎服。《禹鼎》:“唯噩(鄂)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王乃命西六师、殷八师曰:‘裂伐噩侯驭方,勿遗寿幼。’”这是说鄂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严重威胁周王朝,于是周王命西六师与殷八师剪伐鄂侯驭方,不遗老幼。
“西六师”,或省称“六师”,乃屯驻于西土的都城丰镐;“殷八师”,于西周早期在殷故都(即卫)曾被用于征伐镇抚东夷,如《小臣簋》称“白懋父以殷八师征东夷”,后来可能在穆王时代退驻西土〔5〕。西周金文中又有“成周八师”, 如《昌壶》称:“王呼尹氏册命昌曰:更乃祖考作冢司徒于成周八师。”李学勤、马承源先生本杨宽先生的说法,均认为成周八师设有专官冢(大)司徒,说明周的东都另设有专管八师的冢司徒。既然六师出自六乡,八师也应有八乡或类似的组织,其所征兵源亦应与乡里组织相结合〔6〕。
“成周八师”又称“成周师”、“八师”和“成师”,如《录卣》:“虔淮夷敢伐内国,女其以成周师氏戍于叶师。”《小克鼎》:“王命膳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底绩考成)八师之年。”《竞卣》:“唯白辟父以成师即东,命伐南夷。”徐中舒先生认为,成周是西周在东土的统治中心,成周八师则是周王朝用以镇抚南夷的宿卫军〔7〕。
西周金文中还有以“六师”和“八师”并举的,如《盠尊》:“王册命尹易盠赤市幽亢、攸勒,曰:用司师王行、参有司:司徒、司马、司空。王命盠曰:摄司六师暨八师艺。”这是说周王册命盠主管西六师中的王行、三有司两类官吏,同时兼管六乡(西六师出处)和八乡(成周八师出处)的种植事务。
根据以上有关西周的文献和金文看来,西周时代尚无军的编制而只有师的编制,正如徐中舒先生指出:“军之编制完全是春秋以来在诸侯列国间发展起来的编制……当时大国既有三军,因而推想西周时代天子必有六军,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载:‘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这完全是用后来的事实加以虚构的典制。我们根据金文和《诗》的记载,知道西周时代是没有军这一级编制的。”〔8〕徐先生的说法给我们以启示。我们认为, 西周金文只有六师、八师;《诗》、《书》、《国语》等文献也有六师;《周礼》则有周王六军,大国三军;《齐语》又有齐国三军等记载。这些说明西周时代师的编制到春秋时代发展成了军的编制,即《周礼·小司徒》所称:“五师为军”,但“师军散文通称”〔9〕,《周礼》所称六军, 其实就是六师,盖通称的缘故。当然,《齐语》所载齐国的军制,《周礼》所载西周的军制,恐怕已非西周典制。一般认为,《周礼》乃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国语》乃战国时代的著作,而《周礼》又是一部理想化的政典,其中显然夹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化的成分,但是其所述军制与乡遂制度,也应有其历史根据,并非完全出自后人的空想和伪造。因此,我们可以依据《周礼》和《国语》所载的材料,并结合金文来研究西周时代的军制和乡遂制度。
另外,这种“作内政而寄军令”的例子在民族史上不乏其例,如:《辽史·营卫志上》载:“有辽始大,设(营卫之)制尤密。居有宫卫,谓之斡鲁朵;出有行营,谓之捺钵;分镇边圉,谓之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无日不营,无日不卫。立国规模,莫重于此。”可见,辽代契丹族所谓的斡鲁朵、捺钵、部族,实际上就是以本族成员为基础的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载:“西‘贼’首领各将种落之兵, 谓之一溜。”西夏党项羌的地方军队编制,带兵官就是自己种落的首领,所谓一溜也就是这样的军事组织。
《金史》卷44《兵制》载:“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部卒之数,初无定制,至太祖即位之二年……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金人女真语所谓的猛安、谋克,也是军政合一的组织。
《清实录·太祖实录》卷一称:万历十一年,努尔哈赤“以显祖遗甲十三副”,开始了统一建州女真的战争。卷三称:万历二十七年,努尔哈赤“编三百人为一牛录(大箭),每牛录设额真(头目)一”进行统管,把原来“凡出兵校猎,不计人之多寡,各随族党屯寨而行,猎时每人各取一矢,凡十人设长一领之,各分队伍”的族党组织,改为牛录制度。卷四称:万历四十三年,进一步确立了八旗制度:“每三百人设一牛录额真,五牛录设一甲喇(队)额真,五甲喇设一固山(旗)额真。初设有四旗,旗以纯色为别,曰黄、曰红、曰蓝、曰白,至是添设四旗,参用其色镶之,共为八旗。行军时,地广则八旗并列,分八路,地狭则八旗合一路而行。”在此制度下,丁壮“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太宗实录》卷七,天聪四年)。建州女真人的遗甲、牛录、固山、八旗也是军政合一的组织。
三、对“族徒”的理解
“族徒”,铭文中又称为“族人”,乃师俗、史密率领的由本族成员组成的军队,实际上也就是周王朝的主力军。古代的军队往往以宗族成员为基础,各级贵族都有其宗族成员组成的私属军队,这是一般公例。师俗、史密率领其族属家兵出征作战,这种情况在西周和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可以找到很多同类事例作为证明。如:西周成王时代的《明公簋》称:“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簋》称:“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宣王时代的《毛公鼎》称:“王曰:‘父……以乃族干吾(捍敔)王身’。”《国语·楚语上》记晋楚鄢陵之战:“雍子与于军事,谓栾书曰:‘楚师可料也,在中军王族而已。若易中下,楚必歆之。若合而臽吾中,吾上下必败其左右,则三萃以攻其王族,必大败之。’”《左传》成公十六年记此役亦云:“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请分良以击其左右,而三军萃于王卒,必大败之。’”襄公二十六年又记蔡声子说:“鄢陵之战,楚晨压晋军而陈。晋将遁矣,苗贲皇曰:‘楚师之良,在中军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灶成陈以当之,栾、范易行以诱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必大败之。’晋人从之,楚师大败。”楚国三军,中军以“王族”为主力,左右两军以二穆之族为主力,二穆是楚卿子重、子辛之族,子重为左军师,子辛为右军师,因二族都出自楚穆王,故称二穆。晋国四军,中军以公族和栾氏、范氏之族为主力,由栾书统率,范燮佐之。上下两军及新军,以中行氏、郤氏之族为主力,由郤锜将上军,中行偃佐之。成公十六年又提到“栾、范以其族夹公行”,杜注:“二族强,故在公左右。”此栾、范之族即栾、范二氏所将之中军,是由其宗族丁壮构成的队伍。可见,春秋时期各国诸侯与卿大夫的宗族成员所组成的私属军队,在对外作战中,往往配合在由“国人”所编制成的国家军队中,并作为骨干。
春秋时期类似的材料又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楚城濮之战:“(楚)王怒,少与之(子玉)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杜注:“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上引《左传》下文又载:“栾枝使舆曳柴而伪遁,楚师驰之,原轸、郤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杜注:“公族,公所率之军。”《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晋楚泌之战:晋的知锜被俘,其父亲“知庄子以其族反(还战)之”。此“族”即知氏之族属部队。《左传》宣公十七年记晋景公争霸服齐:“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杨伯峻注:“杜注:‘私属,家众也。’谓请率其族之兵车士众往伐齐。”
《左传》定公四年记吴入郢:“阖庐之弟夫王……以其属五千,先击子常之卒。”此“属”当即夫王之族属部队。《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越伐吴:“(弥庸)属(会)徒五千(与越战),王子地助之。”《左传》哀公十一年记鲁对齐作战:“季氏之甲七千”。《左传》昭公十三年记乾谿之难:“薳氏之族及薳居、许围、蔡洧、蔓成然,皆(楚)王所不礼也。因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左传》庄公十八年记巴人叛楚载:“阎敖游涌而逸,楚子杀之,其族为乱。”上述几段文字中的“徒”、“甲”、“族”、“族之徒”,亦均指族属武装。
春秋时期诸侯拥有自己的族属队伍,除前所举例子外,又有《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徒释甲,执冰而踞。”桓公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且攻其右,右无良焉,必败。”《诗·鲁颂·閟宫》:“公徒三万,贝胄朱烝綅,烝徒增增。”此类例子还不少。
总之,铭文中“族徒”即“族人”,是周王朝大臣师俗、史密所率领的由本族成员组成的私属军队。西周中叶,卿大夫之类大臣的族属家兵其实是周王朝的主力军了。徐中舒先生曾说:根据《墙盘》铭文,周王室大约盛极而衰的转折在穆王时期。其后夷王之时,王室更加微弱〔10〕。事实正是如此。厉王时代的《禹鼎》铭文即称:“禹率公(公乃周王朝大臣武公,禹乃武公大将)戎车百乘,斯(厮)御(戎车服役者)二百,徒千……伐噩侯驭方……休获厥君驭方。”周王朝伐噩之役取得胜利,就完全是靠了大臣武公的族属家兵,而周王室的西六师和殷八师在接受周王抗击噩侯驭方的命令后,却惊慌恐惧根本不能作战。与《禹鼎》同时代的《多友鼎》也称:“武公命多友率公(多友乃周王朝大臣武公大将)车羞追(狁)于京师……衣(即殷,大也)俘。”周王朝讨伐狁之役取得胜利,也是靠了大臣武公的族属家兵。时代为共王、懿王、孝王时期的《史密簋》铭文中的“族徒”、“族人”,即师俗、史密的族属武装,也应该是周王朝的主力军。因是卿大夫之类大臣的私属家兵,故在铭文中就只能位列于诸侯大国三军“齐师”之后。
四、对“遂人”与相关问题的理解
“遂人”,乃齐国三军之副,即齐国之预备军,为《国语·齐语》所谓“五属”(即“伍其鄙”)、亦即《尚书·费誓》所谓“三遂”所出,实际上就是齐国的被征服被统治的部族的居地(即所谓野人之居地)所出。
西周时代,周王朝除六乡出六军作为正卒外,六遂的居民也是要服兵役作六军之副的。过去不少学者认为六遂所居者为野人,不服兵役,这种看法恐怕是不对的。《周礼·地官·司徒》叙官郑注云:“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于六乡也。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大都、小都焉。”贾疏云:“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乡,但官卑校一节……以其六乡为正,六遂为副,故尊卑不同。”又《地官·小司徒》贾疏称:“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征兵于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于乡遂。”又《遂人》职官称:“遂人掌邦之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征)役。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郑注云:“邻、里、酂、鄙、县、遂,犹郊内比、闾、族、党、州、乡也……遂之军法,追胥(谓逐寇、伺捕盗贼)起徒役,如六乡。”孙诒让谓:“明六遂七万五千家,亦家出一人,为六军之副,是军制遂与乡亦不异。”又于《小司徒》下谓:“军法六乡为正,六遂为副,皆出军而不出车……六乡正军,家出一人,六遂副军亦然。”又于《夏官·叙官》司马下谓:“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
上述材料说明,六遂出兵亦应和六乡一样为七万五千人,不过六乡所出之六军为正卒,乃周王朝的正规军。六遂所出兵为副卒,乃国家预备军,平时只在地方上担任治安保卫工作,当国家危急时,预备军也要和正规军一样上战场作战。六遂的下属组织和六乡一样也分为六级,可知六遂居民也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仍以血缘关系作为维系各级组织的纽带。六遂其实和六乡一样也是军政合一的组织。
诸侯国也应与周王朝相类似。宋陈傅良《历代兵制》卷一论周代兵制称:“遂如乡之法……诸侯治之(所谓都鄙)皆如遂之法。”又《国语·齐语》记载管子治国称:“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注:“鄙,郊以外也。”);“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按齐国的“伍其鄙”即把被征服的野人分为“五属”,也就相当于周王朝的“六遂”。大国三乡三遂,故齐国之“五属”(即“伍其鄙”)应即所谓“三遂”。铭文中的“遂人”当为齐国的“三遂”即“五属”所出,其军政制度也应和周王朝的六遂相类似。
徐中舒先生指出:“周人军事统治伸入了广大的占领区之后,统治者和他的部族按照原来的部族组织居于国中,称为国人。他们所统治的对象是村公社的共同体,而不是个别的家族或个人,他们居在广大的农村公社里,称为野人……他们在占领区也只有沿习殷商以来村公社的旧规。”“周礼大司徒所掌的是六乡的田制。这是统治阶级周部族的居地。他们已经是由氏族公社进而为家庭公社了……周礼遂人所掌的是六遂的田制。这是被征服部族的居地,由周王室直接统治……他们还依然保存了村公社的体制。”〔11〕李亚农先生也说:“《周礼·地官·遂人》说:‘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下文又说:‘以疆予任甿,以土均平政。’在《周礼·地官·小司徒》中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才可以‘授’,才可以‘均’。这些都足以证明个体家族虽已诞生,而土地公有制度还没有崩溃。”〔12〕这些论述均说明六遂这种军政组织是以被征服部族的村公社作为基础的。
“六遂”居民既然是由被周王朝所征服部族组成,当然就不能充当正卒而只能为副作预备军了。《尚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杨筠如《尚书核诂》说:“《周礼·小司徒》天子六军,出于六乡,六遂副焉;大国三军,出于三乡,三遂副焉。《释地》‘邑外谓之郊’,则郊即乡,遂在乡之外也。”李学勤先生在《史密簋所记西周重要史实考》中说:“《费誓》所记,恰好是征伐淮夷徐戎,与本器相近。这里的‘遂人’,就是齐国三军之副,乃遂所出士卒。”按杨、李之说甚是。
根据金文和古文献,我们认为被征服者(即“遂人”)是可以作为军队之副参与周王朝的战斗的。如《询簋》称:“王若曰:今余令汝啻(适)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秦夷……”这里的后庸、西门夷、秦夷等就是被征服的夷族和非夷族作为军队之副,帮助周王朝的主力先头部队虎臣(即虎贲,亦即甲士)进行战斗。许倬云先生说:“周人军队中原有秦夷一种,与其他夷人同列,似乎都是作战单位,或后勤服务的单位。金文中至少有两器铭文,提到这个周人以外的族类,一件是师酉簋……另一是询簋……师酉与询似乎不是父子,即是叔侄,所管的军事单位,是他们家庭世袭管领的武力。询簋提到的单位,比师酉更多,而且明说有降人服夷。”〔13〕
另外,又有《叔夷钟》称:齐侯在灭莱以后赐给叔夷“马车、戎兵、莱仆二百又五十家”,“以戒戎作”。《师旂鼎》称:“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司簋》称:“併司我西偏东偏仆驭(禦)、百工、牧、臣妾。”《左传》哀公二年称:“克敌者……人臣、隶、圉免。”这些也都是被征服者作为军队之副的证明。
注释:
〔1〕张懋镕、赵荣、 邹东涛:《安康出土的史密簋及其意义》,《文物》1989年7期; 吴镇锋:《史密簋铭文考释》,《考古与文物》1989年3期; 李启良:《陕西安康市出土西周史密簋》,《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3期; 李仲操:《史密簋铭文补释》,《西北大学学报》1990年1期; 李学勤:《史密簋所记西周重要史实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1年2期; 张懋镕:《史密簋与西周乡遂制度——附论“周礼在齐”》,《文物》1991年1 期;王辉:《史密簋释文考地》,《人文杂志》1991年4期;陈全方、 尚志儒:《史密簋铭文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93年3期; 沈长云:《由史密簋铭文论及西周时期的华夷之辨》,《河北师院学报》1994年3 期; 刘钊:《谈史密簋铭文中的“”字》, 《考古》1995年5期。
〔2〕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19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杨宽:《古史新探》第138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
〔4〕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第290页,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5〕参见徐中舒:《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年3期第64页;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古史新探》第154页。
〔6〕杨宽:《古文新探》第159—160页; 李学勤:《李学勤集》第215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第215页。
〔7〕〔8〕《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 年3期。
〔9〕《周礼·夏官·叙官》师马下孙诒让疏。
〔10〕徐中舒:《先秦史论稿》第171—172页,巴蜀书社1992年版。
〔11〕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
〔12〕《李亚农史论集》第27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3〕《西周史》第29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