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立中小学的模式、功能与观点_国外教育论文

国外私立中小学的模式、功能与观点_国外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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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88X(2000)01—0017—03

一、私立学校的模式类型

由于各国对私立学校的价值、作用等认识不同,实行的私立学校制度也各异,因此有以下三种分类:

1.统制型与自主型

(1)统制型模式:是一种侧重私立学校公共性的模式, 是作为公共学校的补充发展起来的。特征是国家在教育行政方面对私立学校实行严格的统制,其设置、经营到教学内容都置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监督之下。这种模式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颇为普遍,被称为欧洲大陆公共性的私学观。

(2)自主型模式:是一种尊重私立学校的自主性的模式, 即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并行发展起来的,国家承认教育自由,受教育机会均等,私立学校是不同于公立学校的具有独立意义的教育机关。主张学校教育应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里进行,重视私立学校的自主性,不强调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其特点是国家尽可能地从教育行政上减少对私立学校的干预,以保证其自主性。在这种模式中,私立学校的教学内容以至经营管理是按照学校设置者的理念进行。这种模式在英、美等国占统治地位,因此,被称为英、美自主型的私学观。

2.主导型、均衡型与补充型

由于私立学校在各国学校教育制度中的地位不同而分成不同类型:

(1 )主导型:即某一国家的中小学系统绝大多数由私立学校所构成,公立中小学几乎没有或只占很少一部分。在这些国家中,私立学校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基础教育和普及义务教育中占主导地位,属于这种状况的有荷兰、莱索托、爱尔兰、智利等国。在这些国家中,有的长期以来私立学校占居主导地位,有的则是近年来政策调整的结果。

(2)均衡型:是指私立与公立中小学各半江山、共同发展。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菲律宾、比利时、西班牙、喀麦隆、海地等。

(3)补充型:这种类型是指私立中小学只占全部中小学一部分, 学校制度以公立为主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类,这既包括美、法、德、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包括了亚、非、拉各洲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私立学校的学生数在这些国家学生中所占比例从10%到30%不等,具有明显的补充色彩。

3.津贴学校、独立学校、牟利与非牟利学校

私立中小学按设置标准分:

(1)津贴学校和独立学校。 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和地区把私立中小学分为“津贴学校”,又叫“志愿学校”,也就是民间志愿兴办的私立学校。这些学校往往有比较长的历史,或者办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它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各地教会举办的。这些学校的地产、房产往往属于开办学校的法人团体。也有一些团体出过部分资金与政府一起参加了学校的最初基建。也就是说,这些学校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义务教育的任务,所以政府有理由为它们提供程度不一的津贴或者经济资助。

另一类学校称为“独立学校”,即在财政上完全独立于政府,也不受政府管辖的学校。这些学校的课程不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约束;教师的聘用完全由学校自主,教师薪金也由学校规定并支付;学校内部管理也完全按董事会的裁决和长期形成的严格、周密的规章制度进行。政府在法律上只有批准注册权和在办学不合格时关闭学校的权力,不干涉学校内部管理。

(2)牟利性和非牟利性私立学校。这是美国、 日本及其它许多国家学校分类标准。美国私立中小学27000多所。 (注:教育研究百科全书[M].1996.)其中4/5 以上的私立学校受到各种教会或慈善团体的资助。受天主教资助的私立学校就占了全部私立学校的70%。另外,还有1500所独立学校,拥有500000学生。(注:教育研究百科全书[M].1996.)这些学校与英国“公学”很相似,古老而有名气,有一流的教育水准。

除了上述这些由教会和民间团体办的“非牟利私立学校”以外,美国的确存在比较多的“牟利性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牟利性私立学校在法律上与其它私人企业同样对待。但是在税收方面不享有非牟利性的优惠政策。

二、私立中小学的作用与功能

根据资料分析,各国私立中小学的作用和功能大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数量上弥补公立学校的不足,以满足广大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

私立学校对政府有限的财政能力起着完善补充的作用,以弥补公立学校在数量上的不足。发展教育以满足社会及公民的需求是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在受教育方面给予所有人以绝对均等机会,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渠道兴办私立学校用以弥补国家财政能力的不足。作为在量上补充学校不足的情况在发达国家几乎不存在了,但在发展中国家公立中小学仍无法提供充足的教育时,私立中小学得到了发展。国外学者在解释私立学校的这种作用时,称之为“过度需求模式”(excess demand model)。

2.作为“精英主义”的教育途径,满足部分中上社会阶层家庭的需要

由于各国的公立学校采取大众化和机会均等原则,量重于质。所以,精英教育或尖子教育便成为各国私立中小学带有普遍性的功能,但在各国的表现不尽相同。英国私立中小学可以说是这方面表现的典型。英国的私立学校系统在西方国家中较不发达,但是,英国私立学校的特权性与尖子教育的特征则是最为典型的,如英国私立学校的象征——公学。据统计:英国次长以上官员61.7%,大使中82.5%,大法官中80.2%,少将以上军官86%,结算银行总裁以上的金融家的79.9%,副主教以上神职人员67.4%,撒切尔政府内阁中22人有17人毕业于公学(注:张民选.今日英国公学[J].外国中小学教育,1994,(3):19.)。这种以对新生严格的选拔和考试,学术性的课程,高水平的师资和教学为前提及保证尖子教育功能,正是英国私立学校作用的集中体现。

3.传播多元化的价值观,适应不同宗教信仰或不同民族文化的需要

私立学校在追求多样化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所形成的多样化的现代价值观,教育是可以吸收的。私立学校可以摆脱公立学校那种定型价值观和标准化教育的框框,培养学生多样化的价值观。因此,它是为形成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价值观念的和谐的社会所必需的。

4.进行教育改革与实验,适应特殊教育的需要

各国的私立中小学还由于某些特定需要而创设,发挥了某些公立学校所不具备或不能充分发挥的功能。比如私立性质的特殊学校在各国普遍存在,主要招收包括盲、聋、哑在内的各种身心缺陷的残疾儿童。人们通常认为,残疾儿童在私人开办的这类学校中能够得到充分、周到的照顾和教育。私立中小学往往还具备教育革新功能,进行某种办学哲学或教育理念与方法的实验。在德国,人们通常认为私立中小学是进行教育实验的天然场所。

三、各国私学观及其特征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宗教传统和国家行政体制及教育模式上的差异,致使国家私学观与特征不尽相同。

1.国家为中心的私学观及其特征

以法国为代表的私学观是由国家为中心建构而成,具有下述基本内容。

第一,国家高度关注它与私立学校的关系,这种关注来源于国家对通过教育保障国家的前途、社会生活的进步与发展的重视以及只有通过各方面人士的团结协作才能实现的认识。

第二,国家明确宣布尊重教育自由,保障私立学校的教育自主权。同时,要求私立学校有义务不分出身、信仰或观点接受儿童入学,尊重学生信仰自由,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国家与私立学校在自愿而不是强加的基础上,主要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联系,契约分统一、协同、单一契约三种。对契约之内的私立学校,国家有权对其教学及财务实施监督检查,并有义务提供经费资助。

第四,取消公私壁垒,鼓励公私学校之间相互联合,私立学校教师可转为公立教师,但需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及课程进行教学,从而在私立学校内部实施一种公共教育。契约之外完全独立的私立学校,可以保留自己的特色、创造性及特有的气氛。

第五,国家拥有干预权,但无意损害私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干预主要限于调解私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与国家坚持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促进公私立学校之间的接触和保障信仰自由不受妨碍等。

这种私学观带有强烈的国家主导的公共从属型特征:

(1)国家给私立学校以合法地位。

(2)国家处于处理双方关系的主要方面。

(3)国家通过两种形式与私立学校形成关联, 即签订契约和未签订契约的。与签订契约的关系密切,控制程度较强;与未签订契约的关系松散,控制程度较低。

(4)国家并非无条件地资助签约学校, 资助的根本意图是使私立学校对国家的依附并使其向公共学校靠拢。

2.社会为中心的私学观及其特征

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私学观则表现为社会中心主义。当今英国的国家私学观在1944年教育法中已基本定型,而后不断予以确认。这在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一系列法案,尤其是1985年由教育与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向议会提交的白皮书中充分显示出来。它们是:

第一,私立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对私立学校负有一般性责任。并有一定义务保证这些学校达到最起码的标准。

第二,私立学校对英国学校制度的多样化和有选择性的特点做了贡献,政府保障私立学校的教育自由和权益。

第三,政府希望私立学校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也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必须着眼于国家的经济需要。

第四,国家给私立学校以资助,但希望减少对政府资助的依赖。

第五,家长有权选择送子女上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对子女入私立学校而无力负担学费者,可得到学费补助。

第六,宗教受法律保护,政府无意加以改变。

英国的国家私学观的特征可概括为:

(1)私立学校具有牢固的社会地位和教育地位, 国家不愿或难以从根本上动摇这种地位。

(2)私立学校具有高度的教育自由权, 这种自由权同样是国家不愿或不可能从根本上动摇的。

(3)私立学校是英国文化的教育表征。 国家实质上是欣赏并愿意保护这一文化遗产,而令英国显示出自己教育的文化底蕴。如英国的公学。

(4)国家动用公费资助私立学校, 并认为这同对公立学校的资助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国家对社会成员选择在何种学校接受教育的教育选择权的资助。

(5)国家不干涉私立学校办学自主权,但依法持有监督检查权, 皇家督学代表国家定期到私立学校访问和视导。

美国私学观的基本特征:

(1)不明确和硬性要求私立学校必须服从国家需要。

(2)遵守联邦宪法,严格尊重和保障私立学校的地位、 价值和教育自由。反对任何形式的取缔、插手和威胁私立学校存在和发展的做法。

(3)私立学校由教会或私人团体设立并管理,实行自主和自律, 按照自身的传统和需要经营,具有极强的自主权和社会性。国家与私立学校关系分明,各为权益主体。

(4)联邦政府对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无主次之分。

(5)联邦政府提供资助,但通常不带附加条件, 行政权力和干预被减少到最小限度,政府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甚至对私立学校资助也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收稿日期:199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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