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间信用贷款的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借契据债券研究_信用政策论文

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契券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鲁番论文,敦煌论文,唐代论文,利率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至少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最早的文字记载可上溯到《周礼》:“四曰:听称责以傅别。”〔1〕所谓“称责”就是借贷,“傅别”就是立契。 可见西周时民间借贷已付诸契据。其他一些早期的有关记录还散见于《战国策》〔2〕、 《史记》〔3〕、《汉书》〔4〕等史籍中,惜均语焉不详。明确地记载了最为关键的利率状况的是《管子》,其中对齐恒公派人调查民间借贷事件的描述极为引人注目:“鲍叔驰而西,反报曰,西蚊之氓者,带济负荷,菹泽之萌也,渔猎取薪,蒸而为食。其称贷之家,多者千钟;少者六七百钟;其出钟也一钟,其受息之萌九百余家。宾胥无驰而南,反报曰……〔5〕”。这里东、西、南、北四方因社会生产的不同, 而有实物借贷与货币借贷之分,贷款额从粟数千钟至数百钟,钱六七百万至上千万不等,利率也互有高低,从二分到十分,相差悬殊。

由于我国史家传统使然,涉及借贷时往往只是寥寥数语。像《管子》这样的已属罕见,更遑论借贷契据的具体格式和条款内容了。所幸的是,在敦煌、吐鲁番等地相继发现大批借贷契据的文书,忠实地展现了(自高昌时期至宋初时期)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原貌。其中数量最多的唐代契券为我们研究这段重要历史时期民间借贷的基本状况、特点、作用、发展和变迁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原始材料。一些国内外的知名学者在此领域作出过开拓性贡献,但这批材料远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利用。有些论著虽涉及契券的利率问题,但未作细致、科学的考察。尤其是信用借贷的利率形态、变动的轨迹及其成因仍是一个“真空地带”。因此笔者不揣自量,提出一些肤浅的见解,得方家指正为幸。

一、借贷契券的分类及信用借贷的定义

国际上较多地研究过敦煌、吐鲁番所出的借贷文书的是日本学者。著名的有仁井田升、玉井是博、堀敏一、池田温等。国内此块园地则相对寂寞得多,涉及者极少,较有成就的当推武汉大学的陈国灿先生。他们都就这些借贷契约的文书的类型提出过不同的划分标准。玉井是博简单地将此诸契分为借钱契、借绢契、借粮契、借地契和雇骆驼契〔6〕,仅是根据借贷标的物的不同,未能触及借贷关系的实质。仁井田升则提出了“消费借贷”说〔7〕。他将所有经济类文书划分为消费借贷、租赁、雇佣、请负四大类。并在消费借贷名下列出豆麦绢褐借贷文书、不动产质文书、动产质文书、人质文书四种〔8〕。 诚如陈国灿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分法似有重覆错杂、标准不一之嫌”〔9〕。 认为当以“剥削的内容、手段和特点为标准”,提出了生息举取、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四分说”〔10〕。这种分类法较之日本学者的要科学得多,但仍不甚严密。依笔者陋见,物力偿付可归入生息举取一类,无息偿付由于层次不同,显然不能与其它三种并列而论。由此,笔者提出一种“两分法”,即先分为两大类:信用借贷和质押借贷,然后再在各自类目下层递细分。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这两类借贷在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和利率确定机制上具有实质性区别,并因此而自成由一系列显著特征构成的系统。故理应单立开来,既符合逻辑,又便于考察。

这里提出一个“信用借贷”的新概念。所谓信用借贷,即借贷关系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不需抵押物的借贷。亦即南北朝时所称的出责〔11〕和举贷〔12〕。唐人称之为放债〔13〕、责息钱〔14〕、举债〔15〕、举放〔16〕、出举〔17〕。信用借贷可首先划分为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两目,再根据借贷物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然后可具体地分为钱币借贷、织物借贷和粮食借贷三种。若有必要,此三种还可细分。现将所有借贷契券图示如下:

必须在此加以指出的是:之所以将织物兼列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是因为唐代的货币体系是一种钱帛本位制。尤在唐初,以绢帛为主的纺织品可以说是一种十足的货币。除了对外不能作为硬通货使用外,在国内具备了货币的所有职能:价值尺度,贞观年间,米价就是用绢来计算的〔18〕;支付手段,税捐〔19〕、租费〔20〕、俸禄〔21〕、甚至稿费〔22〕都可以用绢支付,当然,还包括借贷〔23〕;流通手段,可用来买鱼〔24〕、柴〔25〕等消费品,也可以用来买书画〔26〕等艺术品。但绢帛终究还是实物,其中一部分仍不得不列入实物借贷,故其属性当以兼跨货币、实物为宜。

二、利率条款的基本形态

敦煌、吐鲁番所出信用借贷契券,大部分为有息借贷,亦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息的。两者在称谓上的区别体现出性质的不同。有息的一般称为“举取”,无息的一般名为“便贷”。在初唐至中唐后期,这种区分是非常严格的,并得到官方制定法律条文的确认。《唐律疏议》中云:“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27〕。”这里以“非出举之物”指无息借贷之“负债”。《旧唐书》中云:“贞观初……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28〕可见“举取”乃专指有息借贷。但到了晚唐,界线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否有息,凡借贷一律通称“便”、“贷”。此问题留后详述。

无息借贷是通过故意缺省利率条款之方式来体现的。其基本形态分述如下:

钱币之无息借贷。 在目前已出土的文书中仅见一件,即吐鲁番前庭府卫士左憧憙所出《唐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海欢白怀洛贷银钱契》:

1麟德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前庭府卫士张海欢于左憧憙边贷取银钱肆拾捌文,限至西州十日内还本

3钱使了。如违限不偿钱,月别拾钱后生利钱壹

4文入左。银延引注托不还钱,任左掣张家资

5杂物田分田(萄)桃园用充钱直取。若张生东西没洛(落)者,一

6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两和立契,画指为信

7同日,白怀洛贷取贰拾肆文,还日,别部依

8上券同钱主左

9 贷钱人张海欢卅

10 贷钱人白怀洛卅

11 保人张欢相卅

12 保人张欢德卅

满欢母替男酬练,若不上,依月生利。大台李台明卅

13保人满欢妻敦如达卅

14保人阴欢德。卅〔29〕

这里张海欢和白怀洛分别向左憧憙借银钱肆拾捌文和贰拾肆文,只要“至西州十日内还本钱使了”,明言在规定期限内仅须还本,不须付息。至于后面的“若违限不偿钱,月别拾钱后生利钱壹文”,则为违约条款,并非利率条款。因此这是一起无息借贷。陈国灿先生根据契尾的付款“满欢母替男酬练折做银钱数”推断这实际上是一则借钱为虚、贷练是实的“隐性举练契”,并由此得出左可能从这一换算中获利,从而实质仍属有息借贷。〔30〕这一观点在卢向前先生的《高昌西州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经济关系综述之一》一文中得到更进一步的阐述〔31〕。但笔者看来,此推论虽不无合理之处,却缺乏有力的证据。反面理由有两条:一、初唐时期,“举”、“贷”之称悉遵定规,尚未发现例外者;二、即使左从银练换算中套利,也只能视作一次性的非对等交易,而不能将此与通常的利息混为一谈,因此还是暂列无息借贷为宜。

织物的借贷最常见的是贷生绢契,如《甲午年邓善之贷生绢契》:

1甲午年八月十八日邓善子欠少疋物

2遂于邓上座面上贷生绢一疋,长叁

3丈捌尺五寸,幅壹尺九寸。又贷生绢壹

4疋,长叁丈九尺,幅一尺九寸。其绢限至十一月

5填还。若违时限不还,于乡元生利。

6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7贷绢人 邓善子(押)

8见人 押衙张宗进

9见上 上座宗福〔32〕

这件契券保存得相当好,无任何缺损,绢的长度、幅宽、立契时间、还贷期限、违约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唯独没有利率条款,很显然是一则典型的无息借贷。

粮食的无息借贷数量甚众,借麦、粟、豆的都有,尤以“便麦契”最为常见。其中《灵图寺贷麦契十一件》非常完整,展示了晚唐五代时期粮食无息借贷的全貌。如《张七奴借契》:

1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纳突不办

2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其

3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如违限不还,

4其麦请陪。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

5任牵掣家资杂物牛畜等。恐人无信

6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

7便麦人张七奴年

8保人男黑奴年十三

9保人张年十一

10见人索海奴

11见人〔33〕

此契为(今年)冬借(明年)秋还,称为“佛麦”,含有救济之意,所以无息。下面一则《严君为借契》为另一常见类型。

1□年四月十五日沙州寺户严君为要斗升驱使

2[今]于灵图寺佛帐便麦叁硕,并汉斗,其麦请

3[限]至秋八月末还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

4[陪]仍任将此契为令六(疑为)[律],掣夺家资杂物

5[用]充麦直。如身东西不在,一仰保人等代还。 (下略)〔34〕

此契为春(四月)借秋(八月)还,借期为四个半月,是由麦一熟的时间决定的。其违约条款规定得很细:超期将付一倍罚金,并仍将“为令律”作为凭据“掣夺家资杂物”;若债物人逃债,则全部由保人代偿。但很明显,在约定期限内是无息的。

在钱币有息借贷方面,举银钱的多出现在初唐,举铜钱的则集中于安史之乱后。其原因是由于唐代初期的货币关系是从纯银钱流向银钱为主,铜钱、绢帛相辅而行过渡的银钱本位阶段,安史之乱后,银钱本位渐次由铜钱本位所取代。卢向前先生对此已有精彩论述,大家不妨参阅之〔35〕。

银钱有息借贷的标准契约当数这件《唐乾封三年(公元六六八年)张善憙举钱契》:

1乾封三年三月三日,武城乡张善憙于

2崇化乡左憧憙边举取银钱贰拾文

3月别生利钱贰文。到月满,张即须

4送利。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

5若延引不还,所左拽取张家财物杂物平为

6本钱直。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上钱使

7了。若延引不与左钱者,将中渠菜园半亩

8与作钱质,要须得好菜处。两和立契

9获指为验。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

10 钱言 左

11 举钱人 张善憙卅

12 保人 女如资卅

13 保人 高隆欢卅

14 知见人张隆端卅〔36〕

利率条款的核心部分是“举取银钱贰拾文,月别生利银钱贰文。”月利率为10%,即年利率为120%。 但完整的还应包括:“到月满张即须送利。”众所周知,每月送利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其实际收益是有差别的,且这种差率随借贷额高低而相应浮动。我国民间的私人借贷,尤其是在江浙一带,至今仍保留这种按月送利方式,可为古代信用借贷之印证。另外契约没有写明还贷期限,而是规定“到左须钱之日,张并须本利酬还”。这个条件也是颇为苛刻的,因对债物人来说面临着无法预料的须立即还贷的风险。

大致来看,银钱借契的利率条款均由上述两条组成。本契略为特殊,尾部还有一条颇有意思的补充条款:“左共折生钱,日别与左菜五尺园,到菜干日。”即除付息外,每日尚须将五尺大小的菜地上所种之菜卖于左。这样算来利率恐不止10%。不过,由于菜价极微,所以非平买平卖的话,这种变相提升利率的程度并不是很大。此外本契的违约条款也值得注意,它不但规定了债物人的违约责任,还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

基本模式在铜钱有息借贷券中除规定了期限外没有多大的差别。如《唐大历十六年(公元781年)举钱残契四件》中的第一件:

1大历十六年三月廿日,杨三娘□[为]□[要]

2钱用,遂於药方邑举□□钱壹仟文

3[每]月纳钱贰佰文,计六个月本利并[纳]。

(下略)〔37〕

织物有息借贷品种也相当丰富,常见的举绢、练契,其次为贷褐契, 还有少数是贷碟契。 如同为左憧憙墓所出《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龙惠奴举练契》:

1龙朔元年八月廿三日,安西乡人龙惠奴

2于崇化乡人右憧憙边举取练叁

3拾疋,月别生利练肆疋。其利若出

4月不还,月别罚练一疋入左。

5如憧憙须练之日,并须依时酬还(下略)〔38〕

这里“举练叁拾疋,月别生利肆疋”,月利率为13.3%,与举银钱契很接近。粮食有息借贷大抵相似,如《唐刘□达举契》:

1□月刘□达□

2□用遂于□边举

3□五斗□□生利青麦五斗

4□□本利共还一硕???(下略)〔39〕

虽然残损,但依逻辑可补全,即“为无粮用,遂于某人边举取利麦五斗,月别生利青麦五斗,某月本利共还一硕。”

相对于本息借粮契,只是多了个赖以区别本质的“取倍称之息”的条件而已。对于此类借贷,吕思勉先生在未见到这批原始资料的情形下,依史籍便作出了春耕秋还,利为一倍的准确论断,令人钦佩〔40〕。

小结上文,无息借贷故意缺省利率条款来体现,而有息借贷的利率条款基本形态就是“举(贷、便)某钱(物)[数量],月别生利[数量]”,并不复杂。真正芜繁并值得深究的是潜藏于利率背后的种种经济性和非经济性支配或影响因素,及其交织而成的“强相互作用力”(经济)“弱相互作用力”(非经济)的合力作用下的利率机制。

陈寅恪先生曾言“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41〕

这句话高度概括了唐史在中古史上的核心地位,指出唐代社会经济发展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故研究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非徒为借贷之考察,而应以此为开启唐代经济史之钥匙,进而探讨它们与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以求得它们在整个中国社会变迁中所扮演的角色,此方为荦荦大者。但其间头绪纷芜,有无从下手之感,且利率问题本身是一棘手问题,即使在金融理论高度发达的当代,关于利息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功能、影响利率的经济变量与非经济因素等等仍争论不休。有代表性的理论有数十种之多,但没有一种是令人信服的〔42〕。笔者从唐代社会经济自身特征出发,反复比较,选取物价、政府行为作为阐释途径,并取得令人鼓舞的新进展。

三、唐代物价与信用借贷利率的联动关系

在企图从物价角度讨论唐代民间信用借贷利率形成机制时,有一个问题曾令我颇为踌躇:敦煌、吐鲁番出土契券能否放在整个唐帝国的物价视野内加以考察。诚如崔瑞德先生指出的那样:“这类物证虽是非常宝贵和独一无二的,但在使用它们时我们必须谨慎,因为西北边远地区根本不能作为全中国的典型;根据那里的情况来概括全帝国,研究者往往会担风险。”〔43〕但当将这些文书和其他官方文献、史料联系起来时,我发现彼此是能相互印证的。因而尽管存在着很多偶然性因素,这种比较仍是可行和卓有成效的。

关于这批借贷契券的利率,为数寥寥的研究至今仍局限于按标的物的不同,通过对部分契券的计算,得出一个10%或50%的所谓“通常利率”〔44〕。然而我们知道,利率作为一活跃的经济变量,必然是处于不停的波动之中。虽然在封建社会里这种波动不可能像当今的股票价格一样瞬息万变,但“通常利率”显然是一种被表象所蒙蔽的幻觉。因为光是孤立地讲某类借贷的利率,而不是放在一定时间区段的范畴内采用动态描述的方法加以考察,就将失去固有的意义。

实际上,只须将利率和物价这两组对象联系起来进行观照,就能消解上述偏见,先来谈一下方法论问题。马克思曾说:“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科学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境地。”〔45〕在信息革命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崭新的图景的当代,古老的历史学科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就是日益深刻的数字化,即运用数学工具使研究客体转化成数量形式,以便整体地、系统地探讨某种历史现象、过程和实质。“实际上一切均可计量”〔46〕,“计量就是解释〔47〕”。本世纪五十年代兴起的计量历史学使历史研究获得了一个新的突破口,并在社会经济史、历史人口史和历史社会学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有目共睹的成就。〔48〕

正如法国年学派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著名论断:“唯有总体的历史,才是真历史”〔49〕所指出的那样,“第二类史料”由于“在单一的事件中没法区别出特殊的因素,因此,也就不能阐明实的真象。”〔50〕所以最大限度地显示其存在的价值的途径便是系统地深入社会生活内部,据此,计量分析无疑是最有力的工具。但是敦煌、吐鲁番出土的这批珍贵的借贷文书分布的离散值偏高,勉强作计量研究有导致结果扭曲甚至全部失真的危险,如钱钟书先生所言:“求尽则尽无止境,责实则责无定指。”〔51〕所以在此种情形下,既富有大胆的创见性又不丧失其严谨的科学性的折衷路线应当是:注入计量思维模式的描述分析法。这是“经济史已渡过了对数量表示过分狂热的时期”〔52〕后的必然趋势。

下面我们先对初唐时期的借契作一全景式的扫描。这段时期所出借契都出于吐鲁番,共18件,大多数保存得相当完好。其时间跨度起于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之前的数年〔53〕, 迄于武周长安三年(公元703年),计六十余年。其中《唐赵□憙举麦契》〔54〕、 《唐咸亨五年(公元674年)某人举钱契》〔55〕、 《唐杜定欢举钱残契》〔56〕、《唐杜定欢举钱残契》〔57〕四件契文极残,利率无从得知。

我们先来看《唐显庆五年(公元660年)张利富举钱契》:

1显庆五年三月十八日,天山县南平

2乡人张利富于高昌县崇化

3乡人左憧憙边举取银钱拾文

4月别生利钱壹文。到左还须

5钱之日,张即须子本具还。 (下略)〔58〕

“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一眼便可看出月利率是10%。前引《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龙惠奴举练契》:“举取练叁拾,月别生利练肆〔59〕”,算出来利率是13%。这仅是由于实物之故,只能取个约数。此外,稍后的《唐麟德二年(公元665 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卜老师举钱契》:“举取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文”〔60〕。《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张善憙举钱契》:“举取银钱肆拾文, 每月生利钱肆文”〔61〕。两件均明言月利率为10%,另一《唐仪凤二年(公元677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某人举银钱契》〔62〕虽然残损, 但联系上下文复原后可推出其利率亦是10%。还有两件借贷文书颇有意思,它们都是在前明言利率10%的同时在后添一附款,另索一点“利头”。一件是前引的《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憙举钱契》〔63〕中的每日将五尺园所出之菜卖于债权人左憧憙。另一件是《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怀洛举钱契》。 在知见人索交达的“指信”(画押)后另书一条款“白怀洛负左憧憙枣树壹根,好者。”〔64〕即债务人白怀洛还须将一根好枣树白送给债权人左憧憙。看来这位左卫士不但喜放高利贷,还爱贪些小便宜。由于不论是买菜获利还是一根极好的枣树,其价值相对于10%的利率来说,仍是微不足道的,完全可忽略不计。因此这批借贷契约的利率均可视作10%。

因为很大一部分借贷文书的利率都是10%,所以以前仅有的几位研究者都归结出这是一个“普遍利率”的结论。这也是很自然的。因为表面上看,的确如此。假如我们只凭简单的计算而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的话。但仔细推究,实则不然。利率相同并不意味着利率没有变动。试举《汉书》所载即可证其伪:“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用美食,一岁有十二之利。”〔65〕若依“不变论”思维推断,岂非得出自汉至唐近千年间利率雷打不动的荒谬结论?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倘若我们接受“不变论”,便会发现以下两件借贷文书的“异常利率”无法解释。一件是《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

1乾封元年四月廿六日,崇化乡郑海石于左憧

2憙边举取银钱拾文,月别生利钱壹

3文半。到左须钱之日嗦(索)即须还

(下略)〔66〕

在这件契约里月利率高达15%,而在另一件《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张尾仁举钱契》中还要高。兹引契文如下:

1□亨四年正月贰拾五日,酒泉城人张尾

2仁于高昌县王文欢边举取银钱贰

3至当年□□月别生(下略)〔67〕

此契利率条款残损,单籍契文本身无法推知利率。幸而同墓出土的《唐咸亨五年(公元674 年)王文欢诉酒泉城人张尾仁贷钱不还辞》为我们提供了线索:

1 酒泉城人张尾仁。

2 件人去咸亨四年正月内立契,

3 银钱贰拾文,准乡法和立私契。

4拾文后□□生利钱贰文。其人从取钱以来,

5 索,延引不还。 (下略)〔68〕

“拾文后□□钱贰文。”根据借契独有的“话语系统”,所缺两字当为“生利”无疑。因此,这件借契的月利率竟为20%!

这两则借契异乎寻常的高利率是无缘无故的吗?难道我们就以“此系特例”的借口撇开不管或古代民间借贷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来敷衍吗?除此之外难道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吗?企图从借契本身寻求答案必定是一条“死胡同”。但我们只要和同时期的物价作一比较,上述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民以食为天”,欲考察封建社会的物价,最佳的标志莫过于米价了。李唐建国之初,因连年战乱,民生凋弊,因而物价很高,一斗米竟值千钱。〔69〕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贞观初年,以绢计算,“一匹绢才得一斗米”,“米谷踊贵”〔70〕。至贞观三年,由于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生产逐渐恢复,加之武德四年废止五铢钱,改用开元通宝的货币改革措施渐显成效,币值迅速稳定并趋于坚挺,出现了“马牛被野”、“民物蕃息”的繁荣景象,即通常所称“贞观之治”。此时米价已回落到四、五钱一斗〔71〕,甚至还有更低的记载:“米斗三钱,”〔72〕“粟值两钱”〔73〕。其后十余年,一直是一个低物价时期。由于“频年丰稔”,米价非常稳定,始终维持在每斗四五钱左右。甚至在贞观十五年时,一度跌至两钱〔74〕。而据贞观十六年统计,全国平均价仍为五钱,在特别富庶的产粮区则有低至三钱者。〔75〕太宗晚年,西灭突厥东征高丽,对外用兵渐多,至高宗时更频繁。不停的战争,物资的消耗自然十分惊人,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结果导致了民间私铸盛行,大批“恶钱”(即民间私自铸造的份量低于官铸的铜钱)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由此造成物价上扬,货币购买力下降。但总的来看,幅度并不大。此段时期仍是一个低物价时期。高宗永徽五年,粟米两钱半一斗,秔米(产自东吴最贵的上等米)每斗十一钱〔76〕。麟德二年,跌到五钱一斗。与贞观年间大致持平。〔77〕因为物价从未有大的波动,所以民间信用借贷的利率也相应地稳定在同一水平。这就是前举的《唐显庆五年(公元660年)张利富举钱契》、《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龙惠奴举练契》、《唐麟德二年(公元665 年)卜老师举钱契》为何利率恒定在10%基线的原因。那么为什么在稍后一年的《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郑满石举银钱契》中徒然升至15%呢? 原来是乾封元年国内一次通货贬值引起的。是年高宗决定解决恶钱问题,于是发行当十文开元钱的乾封泉宝〔78〕。因比率太高,遭到老百姓的抵制。旧钱都被百姓收藏,从市面上消失,以致通货紧缺,商贾不通,物价大涨。〔79〕是以利率亦随之突然上扬。高宗被迫废止行用不到一年的乾封泉宝,再用开元钱,这场风波才告平息,物价又开始回落。〔80〕利率是相当敏感的,废除乾封泉宝后的数年利率又重新回复到了原有的水平。像《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憙举钱契》、 《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张善举钱契》、《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怀洛举钱契》均为10%。但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多久。由于乾封泉宝虽然已经废止,但私铸仍是不断,“恶钱”肆虐,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81〕加以连年战争,水旱成灾,物价又开始猛涨。因此仅隔数年,在《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张尾仁举银钱契》中便飙升至20%。

盛唐时期的借贷契券出土极少,诸如《唐开元六年(公元718 年)某人贷粟残契》〔82〕、《开元九(?)年某人并妻贷麦契》〔83〕仅等有的数件均甚残,而尚算完整的《唐景龙二年(公元708 年)宋悉感举铜钱契》〔84〕又系借钱还物之契,因当时当地物价无法确知,不宜妄作推断,只得作罢。故至为重要的盛唐一期的利率无从查考,殊为憾事。然史书载开元初米价低至每斗三钱,〔85〕十三年时,因累年丰稔,东都每斗米也只不过十三钱,青斋间谷仅五钱〔86〕,十六年时,玄宗甚至还怕谷贱伤农,特意下诏〔87〕,其物价之低,可见一斑。虽然史书所载全是丰年之价,有粉饰太平之嫌,但此时期为第二段低物价时期当属无疑。依此想必利率不会高于10%,且较为稳定,估计在此线上下略有浮动而已。

安史之乱是唐王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已是史家之定论,其在社会经济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国家财政结构的崩溃和恶性通货膨胀。八世纪后半时,平均米价大约在两三百文一斗之间,且一遇凶年便高达数千文。借贷利率的变动与此物价形势是极为吻合的。例如大历年间,米价为每斗千文〔88〕,所以出土的几件借契利率都是20%,除上引《唐大历十六年(公元781年)举钱残契四件》之一外, 再引《唐大历十六年米十四举钱残契》为证:

1 大历十六年六月廿日米十四为要

2遂于药方邑举月抽钱壹

3月纳贰百文限六个月□(下略)〔89〕

此文书第二行虽有缺,但不难看出“壹”后有“仟文”。

但到了建中七年,利率又令人难以置信地降到了不足7%。 《唐建中七年(公元786年)苏六梯举钱契》:

1 建中七年七月廿

2 □□□□苏六梯,为切要钱用,今

3 举钱壹拾伍仟文。其钱主□□□限八月内壹

4 拾陆仟文。如违限不付,每月头分生利。 (下略)〔90〕

这是由于德宗贞元年间开始发生了一次六七十年间通货紧缩现象。因为通货贬值后,老百姓对货币失去了信心,市面上铜钱的购买力低于币材价格,于是发生了大量私销钱币铸物的情况。〔91〕加之官府铸钱的减少和用钱区域的推广,终于导致“钱荒”,直接的后果就是引起物价的迅速回跌,反映在利率上就是同步下滑。

但是即使因贞元间通货紧缩而物价跌落,币值并未恢复到安史之乱前的水准。由于战乱过频,米价的变动已不足以反映实际的经济状况,所以我们选用绢价。开元二十八年是二百钱一匹,〔92〕,而到了长庆二年要八百文一匹〔93〕。若以开元二十八年绢价为基数100, 回跌后的物价指数仍高达400。敦煌出土的晚唐时期借贷契券有49件,〔94 〕利率起伏幅度较大,但除一些无息借粮契外,总体水平要高于以前的各段时期。如《癸未年彭顺子便麦粟契》:

1癸未年五月十六日平康乡彭顺子

2乏少粮用,遂于高通子便麦两硕,至秋四[硕],

3便粟两硕,至秋肆硕。只典紫罗郡一要。若

4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妻张二侄子面取□□

5交纳。恐为无凭,立此文书。(后缺)〔95〕

按此文书虽言“只典紫罗郡(裙)一要(腰)”仿佛是质典文书,但从“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妻张二侄子面取□□交纳”云云,可见“紫罗郡”并不在高通子手上。因此这实质上是一个答应以“紫罗郡”作替代偿还物的“抵押贷款”,不能以质典视之。我们看到即使有这个保证,利率仍是很高。若“秋”理解为八月底归还(一般借粮契皆是以此为偿还日)的话,月利率当在30%以上,确是十分惊人。

梁启超先生说得好:“大抵史料之为物,往往有单举一事,觉其无足轻重,及汇及同类之若干事比面观之,则一时代状况可跳活表现。”〔96〕以上我们将借贷利率与同期的物价联系研究并进行总分析,便不难从前者无规则游移的表象中发现其与后者具有大致呈同步涨落的内在对外关系。倘若不受其它因素干扰的话,我们将看到整个唐代的利率变迁图景,只是这种微妙的曲线回复延伸而已。然而事情并不这么简单,还有很多“看不见的手”在左右它的行动。下面我们将着重考察政府行为对它施加的诸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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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民间信用贷款的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借契据债券研究_信用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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