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完善方略研究论文

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完善方略研究论文

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完善方略研究

●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摘 要: 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上具有较大价值,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当从宏观层面制定全国性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规范性文件、中观层面构建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互动机制、微观层面优化具体教学方式来对其予以完善。

关键词: 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完善

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即依靠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定期对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理论学习、科研、实践训练等各方面进行个别化指导的方式来实现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人才教育过程之总和。其中,培养单位的导师多从事理论性指导,实践基地导师则更注重实践技能塑造。

特别是,预约中心与入院准备中心紧密合作,利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到入住病床的时间差,完成主要检查。宣姝姝指出,这为医院缩短术前等待时间、降低平均住院床日奠定了基础。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展开,以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己任的法律硕士教育愈发受到人们重视。为了保证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和实践技能都能得以提升,“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使用愈来愈广泛。但是,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培养单位进行全脱产学习,动手实践机会较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少很多,且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的管理模式也会存在诸多衔接不便,故该培养模式也存在着相应缺陷。有鉴于此,笔者特对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的完善提出一孔之见,以求教各位同仁。

一、宏观层面:制定全国性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规范性文件

正所谓“蛇无头不行”。为了科学、全面、高效地引导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合理运行,首先就应在宏观层面由权威部门制定具体翔实的规范性文件。这样一来,有了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本指针,才能从中观和微观层面展开进一步的具体完善。目前,我国涉及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最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即2009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前者系教育部专门针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定的部门规章,它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不过可惜的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大都仅简单提出“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缺乏较具体的实质性规定,这便难免令其实践操作价值大打折扣,亟待进一步完善细化。

笔者认为,考虑到教育部乃我国从事教育管理的最高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细化的全国性“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相关规范性文件,无疑依旧应该由其来进行。同时鉴于各专业硕士学位(如法律、会计、临床医学、护理、艺术硕士等等)在“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宏观层面差别并非很明显,从节约成本出发,具体宜由教育部主导,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共同参与来制定此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明确“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基本指导原则,即有效促成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全面提升。第二,明确“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应以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实践基地为辅。毕竟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学位授予工作都是培养单位完成的,实践基地更多是发挥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作用,故该模式运作理当以培养单位为主。第三,明确“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中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践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此类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属于宏观层面规定,无法将培养单位、实践基地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面面俱到,但也应该将它们的主要职权和义务作一阐述,以便培养单位、实践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国家高位阶制度保障。第四,明确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研究生学习条件、实践基地工作生活基本保障、基本工作守则等等。第五,明确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毕竟政府的扶持乃学校等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执行之源头[1]

二、中观层面:构建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互动机制

宏观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和中观层面的互动机制构建虽然为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要彻底实现培养目标,显然还需要微观层面上对具体教学方式实施一系列优化。笔者主张,这种具体教学方式的优化可从下列几个环节着手:

首先,建立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双导师制”的统一管理机构。“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中的导师分别来自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他们工作隶属关系完全不同。若在互动机制中不能首先建立起对他们的统一管理机构,无从实施有效的理论、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和导师遴选、考核、奖惩等工作,就会令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沦为一盘散沙。对此,考虑到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因其自身“全日制”之属性,培养单位承担着主要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学位授予工作,这一管理机构应更多以培养单位为主体,例如在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一个专门的“双导师制”培养管理办公室等。此外,鉴于实践基地在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技能培养上至关重要,这一管理机构虽要以培养单位为主,但实践基地也应有专人参与到培养管理中来,实现共同管理,确保理论、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和导师互相交流、遴选、考核、奖惩等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最后,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遴选、考核、奖惩制度。在导师遴选上,应确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就培养单位导师而言,因主要进行理论指导,须强调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科研指导能力。对实践基地导师而言,因其主要进行法律实践技能指导,理论指导要求可以适当灵活处理,但必须具备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并且在具体遴选程序上,还应恪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确保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导师都能胜任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在导师考核上,要确立符合培养实际的考核标准与考核周期。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终究与法学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着较大差异,导师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显然不能照搬法学硕士研究生等类型。必须将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过程考核、导师具体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考核、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最终效果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在导师奖惩上,则应根据考核结果适用不同奖励和惩戒措施,若该导师考核成绩较好,可通过颁发奖金、优秀导师津贴和进行精神表彰予以嘉奖,若该导师考核成绩较低甚至不合格,视程度轻重可以减少或暂停其对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严重时还要取消导师资格给予相应处分[3]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企业集团战略性成本管理工作分析中,应该将成本管理工作的设计作为重点,按照企业运行状况,进行成本管理工作的设计,为现代企业运行及发展提供支持。通常状况下,在企业集团战略性成本管理工作分析中,应该按照成本工作的特点,进行成本工作的创设,明确成本管理制度、创设成本企划、明确大成本观,实现成本工作的控制,为现代企业的运行提供保障。

首先,积极提升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身心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性。无论是培养单位理论教学和实践基地实践技能训练,都是意图打造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假设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仅仅是被动性参与,那么无论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导师如何指导也难发挥切实效用。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为让“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产生效果,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己理当全身心的主动投入学习当中,而非被动强迫接受教育。对此理应强化各位导师与研究生彼此以平等合作心态展开学习,让研究生在导师引导下积极实施创造性思考,自发地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热点难点。

其次,设置科学合理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理论和实践教学具体运作制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着重点在于通过培养单位理论学习和实践基地实践技能训练,使之成为当下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要做到确保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的导师都能实施有效指导,就必须设置相应的较科学合理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具体运行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应主要覆盖三方面内容:其一,确立培养单位理论学习和实践基地实践技能训练并重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方案。如除强调培养单位的导师理论教学、科研指导外,还具体要求实践基地学习内容不得少于若干学分,实践基地导师指导必须包括实务指导、毕业论文写作等,而非像传统培养方案那般笼统规定在实践基地进行法律实务学习。这样有了培养方案作为基本依据,理论和实践教学具体运行起来才更加有条理。其二,明确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导师都具备平等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权限。在当下国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中往往存在一种怪象,即实践基地导师虽然也对研究生进行了实践技能和毕业论文指导,但在研究生成绩考核评定上时常边缘化,发挥作用并不明显,这样既会让研究生有实践基地导师指导不太重要之感,也难免令实践基地导师责任心下降。故必须确保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导师都具备平等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权限,在各自领域(培养单位理论部分和实践基地实务部分)保持考核权重相等,进而促使各位导师共同完成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任务[2]。其三,制定理论和实践教学具体运行配套保障措施。由于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得到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导师的双向指导,在教学过程中就必然会经常在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之间往来。培养单位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工作难免牵涉到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而很多实践基地距离培养单位较远,来回交通、食宿对研究生而言也是一大难题。故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下,还需制定理论和实践教学具体运行配套保障措施,既保证研究生能遵守单位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又要对其来回交通、食宿提供相应便利。

三、微观层面:优化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体教学方式

除了宏观层面制定全国性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规范性文件来起到宏观指导作用外,在中观层面还必须构建起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的互动机制。毕竟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只是为涵盖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内的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运作提供了较权威的宏观规范,具体如何实施则无法面面俱到。而“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要求培养单位和实践基地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共同指导,这些导师分别隶属不同的工作单位,这就必然需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互动机制来确保“双导师制”共同指导的畅通。具体言之,该互动机制宜包括以下内容:

从2006年开始,俄罗斯政府基于市场化原则发展国内天然气市场,天然气价格从政府管控逐步向市场化发展。除了保留对居民用户的气价管控外,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批发价格将按价格公式进行计算,定价公式基于国外国内销售同等收益原则,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实现天然气价格由政府管控向定价公式定价转变。虽然俄政府推出了天然气定价公式,价格信息比之前完全由政府公布批准价格公开透明,但定价公式中的部分计算系数和参数依然由政府控制,与价格完全市场化还相距甚远。

其次,进一步增大法律实践技能教学比重。作为硕士研究生,无疑必须比本科生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思考。但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终究是侧重法律实务能力的专业硕士,为让“双导师制”更好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大法律实践技能教学比重也非常重要。譬如吉林大学等一些国内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较成熟的知名高校,往往借助开设法律诊所、举办系列模拟法庭竞赛、组织模拟谈判、开展“法院庭审进校园”等教学方式,在现有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外,继续强化法律实践技能培养,成绩斐然[4]

(6)依托漳河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水务科技。漳河工程管理局在水利信息化建设基础上,成立湖北省楚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已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两个二级资质和水资源论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公司研发的CYDSM-2000系列硬件设备已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双软认证”并获得六项国家版权局注册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最后,不断改革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当前研究生的理论和实践教学评价大多以任课教师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测部门评价为主,而研究生自身评价所占比重较低。拉德布鲁赫早就指出,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便是无时无刻都对该职业的高贵及深刻问题有所感悟[5],为了能最大化地激发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兴趣,令“双导师制”落到实处,显然有必要效仿本科教学改革那样增加研究生自身评价比重,不断改革相关理论和实践教学评价方式。譬如多让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理论和实践教学结束后对“双导师”指导效果进行匿名网络评价、让一起参与相关学习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彼此匿名网络互评,等等,从而真实地检验和提升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展开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大批量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支撑,而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上,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大有可为。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当下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才能更好地回应中国法律职业精英教育需要,真正提升高规格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何妍.师范生顶岗实习“双导师制”问题研究——以山西师范大学为例[D].太原:山西师范大学,2015.

[2]戴激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双导师制”:实践及完善——以协同培养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5):85-90.

[3]马文璇.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改革实施方案探析[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77-79.

[4]梁德东,于爱国,吕欣,等.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为例[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6(4):18-21.

[5]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9.

Study on improvement of the “double -tutor system ”training mode of full -time master of laws

OUYANG Ai-hui

(Nanhua University, Hengyang 421001 China)

Abstract : The “double-tutor system”training mode of full-time master of laws has very important values in training high-level application-oriented legal talent, but it has some defects too.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double-tutor system”training mode of full-time master of laws, we should set up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on national professional degree “double-tutor system”training model in the macro aspect, construct interactive mechanism on the training unit and practice base in the intermediate aspect, improve concrete teaching methods in microcosmic aspect.

Key words : full-time master of laws; double-tutor system; training model; high-level application-oriented legal talent; improve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054(2019)03-0122-04

收稿日期: 2019-03-19

基金项目: 2018年南华大学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全日制法律硕士‘双导师制’培养模式创新研究”(2018JG005)。

作者简介: 欧阳爱辉(1979-),男,湖南宁远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校:罗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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