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与改革:中国现代企业公益制分析_股票股利论文

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近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中国,是一个中西相撞、变动剧烈而又新旧杂陈的时代。其中,经济领域中的变动尤为明显。1872年,当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营运时,它同时也标志着一种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合众力以成”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近代股份制企业在中国开始出现。此后,这种从“泰西”引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推广。但引人注目的是,像许多别的向西方学习和从西方引进的事物一样,它在中国出现时,同样也打上了中国式的“印痕”,出现了与西方股份制企业不同的“变革”。在利益分配方面实行的官利制度,就是这种“变革”的典型一例。

关于官利,以往在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和民族资本企业进行研究的论著中时有涉及,但关注点大多集中于该制度对企业负担的增加和对民族资本积累的影响。也有专文对晚清时期的官利制度、官利制度与中国公司筹资等问题进行过探讨。(注:邹进文、姚会元:《近代股份制的“中国特色”之一——试论清末股份企业的“官利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张忠民:《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制”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该制度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延续70多年的状况进行全面考察,重点分析中国社会中导致其产生、普遍存在和延续,也就是导致其产生“变革”的种种因素。希望这种分析,能够从一个侧面加深我们对产生这种制度的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

一、近代中国普遍存在官利制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兴办企业时,购买企业股票的股东和企业之间形成的是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分享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利益分配时的体现,是股息视当年利润的多少而定,盈利多则分红多,盈利少则分红少,股息率视利润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并不固定。但是,近代中国存在的官利分配制度,却与这种一般股份制企业的分配方式不同。

“官利”,又称“官息”,也称“正息”、“股息”、“股利”,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它的特点在于:其一,不管是谁,只要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股东,就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利,而不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二,这种固定的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计算。其利率虽因企业情况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大体19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年利1分,清末一般在8厘,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6厘。因为必须支付官利,所以企业年终结账,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红利在这里被称为余利或直称红利)。其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虽工厂尚未建成开工,铁路尚未建成通车,官利也需支付。由于企业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需支付官利,所以常常“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注:张謇:《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张謇全集》第3卷“实业”,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由于官利具有这些性质,所以股东对公司而言就不仅仅是投资人,而且还是债权人。股票也不仅仅是投资证券,而是同时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

从现有史料中,笔者尚未找到近代中国为何实行官利分配方式的说明,也没有找到解释“官利”之所以称为“官利”的史料。但是,官利分配方式一般都明确刊载于企业章程,甚至某些企业有股票上也有明确刊载,而企业章程在清代需经南北洋大臣审查批准,重要企业甚至需经皇帝御准,民国时期同样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笔者由此推测,“官利”的意思就是“经过官方审查批准的利率”之意,目的是要向外界公开宣布,这种利率受官方法律保护,是正式和有保障的,以便于增强社会信用,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实现招揽社会资金兴办企业的目的。

显然,这种官利制度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实行的股息视利润多少而定的分配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它却是整个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分配制度。

据笔者接触的史料,1872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首开官利分配制度之先例,此后这种制度便一直在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中广泛存在,甚至在1947年出版的《中国股票年鉴》中收录的相当部分企业中,仍可找到实行官利制度的明确记载。也就是说,这种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分配方式不同的官利制度,至少在中国存在了75年之久。(注:之所以说“至少”,是根据常理推断,1947年至1949年之间这种制度仍会延续,但因暂无史料证明,因此称“至少”。)

轮船招商局在其发行的股票上明确刊载“当经本局议定,招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的字样。(注: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编写:《招商局会计史》,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次年招商局的第一届账略结算中,就有“所有股本,概发官利,长年一分,此外所有盈余,仅二千一百余两,故无从酌提花红”的记载。第六届账略中对前六届官利的派分有“总共六年已派利六分,与开办章程相符”的总结。1882年招商局决定增加资本,“乃决定再招股本银一百万两,合成二百万两股本”。增招资本的办法是:“凡旧股一股得再入一股股本,限光绪八年年底交清,仍按交银之日起计算官利。再第九届发官利一分,余利一分、旧股东附新股者除此次官利余利不收外,只需再找出银八十两,便可领百两股票一纸。”(注:《国民政府清查整理招商局委员会报告书》及《新报》,转引自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1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72、975-977页。)

自“招商局开其端”(注:《中国股份极宜整顿说》,1883年10月21日《申报》。)后,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认可和推广,19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这种股份制企业数量明显增多。(注:参见拙文《近代上海证券市场上股票买卖的三次高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从当时留存下来的文献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招股章程和发行的股票中都有关于官利的明确记载。如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第6条中有“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的规定。(注: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30页。)《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中,关于分配股息的第4条中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万两,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共计九八规银肆万两”的规定。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熔炼发售之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1044、1121页。)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规定“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注:《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及章程》,1882年9月27-28日《申报》。)。

引人注目的是,这期间兴办的新式企业特别是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官款或官股,在利益分配上与商股相同,也实行官利制度。如招商局开办时从直隶练饷局借用官款制钱20万串,“名为官本,公家只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实属存款性质”。(注: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1935年刊印,第269页。)但也有稍示区别的。如1896年张謇创办南通大生纱厂领用折旧官机时,与江宁商务局签订的合同中就明确规定:“商务局将南洋纺织局现有纱机四万七百余锭,连同锅炉引擎全副,作为官本规银五十万两。大生招集商本规银五十万两……合计成本规银一百万两,按每股一百两,作为一万股,官商永远合办。逐年获利,按股均分;如有亏折,亦按股摊认,利害相共,两无异说。”在这里,在官利的分配上官本与商股相同,但是在余利的分配上商股还稍受优待:“逐年所得利息,除按每股提付通年官利八厘外,余利议自开厂之第一第二第三年,凡官股应得之余利均缓提交,全数存厂贴补厂中添购机件。缓至第四年起至第七年止,再将前三年积存余利均分四年带缴。至第四年起,官股应得余利,仍逐年随同官利提缴。”(注:张季直先生事业史编纂处编:《大生纺织公司年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后因招股不易,次年张謇和盛宣怀议定分领此项官机,除官本改为25万两外,其他约款未变。)广东自来水公司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广东自来水公司开办三年,垫付股本官息,为数不赀,现又公议以宣统元年以前为创办年分,官股暂不支息,宣统二年起,官商一律照支。此项暂不支息之官股,俟公司获有盈余,再匀作六年分还。”这种做法的动机,据说是“公家不苦子息,此则与商业整顿之中,仍寓官力维持之意”。(注:《1909年两广总督袁树勋奏》,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4页。)

成立于1890年的汉阳铁厂,是一家官办企业。1896年因资金困难转为官督商办性质。在汉阳铁厂转为官督商办时的招商公告中,督办盛宣怀明确宣布汉阳铁厂分配方面的规定是:“自入本之日起,按年提息八厘,余利一年一派。”1908年该厂性质又为之一变,由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合并组成完全商办性质的“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在其改为完全商办公司的招股章程中,同样有“本公司不论优先、普通,长年官息八厘,均于次年三月给发”,“除官息及各项开支外,结算尚有盈余,是为红利,作三十成开派”的明确规定。(注: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236页。)这家企业是晚清企业中体制变动较大的一家。但是,在其体制的两次变动中,关于官利和余利的分配制度均没有发生变化。在现在能够找到的当时留存下来的企业招股章程中,尚未发现没有官利规定的。“官利制度显然是这个时代的通行制度,各公司无不如此”(注: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145页。)。看来,严中平对棉纺织行业企业进行研究后得出的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这个时代的其他公司。

引人深思的是,近代中国历经晚清、北洋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但是,政治体制发生的变化,并没有对官利制度产生什么明显的影响。从晚清到民国,这种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这里可以交通银行为例进行一下观察。成立于1907年的交通银行,是近代中国一家重要的银行。在1949年之前的42年中,该行先后由清政府邮传部、北洋政府财政部和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颁布过5个章程,每个章程的内容都有相应的调整变化,但不管其他内容有多大变动,官利分配方面的规定均变化不大。这里不妨将其有关官利分配制度的规定进行一下比较: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清政府邮传部奏颁的交通银行章程第16条规定:“该行所集官商股本,定为常年官息六厘,半年结算一次,年终结帐一次。先分官息,如有余利,汇结得有实在数目,除公积、花红外,余按入股之迟早均分。”1925年8月交通银行奉交通部转咨财政部核准备案的章程第55条规定:“本银行股利定为六厘”;第56条规定:“纯益中除提公积金及付股利外,尚有盈余作为十成分配,以一成为特别公积金,六成为股东红利,三成为行员酬劳金。”1928年11月交通银行奉财政部核准备案的章程第64条规定:“本行股利每年正息六厘”;第65条规定:“净利中除提公积金及付股利外,尚有盈余作十成分配,以三成为行员酬劳金,余为特别公积金及股东红利,由行务总会议定之”。1935年6月交通银行奉财政部核准备案的章程第67条规定:“摊派股利依交通银行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官股每年正息五厘,商股每年正息七厘。其摊派次序先付商股股利,后付官股股利。”第68条规定:“净利中除提公积金及付股利外,如尚有盈余,作十成分配,以三成为行员酬劳金,余为特别公积金及股东红利,由行务总会提交股东总会议定之。”1944年2月财政部令交通银行修正的章程关于分配的第67和68条规定,与上述1935年的章程规定完全相同。(注: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73、206、215、225、234页。)从上述交通银行章程关于官利分配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官利的名称、官利的利率、官商股官利的多少和余利的分配方式方面,几次章程的规定有某些不同,但在官利始终存在、官利先于余利分配等基本方面,政治体制的变动对其没有明显影响则是可以肯定的。

还需提请注意的是,进入民国以后,这种官利制度不仅得以延续,而且在国家颁布的法规中正式出现。例如,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公司条例》第186条规定:“公司开业之准备,如须自设立注册后,二年以上,始得完竣。经官厅许可者,公司得以章程订明,开业前分派利息于股东”;“前项利息之定率,不得超过长年六厘。”(注:沈家五编:《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此后,1929年和1946年修订的公司法都保留了这一有关官利的规定,只不过1929年的《公司法》将年利降到了五厘(注:《工商法规汇编》,转引自上海档案馆编《旧中国的股份制》,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300页。),1946年的《公司法》只载明了公司可在营业前分配股利的条款,而删去了具体的年利率规定。(注:参见沈祖炜主编《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官利在有关股份公司的法规中出现,使官利制度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给官利制度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但是,民国时期特别是三四十年代的官利制度与晚清时期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官利和余利的名称有所变化。“我国公司常于章程上规定每年支付股利之定率,名曰官利,或曰股息。设某年获利甚巨,除支付定额官利外,尚可支付额外股利,此项额外股利,名曰红利”。(注:王相秦编著:《华商股票提要》,上海兴业股票公司1942年版,第188-189页。)“官利”名称虽在1947年出版的《中国股票年鉴》一书中还可见到,但已较为少见。三四十年代后,“官利”、“余利”大多已改称为“股息”和“红利”。

2.公司章程中仍然有派分官利的规定,但同时也出现了当企业无盈余时不得把股本作为股息派发的明确规定。如1927年上海济南泰康罐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公司股本官利定为长年八厘,如无盈余,不以本作息。”1931年浦东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本银行股息定为常年八厘,但无盈余时不得提本充息。”1934年大中华橡胶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公司股息定为长年八厘。红利之分配规定于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惟公司无盈余时,不得以本作息或分派红利。”(注:《旧中国的股份制》,第341、358、369页。)

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虽有关于官利利率的规定,但法律效用却有逐渐弱化的趋势。“章程中有官利率之规定,其作用至多不过在公司理财上予公司当局以某种规范,使其每年分发股利,应努力维持此项定率,在获利丰厚之年,不使过分超过此项定率以发给股利,而于营业衰落之年,则又应酌量情形,拨提原已积存之盈余,以维持此项定率,是亦为平均股利之一种手段与标准而已。”(注:《华商股票提要》,第189页。)因此,在30年代末期至40年代的股份制企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官红利合并计算发给的现象,有同一企业几年中股息出现变动高低不等的记载,也有极少数企业出现未发股息的记载。(注:参见《华商股票提要》以及吴毅堂编《中国股票年鉴》(1947年版)所附各企业情况介绍之“股息”栏的内容。)

虽然官利制度出现这些变化,但这些变化没有触及、也没有改变官利的根本性质。30年代后期变动较大的现象,看来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有直接关系,在1947年出版的《中国股票年鉴》的记载中,官利发放与30年代末期相比较为正常就是证明。

但无论如何,官利制度作为一种分配方面的通行制度,在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存在了70多年应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导致这种分配制度在近代中国普遍存在和长期延续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官利制度在近代中国出现和长期延续的原因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知道,官利制度是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分配方面的一种制度。当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筹设开办,需要面向社会筹集资金时,不得不面对的“国情”之一,就是这种事先需要做出承诺,并在利益分配时给予保证的官利制度。显然,这种制度是西方新型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中国时,中国社会给其打上的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印痕”。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呢?一般来说,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得以存在的种种原因,也必然受制于当时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的种种规定性。官利制度的存在也不例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近代中国社会资本较为缺乏、是一个高利贷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社会资金的流向是土地、高利贷、旧式商业和房地产业。金融机构和民间的放款利率都很高,1899年,张謇在筹设大生纱厂资金困难时被迫向钱庄借贷,而钱庄的贷款月息高达1分2就是一例。(注: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注3。)时隔30多年,1933年济南银行业的放款月息仍然高达1分9厘又是一例。(注:吴承禧:《中国的银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8页注1。)而且,这种贷款的高利率现象并非仅存于一时一地,而是近代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据日本人1910年的一份调查,中国23个主要城市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各地金融机构放款利率单位:厘

主要地区

 放款年利率

 主要地区放款年利率

营口 9.6

沙市

12.0

北京 6.6-12.0

宜昌

12.0-18.0

天津 8.4-9.6

重庆

10.0-12.0

芝罘 10.0-20.0

 

南昌

11.0

上海 7.2-9.6

宁波

6.0-8.4

汉口 9.6

福州

8.0-20.0

镇江 8.4-9.6

厦门

10.0-25.0

南京 12.0汕头

12.0

芜湖 12.0温州

15.0-30.0

九江 9.6-18.0

广州

18.0-36.0

长沙 9.6-11.0

梧州

12.0-15.0

湘潭 6.0-7.2

 

 平均

12.5-14.8

资料来源:东亚同文会支那经济调查部《支那经济报告书》第50号,明治43年(1910年)5月30日。

从这份调查表调查的23个城市来看,1910年时中国金融机构放款年利最低的为6厘,最高的为3分6,“其平均利率大约在12%-14%之间,与欧美各国比较起来看,其利率之高,实在惊人”(注:据《支那经济报告书》第49号的调查报告,1900-1908年英、法、德等三国的放款年利率为2.13%-4.59%,见东亚同文会支那经济调查部《支那经济报告书》第49号,明治43年(1910年)5月15日。)。

遗憾的是,使调查者惊叹的调查结果,时隔20多年同样没有改变。1933年,中央研究院社会调查所对银行放款给南方7省纱厂的年利率进行调查,其结果有如下表:

表2 中国各地纱厂向银行借款所负之年利率表

资料来源:《中国的银行》,第58页。

原表还有一个说明:“据我们所知,银行的放款,其取息高至二分的固然少见,但低至七八厘以下的亦实属罕有,大抵均在10%-12%左右。”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中金融机构放款利率经过20多年后,基本没有变化,仍然维持着相当高的水平。当然,银行放款利率高,又是由存款利率高决定的,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通商大埠,活期存款的年息,普通仍在四五厘之间,定期存款,一年的多为七厘,二年八厘,亦有高至一分左右的”;“存息既然如此之高,则银行为获得利润起见自然不肯赔贴利息,牺牲成本而以低利与民族工业者相周旋”就成了必然的结果。(注:《中国的银行》,第60页。)但是,中国近代社会的官利制度,却在这种高利贷社会条件下出现、延续并直接影响近代中国新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一般而言,决定工业投资大小的根本因素,不仅仅是社会资金的绝对数量,而是社会资金的流向。当地租、商业高利贷剥削收入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时候,要想改变社会资金的流向,要想社会资金投到工业上来,就有相当的难度。因为高利贷统治着近代中国的资金市场,高利贷的利息水平自然就决定拥资者对投资近代新式股份制企业的态度。

“中国人组织公司、企业时,首先在章程上规定每期支付若干股息,把这叫做‘官利’,无论营业上盈亏,都是必须支付的。官利的利率一般为7%-8%至10%。盈利较多的年度,除付给官利、付给职工奖金尚有节余时,则在官利之外另给红利。”这种情况,“反映了中国市场利率还很高,中国在运用资本时所追求的利润高度,也可由此推知。中国人在其企业上最少也要要求不小于市场利率的利益。”“因此,投资人与此相比,要求很大的利息……不支付较高的股息,便难募到资本”,“必然事前规定官利的保证,然后招募股本才有可能”。(注:上引均见《支那经济报告书》第50号。)这些看法,是日本调查者站在圈外的评论。

1909年两广总督袁树勋为广东自来水公司给清廷的上奏中说:“按照定律,公司未有盈余,不得移本作息,然吾国风气未开通,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此种做法实“属不得已之办法”。(注:1909年12月25日《申报》。转引自《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1014页。)

张謇在创办大生纱厂招股集资的过程中,亲身经历了筹集资本金的种种困难。1914年,他在就任农商总长后向国务院提出的奖励工商业法案中,对于官利制度存在原因的看法是:“吾国利率常在六厘以上,银行钱庄定期贷付之款,有多至九厘或一分以上者。各种公司招股,有定为官利七厘或八厘者,此无它,市场之情势然也。”因为“不发官利,则无以动投资者之心”之故。(注:张謇:《向国务院提议奖励工商业法案》,《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第18页。)

可见,近代中国资金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高利贷,是官利制度必然产生的根本前提。在近代中国,要成为企业家,要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兴办近代企业,面对的社会现实,就是这种普遍存在的高利贷利率。要改变社会资金的一般流向,改变传统的投资途径,使出资者愿意把资金投向新式企业,把资金投向对他们来说还是新的、不熟悉而又有一定风险性质的事业时,只能在当时社会环境规定的条件下,靠自身做出一定的调整和适当的修改,否则不仅无法改变社会现状,反而会使自己的目标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官利制度之所以得以在近代企业中普遍存在和长期延续,还与中国企业特殊的资金筹集和运作方式有关。一般而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仅以自有资本为范围、局限在狭小规模和框架内活动的极为少见。借入资金,乃为公司理财政策方面常见之举措。从英美等资本主义各国情形看,企业借入资金的来源,不外商业信用、银行放款、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数项。但是,近代中国公司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金筹集方式由于国情迥异、金融资本市场尚未完善等缘故,与欧美等国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尤以收受存款一项为唯一之特色”。中国近代“普通之公司商号皆自行吸收存款,以为资金之调节”,“其历史悠久基础厚实者,存款在运用资金中所占之地位变更见重要”。(注: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60、59页。)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在创办和经营过程中,除借用大量官款外,还吸收和运用大量公私存款就是明显之一例。

表3 轮船招商局借款构成(1873-1893年)

单位:两

说明:1.“往来存款”:包括钱庄信贷和个人存款。其中1875-1876年度钱庄贷款为613238两,个人存款为33292两;1876-1877年度钱庄贷款为593448两,个人存款为87884两;其余各年账略上并未分别载明。2.“保险股款”:指保险招商局和仁和保险公司之股本存款。

资料来源:招商局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转引自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1统计表。

实际上,吸收存款的现象并非始自招商局,在中国,这种工商企业吸收存款的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据刘秋根教授在《明清高利贷资本》一书中的研究,早在明清时期,经营“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现象就已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除典当、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经营存款外,“也有一般工商店铺如盐店、布铺、米铺、杂货铺、珠宝铺等兼营的存款”,甚至“一些在地方家产殷实、且经济信用较好的财主有时也接受他人寄存,并付给薄息”。“从存款客体来看,既有各级官府,也有各类社会性团体如宗祠、会社等,更多的则是私人家庭和个人。从存款的具体内容看,既有按期提息,用于种种专项用途的基金性质的存款,也有因工商经营、日常生活消费而引起的以寄存和生息为目的的存款。”(注:《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139页。这些存款的利息高低不一,根据不同情况有月息1分的,也有年息1分以上的,见同书第141页。)

显然,这种现象到了近代并没有改变,而是顺理成章地运用到股份制企业中。不仅招商局吸收存款,其他企业也吸收存款,就是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这种现象仍然延续存在,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譬如,1928至1929年间,上海的一般公司,甚至“有设立存款部,公开登报招揽存款者”。以致于当时的研究者认为,“吸收存款为我国企业界特异之现象”,但是,“其运用几普及于各种企业及工商组织”。(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第59、61页。)1940年,有学者对1932-1939年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湖北及香港等9省区的10个行业100家企业的资本构成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其中,借款及个人存款在这些企业中的构成情况及所占百分比如表4:

表4 100家企业自有资本与借款及存款之百分比率

资料来源:《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辑,第62页。

从表4可知,借款及存款在这些企业中普遍存在,不仅数量大,接近于企业的自有资本,而且与企业的行业和资本额的多少都没有明显的关系。显然,这种企业吸收存款付给利息的制度长期广泛地存在,必然形成一定的社会习惯和规范,制约着近代企业的创办人和投资者,必然使得近代企业创办时,不得不遵循和参照以往的商事习惯。在一般的投资者看来,购买股票投资近代企业,与把资金寄存于企业相比,同样是把资金的使用权进行了转让,那么,获取相应的利率回报正是理所当然。企业经营得好,另有红利再好不过,如经营不好,固定的利息是断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官利”又利“官息”、“正息”,正是对其性质恰如其分的表述。

另外,股票的转让和变现不易,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也强化了官利制度存在的必然性。我们知道,股份制企业与独资和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明显优越性,但是,这些优越性得以正常发挥,需要有证券交易所和银行的相互配合。证券交易所和银行的存在可使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属性得到正常发挥,并能激活资金的运转,增大资金的效用,使其循环转运于市面,使金融活泼无阻滞。但是,中国第一家银行成立于1897年,比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晚了25年,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18年,比轮船招商局的成立更晚了将近半个世纪。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近代企业的股票无论是转卖还是抵押,其不便和困难的程度可想而知。这种不便,还因企业自身的种种规定而更为加重。我们可以举交通银行的规定为例:1907年清政府批准的交通银行章程第32条规定:“如商股东欲将股票卖给或让与他人,须由原主函知该行核准,再行通知本人,将卖给或让与之契据,两造签名画押,连股票送至该行登注股份总册,并由该行人员于后面格内签字画押。此外有执持股票来行自称股东者,该行均不承认,惟认曾经注册者为实在股东。”(注:《交通银行史料》第1卷,第176页。)在这种种不便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连些少官利也拿不到,又怎会有积极性向股份企业投资呢?

由以上这些分析可知,西方股份制企业在引进中国时,中国社会的高利贷性质、历史上形成的商事习惯以及社会各部门走向近代化的步伐不一等等,必然使得这种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难以一成不变地应用于中国,而会使其产生与中国相适应的变异。官利制度的出现和存在,就是当时中国资本市场环境条件的派生物。它既可以说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近代中国企业家为向社会筹集资金、适应社会环境而不得不进行的一种主动的“变革”。

三、如何评价官利制度

但是,正因官利是近代中国高利贷资本市场条件下的派生物,正因官利具有“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且股息固定”的性质,因而,官利制度必然加重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在创办期的资金紧张状况,导致“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现象的出现,也必然加重企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的利息负担。官利制度具有的这些性质,也就决定了以往的研究大都对其持否定态度。例如,以对张謇创办的南通大生企业集团的研究为例,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就认为,官利制度减少了大生“企业的资本积累,增加了企业的困难”,是大生企业集团衰落如此之快的根本原因之一。(注:杨桐:《试析大生纺织企业兴衰原因》,《论张謇——张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另有学者认为,“它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企业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大生纱厂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日益吞食大生资本的积累”,“从内部蛀空了大生纱厂”。(注:段本洛、单强:《大生纱厂的投资环境与对策》,《论张謇——张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89、190页。)还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扭曲企业制度……尤其是利润分配问题,直接导致企业实施‘有利尽分’政策,祸害企业无穷”。(注:姜伟:《从大生纱厂的年度财务报表看其兴衰原因——兼论投资决策的得失》,《近代改革家张謇——第二届张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733、734页。)

确实,大生纱厂在筹办的44个月中,资金极度紧张,多次使大生纱厂到了夭折的边缘。创办者张謇曾自称到了“仰天俯地,一筹莫展”的地步。在资金如此紧张的情况下,除“应归入成本”的费用外,“用去不返者止五万余”。其中,必须发给的“各股官息”即占“一万七千余”(注:《承办通州纱厂节略》,《张謇全集》第3卷“实业”,第14页。),合1/3强。这个事例,就是官利分配制度在企业筹办期加重企业负担、加剧资金紧张状况的典型一例。

那么,作为当时当事人的张謇又是怎么看待官利制度的呢?在《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中,张謇有一段话比较典型地表明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对崇明分厂开工六届的账略说略进行总结时,他说:“未开车前,专事工程,无从取利,即以股本给官利。自甲辰至丁未三月初四,共付官利九万一千四百七十余两。开办费所谓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余两,非纯费也,官利居多数也。开车以后,虽始营业,实则失利,乃借本以给官利。计自丁未三月初五至

戊申年终,又付官利十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余两。而两届之亏,十二万零五百五十余两,非真亏也,官利占全数也。凡始至今,股东官利,未损一毫,递迟发息,则又利上加利。”在笔者接触到的史料中,官利制度对企业开办期加重资金负担和企业营运的不利影响,以张謇的这段总结最为典型和清楚。但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令人深思的是,张謇依然对有人提到国外没有官利制度即“有谓泰东西各国商业,获利若干,皆以本年营业为准。赢利若士,即派利若干,提奖若干,无所谓官利,即无所谓余利”这一点不表赞同,他说,“各国自有习惯,有他国之习惯,乃有他国之公例,乌可以概中国?”接着他说的一句话,可谓对官利制度之所以在近代中国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猬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注:《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张謇全集》第3卷“实业”,第209页。)

显然,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和要求。当社会上存在多种投资途径的时候,在“追逐利润是资本天职”的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拥资者必然会做出对自己最可靠和回报率最高的选择。事情十分清楚,在整个社会已形成高利贷投资环境的条件下,当“不发官利,则无以动投资者之心”时,社会的现实是:不接受官利,就根本不可能筹集到兴办企业的社会资金。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张謇“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猬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的感叹背后所隐含的内容了。

当然,这里同时需要说明,官利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利益比较后的选择,在当时的社会中有其客观必然性和一定的合理性。而改变这种制度,也并非一人一厂单独行动所能奏效,需要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入手。因此,张謇虽然发出上述感叹,但并不表明他不同意改变官利制度。实际上,1914年,当他就任农商总长后很快推出的《公司保息条例》,正是他力图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实行“保育”,希望利用国家的财力给企业3年筹办期以补助,改变企业在筹办期因无利润而使企业家创办企业热情低落、工商业难以发达的状况,就是他试图改变官利制度的一种尝试。他在《与财政部会拟保息条例给大总统呈文》中说:“凡民间集股结合公司,三年之内,多不能获利,以现今金融之耗竭,利率之腾贵,使投资者三年之间,无利可收,则群情观望,企业者无所藉手,商业之隆,盖无可望。”因此,“今以保息之法,由国家指定的款,专备保息之用,民间能结合公司资本达若干万元以上者,每年给予若干元,以为其资本之息。冀投资者对于将来,有无穷之希望,对于现在,又有自然之收入,庶几集股较易,而公司之成立较多,公司当三年之内,不须剥蚀资金,以应股本之息,则发达较速。”(注:张謇:《与财政部会拟保息条例给大总统呈文》,《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第16页。)然而,由于北洋政府财政极度困窘,张謇制定并极力想推行的这项措施,并未得以实行。官利制度也依然得以延续。

当然,对于能够存在并延续70多年的一种经济制度,我们在看到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其多方面的影响,而不应当将注意力仅仅局限在资金领域。譬如,由于官利制度存在而导致的股东对企业主持者约束力的弱化,就很值得我们关注。一般来说,按照正常情况,拥资者购买股票成为某企业的股东后,与该企业之间便形成了利益相同利害与共的关系。为保证股东投资获得回报,制度上对企业主持者有相应的种种规定。如企业经营的大政方针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参与决策,有监事会和查账员对企业主持者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可由于官利制度的存在,却弱化了上述这些关系,弱化了股东对企业的关注和监督。“从股东方面来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收受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并不感兴趣,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如何。其结果,必然使得中国的公司、企业基础不稳固。这种制度一天不改变,中国的公司、企业便不可能有稳固的发展。”(注:《支那经济报告书》第50号。)在对欧美考察归来之后,梁启超对中国股份制企业分配方面的评论是:“凡公司必有官利,此实我国公司特有之习惯,他国所未尝闻也……故我国公司之股份,其性质与外国之所谓股份者异,而反与其所谓社债者同。夫持有社债券者,惟务本息有着,而于公司事非所问,此通例也。我国各公司之股东,乃大类是,但求官利之无缺而已……以其官利有着也,则习而安之。”(注:梁启超:《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国风报》第27期,1910年11月2日。转引自上海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页。)张謇主持的大生纱厂在成立12年以后才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张謇在会上所说的“历届虽有说略、帐略奉报,然始终不知厂在何处、作何状者,股东中殆十居八九”(注:《大生纺织公司年鉴》,第85页。)的情况,虽可能有其特殊的原因,但应该说也非个别现象。

显然,在近代中国产生的官利制度,是一种利弊共生的结合体。我们尽可以从其利或弊的方面找到例子。但是,如果跳出这个思维框架,从更深的层面思考,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多的东西。譬如,从官利制度在近代中国产生以及普及延续的状况看,传统社会经济体制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力量决不能漠视。它的存在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往往导致某些东西发生变异,尤其是外来或引进的事物,更容易产生变异。但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内在动力,是否能,或者说怎样与外来的有优越性的东西结合,应当更多地吸引我们的注意,因为,有生命力的经济模式,必然是最适合国情的模式。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存在达70多年的这种经济制度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停留在给其下一个价值判断上,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使其产生的社会经济结构,使其得以生长的历史文化土壤,这种长期存在的经济制度对今天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注:尤其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在东南沿海一带的乡镇企业的筹资活动中,重新出现与历史上官利制度极为相似的“保息分红”等筹资分配方式,就很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对这些因素进行探讨,可能会使我们的研究更加富于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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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与改革:中国现代企业公益制分析_股票股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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